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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消防设计

发布时间:2023-05-28 07:01:19

1. 化工厂甲级库房消防设施哪些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2. 塔式化工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设计

摘要:应设计消防设施。塔式生产装置的消防设施主要应考虑塔内填料、物料的灭火设施和塔身的冷却设施。塔内的灭火设施可以考虑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在塔顶设置泡沫发生器,一旦塔内发生火灾,泡沫系统可以有效发挥作用;在塔外部设计喷水冷却系统,若塔式装置外部设有绝热层,则可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将绝热层用简易构件相连,在紧急状态下,可使绝热层在短时间内迅速剥离塔体,使消防设施能够对塔体直接进行冷伏埋此却,第二种方法是在塔体绝热层内部每隔一定的距离分别设置环形喷水冷却管,火灾发生后,能够起到均匀冷却塔身的作用。 应考虑周围建筑的布置,留有适当的防火间距。塔式生产装置的附近尽可能设计建筑物,避免布置室外生产装置,布置建液敏筑物的目的是即使塔式生产装置发生倒塌砸向建筑物可能比直接砸向生产装置引起的后果轻一点。如江苏某化工集团火灾中,蒸馏塔倒向了东北处的生产厂房,仅仅造成顶楼楼面受损,未造成建筑物的破坏。若工厂条件允许,尽量在塔式生产装置周围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以从裙座到塔顶的高度为。

在化工、轻工、制药等行业,塔式生产装置广泛用于精馏、吸收、萃取、吸附等化工单元过程。一旦塔式生产装置发生火灾,在高温作用下,塔式生产装置的耐火性能将极大地降低,甚至失去支撑能力或平衡作用而发生坍塌或倒塌事故,往往产生严重的后果。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尚未对塔式生产装置提出明确的防火设计要求,笔者试就塔式生产装置火灾危险性及设计时应采取的防火对策谈一点初浅看法。

一、塔式化工生产装置介绍

1、种类及工作原理:塔式化工生产装置在工业生产中通常称为"塔设备"或"气液传质设备",它的种类繁多,根据塔内气液接触部件的结构形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逐级接触式的板式塔,塔内装有若干块塔板,气液两相在塔板上接触进行热、质交换。另一类是连续接触式的填料塔,塔内装有填料,气液传质在填料的湿润表面进行。

2、结构及构件:塔式生产装置一般由塔体、填料或塔板、液体分布装置,填料压板(有时可不用)、填料支撑装置、液体再分布装置等构成。大部分构件都是由金属钢铁制成,但填料种类较多,早期使用的有碎石、焦炭等天然块状物,后来广泛使用陶瓷波纹和不锈钢波纹等人造填料,目前金属丝网状填料综合性能。

3、高度及直径:塔式生产装置的高度根据生产规模计算确定,国内此类装置高度一般在几米至一百米之间,塔径一般在几十厘米至三、四米。
二、火灾危险性分析

1、耐火性能较差。塔式生产装置的主要构件、裙座等都是普通钢材,未作任何防火处理,耐火性能较差,在高温作用下,机械性能急剧下降,失去支撑能力或平衡作用,江苏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蒸馏塔在外部明火扑灭9小时后,在距地面32米处发生倒塌。

2、物料具有易燃易爆性。塔内物质一般都是处于气液状态的化工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性,发生火灾后,塔内供氧不足,形成缓慢燃烧状态,且消防设施对塔内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灭火,燃烧后很难在短时间内扑灭。

3、填料具有可燃性。由于填料多由金属制成,直径很小,成细金属网状,在塔内易形成缓慢燃烧且形成高温,由于塔体外层具有良好的绝热层且不易破坏,消防设备在塔外无法发挥作用,江苏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223火灾中,经实地测量,由于塔内填料的燃烧导致塔壁温度处达728度,并且燃烧时间很长,塔内的填料燃烧经历了24天的时间。

4、倒塌后会击中其他生产装置而再次引发火灾爆炸或倒塌事故。塔式生产装置一般周围均有厂房或附属生产设备,塔体、支撑构件等受到高温的作用,或冷却不均匀(若在对塔体冷却过程中不均匀,局部缺迅冷却会导致塔体局部收缩而倒向收缩一侧),倒塌的方向很难确定,若直接倒向厂房或其他设备,也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三、防火设计建议

