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车能拖带拖挂式房车
最好用带大梁的SUV拖房车,也就是具有非承载式车身的。
传统的概念中,拖挂式房车必须由非承载式车身的越野车或皮卡才能拖带起来,因为普通拖挂式房车自重普遍都在2吨及以上,这就要求了拖挂车的排量、马力、扭矩以及车身结构,如使用承载式车身进行拖挂,则易导致车架变形影响行车安全。
在欧美房车发达国家,一般汽车都会标注车辆的牵引力。房车部分会有标准符合一定牵引力的车可以拖挂。
在国内目前汽车制造厂商没有标注车辆的牵引力,而国内生产的房车也没有标注前车需要至少多少牵引力的情况下可以牵引房车。进口拖牵类的房车会标注需要多大牵引力前车或者排量的车来拖拽。
简单的说,排量在2.0的车辆,尾有独立的牵引钩的车辆可以拖动自重700公斤的房车。
(1)应急拖带装置设计要求扩展阅读
1、拖挂式房车重量尺寸界定
根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
“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牵引装置的小型客车,可以牵引重量不超过2.5吨,长度不超过8000mm,宽度不超过2500mm,高度不超过4000mm 的中置轴旅居挂车。
2、拖挂房车对驾驶级别和驾驶证的规定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在目前已有的拖挂式房车的《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为轻型置轴旅居挂车及轻型旅居半挂车,行驶高速公路不存在法律障碍。
『贰』 油库环保管理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 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和C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人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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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7.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人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曰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管道的曰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两次);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人油舱内。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人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人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没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一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3.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minl22:;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lO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min以上;
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6.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叁』 建筑公司汽车驾驶员安全工作标准
建筑公司汽车驾驶员安全工作标准建筑公司汽车驾驶员安全工作标准
建筑公司汽车驾驶员安燃孙昌全工作标准提要:拖带故障车时被拖带扯车的方向,制动应有效。拖带故障车的方向,制动应有效。拖带故障车宜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建筑公司汽车驾驶员安全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驾驶员的任职资格、安全职责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公司岗位说明书
3任职资格
本岗位人员应符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岗位任职要皮扒求。
4安全职责与要求
4.1汽车司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2汽车司机应持有有效驾驶证、行车证;不得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4.3车辆不得超载运行,不得带病作业。
4.4车辆上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设置在明显、方便摘取的位置。发动机未熄火前,不得添加油料。
4.5每日第一次发动机启动前,应按照例行保养规定的项目,做好各项检视工作。
4.6工地运输的所有车辆不得搭乘与工程建设无关的人员。
4.7在冰雪路段行车,应安装防滑链条减速行驶。
4.8通过无信号灯,无交警指挥及视线不清的交叉路口或转弯时,时速不得超过30km。
4.9拖带故障车时被拖带扯车的方向,制动应有效。拖带故障车的方向,制动应有效。拖带故障车宜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4.10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凯数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4.11挖掘机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停稳刹住车,驾驶室内应无搭乘人员停留,必要时司机也应离开;在坑洼地区卸料时,汽车后轮与坑边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4.12自卸汽车卸料时应注意上方空间应无架空线,卸料后车厢应及时复位并用锁定装置锁定,后挡板在卸料完毕后应立即拴牢。
5检查与考核
5.1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
