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系统调试应包括哪些内容
信号阀、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水力警铃等
② 消防工程验收条件中的调试报告、竣工报告具体指对哪些做的呀
调试报告有:火警自动报警系统调试记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记录、室内消火栓系统调试记录、防排烟系统调试记录、气体灭火系统调试记录等。调试记录按本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表格来做。
竣工报告是指消防验收竣工报告,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的内部消防验收记录。按消防机关提供的表格填写。
③ 厨房灭火系统检测报告怎么写
厨房灭火系统检测报告需要注意1喷头的布置和防护要求厨房灭火装置的喷头应选用专用的雾化喷头,其布置应遵循对厨房烹饪灶台、集油烟罩和排烟道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原则。保护厨房烹饪灶台的喷头宜布置在集油烟罩内且距其下端边沿250~300mm处,与灶眼的距离为1.2—1.5m,喷射方向应朝向灶眼中心;保护集油烟罩的喷头应布置在集油烟罩上部,距集油烟罩顶部400—500mm处,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为1.2~1.5m,喷射方向应朝向集油烟罩上部;保护排烟道的喷头宜布置在排烟道入口向上1.0—1.2m处,喷射方向应朝排烟道防火阀方向。当防火阀前端的排烟道设有转弯时,应在转弯处增设喷头,其喷射方向应朝排烟道的水平轴线方向。由于在烹饪过程中,食用油行销受热蒸发形成油蒸气,接触喷头遇冷后凝聚形成油垢,影响喷头的正常使用。因此,对喷头应增设防护罩,且在灭火时防护罩应能自动脱落或打开,不得影响喷头的灭火效果。3.2排烟道防火阀和灭火设施厨房排烟道常常积有油垢,一旦厨房烹饪设备或排烟道发生火灾,极易沿排烟道蔓延,由于烟囱效应的作用,火灾垂直燃烧速度极快,档薯游加之排烟道内火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不易被发现。因此,为阻断火灾沿排烟道向上手缓蔓延,在集油烟罩上部排烟道的入口4—5m处应增设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由于厨房排烟道的横截面积不大,为阻止火灾沿排烟道蔓延,在排烟道最高处应增设洒水喷头,该洒水喷头可采用流量系数K=80的开式喷头;如果排烟道的垂直高度较大,宜每隔10—15m再增设1只洒水喷头。喷头的供水可采用消防给水系统或生活给水系统供给,并在供水管道上设置既可由消防控制室联动开启又可现场手动开启的电动水流阀。3.3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布置厨房集油烟罩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采用防爆型火灾探测器。由于隔爆型热电偶具有耐高温、耐湿热、测量温度范围大等特点,可用于有易燃易爆气体、蒸气和油烟存在的场所。因此,可采用隔爆型热电偶作为厨房烹饪设备的火灾探测器;当有困难时,也可以采用易熔金属合金作为厨房烹饪设备的火灾探测器,其熔断温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火灾探测器宜布置在厨房烹饪设备发生火灾时易接触到火焰热气流的部位,宜安装在距集油烟罩顶部300~400mm处,火灾探测器之间的距离宜为1.2~1.5m,以便及时探测到火灾的火焰热气流温度。3.4管材的选择厨房灭火装置的灭火药剂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冷却供水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其管径应经过计算确定。3.5厨房灭火装置的选用应将厨房烹饪灶台、集油烟罩和防火阀之前的排烟道划分为一个保护区域,再根据喷头的布置和数量选用相应的厨房灭火装置。ZCQ型厨房灭火装置分单瓶式和双瓶式两种,其技术参数如表I。ZCQ型单瓶式厨房灭火装置最多可满足8只雾化喷头(包括灶眼喷头和集油烟罩喷头)的灭火需要,ZCQ型双瓶式厨房灭火装置最多可满足16只雾化喷头灭火的要求。虽然ZCQ型厨房灭火装置属于高压灭火装置,但其灭火药剂的最大输送距离为20m。因此,ZCQ型厨房灭火装置与厨房集油烟罩内任意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0m。3.6厨房灭火装置的控制装置的基本功能应能有效确认火灾信号,发出声光警报,并能将火灾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在灭火(前)时,应具有切断厨房内用电设备电源和关闭排烟道的防火阀、排风机的功能;在灭火时(前)时,应具有关闭燃料电动阀,切断燃气,并在灭火药剂喷放完毕后自动切换到喷放冷却水状态的功能;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厨房灭火装置应设置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在正常状态下连续工作24h。
④ 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工艺
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工艺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1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的安装。
2施工准备
2.1接到施工任务后,认真熟悉图纸及施工现场,发现有影响施工的设计问题时,及时与有关人员研究,办理洽商手续。按照工程特点确定施工方法,配备相应的劳动力、设备、材料、机具等。同时配备配套的生活、生产临时设施。
2.2设备、材料:
2.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符合6―l“消防工程安装的通用要求”的有关内容。
