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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备案书

发布时间:2023-06-01 23:27:29

1.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准备验收申清书,还要准备一份防膏工程设计核准书,另外相关的验收人员需要提供个人的资格江书,或者由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格证。验收结束了之后,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检测报告书,还需提供防雷装置竣工图,将其一并交给小区的管理人员,无论在小区还是在办公楼的屋顶上面,都需要设置好防雷指施,后期还需要经过防雷的验收。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工准备验收甲请书,还要准备一份防雷工程设计核准书,另外相关的验收人员需要提供个人的资格证书,或者由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格证。验收结束了之后,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检测报告书,还需提供防雷装置竣工图,将其一并交给小区的管理人员
需要由专业的验收部门来进行防需验收的工作,如果在验收的过程中发现了门题,就要及时提出来,并且要解决问题,拿出解决的报告。根据经验,前期需要组织并目策划,而具要给出开工报告,施工过程当中要随时进行施工。建筑防雷最具破坏作用的不是雷直接击穿建筑,而是雷电会放电磁脉冲,对于用电的设备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直接会导致经济的损失。尤其在雷雨季节,会直接打坏家电设备。
拓展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预检;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图;
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情况栏要怎么填写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情况栏主要填写机房所处的版楼层、位置,还有权预计里面的设备规模、用途。

“电子信息系统情况”栏应填写清楚该建筑物内将使用的电子设备等情况,如程控设备、电信宽带、局域网、有线电视等设计情况,无电子设备情况可不填。

3. 到重庆区县做防雷工程需提交哪些材料

你个问题两方面:第一公司要在重庆市局备案,参照中国气象局22号令: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具体资料可向当地的防雷中心或者政策法规处询问。
第二在区县做防雷工程就是设计申报和竣工验收申报两方面。具体参照中国气象局21号令: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4.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工程验收资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1.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专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属见3. 计划任务书及批复4.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5.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和年度计划项目表6. 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包括拆迁、补偿等文件)等等。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1. 工程概况表2. 工程竣工总结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包括一、建筑与结构工程;二、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文件;三、 建筑电气工程文件。四、 智能建筑工程文件;五、 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六、 电梯工程文件。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第五部分:竣工图;一、建筑竣工图;二、结构竣工图;三、给排水竣工图;四、 采暖竣工图;五、电气竣工图;六、通风与空调竣工图。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5.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非法人机构应提交法人机构授权书原件);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①建设项目名称、地址须填写准确,相关内容须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内容一致;②申请书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①新、改、扩建项目提交防雷专业设计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②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应与设计资质证书名称一致,
验原件。)
4.设计人员资格证书(①须是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人员;②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防雷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提交2名防雷工程个人资格证书;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提交1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书和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④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验原件。)
5.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①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②盖设计单位、审图单位公章和双方的骑缝章;
③总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须提交设计方案。

6.防雷产品检测报告(①限提交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②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须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③提交复印件(封面及1—4页即可)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若在设计阶段,浪涌保护器型号未确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产品合格证(相应浪涌保护器合格证原件1份,若是复印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若在设计阶段,浪涌保护器型号未确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审图机构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需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1份,①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没有确定的,可填写“待定”)。
备注:
①所有申请材料须盖公章,多页的材料还要加盖骑缝章;
②申请书须填写完整,涂改的地方应盖申请方公章。
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和《防雷装置检测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应与《防雷装置设计
技术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④网上下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以及《防雷装置检
测申报登记表》。
⑤大型建设工程规模划分参照建设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重点工程以市政府发改立项项目为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参照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和防雷分类,人员密集场所划分参照消防法,以上各项最终释义由市气象局负责。

6. 甘肃省防雷审批手续

(一)审批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四)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规定,贵港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行政审批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④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②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③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出具合格意见;
⑥施工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七)申请材料
(1)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②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④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的备案证明、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⑤防雷机构出具的经审核通过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原件1份);
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应提交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②《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③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④施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需一并提供);
⑤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焊工证(复印件);
⑦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⑧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防雷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原件);
⑨业主或项目有变更时,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八)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前,请先到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设计技术审核,通过审核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办理防雷竣工验收许可前,请先到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竣工检测验收业务,验收通过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8. 防雷审批要求什么材料

1.①防雷装置设计申报表 (一式两份)
②防雷装置设计行政许可申请书 (一式两回份)
③行政许可受理回执答 (一式两份)
④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一式两份)
⑤防雷装置设计(变更)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
项目名称严格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全称填写,每个建筑物单体的名称都要注写清楚,并按照上述顺序排列整齐。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和规划局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建筑项目总平面图
4、建筑施工图、电气施工图纸

9. 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做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0. 气象防雷行政审批后要对方来拿资料吗

审批程序:
1、报建单位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气象局窗口领取并填写《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登记表》。2、将《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及所需图纸交到气象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受理回执单并开具收费通知单。3、审核科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出具《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4、报建单位根将意见书交给设计单位根据我方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5、经设计审核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气象局窗口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南宁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6、按照《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现场检测验收环节》的要求通知质量监督所到现场进行检测及验收。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和“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等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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