笔者认为塔式化工生产装置在设计时应进行专门的防火设计,并且要根据塔式化工生产装置的生产特点、高度、直径、物料特性等进行综合考虑,防火设计时主要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应选择合理位置。塔式化工生产装置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相邻厂房或生产装置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应进行防火处理。对裙座或具有支撑作用的构件及工作平台应作防火处理,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应设计消防设施。塔式生产装置的消防设施主要应考虑塔内填料、物料的灭火设施和塔身的冷却设施。塔内的灭火设施可以考虑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在塔顶设置泡沫发生器,一旦塔内发生火灾,泡沫系统可以有效发挥作用;在塔外部设计喷水冷却系统,若塔式装置外部设有绝热层,则可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将绝热层用简易构件相连,在紧急状态下,可使绝热层在短时间内迅速剥离塔体,使消防设施能够对塔体直接进行冷却,第二种方法是在塔体绝热层内部每隔一定的距离分别设置环形喷水冷却管,火灾发生后,能够起到均匀冷却塔身的作用。

4、应考虑周围建筑的布置,留有适当的防火间距。塔式生产装置的附近尽可能设计建筑物,避免布置室外生产装置,布置建筑物的目的是即使塔式生产装置发生倒塌砸向建筑物可能比直接砸向生产装置引起的后果轻一点。如江苏某化工集团火灾中,蒸馏塔倒向了东北处的生产厂房,仅仅造成顶楼楼面受损,未造成建筑物的破坏。若工厂条件允许,尽量在塔式生产装置周围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以从裙座到塔顶的高度为。

5、科学布置塔体的辅助装置,可控制塔体的倒塌方向。塔式生产装置在顶部设有气相出口,与气相出料管相连,气相出料管紧依塔体,与塔底的受槽相连,因此,塔体发生火灾后,气相出料管具有一定程度的支撑作用,即使塔体倒塌也不会倒向气相出料管的一侧,因此,在设计气相出料管或一些其他辅助装置时,可考虑一旦塔体发生火灾后具有的支撑作用,避免塔体倒向重要的建筑或生产装置,使塔体倒向具有可控制性。

3. 化工装置消防水量计算

室内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消防用水量为消火栓用水、自动灭火用水、水幕或冷却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时开启)。

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

因此,

柴油发电机房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用水量为60m3不用算入用水量总和

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等系统,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确定。

因此,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30L/S;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20L/S,

二者取最大者30L/S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0.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因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为:

30×3600×0.001=108m3

注意单位的转化,1h=3600s,1m3=1000L

以后计算可以直接30×3.6=108m3

所以

该建筑室内部分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32+108+150=690m

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防火间距

目的是防止、减少火灾的发生和蔓延,书面文字上讲很容易理
解,但执行使用就觉得很空、不够具体。为能更具体表达,引用API有关标准使用的语言有助于理解。
“间距是使潜在的小泄漏火灾蔓延邻近设备、设施的着火减少至最少,间距不打算为大的火灾事故提供保护,而是可能防止一次较小的事故逐布升级为一次大的事故。”
防火是一个系统工程,间距还要与其他防护设施结合使用才能达到目的,但间距是永恒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制定防火间距考虑的因素:
⑴将火源与燃烧物相遇机率降至最低,即将着火的机率降至
最低。我们常遇到的油气源与火源的关系—引进爆炸危险区的概念,此区内不要有火源,进而规定了火源与燃烧物的间距要求。——不着火。
⑵将火源蔓延的机率降到最小,即着火后设法控制火灾不蔓
延、减少蔓延,因而对两相邻设施规定了间距要求,同时辅以其他防护设施如消防冷却等,防止一次较小事故逐步升级为一次大事故。——不蔓延。
⑶考虑救火的需要。着了火想方设法去扑救,这就需要有扑救
人员活动场所——有活动场地能扑救,如装置内设备区内设备间的距离考虑操作、检修、救火等。
⑷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如人员多、贵重或出事故影响面大等,间距制定要加大。
具体对象物个体间距的制定:根据个体对象的性质不同,在制定间距时所考虑的因素可能为上述因素的全部或部分;另外两对象物视为一体与分别按两个独立防护体考虑,间距显然是不同的。

5. 浅谈化工企业防火分隔及防爆设计

浅谈化工企业防火分隔及防爆设计

化工企业由于存在大量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其生产车间必须达到区域防爆要求,往往要进行防火分隔及电气防爆处理,在工作实践中,有许多经验和误区值得大家注意和警惕:

一、防火防爆分隔问题。

甲、乙类化工企业与非防爆车间、库、室,往往要进行防火防爆分隔:许多企业在分隔时,使用防火板分隔。这是误区之一,防火板分隔在民用建筑及丙类厂房内是可行的,只要分隔到位,耐火极限达到规范要求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在甲、乙类化工企业中易燃液体蒸汽、考试通可燃气体仍可以通过缝隙进入非防爆区域,长期积累易达到爆炸极限,尤其是在车间内附设的非防爆的配电,控制系统的房间,特别危险。因此笔者建议,化工企业防火分隔必须使用独立基础实体墙,墙上不得有任何门窗洞口。在车间内附设的配电,操作控制室、休息室(非防爆),在使用实用墙分隔时,往往在墙上开设门窗,以便于观察、出入。一般使用固定密封窗,甲级防火门,实际上,密封窗 玻 璃的强度及耐火极限往往无法达到规范要求,使用甲级防火门作分隔也极不合理,往往形同虚设,门经常开着或者关闭不严,无法达到防爆要求,笔者就亲自参与调查处理过,化工企业冲料后,破坏固定窗,可燃蒸汽进入控制室,引起爆燃的火灾事故。还处理过由于化工车间内附设的控制室门未关,造成的爆燃事故。

因此,笔者建议应设置“门斗”系统(类似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配电室原则上必须与车间分开设置,车间内附设的控制室不得设置在车间中央,应设置在车间一侧,并设置“门斗”系统,且为了操作人员的安全,控制室宜有门、走道直通封闭楼梯间,所谓“门斗”系统,就是使用二道防火分隔和加设有外窗的走道。

二、线性显示器问题。

甲乙类车间内一般的电动机、照明灯具等是防爆的,一些温度、压力等显示装置(使用交、直流电源),却往往是非防爆型的',针对此类线性显示器,最好选用防爆型,或者使用 玻 璃,严格密封, 玻 璃罩密封的基础上,外面再加一层小操作室保护,便于维修等操作时的安全。

三、电气线路敷设。

甲、乙类化工企业的电气线路敷设经常使用穿钢管保护或者使用电缆桥架,使用电缆桥架时,必须使用密封型的,以防止腐蚀气体对电缆的腐蚀而造成线路损坏,发生事故,穿钢管保护的,须将钢管与电器之间连接部分处理好,可以直接在钢管上开螺纹、拧入电器接口部分,也可以使用密封的金属(或强度较高的非金属)软管连接;在电器上未接线路的开口部分应使用防火堵料进行封堵。

四、化工生产车间应尽量使用敞开式建筑, 敞开式建筑不但可以增大防爆泄压面积,关键是在最大限度地增加生产车间内外的空气流通,减少可燃气体、蒸汽积聚的可能性,在车间内尽量使用自然通风,因为机械强制通风往往存在人为因素及机械故障的问题,不能确保空气流通。因此,敞开式生产在大量使用、产生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的化工生产企业中,是防止火灾爆炸最根本的措施之一。

当然,化工企业还有很多的防爆措施如:防止静电积聚、管道、容器等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测,液体在管道内输送过程中,应尽量降低流速,以减少静电产生等。还有如:反应釜的搅拌,冷动系统的应保持正常运行。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防误操作,在发现异常情况时,能采取正常措施及时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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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一)

1、总则

1.0.1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此慎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一般规定

2.1厂址选择

2.1.1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配指位置。

2.1.8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2.1.9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2.1.10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2厂区总平面布置

2.2.1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2.2.2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上风方位,厂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

2.2.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2.4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2.2.5厂内铁路线群一般应集中森卖敬布置在后部或侧面,避免伸向厂前、中部位,尽量减少与道路和管线交叉。铁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必须遵守建筑限界和有关净距的规定。

2.2.6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2.2.6.1街区道路均应考虑消防车通行,道路中心线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6.2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有关净距和建筑限界要求。

2.2.7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2.2.8循环水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变配电装置冬季风向频率的上风附近,并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距离。

2.2.9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2.10新建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同商定。

2.3化工装置安全卫生设计原则

2.3.1生产工艺安全卫生设计必须符合人一机工程的原则,以便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以及精神紧张状态。