5.2安全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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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重力式释放救生艇的吊钩脱开装置应该
搜狐网
不注意这一点,会导致救生艇意外脱钩
2022-04-28 18:10:06
中国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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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专业视角观察世界,用权威解读诠释新闻。
近期,某轮发生了一起事故,吊艇索意外脱钩导致救生艇掉落损坏。本文旨在说明在救生艇释放系统中,检查和更换释放手柄和吊钩之间破损的控制线缆的重要性。在事故发生之前,船员已经注意到释放手柄和吊钩之间的控制线缆有损坏,然而,并没有引起船员的重视,损坏的线缆仍继续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坏的线缆进一步恶化,继而导致了意外释放。
破损的控制线缆
利用重力释放的救生艇通常需要具有承载和无载释放的能力。正常(无载)脱开能力应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时或吊艇钩未承受载荷时将救生艇脱开,而无需人工摘除艇钩钓或卸扣。有载脱开能力应在吊艇钩受载荷时释放救生艇,此时,应配备静水联锁或其他装置以确保在救生艇浮于水面之前,释放装置无法启动,该装置应设有静水压力联锁。在事故调查期间,我们观察到当对受损控制线缆施加外力时,即使在不移动控制手柄的情况下,线缆也可能绕过联锁,导致某些类型的吊钩意外承载释放。
1.释放手柄处于锁紧和关闭状态,线缆已经损坏。
2.线缆表皮在外力作用下已经分离,释放手柄仍然处于关闭状态。
3.在吊钩末端,线缆末端触点移动,导致吊钩内的锁定轴旋转。
4.如果锁定轴旋转足够,即使释放手柄仍然处于关闭状态,吊钩仍然会放艇。
事故发生后的实验测试显示,如果类似于上图所示的控制线缆外层完全损坏,使内部组件暴露出来,原来施加在线缆外层上的力会使移动的内部组件拉扯其两端。当线缆的外层完全分开时,吊钩处的线缆端杆会移动,进而导致吊钩内的锁定轴旋转。如果锁定轴旋转量足够大,即使没有操作员打开释放手柄或启动越控,吊钩也会松开。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仅损坏的控制线缆就可以导致吊钩释放或打开负载。然而,损坏的控制线缆会构成重大的安全风险。所以如果救生艇释放系统中含有控制线缆时,那么在放艇之前,就应该对线缆进行检查。
1、彻底检查释放手柄和释放钩之间的控制线缆,以及释放站与静水联锁之间联通的其他类似线缆,如果有安装,检查是否有损坏或其他可能在会损坏线缆的情况;
2、更换有磨损或损坏迹象的线缆;
3、实施检查制度,及时确认线缆损坏,必要时及时更换线缆;
4、在释放和回收救生艇之前,查阅救生艇和释放装置的操作手册。在演习期间,当用于防止锁定轴旋转的安全销被作为释放装置一部分被批准时,安全销是可以被使用的。虽然安全销可以在演习和训练过程中提供额外的安全防护,但仍应确保救生艇应处于“随时释放”状态。另外还需要让船员明白,如果在日常训练或维护保养之后没有及时拔掉安全销,在紧急情况下,救生艇就不能被及时释放,延误逃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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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每一需用单根或多根艇索降放的救生艇,应安装符合下列要求的释放装置,但应注意以下第7中所指情况的特殊性:
1、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
2、当救生艇完全浮于水面操作释放装置时,或如救生艇未到达水面,只有通过多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包括解除或绕过为防意外或过早脱钩而设置的安全联锁),该装置才应能被打开;
2.1 在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情况下,该装置不能因吊艇装置或操作装置、控制杆或与其相连接的、或成为其组成部件的软轴的磨损、错位和意外的力而导致开启;
2.2 以上功能衡准适用于可能经认可的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的0%至100%的安全工作负荷范围。
3、除“对心式”释放装置(此形式靠救生艇的重力保持释放装置完全锁闭)外,吊艇装置应设计成在通过操作装置有意打开吊钩锁定装置之前,由吊钩锁定装置对活动钩体保持完全锁闭,并能承受任何操作条件下的安全工作负荷。对凸轮轴式(即用凸轮轴对活动钩体的尾部进行直接或间接锁定)的设计,凸轮从锁定位置向任一方向转动至45°(或如受设计限制,仅单方向转动至45°)范围内,吊钩装置应保持关闭并能承受其安全工作负荷;
4、为使艇钩具备稳定性,释放装置应设计成当其完全复位至锁闭位置时,救生艇的重力不应导致任何力传递到操作装置;
5、锁定装置应设计成不会因吊钩负荷产生的力而转动开启;
6、如设有静水联锁,该联锁应在救生艇从水中被起吊时自动复位。
7、该装置应具有两种脱开能力:正常(无载)脱开能力和有载脱开能力:
7.1 正常(无载)脱开能力应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时或吊艇钩未承受载荷时将救生艇脱开,而无需人工摘除艇钩钓或卸扣;
7.2 有载脱开能力应在吊艇钩受载荷时释放救生艇。应配备静水联锁或其他装置以确保在救生艇浮于水面之前,释放装置无法启动,该装置应设有静水压力联锁。如出现故障或救生艇未到达水面,应有静水联锁或类似设备的越控装置进行紧急释放。该联锁越控能力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意外或过早使用时不致脱开。适当的保护应包括不属正常无载脱开要求的特殊机械保护,此外还有一个危险标志。该保护应能被一个有意施加的最小力破坏,例如打碎保护玻璃或透明盖。不应采用贴纸或细绳作为保护。为防止过早的有载脱开,释放装置的有载操作应要求操作者有多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才能脱钩。
8、为了防止救生艇在回收过程中的意外脱开,除非吊钩已经完全复位,否则该吊钩不得承受任何负荷,或手柄或安全销也不得回至复位(关闭)位置,并且任何指示器不应指示释放装置已复位。每个吊站内还应张贴危险标示,提醒船员注意复位的正确方法;
9、释放手柄、软轴或机械操作连接件的所有艇钩部件和救生艇内的艇钩固定结构连接件应使用耐海洋环境腐蚀的材料制成而无需涂覆或镀锌。艇钩的设计和制造公差须考虑使用寿命期间的预期磨损不会对其正常功能产生不利影响。机械操纵所使用的连接件(例如软轴)应进行防水保护使其不暴露在外;
