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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装置区环保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3-05-15 05:53:38

⑴ 加油站环保选址要求

加油站作为石油石化行业的终端销售系统,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行业的经营状况。而一个加油站若想经营的好,就要从选址开始,站稳脚跟。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加油站环保选址要求,希望能帮到你。

加油站环保选址要求

人们在做加油站选址及规划设计的时候,需要掌握加油站选址的7个要求,以便更好的规划好加油站。

(1)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环保、消防、交通部门的要求。

(2)加油站要沿主干道交通负荷重心两侧布置。对于城市交通主干道、出入方便的次干道、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要结合道路出入口布置加油站。

(3)在做加油站选址及规划设计应有利于交通安全。避开交叉路口等交通过于集中的地段,以免加油车辆与过往车辆发生交叉堵车,影响路口的通行能力。在双向流量大的道路两侧,可错开一定距离对称选址,方便双向行驶车辆加油,减少车辆转弯加油对道路的横向干扰。

(4) 加油站选址选址应具有较好的可见度(无建筑物或树木遮挡。退后道路不远,在距加油站较远处即可见其标识和罩棚边沿);避免在弯道坡路选址,因为弯道司机视野受阻,坡道处车辆速度较快,为交通事故多发地带,不适于建站。

(5) 加油站选址和规划设计时应避开地下有构筑物、煤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空中有高压电线、通讯电缆的土地。避免在塌陷回填、地势低洼、地下水位高的区域选址,以免给施工造成困难。

(6)站址附近应有便利的电源、水源和冬季采暖条件,尽量减少站外配套工程投入。

(7)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油耀、加油视和通只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最后,具体的加油站选址及规划设计所涉及到的油耀、加油视和通只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该参照国家的规范!

加油站环保选址原则

一、从经济角度出发加油站的选址

加油站是为汽车加注油品的场所,所以,从石没基油公司的效益考虑,加油站要尽量选择在车流量大而集中的地方。

1.大城市加油站的选址原则

大城市车辆较多,而且一般都有几个集中的商业区和购物区,这些区域客流比较多而且比较集中,因此,这些区域应该是大城市建设加油站的首选位置。在美国市区内很多加油站就是建在超级百货公司、仓储批发店旁边。因为美国人的消费习惯是在每周都会有比较集中的时间全家人出去采购,而超级百货公司和仓储批发店就是他们最好的选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外的零售连锁公司在我国也已经随处可见。尤其是入世后,国际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经验被国人所接受并应用于经营中,国内零售超市、仓储等各式连锁公司蓬勃发展,在各大城市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商圈。因此,我国城市的消费也出现了时间与地点的集中化趋势,客流量大而集中的商业区是新建加油站的首选。再者,大都市的主要干道、十字路口、交叉口及城市的出入口等处,也是车流量大的地方,在这些地方建设加油站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2.中小城镇加油站的选址原则

中小城镇不像大城市有几个商业集中区,一般中小城镇的商业区都位于市中心,而市中心基本也是城市主干道的必经之地。因此,中小城镇在建设加油站时,要以城市主干道和城镇出入口为首选。尤其是大城市周边的城镇,基本上是进入大城市的交通要道,另外,国道及高速公路的入口也是商家的必争之地,一些长途货运车辆基本都会到这里加油并做稍事休息,在这些地点建站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而且,国唤郑家经贸委《关于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指出,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0.9公里,因此,加油站在选址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周围加油站的覆盖率。

二、从环保安全角度出发

加油站作为成品油的小型集散地,每天有大量成品油的进、销、存。而成品油和其所散发出来的油品蒸气,不但有易燃、易爆的危险,而且还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加油站选址时,除了要考虑到经济因素、方便性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加油站周围环境与安全问枯链谨题。

HSE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石油石化行业也特别重视HSE管理。所谓HSE管理是指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环境(ENVIRONMENT)管理,加油站的HSE管理就要从安全和环境入手。

1.安全角度讲

加油站的安全不仅包括加油站油品、设备、现金、支票,还包括人员的安全,而由于加油站所销售成品油的特性,加油站应尽量建设在空阔、通风良好的地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第4.4.2条中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51~100m3与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15m、20m、5m,浮顶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25%。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储罐好得多,故防火距离可以适当减小。考虑到一类保护物质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数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防火距离,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油站与一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0m和16m,而与二类保护物、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0m、16m、12m和16m、12m、10m。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小,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防火距离,本规范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25m、22m和18m。而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距离加油站18米的范围内严禁烟火。因此,加油站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或火花作业的工厂车间等,还要尽量靠近市区人多的地方,防止发生抢劫事件,危及加油站员工的安全。