2.2.2主要设备:喷淋泵,水泵结合器,报警阀及组件,信号控制阀,水流指示器,喷洒头,气压给水装置,稳压泵等。其中喷洒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系统组件应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2.2.3一般常用材料:管材及连接件,型钢,焊条,氧气,乙炔,厚漆,麻,聚四氟乙烯带,膨胀螺栓,密封垫,螺栓,螺母,机油,防腐漆,稀料,小线,铅丝,电池等。
2.3主要机具,套丝机,砂轮锯,台钻,电锤,手砂轮,手电钻,电焊机,电动试压泵等机械。套丝板,管钳,压力钳,链钳,手锤,钢锯,扳手,射钉枪,倒链,电气焊等工具。钢卷尺,平尺,角尺,油标卡尺,线坠,水平尺等量具。
2.4作业条件:
2.4.1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现场水电气应满足连续施工要求,系统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2.4.2须留预埋应随结构完成;管道安装所需要的基准线应测定并标明:加吊顶标高、配镇穗地面标高、内隔墙位置线等。设备安装前,基础应检验合格。喷洒头及支管安装应配合吊顶装修进行。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安装准备→管网安装→设备安装→喷头支管安装→喷头及系统组件安装→通水调试
3.2安装准备:
3.2.1熟悉图纸并对照现场复核管路、设备位置、标高是否有交叉成排列不当,及时与设计人员研究解决,办理洽商手续。检查预埋式预留调是否正确,需临时剔凿应与设计土建协商好。
3.2.2安装前进场设备材料检验:进场设备材料规格、型号应满足设计要求:外观整洁,无缺损、变形及锈蚀;镀锌或涂漆均匀无脱落: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丝扣完好无损伤;水泵盘车应灵活无阻滞及异常声响;设备配件应齐全;报警阀逐个渗漏试验,阀门、喷头抽样强度、严密性试验结果应满足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3.3管网安装:
3.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镀锌钢管及管件,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应采用螺纹培卜连接;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100mm时,可采用法兰连接和焊接,焊口内外表面场作好防腐。
3.3.2管道安装前应校直管子并清除内部杂物,停止安装时已安装的管道敞口应封堵好。如需在镀锌管上开孔焊接时应提前预制,必要时管道两端采用法兰活接,焊接后做完清理防腐再安装。严禁在已安装好的镀锌管道上开孔施焊。
3.3.3管道穿过伸缩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管道水平安装宜设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3.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支吊架选材及做法应满足施工图册要求,支吊架最大间距符合下列规定:
公称直径(mm):
最大间距(m):3.544.55666.5789.51112
3.3.5干管安装:
3.3.5.1喷洒干管用法兰连接,每根配管长度不宜超过6m,直管段可把几根连接在一起使用倒链安装,但不宜过长。也可调直后编号依顺序安装,吊装时应先吊起管道一端,待稳定后再吊起另一旅运端。
3.3.5.2管道连接紧固法兰时,检查法兰端面是否干净。采用3~5mm的橡胶垫片。法兰螺栓的规格应符合规定。紧固螺栓应先紧固最不利点,然后依次对称紧固。法兰接口应安装在易拆装的位置。
3.3.5.3水平安装管道的卡架一般以吊架为主,每段干管应设1个防晃支架。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3.3.5.4立管暗装在竖井内时,在管井内预埋铁件上安装卡架固定,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距离宜为1.5~1.5m,层高超过5m应增设支架。
3.3.6支管安装:
3.3.6.1管道的分支预留口在吊装前应先预制好。丝接的采用三通定位预留口。焊接可在干管上开口,焊上熟铁管箍。所有预留口均加好临时堵板。
3.3.6.2当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补心。当需要采用补心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
3.3.6.3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当喷头三间距离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每一配水支管宜设一个防晃支架。管道支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防碍喷头的喷水效果。
3.3.7水压试验:
3.3.7.1喷洒管道水压试验可分层分段进行,上水时最高点要有排气装置,高低点各装一块压力表,上满水后检查管路有无泄漏,如有法兰、阀门等部位泄漏,应在加压前紧固,升压后再出现泄漏时做好标记,卸压后处理。必要时泄水处理。
3.3.7.2水压试验压力应根据工作压力确定。当系统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MPa时,试验压力采用1.4MPa;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MPa时,试验压力采用工作压力再加0.4MPa.试压时稳压30min,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变形,且压力降不大于0.05MPa.试压合格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3.3.7.3冬季试水压,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若低于+5℃应采取防冻措施。
3.3.8冲洗:
3.3.8.1喷洒管道试压完可连续做冲洗工作。冲洗时应确保管内有足够的水流量。排水管道应与排水系统可靠连接,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管网冲洗时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水口的颜色基本一至时方可结束。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冲洗合格后应将管内的水排除干净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3.3.8.2当现场不能满足上水流量及排水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情况与设计协商解决。
3.4设备安装:
3.4.1水泵安装:
3.4.1.1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水泵基础按设计图纸施工,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与消防水池刚性连接时应加减振器。加压泵可不设减振装置,但恒压泵应加减振装置,进出水口加防噪声设施,水泵出口宜加缓闭式逆止阀。
3.4.1.2水泵配管安装应在水泵定位找平正,稳固后进行。水泵设备不得承受管道的重量。安装顺序为逆止阀。阀门依次与水泵紧牢,与水泵相接配管的一片法兰先与阀门法兰紧牢,用线坠找直找正,量出配管尺寸,配管先点焊在这片法兰上,再把法兰松开取下焊接,冷却后再与阀门连接好,最后再焊与配管相接的另一法兰。
3.4.1.3配管法兰应与水泵、阀门的法兰相符,阀门安装手轮方向应便于操作,标高一致,配管排列整齐。
3.4.2高位水箱安装:高位水箱应在结构封顶前就位,并应做满水试验。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水箱时应确保消防用水不被它用,留有10分钟的消防总用水量。与生活水合用时,应使水经常处于流动状态,防止水质变坏。消防出水管应加单向阀。所有水箱管口均应预制加工,如果现场开口焊接应在水箱上焊加强板。
3.4.3报警阀安装:安装报警阀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根据设备说明书再进行辅助管道及附件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宜小于0.5m;正面与墙距离不宜小于1.2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3.4.4水泵结合器安装:水泵结合器规格应根据设计选定,计有三种类型:墙壁型、地上型、地下型。其安装位置宜有明显标志,阀门位置应便于操作,结合器附近不应有障碍物。安全阀按系统工作压力定压,结合器应装有泄水阀。
3.5喷洒头支管安装:
3.5.1喷洒头支管安装指吊顶型喷洒头的末端一段支管,这段管不能与分支干管同时顺序完成,要与吊顶装修同步进行。吊顶龙骨装完,根据吊顶材料厚度定出喷洒头的预留口标高,按吊顶装修图确定喷洒头的坐标,使支管预留口做到位置准确。支管管径一律为25mm,末端用25mm×15mm的异径管箍口,拉线安装。支管末端的弯头处100mm以内应加卡件固定,防止喷头与吊顶接触不牢,上下错动。支管装完,预留口用丝堵拧紧。
3.5.2向上喷的喷洒头有条件的可与支管同时安装好。其他管道安装完后不易操作的位置也应先安装好向上喷的喷洒头。
3.5.3喷洒系统试压:封吊顶前进行系统试压,为了不影响吊顶装修进度可分层分段进行。试压合格后将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作严密性试验,稳压24小时不渗不漏为合格。
3.6系统组件及喷洒头安装:
3.6.1水流指示器安装:一般安装在每层或某区域的分支干管上。水流指示器前后应保持有5倍安装管径长度的直管段,安装时应水平立装,注意水流方向与指示的箭头方向保持一致,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3.6.2报警阀配件安装:报警阀配件一般包括压力表、压力开关、延时器、过滤器、水力警铃、泄水管等。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安装图册进行安装。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与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公称直径为15mm时,长度不应大于6m;当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0m.安装后的水力警铃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5MPa.
3.6.3喷洒头安装:喷洒头一般在吊顶板装完后进行安装,安装时应采用专用扳手。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喷洒头丝扣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带。
3.6.4节流装置安装:节流装置应安装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减压孔板应安装在管道内水流转弯处下游一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倍。
3.7通水调试:
3.7.1喷洒系统安装完进行整体通水,使系统达到正常的工作压力准备调试。
3.7.2通过末端装置放水,当管网压力下降到设定值时,稳压泵应启动,停止放水,当管网压力恢复到正常值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当末端装置以0.94~1.5L/s的流量放水时,稳压泵应自锁。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信号。
4质量标准
4.1保证项目:
4.1.1消防系统水压试验结果及使用的管材品种、规格、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4.1.2水泵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规定。
4.1.3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装置的喷头位置,间距和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4.2基本项目:
4.2.1镀锌管道螺纹连接应牢固,接口处无外漏油麻且防腐良好。
4.2.2法兰连接应对接平行、紧密且与管中心线垂直,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不大于螺杆直径的1/2.