10、释放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在系统就绪提升时,使船员能通过下列方法从艇内明确地做出判断:
10.1 直接观察每一吊钩的可移动吊钩部分、或锁闭其中可移动吊钩段的吊钩部分已完全正确复位;
10.2 观察所装的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不可调指示器;
10.3 操作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机械指示器。
11、应提供具有适当的文字警告标示,包括必需的色彩标志、象形图文和/或符号的清晰明了的操作须知。如采用彩色标志,则绿色应表示正确复位的吊钩,红色应表示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复位危险;
12、释放控制标志应使用与其周围形成反差的颜色予以清晰标明;
13、应配备吊起救生艇以脱开释放装置进行维护的设备;
14、救生艇释放装置的承载部件和固定结构接头的设计应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的安全因素6进行计算,救生艇的质量以满载乘员、燃油和属具计,并假定救生艇的质量在艇索间均匀分布,但对吊架装置的安全因数可取救生艇满载燃油和属具的质量加1000 kg;
15、静水联锁设计的安全系数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应不小于最大操作力的6倍;
16、操纵软轴设计的安全系数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应不小于最大操作力的2.5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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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电气设备设置相应的安全保装置,有什么等设施
电气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规定备注1一般电气安全1、停送电: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2、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3、移动电气设备:1)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2)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3)使用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4、电气接地:1)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2)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3)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5、绝缘工具: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绝缘棒(6-10)/35每年一次;绝缘档板(6-10)/35每年一次;绝缘罩35每年一次;绝缘夹钳35及以下每年一次;高压试电笔(6-10)/35每半年一次;绝缘手套高压/低压每半年一次;橡胶绝缘靴高压每半年一次;核相器电阻管6/10每半年一次;绝缘绳高压每半年一次。6、短路保护: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2电气设备1、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2、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3、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4、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3电缆1、电缆线:绝缘导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屋内2.5米(垂直敷设时1.8米)、屋外2.7米。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2、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配电室1、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2、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3、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4、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5、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6、大中型变配电所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距离,应大于事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30米;7、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空气污秽、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区,并应避开有剧烈震动的场所和地下设施。露天或半露变配电所,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通往变配电所的道路应畅通,所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8、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9、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充油电器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充油量等条件,设置必要的档油或贮油设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通用安全检查表通用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规定备注1责任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8)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9)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10)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2、各分工负责人、各部门、各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3、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6项职责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职责。