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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27 07:49:00

⑴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一、修改1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进行监管。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规划、房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气象主管机构”修改为“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后,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或者场所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其他工程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五项中的“气象主管机构”修改为“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防雷检测资质证书或者相关防雷许可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或者场所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四)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五)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二)删去《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住房补贴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职工遗属无工作的,由负责其生活补助的单位发放。”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项。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一项、第二项。
(三)删去《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督管理方式”。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及操作程序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修改为“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
(四)删去《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五)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将《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配套费。但单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证核发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非单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
(七)将《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除企业是指由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的施工单位。”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八)删去《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九)将《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举办展览的单位,应当将法人代表身份、展馆场地使用证明、安全保障方案等信息书面告知市会展办。”
删去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招商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事项。确需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会展办,同时告知参展经营者。”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举办单位负责展览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十)将《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清除冰雪责任人无力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为清除,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款修改为“承担运出冰雪义务的责任人无力运出冰雪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运出,所需运输费用由该责任人承担,也可以委托清除冰雪公司有偿清运。”
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一)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将第九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中的“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删去《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八条。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⑵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qx/t 06-2009过期没有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继续有效。

《固定式压力容版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权TSG 21—2015(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14〕5号) 2014年2月28日
还没有正式执行。

⑶ 甘肃省防雷审批手续

(一)审批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四)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规定,贵港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行政审批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④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②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③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出具合格意见;
⑥施工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七)申请材料
(1)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②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④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的备案证明、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⑤防雷机构出具的经审核通过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原件1份);
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应提交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②《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③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④施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需一并提供);
⑤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焊工证(复印件);
⑦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⑧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防雷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原件);
⑨业主或项目有变更时,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八)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前,请先到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设计技术审核,通过审核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办理防雷竣工验收许可前,请先到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竣工检测验收业务,验收通过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⑷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非法人机构应提交法人机构授权书原件);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①建设项目名称、地址须填写准确,相关内容须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内容一致;②申请书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①新、改、扩建项目提交防雷专业设计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②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应与设计资质证书名称一致,
验原件。)
4.设计人员资格证书(①须是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人员;②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防雷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提交2名防雷工程个人资格证书;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提交1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书和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④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验原件。)
5.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①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②盖设计单位、审图单位公章和双方的骑缝章;
③总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须提交设计方案。

6.防雷产品检测报告(①限提交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②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须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③提交复印件(封面及1—4页即可)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若在设计阶段,浪涌保护器型号未确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产品合格证(相应浪涌保护器合格证原件1份,若是复印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若在设计阶段,浪涌保护器型号未确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审图机构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需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1份,①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没有确定的,可填写“待定”)。
备注:
①所有申请材料须盖公章,多页的材料还要加盖骑缝章;
②申请书须填写完整,涂改的地方应盖申请方公章。
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和《防雷装置检测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应与《防雷装置设计
技术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④网上下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以及《防雷装置检
测申报登记表》。
⑤大型建设工程规模划分参照建设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重点工程以市政府发改立项项目为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参照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和防雷分类,人员密集场所划分参照消防法,以上各项最终释义由市气象局负责。

⑸ 建筑物防雷验收的面积有何规定啊

建筑物防雷验收的面积是按建筑面积的。

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标准
避雷网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网格尺寸和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网格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合格:架空高度适宜,位置正确,网格交叉点焊接完好,支架布置均一,曲率半径正
确,牢靠坚固,与保护面平行,防腐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要求焊缝平整光滑,网格布置均匀平整,防腐均匀,支架有良
好的导电性。
3检查数量:网格数的30%,支架全数。
4检验方法:抽样观察检查和器测或检查施工记录。
引下线安装
明装引下线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引下线数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引下线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安装位置正确,坚固牢靠,焊接工艺正确,支持件用材、支持件与墙面的间距
符合设计要求,防机械损伤部件齐全,防腐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螺栓等紧固件齐全,断接卡设置便于检测,接触面镀锌或镀锡
完整,引下线平直,固定点间距均匀。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器测。
暗敷引下线安装
1保证项目:接地电阻及用材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合格:电气预留接地及引出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柱内主筋位置对称,搭接处要平
整,每层短路环≥1个,用作引下线的主筋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与均压环作良好的焊接。
优良:
在合格基础上,电气预留接地的引出长度≥0.2m,引出材料为≥φ12镀锌圆钢;焊接处平滑无气孔;引下主筋与箍筋全部焊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器测和检查施工、安装记录。
接地装置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埋设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如下要求:
合格:人工接地体长度及安装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体焊接无虚焊。降阻剂的用
量及采取的降阻措施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利用自然基础作接地体时,要求与基础同位的周围土壤含水量≥4%。敷设于基础中作为接地装置的钢筋仅一根时,其直径D≥10mm。用基础地网作接地体,每根接地线在-50cm以下与钢筋连接的表面积s≥4.24kcm(kc是分流系数)。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人工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10Ω,自然接地体的电阻值≤4Ω,
且自然接地体内的主筋与引下主筋的焊接面不少于3处,接地线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扁钢L≥2b(L为搭接长度,b为扁钢宽度),圆钢L≥6d(d为直径)。
3检猛芦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器测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避雷针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避雷针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位置正确。固定牢靠,针体垂直,防腐良好,避雷针及支持件的制作质量符合
设计要求。设有标示的避雷针标示完整、美观、匀称,显示清晰。焊接工艺符
合施工规范要求。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避雷针针体垂直度偏差不大于顶端针杆的直径。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或检查安装、施工记录。
避雷带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接地引下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避雷带及其支持件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高度适宜,位置者知饥正确,固定牢靠,曲率半径正确,焊接工艺正确,防腐良好。
焊缝平整,饱满,无明显气孔、咬肉等缺陷。支撑立柱与避雷带和带与带的搭
焊长度符合设计要求,闭合环路测试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避雷带整体安装布置匀称美观,焊缝平滑,全带处于同一水平
线上。
3检查数量:根据避雷带的长度和防雷等级,一类防雷每间隔12m检一个点,二类防
雷每间隔18m检一个点,三类防雷每间阁24m检一个点。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或检查安装、施工记录。
感应雷防护装置安装工程
等电位处理
1保证项目:
接地电阻值应与所连接的防直击雷装置相同,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的防雷设施引下线首返不得串联,应各自接入接地总汇流排。
2基本项目:等电位连接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天面冷却塔、广告牌和其它金属物体与避雷带(网)的连接不少于两处。竖直
金属管道在顶端和底端应分别与防雷装置相连;电梯每条导轨的接地不少于两处;地下供水管道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相连,高低压联合变压器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相连;低压配电重复接地和保护接地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必须与防雷地连接,并应有两处接地。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天面部分的等电位处理的焊接工艺符合焊接平滑、无气孔的标
准,其它部分的焊接同上,其焊接的长度应为材料直径的6倍,宽度的2倍,各种引下接地线无串联,接地电阻值均≤4Ω。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器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⑹ 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做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⑺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⑻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各个省份不一样! 你可以登入你所属的省份的气象局网站进行查询
以下是江西专省的防雷验收需要的资属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5、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6、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防雷装置竣工验同一楼一样

⑼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⑽ 到重庆区县做防雷工程需提交哪些材料

你个问题两方面:第一公司要在重庆市局备案,参照中国气象局22号令: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具体资料可向当地的防雷中心或者政策法规处询问。
第二在区县做防雷工程就是设计申报和竣工验收申报两方面。具体参照中国气象局21号令: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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