2.环保角度讲

加油站所销售的成品油及其挥发出的油蒸气有一定的毒性,可以通过皮肤接触、呼吸道吸入和通过食道进入消化道等方式进入人体,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研究表明,当空气中轻质油油品蒸气含量为0.28%时,经过12~24min,人便会感到头晕﹔如果含量达到1.13%~2.22%时,便会发生急性中毒,人会感到难以支持﹔当油品蒸气含量更高时,会使人立即昏倒,丧失知觉。而柴油和重质油能产生毒性很强的硫化氢气体,这使油品的毒性变得更加严重。硫化氢密度比空气大,在空间易积聚,不易飘散,对人体的危害非常大。因此,加油站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物及通风问题,要尽量选择通风性比较好的场所,而且可以选择周围绿化较好的地方,因为有些植物是天然的杀菌材料,可以吸收空气中许多有害成分,降低对人体伤害及空气的污染。

加油站是汽车加注油品的地方,在加油过程中,司机习惯给车加水、洗车,会产生很多污水,这就要求在加油站选址时,要有良好的排水、排污系统。而且污水中含有油渍,含油污水的危害是巨大的。油类物质可以在水中形成油膜,阻碍大气中的氧气溶于水中,妨碍鱼类及其它生物的生长生存:鱼虾等长期生活在受污染的水体中,其肉会有腥味,严重时,油污会影响鱼类呼吸而导致死亡﹔用含油污水灌溉农田,不但会使粮食带有油腥味,油类物质还会粘附于土壤内并粘在植物根部,危害植物生长,严重时会导致农作物死亡。此外,含油污水如果渗透到地下还会污染地下水质。因此,加油站在建设时,除了要设有污水沉淀池,采取一些措施吸收污水中的油污外,选址时应远离河流和农田,不可将污水直接排放进河流。

3.防噪声污染问题

噪声污染对于处于市区或居民区的加油站来讲是很严重的事情。一般来说,加油站发出的噪声并不突出和强烈,但有些加油站地处城区和居民生活区,在夜间付油作业时产生的各种声响还是较明显的,特别是卡车的激活声和质量不高的加油机工作时的磨擦声等,所以加油站在选址时应尽量避免居民生活区。如果是选址需要,必须在居民区建站的,要对现有设备积极采用控制噪声传递的方法,如在机器设备的外表上加消声罩,在进气、排气口或管路中加消声器,对加油棚营业室的天花板、墙壁、立柱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对有较大声响的加油站可采取建设隔音墙或种植树木等隔音方法,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对周围人们休息和工作造成的影响。

三、方便性原则

加油站在选址时除了要考虑以上因素外,还要考虑到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方便性。在市区建设加油站时,由于车流量比较大,而且车辆加油时会在站内驻留一定的时间,这样在车辆进站高峰时段,有可能造成交通堵塞。因此,加油站在建设时,要在场地设置、车辆疏导等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做到方便、快捷,既要方便汽车加油,又要尽量避免干扰交通运输,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

加油站选址特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2]18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3、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

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

6、《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皖商改字[2005]10号);

加油站布点的选址要求

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道路交通规划,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站址的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加油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规划加油站选址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站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市区站址应位于主干道两侧或车辆汇集较多的地方;郊区站址应靠近主要公路或城镇交通出入口附近。

2、站址要有利于交通安全,要有良好的视觉条件,司机可在100米之外看见。站址布置在主要车辆流向的右侧,当双向车流量非常大量,可考虑对称布置,方便加油,有利交通。

3、站址应避开人流密集和重要建筑物,如商业街、文化中心、金融住宅中心、文物古迹、学校、医院、影剧院、托儿所等;避开构成城市主要景观的道路风景区;避开需要保证安全生产的部门,如水厂、电厂;避开具有易燃爆炸、危险的基础设施场地,如煤气站、变电所。

4、站址要符合建筑物防火规范和加油站的规范要求,对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的安全距离见表一。

5、站址选择要特别注意地下情况,避开地下构筑物,如人防出入口,各种地下管线等。避免在塌陷地区及泄洪道旁建设。

6、注意环境保护。站址距离水库饮用水井应保持相应的距离。

7、新规划加油站用地选择在地质条件相对较差,不宜修建其它建筑物的地段,这是因为加油站以储油(地下)、加油为主,附属建筑物一般只有一层,对地质条件要求不高。

8、对老城区规划调整的加油站用地结合旧城改建选择在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段。在对规划加油站改建选址时,尽量避免对老城区环境造成污染,应选择在已有一定污染,不适宜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段。