2规章制度应建立以下9种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8、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9、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3安全操作规程根据企业不同岗位、工种设置,建立健全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4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1)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5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第23条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一般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7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3、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4、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5、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6、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24条8建设项目“三同时”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经安监部门审查;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9劳动防护用品1、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2、督促、检查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10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28条11重大危险源监控1、建立运行档案、并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2、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3、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4、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5、每半年向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1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2、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4、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法》(鲁财企[2007]46号)13应急救援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7条14生产现场1、为生产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盖板;2、工作场所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3、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不低于1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5手持电动工具1、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连接可靠;2、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3、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4、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16传动防护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装防护装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7砂轮机1、砂轮机必须安设防护罩;旋转方向禁止对着主要通道;2、工件托架必须安装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3、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4、砂轮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的不准使用;5、手提电动砂轮的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使用时,要戴绝缘手套,先启动,后接触工件。《中小机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18仓库安全1、仓库职工应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做到轮流值班;2、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动火证。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3、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内部库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分开设置,并用实体围墙隔开;4、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库房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库房内不准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公室、收发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割小间;5、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一堆跺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并应留出2米宽的主通道。堆跺上部与楼顶不少于0.3米顶距,物品距内、外墙分别不少于0.3米和0.5米,跺距柱不少于0.1米,跺距不少于0.1米;6、拖拉机、柴油机汽车不准进入库房内装卸物资,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应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7、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8、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19厂内运输1、基本要求:1)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作业;2)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2、厂内道路;1)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2)企业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准。3、车辆要求:1)厂内机动车辆应该定期检验。未经检验不得行驶;2)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4、车辆装载一般要求:1)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2)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4)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5、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装载:1)必须经厂有关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2)选派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7)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8)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9)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10)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11)停车或未卸完货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6、机动车行驶: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2)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限速5km/h;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7、装卸作业一般要求:1)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2)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3)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8、危险品的装卸、搬运要求1)装卸负责人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清楚,作业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3)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应有专用的装卸场地、仓库和指定的装卸线路,并应有保证安全所需的装卸、搬运设备;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卸时,须杜绝明火,并应有防爆、防静电火花的防护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5)罐车装车充满系数,油品不得大于95%,液化气不得大于85%。油品自流装车流速不得大于3m/s。《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20高处作业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作业;3、《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主要使用:安全带),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8、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9、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0、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HG23014-1999
『陆』 交通违章代码6023表示什么
表示驾车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柒』 化工行业配电安全要求
(一)工厂设置
(1)是否按工业企业卫生标准、防火标准进行设计
(2)遭受天灾(如暴风雨、落雷、地震)时采取什么措施
(3)附近有无发生火灾、爆炸、噪声、大气污染或水质污染的可能性
(4)公路铁路等交通情况,交叉路口有无专人看守
(5)发生事故时,与急救等有关单位(如汽车站、急救站、医院、消防队)的联系是否方便,效率如何
(6)工厂“三废”对周边社区的影响如何
