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动扶梯的移装后,检验是按定期还是验收出厂日期是原单位还是移装单位
自动扶梯移装后,胡慎按照新装设备验收;
移装单位不是生产单位,而且扶梯的移斗仿装不是再生产,所以移装的扶梯的出厂日期裤销敬依旧按照原来的出厂日期。
2. 扶梯验收需要做哪些实验
扶梯验收需要做:向上或向下运行自动扶磨判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处于可运转等实验。
自动扶梯和自动连线模洞道是按照TSG T7005-201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根据里面的相机类别进行检验。
扶梯验收注意事项:
每一家电梯厂都有电梯功能表,几十项,采购人员对其功能要了解。有的功能是必选的,就不能落下。有的功能是瞎码改电梯必备的,不选也会有。有的功能是辅助的,不是必须的,你可以自行选择。根据项目定位选用功能。
3. 自动扶梯的安装相关要求
1)宜优先选用倾斜角为30°及27.3°的自动扶梯。当倾斜角小于等于30°时,额定速度不应超过0. 75 m/s;当倾斜角度大于30°但小于等于35°时,额定速度宜为0.5 m/s。
2)自动扶梯设备进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a)梯级的型式试验报告,并应有扶手带的断裂强度合格证明文件。
b)土建布置图;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
c)同时还应提供以下随机文件:
i.装箱单。
ii.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d)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伤。
3)土建应按扶梯土建布置图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偏差应为:
提升高度-15~+15 mm;跨度0~+15 mm。
4)施工现场应根据扶梯生产厂家的要求提供设备进场所需的通道和搬运空间。
5)在扶梯安装前,土建施工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明显的水平基准线标识。
6)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7)在下列情况下,自动扶梯必须自动停止运行,且d)款至k)款情况下的开关断开的动作必须通过安全触点或安全电路来完成:
a)无控制电压。
b)电路接地的故障。
c)过载。
d)控制装置在超速和运行方向非操纵逆转下动作,
e)附加制动器(如果有)动作。
f)直接驱动梯级的部件(如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过分伸长。
g)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
h)梯级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且产生损坏梯级支撑结构。
i)无中间出口的连续安装的多台自动扶梯中的一台停止运行。
j)扶手带入口保护装置动作。
k)梯级下陷。
8)应测试不同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测试时,电子元件应断开。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且其值应大于:
a)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 MΩ。
b)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 25MΩ。
9)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要点》第二(节)第6)条的相关规定。
10)整机安装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梯级的楞齿及梳齿板应完整、光滑。
b)内盖板、外盖板、围裙板、扶手支架、扶手导轨、护壁板接缝应平整。接缝处的凸台不应大于0.5 mm。
c)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不应小于6 mm,且梳齿与齿槽的问隙不应小于4 mm。
d)围裙板与梯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 mm,两边的间隙之和不应大于7 mm。
e)梯级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 mm。
f)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 mm。
11)扶梯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沿运行方向空载时的速度与额定速度之间的允许偏差为±5%。
b)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的速度允许偏差为0~+2%。
12)自动扶梯制动检(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自动扶梯应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制停距离应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空载制动试验制停距离
额定速度( m/s)
制停距离范围(m)
0.5
0.20~1.00
0.65
0.30~1.30
0.75
0.35~1.50
注:若速度在上述数值之间,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开始测量。
b)自动扶梯应进行载有制动载荷的制停距离试验(除非制停距离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检验外)。制动载荷应符合表10的规定。
注:自动扶梯受载的梯级数量由提升高度除以最大可见梯级踢板高度求得,在试验时允许将总制动载荷分布在所求得的2/3的梯级上。
13)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检修和维护所必需的照明电源。
14)上行和下行自动扶梯的梯级与围裙板之间应无刮碰现象,扶手带外表面无刮痕。
15)竣工交付前应对梯级、梳齿板、扶手带、护壁板、围裙板、内外盖板、前沿板及活动盖板等部位的外表面进行清理(洁)。
16)自动扶梯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至少应为其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且不应小于2. 50 m。
17)自动扶梯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 m,当不能满足上述距离时,在楼板交叉处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间(即“剪刀口”),应有防止障碍物伤人的措施(可在梯外盖板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挡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 30 m)。
18)自动扶梯扶手带外缘与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80 mm;相互邻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扶手带的外缘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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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动扶梯安装规范有哪些
1、在自动扶梯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进(出)自动扶梯的乘客,该区域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其在深度方向,从自动扶梯的扶手带端部起,向外延伸至少2.5m。若该通行区域的宽度达到扶手带中心距的两倍以上,则其深度方向尺寸可减至2m。
设计人员应将该通行区域视为整个交通输送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实际上有时需要适当增大。
2、自动扶梯的梯级上方,应有不小于2.3m的垂直净通过高度。该净高度应沿整个梯级、踏板的运动全行程,以保证自动扶梯的乘客安全无阻碍的通过。
3、扶手带中心线与相邻建筑物墙壁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500mm,该距离应保持到自动扶梯梯级上方至少2.1m的高度处。
如果采取适当措施可避免伤害的危险,则此2.1m的高度可适当减少。
对平行并列布置或交叉布置的自动扶梯,为防止相邻自动扶梯运动引起的伤害,相邻两台自动扶梯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应大于500mm。
4、自动扶梯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布置的自动扶梯相交叉的三角形区域,除了应满足上述3)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外,还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保护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例如用一个无孔的三角形保护板。