⑵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计标准

你俩这个事情特别的设置标准那表示我理解安慰一些东西非常重要的

⑶ 化工行业有哪些标准

系统工艺上的标准
《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033-2008
《炼油装置工艺设计规范》SH/T3121-2000
《炼油装置工艺管道流程设计规范》SH/T3122-2000
《石油化工仪表及管道伴热和隔热设计规范》SH3126-2001
《炼油厂流程图图例》SH/T3101-200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设备布置设计通则》SH3011-2000
《石油化工企业总体布置设计规范》SH/T3032-2002
《空冷式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40-1997
《浮头式换热器和冷凝气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4-1992
《U型管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7-1992
《石油化工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T3003-2000
《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01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SH3010-2000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
《石油化工塔器设计规范》SH/T3098-2011
《石油化工喷射式混合器设计规范》SH/T3120-2000
《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管径选择导则》SH/T3035-2007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SH/T3040-2002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1995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T2588-2000
《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GB/T50441-2007
《炼油厂设计热力工质消耗量计算方法》SH/T3117-2000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11
《石油化工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设计导则》SHB-Z06-1999

以上的只是化工设计上常用的标准,还有很多标准规定,比如TSG_D0001-2009管规、其他的施工规范,质量验收等等,建议在网络文库里搜索“化工标准”,但有可能不是最新版。我以上列出的都是目前最新版本。

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附加2区指的是什么

这个是爆炸危险区的范畴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1)2区范围的划分①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距离贮罐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③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2)附加2区范围的划分。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易燃物质重于空气,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⑸ 亲人们,石油化工工程新标准有都是哪些

2012年新发布的石化工程标准:SH/T 3006-2012 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 3014-2012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泵区设计规范SH 3034-2012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T 3036-2012 一般炼油装置用火焰加热炉SH/T 3040-2012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及夹套管设计规范SH/T 3059-2012 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SH/T 3077-2012 石油化工钢结构冷换框架设计规范SH/T 3079-2012 石油化工焦炭塔框架设计规范SH/T 3088-2012 石油化工塔盘技术规范)SH/T 3091-2012 石油化工压缩机基础设计规范SH/T 3096-2012 高硫原油加工装置设备和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 3129-2012 高酸原油加工装置设备和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 3143-2012 石油化工往复压缩机工程技术规范SH/T 3144-2012 石油化工离心、轴流压缩机工程技术规范SH/T 3145-2012 石油化工特殊用途汽轮机工程技术规范SH/T 3172-2012 石油化工总图运输术语SH/T 3405-2012 石油化工钢管尺寸系列SH/T 3516-2012 催化裂化装置轴流压缩机—烟气轮机能量回收机组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34-2012 石油化工筑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H/T 3535-2012 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49-2012 酸性环境可燃流体输送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50-2012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文件编制规范SH/T 3610-2012 石油化工筑炉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T 3611-2012 酸性环境可燃流体输送管道焊接规程SH/T 3164-2012 石油化工仪表系统防雷工程设计规范SH/T 3167-2012 钢制焊接低压储罐SH/T 3169-2012 长输油气管道站场布置规范SH/T 3408-2012 石油化工钢制对焊管件SH/T 3410-2012 石油化工锻钢制承插焊和螺纹管件

⑹ 做石化给排水设计都有那些特殊的规范和图集呀

GB50183-2004 石油天来燃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HG-T20570.15-1995工艺系自统工程设计
HGT20688-2000化工厂初步设计深度规定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SH 3034-1999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一2003
石油化工装置基础设计内容
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SHSG-053-200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SH 3089-1998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图例
SH/T3124-2001石油化工给水排水工艺流程设计图例
HG 20559.4-1993 管道仪表流程图管道编号及标注(1)

图集没有特别的

⑺ 石化企业电气设计时需要参考哪些标准规范

石化企业电气设计时需要参考哪些标准规范:
做石化的电气设计,有一本规版范一定要,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权防火规范》,里面有很多强制性规范。
其他就是一些基本的规范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涉及的规范太多了。

⑻ 石油库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库设计所涉及的库址选择、平面布置、储运工艺、安全消防、给水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配电、采暖通风等方面的必要规定。由于石油库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着重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纳入了《石油库设计规范》。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共有条文211条(包括1995年局部修订条文),本次修订保留了91条,修改了100条,取消了20条,增加了73条。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1.增大了各级石油库油罐总容量;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⑼ 学习解读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修编主要内容(全文免费下载):