4.2.3镀锌钢管焊接,焊口平直度,焊缝加强面符合施工规范规定,表面无烧穿裂纹、夹渣、气孔等缺陷,焊口内外作好防腐。
4.3允许偏差项目:
4.3.1水平管道安装坡度应在0.002~0.005之间。
4.3.2吊架与喷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距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大于750mm.
4.3.3吊架应设在相邻喷头间的管段上,当相邻喷头间距不大于3.6m,可设1个。小于1.8m,允许隔段设置。
5成品保护
5.1消防系统施工完毕后,各部位的设备组件要有保护措施,防止碰动跑水,损坏装修成品。
5.2报警阀配件及各部位的仪表等均应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
5.3消防管道安装与土建及其它管道矛盾时,不得私自拆改,要经过设计办理洽商妥善解决。
5.4喷洒头安装时不得损坏和污染吊顶装修面。
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由于各专业工序安装协调不好,没有总体安排,使得喷洒管道拆改严重。
6.2由于尚未试压就封顶,造成通水后渗漏。
6.3由于支管末端弯头处未加卡件固定,支管尺寸不准,使喷洒头与吊顶接触不牢,护口盘不正。
6.4由于未拉线安装,使喷洒头不成排、成行。
6.5由于水流指示器安装方向相反;电接点有氧化物造成接触不良或水流指示器浆片与管径不匹配造成其工作不灵敏。
6.6水泵结合器不能加压。由于阀门未开启,单向阀装反或有盲板未拆除造成。
7质量记录
7.1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主要系统组件检测报告。
7.2进场设备材料检验记录。
7.3施工试验记录
7.3.1阀门试验记录。
7.3.2暖卫工程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
7.3.3暖卫工程冲(吹)洗试验记录。
7.3.4暖卫工程灌水试验记录。
7.3.5暖卫工程通水试验记录。
7.3.6水泵单机试运转记录。
7.3.7调试报告。
7.4施工记录
7.4.1施工日志。
7.4.2自、互检记录。
7.5预检记录
7.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7施工方案
7.8技术交底方案
7.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7.9.1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分项评定。
7.9.2室内给水管道附件安装分项评定。
7.9.3室内给水管道附属设备分项评定。
7.9.4暖卫工程分部质量评定。
7.9.5暖卫工程观感质量评定。
7.10施工验收资料
7.10.1中间验收记录。
7.10.2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7.10.3消防监督机构核验合格证。
7.10.4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单。
7.11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7.12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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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消防报验资料
消防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消防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技术保证资料文件主要包括:
1、 消防监督部门的建审意见书;
2、 图纸会审记录;
3、 设计变更;
4、 竣工图纸;
5、 系统竣工表;
6、 主要消防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
7、施工图;
8、施工图批复原件。
主要设备有:
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②、 室内消火栓;
③、 各种喷头、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
④、 气压稳压设备;
⑤、 消防水泵;
⑥、 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⑦、 防火阀;
⑧、 水泵结合器;
⑨、 疏散指示灯;
⑩、 其他灭火设备(如二氧化碳等)。
7、 主要设备及材料的合格证;
除上述设备外、各种管材、电线、电缆等;难燃、不燃材料应有有关检测报告,钢材应有材质化验单。
8、 隐蔽工程记录;
主要隐蔽工程记录如下:
①、 自动报警系统管路敷设隐蔽工程记录;
②、 消防供电、消防通讯管路隐蔽工程记录;
③、 消防管网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水系统、气体、泡沫等系统);
④、 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记录;
9、 系统调试报告(包括自动报警系统、水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等系统);
10、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2、 消防管网水冲洗记录(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3、 管道系统试压记录(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4、 接地装置安装记录;
15、 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安装记录;
16、 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调试记录;
17、 消防广播系统调试记录;
18、 风机安装记录;
19、 水泵安装记录;
20、 风机、水泵运行记录;
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22、 消防电梯安装记录;
23、 防排烟系统调试及联动试验、试运行记录;
24、 气体灭火联动试验记录;
25、 气体灭火管网冲洗、试压记录;
26、 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27、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验收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二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糟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人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人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螺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多束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火灾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本规范4.1.2中,一至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导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应小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不同区域抽验)。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未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2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实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
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者,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统运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操作规程;
3.值班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见附录三、附录四)。