(二)平面布置
(1)从单元装置到厂界的安全距离是否足够,重要装置是否设置了围栅
(2)装置和生产车间所占位置离开公用工程、仓库办公室、实验室是否有隔离区或处于火源的下风位置
(3)危险车间和装置是否与控制室、变电室隔开
(4)车间的内部空间是否按下述事项进行了考虑:物质的危险性、数量、运转条件、机器安全性等。
(5)装置周围的产品与火源的距离及其影响。
(6)贮罐间距离是否符合防火规定,是否具备防溢堤和地下贮罐
(7)废弃物处理是否会散出污染物,是否在居民区的下风侧
(三)建筑标准
(1)根据建筑有关标准检查。
(2)地耐力及基础强度足够否
(3)钢结构(及耐火衬里)在火灾情况下的耐受能力如何
(4)凡是有助于火焰传播和蔓延部分,如地板和墙壁开口,通风和空调管道,电梯竖井,楼梯道路等的
防火情况,凡是开孔部分,其孔口面积及个数是否限制在最少程度
(5)有爆炸危险的工艺是否采用了防爆墙,其层顶材料、防爆排气孔口是否够用
(6)出、入口和紧急通道设计数量是否够用,是否阻塞 有无明显标志或警告装置
(7)为排除有毒物质和可燃物质的通风换气状况如何(包括换气风扇、通风机、空气调节气体捕集、新
鲜空气人口位置、排热风用风门等)
(8)台阶、地面、梯子、通路等是否按人机工程要求设计,窗扇和窗子对道路出、人口是否会造成影响
(9)建筑物的排水情况如何
(10)各种构筑物、道路、避难通路、门等处的照明情况如何
(四)车间环境
(1)车间中有毒气体浓度是否经常检测 是否超过最大允许浓度 车间中是否备有淋浴、洗眼等卫生设
施
(2)各种管线(蒸气、水、空气、电线)及其支架等,是否妨碍了工作地点的通路
(3)对有害气体、蒸气、粉尘和热气的通风换气情况是否良好
(4)原材料的临时堆放场所及产品和半成品的堆放是否超过了规定的要求
(5)车间通道是否畅通,避难通路是否通向安全地点
(6)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作是否采取隔离操作 隔离墙是否是加强墙壁 窗户是否做得最小吱璃是否
采用不碎玻璃或内嵌铁丝网,屋顶或必要地点是否准备了爆炸压力排放口
(7)进行设备维修时,是否准备了必要的地面和工作空间
(8)在容器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时,检修人员遇到危险情况是否能从出入孔逃出
(9)热辐射表面是否进行了防护
(10)传动装置是否装设了安全防护罩或其他防护措施
(11)通道和工作地点,头顶与天花板是否留有适当的空间
(12)用人力操作的阀门、开关或手柄,在操纵机器时是否安全
(13)电动升降机是否有安全钩和行程限制器,电梯是否装有内部联锁
(14)是否采用了机械代替人力搬运
(15)危险性工作场所是否保证至少有两个出口
(16)噪声大的操作是否有防止噪声措施
(17)为切断电源是否装有电源切断开关
(五)厂内运输
(1)厂内道路是否适于步行、车辆和急救时的安全移动,是否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管理
(2)厂内机动运输车辆是否有安全装置、定期检修和管理制度
(3)可燃、易燃液体罐车(包括火车、汽车)在装卸地点有无接地装置、有无安全操作空间和防上操作人
员从罐车上坠落的措施
(4)厂内照明是否合理
二、生产工艺
(一)原料、材料与燃料
(1)对原料、材料、燃料的理化性质(熔点、沸点、蒸气压、闪点、燃点、危险性等级等)的了降程度受
到冲击或发生异常反应时的后果
(2)工艺中所用原材料分解时产生的热量是否经过详细核算
(3)对可燃物的防范措施
(4)有无粉尘爆炸的潜在危险性
(5)对材料的毒性容许浓度是否了解
(6)容纳化学物质分解的设备是否合用,有何种安全措施
(7)为了防止腐蚀及反应生成危险物质,应采取何种措施
(8)原料、材料、燃料的成分是否经常变更,混入杂质会造成何种不安全影响,流程的变化对安全造成
何种影响
(9)是否根据原料、材料、燃料的特性进行合理的管理
(10)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原料如果补充不上有什么潜在性的危险,原料的补充是否能得到及时保保证?
(11)使用惰性气体进行清扫、封闭时会引起何种危险,气源供应有无保证
(12)原料在贮藏中的稳定性如何,是否会发生自燃、自聚和分解等反应
(13)对包装和原料、材料、燃料的标志有何要求(如受压容器的检验标志、危险物品标志等)
(14)对所用原料使用何种消防装置及灭火器材
(15)发生火灾时有何紧急措施
(二)工艺操作
(1)对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反应操作,采取了何种隔离措施
(2)工艺中的各种参数是否接近了危险界限
(3)操作中会发生何种不希望的工艺流向或工艺条件以及污染
(4)装置内部会发生何种可燃或可爆性混合物
(5)对接近闪点的操作,采取何种防范措施
(6)对反应或中间产品,在流程中采取了何种安全裕度 如果一部分成分不足或者混合比例不同,会产
生什么样的结果
(7)正常状态或异常状态都有什么样的反应速度 如何预防温度、压力、反应的异常,混入杂质、流动
阻塞、跑冒滴漏,发生了这些情况后,如何采取紧急措施
(8)发生异常状况时,有无将反应物质迅速排放的措施
(9)有无防止急剧反应和制止急剧反应的措施
(10)泵、搅拌器等机械装置发生故障时会发生什么样的危险
(11)设备在逐渐或急速堵塞的情况下,生产会出现什么样的危险状态
三、机械设备
(一)生产设备
(1)各种气体管线有哪些潜在危险性
(2)液封中的液面是否保持得适当
(3)如果外部发生火灾会使设备内部处于何种危险状态
(4)如果发生火灾爆炸的情况,有无抑制火灾蔓延和减少损失的必要设施
(5)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造的设备是否采用了强度大的改性材料,未用这种材料时应采取何种防护措
施,否则会出现哪些危险
(6)是否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才装设视镜玻璃,在受压或有毒的反应容器中是否装设耐压的特殊玻璃
(7)紧急用阀或紧急开关是否易于接近操作
(8)重要的装置和受压容器最后的检查期限是否超过
(9)是否实现了有组织的通风换气,如何进行评价
(10)是否考虑了防静电的措施
(11)对有爆炸敏感性的生产设备是否进行了隔离,是否安设了屏蔽物和防护墙
(12)为了缓和爆炸对建筑物的影响,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13)压力容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了登记
(14)压力容器是否进行了外观检查及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
(15)压力容器是否具备档案,是否已检查过没有
(16)重要设备是否制定了安全检查表
(17)设备的可靠性、可维修性如何
(18)设备本身的安全装置如何
(二)仪表管理
(1)仪表的动力源如果同时发生故障时,将会出现何种危险状态
(2)在所有仪表都发生故障时,系统自动防止故障的能力如何
(3)在系统中部分仪表进行检修时,如何保证系统的安全操作