2.3.2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2.3.3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2.3.4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2.3.5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2.3.6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2.3.7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2.3.8化工专用设备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工艺要求、物料性质,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进行。设备制造任务书应有安全卫生方面内容。选用的通用机械与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3、劳动安全

3.1防火、防爆

3.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BG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等规范,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1.2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3.1.3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规定。

3.1.4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上风向。

3.1.5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3.1.6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3.1.8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3.1.9化工生产装置的露天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防雷电保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3.3节及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

3.1.10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3.1.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3.1.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1.13消防系统

3.1.13.1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3.1.13.2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

3.1.13.3化工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程度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3.1.13.4化工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气体灭火设施。

3.1.13.5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3.1.13.6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

3.2防静电

3.2.1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518)以及《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的规定。

3.2.2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3.2.3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物料性质,合理地选择工艺条件、设备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设备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3.2.4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3.2.5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3.2.6根据静电序列表选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触两种物质在序列表中的位置接近,减少静电产生。

3.2.7非导体如橡胶、塑料、纤维、薄膜、纸张、粉体等生产过程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作业环境和非导体性质,设计静电消除装置。

3.2.8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当采用空气增湿、降低亲水性静电非导体的绝缘性能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保持作业环境中的空气相对湿度大于50%.

3.2.9采用抗静电添加剂增加非导体材料的吸湿性或离子化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根据使用对象、目的、物料工艺状态以及成本、毒性、腐蚀性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

3.2.10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3.2.11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配置必要的静电检测仪器、仪表。

3.3防雷

3.3.1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3.2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设计相应防雷设施。

3.3.3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

3.3.4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3.3.5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3.3.6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3.4触电保护

3.4.1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要求设计可靠接地装置。

3.4.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3.4.3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GB3805)。

3.5化学危险品储运

3.5.1储存

3.5.1.1化工企业的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5.1.2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3.5.1.3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3.5.1.4化学危险品仓库消防设计应符合3.1.13条规定。

3.5.1.5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3.5.1.6放射性物质储存,应设计专用仓库。

3.5.2装卸运输

3.5.2.1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3.5.2.2化学危险品运输线路、中转站、码头应设在郊区或远离市区。

3.5.2.3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化学危险品包装

3.5.3.1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3.5.3.2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具有危险或有害化学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3.5.3.3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3.6防机械及坠落等意外伤害

3.6.1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3.6.2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3.6.3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埋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荷载量。

3.6.5高大的设备、烟囱或其它建(构)筑物的顶部应按有关规定设计红色障碍标志灯。

4、工业卫生

4.1防尘防毒

4.1.1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毒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4.1.2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1.3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

4.1.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4.1.5毒尘危害严重的厂房和仓库建(构)筑物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及专门清洗设施。

4.2防暑降温与防寒防湿

4.2.1化工装置的防暑降温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4.2.2化工生产装置热源在满足生产条件下,应采取集中露天布置。封闭厂房内的热源,集中布置在天窗下面,或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2.3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

4.2.4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

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4.2.5重要的高温作业操作室、中央控制室应设计空调装置。

4.2.6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清凉饮料站。

4.2.7严寒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启而受到冷空气侵袭,应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等。

4.2.8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4.3噪声及振动控制

4.3.1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厂区噪声控制标准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4.3.2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或振动)控制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设备性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实现远距离或隔离操作。

4.3.3在满足生产的条件下,总图布置应结合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染区远离生活区,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构)筑物等自然屏障阻滞噪声(或振动)的传播。

4.3.4化工设计中选定的各类机械设备应有噪声(必要时加振动)指标,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对单机超标的噪声源,在设计中应根据噪声源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噪声(和振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3.5化工设计中,由于较强振动或冲击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械设备,或振动对人员、机械设备运行以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应采取防振和隔振设计。

4.3.6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

4.4防辐射

4.4.1具有电离辐射影响的化工生产过程必须设计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的规定。

4.4.2具有高频、微波、激光、紫外线、红外线等非电离辐射影响的防护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4.3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辐射源。辐射作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

4.4.4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采取相应的屏蔽辐射源措施,必要时设计屏蔽室、屏蔽墙或隔离区。

4.4.5对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4.6对生产过程的内辐射,采取生产过程密闭化,设计可靠的监测仪表、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

4.4.7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上运送。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物料处理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4.4.8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4.5采光照明