1、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

2、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

3、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4、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

5、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

6、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置图等5个规范性标准附录;

7、对标准的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原:名称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现:名称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

根据国标最新标准,作为规范类文件,必须全部是强制性条文,作为推荐型标准,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

◆原:GB50493-2009 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现:GB/T50493-2019 3.0.5: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条文说明:

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

可燃气体探测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自愿取证)。

◆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现:GB/T50493-2019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

◆原:GB50493-2009 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单元(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现:GB/T50493-2019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原:GB50493-2009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现:GB/T50493-2019 3.0.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条文说明:

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对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进行监控。

◆原:GB50493-2009 3.0.8: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现:GB/T50493-2019 3.0.6: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原:GB50493-200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机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现:GB/T50493-201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

◆条文说明:

只要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气体,都称为有毒气体。都需要遵循本规范。

◆原:GB50493-2009 3.0.5: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该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或报警灯。

◆现:GB/T50493-2019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当现场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数量少于10个,现场环境噪声低于85dBA,且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情况下,可不需设置现场区域报警器。

当现场环境噪声超过85dBA,探测器自带的一体化声、光报警器难以达到报警效果时,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及高噪声区等部位,需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原:GB50493-2009 3.0.10: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业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现:GB/T50493-2019 3.0.7: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和(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原:GB50493-2009: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现:GB/T50493-2019 4.1.2: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1.0 ≤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

◆条文说明: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据。

◆原:GB50493-2009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现:GB/T50493-2019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原:GB50493-2009 6.1.1:相对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相对空气密度小于(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m~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探)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现:GB/T50493-2019 6.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m(新增)。

◆条文说明: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09版规范为:高出释放源0.5~2m。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新增)

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新增)。

◆原:GB50493-2009 3.0.5:当现场斤需要布置数量有限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件下,现场报警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探头合体设置。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置,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声光警示要求,分区设置。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升级为105dBA的音响器,在高噪音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通常还设立旋光报警灯。

◆现:GB/T50493-2019 5.3.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09版标准为105dBA),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条文说明:

现场报警器选用,由原来105dBA的音响器修订为110dBA。

◆原:GB50493-2009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到现场巡检。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当需要采取联动保护时,二级报警的输出接点信号可供使用。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以便操作人员及时处理,对同时发出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的处理,应遵循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属同一报警级别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优先的原则。

◆现: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 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条文说明:

①一级报警为气体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处理;

②二级报警为气体泄漏紧急报警,提示操作人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③当气体泄漏需联动保护时,应采用二级报警接点信号作为联动保护条件;

④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报器接受探测器输出的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GDS系统输出的第二级报警信号。

◆现:GB/T 50493-2019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含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 组成差异大时,当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气体浓度都有可能达到各组分的有毒 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为确保生产安全,需要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原:GB50493-2009 4.1.2: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现:GB/T50493-2019 4.1.3: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条文说明: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和第 二级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第二级释放源: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

◆现:GBT 50493-2019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注:AQ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定》7.2.1.1要求: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仪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现:GBT 50493-2019 3.0.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条文说明:有毒气体的三种职业接触限值(OEL)数值由低到高依次为:最高容 许浓度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每天8小时,每周5天)、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15分钟)。

根据目前国内、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制造水平,如果采用MAC市场上 无探测器可选,在确保操作人员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时有多个职业接触限 值的有毒气体,应按MAC、PC-TWA、PC-STEL优先顺序选用;没有提供OEL值的有毒气体,可按直接致死浓度IDLH选用。

◆现:GBT 50493-2019 5.4.3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根据GB50493、GB50116及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规定及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GDS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区域警报器和室内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现场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

2、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包括独立设置的PLC、专用气体报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

3、报警控制单元发出二级报警信号时,应触发安装在现场相应报警分区的区域警报器。

4、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以设置一台独立的显示器。

5、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信号由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实施消防联动功能。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6、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输入时,探测器应独立设置,探测器配置应根据SIL回路定级结果确定,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说明:

探测器信号用于警示报警时,GDS报警控制单元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认证,也不需要取得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探测器信号用于消防联动时,GDS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信号用于安全联锁时,根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SIL1及以下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可接入GDS,SIL2及以上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应接入SIS。

⑽ 油库环保管理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 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和C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人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7.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人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曰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管道的曰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两次);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人油舱内。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人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人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没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一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3.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minl22:;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lO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min以上;

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6.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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