(4)如果仪表应答安全运动状态时间过慢,是否采取了措施 重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是否采取不同的独立
样式并具备回授装置 对于特别危险的生产而双重保险仍控制不了时,那么安全停车装置能否及时动作
(5)安全控制仪表是否已作为整体设计的一部分
(6)由气候所造成的温、湿度对仪表会造成何种影响
(7)液位计、仪表、记录装置等显示情况如何,是否易于辨识 采取何种改善措施
(8)玻璃视镜、液面计玻璃管以及其他装置在损坏情况下如有内容物逸出,是否有防护措施
(三)电气安全
(1)电气系统是否与生产系统完全平行地进行设计
①如装置的一部分发生故障,其他独立部分会受到什么影响
②由于其他部分的缺陷和电压波动,装置的仪表能否得到保护
(2)内部联锁或紧急切断装置是否能自动防止故障
①所用的内部联锁和紧急切断装置在何种情况下才会发生作用
②对这种装置来说是否已经把重复性和复杂性降至最小限度
③保险用的零部件和设施能够连续使用的情况如何
④对于特别选用的零部件是否具备标准中规定的条件否
(3)使用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按照生产上的要求分类)
(4)对电气系统的设计是否进行了最简便、最合理的布置,从而对传输负荷、减少误操作都会起作用
(5)怎样做到使用电气用具不致妨碍生产 为了进行预防性检修,是否能从设备外部操作
(6)监视装置操作的电气系统是否已经仪表化 是否能以最少的时间了解到由超负荷引起的故障
(7)是否有防止超负荷和短路的装置
①布线上是否配备了将发生缺陷部分分离的措施
②在切断电线的情况下,电容能达到何种程度
③联锁装置安装齐全否
④对所用零部件的寿命如何进行现场试验
(8)如何进行接地
①如何防止发生静电和消除静电
②对落雷采取何种措施
③动力线发生损坏时,如何防止触电
(9)对照明的检查要求:
①能否保证日常的安全操作(危险区与非危险区有否区别)
②能否保证日常的维修作业
③在动力电源受到损坏时,避难通路和地点有无事故照明
(10)贮罐的地线是否采取了阴极保护
(11)动力切断器和启动器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12)在大风的情况下,通信网能否安全地传递信息(电话、无线电、信号、警报等)
(13)内部联锁如何进行点检,并如何以进度表格说明之
(14)进行程序控制时,对控制装置变化前后的关键步骤,能否同时进行警报和自动点检?
(四)锅炉和机械装置
1.锅炉
这部分内容略。
2.管线与阀门
(1)管线系统在热膨胀发生应力和变位时会有何种影响
(2)管路系统的支撑和保护适当否
(3)管线中特别是冷却用管线,与仪表连接管线备用泵管线,是否考虑冻结的可能
(4)启动时管线中的所有法兰情况如何
(5)能发生应力的管线系统中是否使用了铸铁阀门
(6)是否使用了扬程不足的针形阀了
(7)控制装置或控制阀是否易于进行维修操作
(8)副线阀在操作时是否容易接近 阀门开放时是否易处于不安全状态
(9)是否采用蒸汽喷射冷却方式
(10)动力源或仪表用空气在发生故障时,控制阀如何进行安全动作
(11)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警报和仪表联锁控制装置元件能否进行试验和维修
(12)在蒸汽管上是否安装了排水管和放液管
3.带压及真空排放
(1)带压排放阀和爆破板的更换、试验、检查等是否制定了计划
(2)紧急带压排放装置、通气阀、排放阀、爆破板、液体水封等的必要性如何,其尺寸是根据什么设计的
(3)为防止爆炸损失是否采用了爆破板,是否根据压力容器的容量和设计等采用了适合的尺寸
(4)从爆破板排出的物料导向何处,所用排出口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出口管是否会引起振动
(5)通气阀、排气阀、排放火炬等所排出的物料是否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
(6)受内压作用的装置和流程,在内压发生异常时,有无压力释放装置
(7)连接压力排放阀的排出管是否由独立支架支撑 管子是否尽可能短,弯度是否尽可能小
(8)连接压力排放阀的排出管中,其液体凝结部分有否排水管
(9)往复泵的排气侧,压缩机和断流阀之间,反压力透平的排出侧和断流阀之间有无压力排放阀。
(10)为了防止阀的腐蚀或毒性物质泄漏,爆破板和放出阀之间的压力计的监控部分是否安装在接近压力
放出管部分
(11)在一定温度情况下,安全装置的性能是否会因固体物质积聚而造成压力排放阀的阻塞
4.机械装置
(1)由于热膨胀对管线造成的外力是否在允许范围之内,有无适当的伸缩性和支撑
(2)正常运转速度和危险界限有无明确的概念
(3)泵、压缩机、动力机械在不作反向转动和逆流时,逆止阀是否也应能灵活动作
(4)进行冲击性操作时,变速机齿轮有无适当的安全率
(5)对铝制轴承使用润滑油系统是否全部经过了过滤器
(6)蒸汽透平的吸人侧和排出侧是否都装设了排水管的抽出口
(7)凡蒸汽透平中能够产生冷凝力的地方,能否见到排水管的阀门中有水流出
(8)被驱动机械的耐受能力对透平运行速度是否适应
(9)使用无润滑或不燃性油润滑的出口压力为4.9×105 Pa(5kdf/cm3)以上的空气压缩机有无防止爆炸
的措施
(10)平常运转或紧急停车时,是否考虑了对重要机械的紧急润滑
(11)对重要机械是否准备了备机或备件
(12)动力发生故障时,如何考虑运转或安全紧急停车的情况
(13)冷却塔送风机警报器或联锁装置是否装备了联动开关 通风装置固定在地面的输入侧燃烧时,为了进
行冷却是否安装了喷水装置
四、操作管理
(1)各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守则等准备情况如何,是否定期地或在工艺流程、操作方式改变后
进行过讨论、修改
(2)操作人员是否受过安全训练,对本岗位的潜在性危险了解的程度如何
(3)开、停车操作规程是否经过安全审查
(4)特殊危险作业是否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如动火制度等)
(5)操作人员对紧急事故的处理方法受过训练没有
(6)工人对使用安全设备、个人防护用具等熟练否
(7)日常进行的维护检修作业,会发生什么样的潜在性危险
(8)定期安全检查和点检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五、防灾设施
(1)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建筑材料(如开放式或封闭式,可燃材料或非燃烧材料)是否选用了不同类型的消
防设备
(2)根据所使用原料、材料、燃料不同的危险性和等级是否选用了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3)为了有效地扑灭火灾,洒水装置、消防水管、消火栓的容量和数量是否够用(补给水量、最大容量等)
(4)建筑物内部是否配备了消防栓和消防带
(5)可燃性液体罐区是否装置了适用的防火设施和泡沫灭火器等,防溢堤外侧是否有排液设备
(6)对于需要负重的钢结构,在发生可燃性液体或气体火灾时,钢材强度会减弱,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应