4.5.1化工生产装置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4.5.2化工装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布置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4.5.3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4.5.4化工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4.6防化学灼伤

4.6.1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4.6.2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4.6.3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4.6.4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4.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7生产生活用室

4.7.1化工企业应按生产特点及实际需要,设置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生活卫生用室。

4.7.2更衣室

4.7.2.1更衣室宜设在职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4.7.2.2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衣室,应是工作服、便服分室存放,其它级别的可同室分开存放。

4.7.2.3更衣室的建筑面积应按职工人数及车间卫生特征级别确定。1、2、3、4、级宜分别按每职工1.5m2、1.2m2、1.0m2、0.9m2设计。

4.7.3厕所

4.7.3.1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

4.7.3.2小型、人数不多的生产装置可不单独设置厕所,可与相邻车间合并使用。

4.7.3.3厕所宜采用水冲式蹲式大便器。

4.7.3.4大便器数量按使用人数确定,一般按班职工人数93%计。男厕所每100人以下可按25人设一蹲位,女厕所每20人设一蹲位。男厕所内每一蹲位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男女厕所内应增设盥洗水龙头至少一个。

4.7.4浴室4.7.4.1卫生特征1、2级的生产装置应设车间浴室,其它可集中设置。

4.7.4.2淋浴器数量应根据使用人数及卫生特征级别而定。使用人数可按班职工人数93%计,每个淋浴器的使用人数按卫生特征级别1、2、3、4级分别为3~4人、5~8人、9~12人、13~14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设置一具。

4.7.4.3浴室建筑面积宜按每套淋浴点5.0m2计算确定。

7. 化工生产工艺装置需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吗没有厂房、露天设置。

整个厂房厂区需要啊

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内容简介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安全防火的政策法令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几十个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的陪芦余防火设计现状,与公安部、化工部、设计院哗启(所)等有关单位座谈讨论,研究分析建国以来一些芦滚典型火灾案例,总结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搜集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赴日本进行实地考察,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国外石化企业的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消防,电气等。

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思路

立足点
:该规范仅考虑局部设备着火的影响,不考虑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可燃液体储罐着火,散发的热辐射较大,也只考虑一个罐着火对周围的影响。如某厂的一个可燃液体储罐组,由于一个储罐拉裂罐底,泄漏液体包围相邻储罐,而引燃相邻四个储罐。这类特殊事例不能考虑。或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战争状态导弹袭击),致使某套或几套装置发生大爆炸,这些特殊情况不考虑。因此防火规范仅着眼于高频率、小规模、低损失的火灾事故。而不考虑低频率、大规模、高损失的特殊事故。防火规范之所以立足于此,首先是因为我们的防火规范来源于生产实践,总结了生产实践中出现的高频率、小规模、低损失的火灾事故。其次防火规范的编制依然要考虑技术与经济的统一。
《腊颂晌防火规范》的总体思路
:预防——隔离——控制——扑救——避难。十个字贯穿了防火规范的前后。首先是预防,这是防火设计中最重要的措施。本规范很多条文是属于该方面的。众所周知,燃烧必需具备三要素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在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中,可燃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大部分是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的,只要在设计中油气不泄漏,即可达到安全防火的目的。因此预防就是要解决可燃物的跑、冒、滴、漏。其次是隔离,尽管在设计中采取了防止可燃物泄漏的措施。但是樱游在实际轮锋生产中由于种种原因跑、冒、滴、漏现象依然在所难免。因此要防止泄漏的可燃物与明火接触,避免火灾的发生。如拉开油气释放源与明火的间距、在油气源与明火之间设置水幕或蒸汽幕、有明火或产生火花的建筑物内正压通风等措施。第三是控制,实际情况是石油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事故仍时有发生,为了减少火灾损失,防止小灾酿成大灾,因此设计中要有控制火灾的措施。如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喷淋冷却等措施都是为了防止火灾的蔓延。第四是扑救,一旦发生了火灾,无论其大小,都是要造成损失的。因此必须设计足够的消防措施,使其具备足够的消防能力,对火灾进行扑救。第五是避难,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能迅速离开着火现场减少人员伤亡。由此可以看出防火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工程设计中,不仅要重视防火间距,工厂的总体布局依然是最为重要的。

10. 石油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审查需哪些专业图纸

这个需要总平面图和建筑平面的设备用房及办公的平面以及场区的防火堤管线图纸和工艺设备的管线消防图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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