如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0.5m时,则不须采用防碰保护板。
5、自动扶梯与上层楼板相交处,为了满足上述2)梯级、踏板上方的安全高度,在上层楼板上应开有一定尺寸的孔,为了防止乘客有坠落或挤刮伤害的危险,在开孔楼板的边缘应设有规定高度的护栏。
(4)自动扶梯安全装置安装验收扩展阅读:
自动扶梯的主要参数有:
1、提升高度:一般在10米以内,特殊情况可到几十米。
2、倾斜角度:一般为30°、35°。
3、速度:一般为0.5米/秒,有的梯型可达到0.65米/秒、0.75米/秒
4、梯级宽度:600毫米、800毫米,1000毫米。
5、理论输送能力:按照速度0.5米/秒计算,不同梯级宽度的输送能力相应为4500人/时、6750人/时、9000人/时。
6、梯级节距和牵引链节距等。
5. 自动扶梯验收标准表格
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6.1 设备进场验收
主 控 项 目
6.1.1 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技术资料
1)梯级或踏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胶带的断裂强度证明文件复印件;
2)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有扶手带的断裂强度证书复印件。
2 随机文件
1)土建布置图;
2)产品出厂合格证。
一 般 项 目
6.1.2 随机文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装箱单;
2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3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6.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6.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6.2 土建交接检验
主 控 项 目
6.2.1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严禁小于2.3m。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一 般 项 目
6.2.3 土建工程应按照土建布置图进行施工,且其主要尺寸允许误差应为:
提升高度-15~+15mm;跨度0~+15mm。
6.2.4 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应提供设备进场所需的通道和搬运空间。
6.2.5 在安装之前,土建施工单位应提供明显的水平基准线标识。
6.2.6 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6.3 整机安装验收
主 控 项 目
6.3.1 在下列情况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必须自动停止运行,且第4款至第11款情况下的开关断开的动作必须通过安全触点或安全电路来完成。
1 无控制电压;
2 电路接地的故障;
3 过载;
4 控制装置在超速和运行方向非操纵逆转下动作;
5 附加制动器(如果有)动作;
6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部件(如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过分伸长;
7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
8 梯级、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或胶带支撑结构;
9 无中间出口的连续安装的多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的一台停止运行;
10 扶手带入口保护装置动作;
11 梯级或踏板下陷。
6.3.2 应测量不同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电子元件应断开。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且其值必须大于:
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6.3.3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
一 般 项 目
6.3.4 整机安装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级、踏板、胶带的楞齿及梳齿板应完整、光滑;
2 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
3 内盖板、外盖板、围裙板、扶手支架、扶手导轨、护壁板接缝应平整。接缝处的凸台不应大于0.5mm;
4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不应小于6mm;
5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间隙不应小于4mm;
6 围裙板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两边的间隙之和不应大于7mm。当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之间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4mm。当踏板或胶带有横向摆动时,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之间不得产生间隙。
7 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不应大于8mm;
8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
6.3.5 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的速度与额定速度之间的允许偏差为±5%;
2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为0~+2%。
6.3.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的规定。
表6.3.6-1 制停距离
额定速度
(m/s) 制停距离范围(m)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0.5 0.20~1.00 0.20~1.00
0.65 0.30~1.30 0.30~1.30
0.75 0.35~1.50 0.35~1.50
0.90 - 0.40~1.70
注:若速度在上述数值之间,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开始测量。
2 自动扶梯应进行载有制动载荷的制停距离试验(除非制停距离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检验),制动载荷应符合表6.3.6-2规定,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的规定;对自动人行道,制造商应提供按载有表6.3.6-2规定的制动载荷计算的制停距离,且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的规定。
表6.3.6-2 制动载荷
梯级、踏板或胶带
的名义宽度
(m) 自动扶梯每个梯级
上的载荷
(kg) 自动人行道每0.4m
长度上的载荷
(kg)
z≤0.6 60 50
0.6<z≤0.8 90 75
0.8<z≤1.1 120 100
注:1 自动扶梯受载的梯级数量由提升高度除以最大可见梯级踢板高度求得,在试验时允许将总制动载荷分布在所求得的2/3的梯级上;
2 当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大于6°,踏板或胶带的名义宽度大于1.1m时,宽度每增加0.3m,制动载荷应在每0.4m长度上增加25kg;
3 当自动人行道在长度范围内有多个不同倾斜角度(高度不同)时,制动载荷应仅考虑到那些能组合成最不利载荷的水平区段和倾斜区段。
6.3.7 电气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检修和维护所必需的照明电源。
2 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10.4、4.10.5、4.10.6条的规定。
6.3.8 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行和下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应无刮碰现象(梯级、踏板或胶带上的导向部分与围裙板接触除外),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
2 对梯级(踏板或胶带)、梳齿板、扶手带、护壁板、围裙板、内外盖板、前沿板及活动盖板等部位的外表面应进行清理。
6. 关于电梯检验程序上的要求
电梯检验标准如下:
GB/T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1997《电梯实验条件》,
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GB/T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检验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