二、每季度应检测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度登记表(见附录五)。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一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见附录五)。
1.每年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应试验一次;
2.进行4.3.2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⑦ 消防报验申请资料都是报哪些材料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外网、消火栓系统)
1
消防工程开工报告
2
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3
消防设备安装表(1-4)
4
图纸会审或审核记录
5
施工简要说明
6
消防设备开箱记录
7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8
参加自检人员名单
9
大事记录
10
消防器材设备合格证、质量保证轿皮文件汇总表
11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2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3
电缆敷设施工检查记录
14
电气配管隐蔽检查记录
15
消防电气柜(盘)安装检查记录
16
火灾探测闭搏器功能试验记录
17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功能试验记录
18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功能试验记录
19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功能试验记录
20
消防通讯设备功能试验记录
21
消防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试验记录(1-3)
22
消防电梯控制功能试验记录
23
消防管道安装检查记录
24
管道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25
消防管道系统试压记录
26
消防管道吹洗吹扫记录
27
安全阀调试记录
28
减压孔板安装检查记录
29
减压阀调试记录
30
阀门及水泵结合器试验记录
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功能试验记录
32
消火栓系统功能试验记录
33
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功能试验记录
34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灭火剂贮存容器)
35
选择阀等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试验记录
36
灭火剂输送管道试验记录
37
气体灭火系统闭态差调试报告
38
气体灭火系统功能试验记录
39
通风空调防排烟设备联动控制功能试验记录
40
防火卷帘联动控制功能试验记录
附 件
序号
资料名称
1
建筑防火审核意见书
2
竣工图(平面系统图、框图、外部接线图)及目录
3
设计变更通知单
4
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设备的检验报告和
产品合格证明;
5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6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调试方案
7
施工监理评定报告
8
施工日记
⑧ 消防系统调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消防系统调试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调试,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梯系统装置调试,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控制系统装置调试。
(1)自动报警装置调试
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是按报警器的点数划分定额项目的;自动旅运报警系统包括各种探测器、报警按钮、报警控制器组成的系统;分不同点数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点数按配镇穗多线制与总线制报警器的点数计算。
(2)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调试
按照不同点数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点数按多线制与总线制联动控制器的点数计算。
(3)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梯系统装置调试
广播喇叭及音箱以“10只”为一计量单位,通讯分机及插孔以“10个”为计量单位,消防电梯以“部”为一计量单位。
(4)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控制系统装置调试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指可由消防控制中心显示与控制的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以“处”为计量单位。每樘为一处。
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以“处”为培卜计量单位。一个阀为一处。
(5)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
包括模拟喷气试验,备用灭火器贮存器切换操作试验。按试验容器的规格(L),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试验容器的数量包括系统调试、检测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器的总数。试验介质不同时可以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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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消防管道气体打压试验规范
一.消防气体管道依次进行:
a.管道升至工作压力4.0MPa,检查管道是否漏气。肥皂水检漏无漏气为合格。
b.管道打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倍。每隔1min每次增压0.3MPa
持续3min,目测管道无变形为合格。
c.采用压缩空气吹扫,末端气流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脏物出现。
d.试验合格后,用法兰盖密封管道待用。
二.喷嘴安装
a.安装前检查裂渗喷嘴型号、规格、孔径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b.系统管道试压吹扫合格,支吊架牢固,方可安装。
c.在吊顶房间内喷嘴装饰盘应与吊顶面齐平。
三.打压前准备
1、打压时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总包及监理;在打压测试时全场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完毕后逐步放气对管路进行吹扫。
四.控制系统调试
a.电气控制系统安装完毕后,进行检查.试验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自动灭火装置的调试及联动运转。
b.自动灭火联动方案见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悔乱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肆前脊。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⑩ 请教自动喷淋水灭火系统调试问题
自动喷淋水灭火系统调试,先局部,在整体,最后联动调试。也就是先调试水版泵的手自动功能及供水权情况,然后是减压阀的减压功能,再调试湿报阀的报警功能,调试高位水箱供水和增压稳压功能,调试高位水箱供水和增压稳压功能,向系统注水时检查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报警功能,检查是否存在漏水点。
做整体手动测试,最后做系统联动测试。
问的很笼统,可以具体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