在钢材上涂敷防火材料,其厚度及高度应为多少
(7)为了排掉漏出的可燃性液体,建筑物、贮罐或生产设备是否有适当的排水沟
(8)有何防止粉尘爆炸的措施
(9)可燃性液体贮罐之间安全距离有多少
(10)可燃性液体在闪点温度时发生设备破损,可燃液体的剩余量是否保持在最小范围之内
(11)为了防止外部火灾,生产设备应采取何种防护措施
(12)大型贮罐发生火灾时,为使生产设备少受损失,应如何采取安全布置
(13)对于贵重器材、特别危险的操作和不能停顿的重要生产设备,是否采用不燃烧的建筑物、防火墙、
隔壁等加以隔离
(14)火灾警报装置是否安置在适当的地点
(15)发生火灾时,紧急联络措施是否有事先准备
化工生产中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分类
从防火、防爆的角度,可将这些物质分为七类:
1、爆炸性物质;
2、氧化剂;
3、可燃气体;
4、自燃性物质;
5、遇水燃烧物质;
6、易燃与可燃液体;
7、易燃与可燃固体。
化工设备的防雷要求
(1)当罐顶钢板厚度大于4mm,且装有呼吸阀时,可不装设防雷装置。但油罐体应作良好的接地,接地
点不少于2 处,间距不大于30m,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2)当罐顶钢板厚度小于4mm 时,虽装有呼吸阀,也应在罐顶装设避雷针,且避雷针与呼吸阀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3m,保护范围高出呼吸阀不应小于2m。
(3)浮顶油罐(包括内浮顶油罐)可不设防雷装置,但浮顶与罐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非金属易燃液体的储罐应采用独立的避雷针,以防止直接雷击。同时,还应有感应雷措施。避雷
针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5)覆土厚度大于0.5m 的地下油罐,可不考虑防雷措施,但呼吸阀、量油孔、采气孔应做良好接地。
接地点不少于2 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6)易燃液体的敞开贮罐应设独立避雷针,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7)户外架空管道的防雷:
①户外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体的管道,可在管道的始端、终端、分支处、转角处以及直线部分每
隔100m 处,每处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②当管道与爆炸危险厂房平行敷设的间距小于10m 时,在接近厂房的一段,其两端及每隔30m—40m
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20Ω。
③当管道连接点(弯头、阀门、法兰盘等),不能保持良好的电气接触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④接地引下线可利用金属支架。若是活动金属支架,在管道与支持物之间必须增设跨接线;若是非金属
支架,必须另作引下线。
⑤接地装置可利用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装置。
罐、塔、容器固定设备的接地
(1)室外的罐、塔、容器一般已设有防雷接地,可不必单独安装静电接地。但应按照静电接地的要求进行检
查,对大于50M3 或直径在2.5m 以上的罐、塔、容器接地部分不得少于2 处,接地点应对称布置,其间距
小于30m。
(2)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每个部件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线的位置应远离物料的进出口处。
(3)罐、塔、容器内外的各金属部件及进入罐内的工具部件,均应保证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管网系统的接地
(1)输送易燃可燃的液体、气体、粉体及其混合物的管道系统,应在管道的始端、末端通过机泵、油罐等设
备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2)管网内的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道系统接地一般采用焊接式,通过端子压接的方法,将接地线与接地端子牢固地连接。
如果管网系统中有部分管路或部件是非导体,除须将导体管路之间进行跨接并接地外,其非导体的管段
还应在其表面设置导电的屏蔽层。具体作法是用裸铜软线作螺旋状缠绕或在其表面上装设金属网,也可以
采用喷涂导电覆盖层的办法,加强电荷的泄漏。
(4)设备、管道采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必须保证2 个以上的螺栓有可靠的连接,其间的接触电阻不大于
10Ω。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装卸站台、码头区的接地
(1)装卸站台、鹤管、管线、铁轨及铁路始端、末端,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装油开始前,必须将专用
地线夹接在车辆的指定位置上。
(2)装卸站台及油库内的铁轨除接地外,还必须采用保护接零,即栈区内所有接地线均应与电气设备的零
干线接在一起,以防轨道与零线间的电位差造成危害。
(3)金属结构的油船浮在水面上时,不需要再单独接地。但船上的设备、部件、管线等,均须对船体有电
气上的连接。
陆地上管线与船上管线用绝缘软管连接时,两侧不应有跨接线,应分别各自使用各自原有接地系统。
汽车装油台及油、液化气罐车的接地
(1)汽车装油台及鹤管等活动部分应接地,装油开始前,必须将专用接地线装接在槽车的指定位置上。接
地线的安装应在槽车开盖前,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油操作完毕之后,并已封闭罐盖,再经过规定时间静置
之后才可进行。
(2)当装油鹤管为非金属软管时,应使用导电耐油橡胶管。如使用的是普通耐油橡胶管,应在其表面外皮
上缠绕直径不小于2mm 的软铜线与管头和管路相连,通过管路接地。
(3)液化气槽车装气时,亦应按照规定安装、拆卸地线,活动软管应有导电性能。
(4)装载油(液化气)的汽车应尽量使用导电性材料的轮胎,以利于接地。同时,在车体上必须装有电阻值
在140Ω 一200Ω 之间的导电拖带。
(5)各种类型的接地装置与车体连接时,连接的位置应在车站的侧面或后部,应远离物料的装入口、泄放
口。
化工企业检修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及对策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受设备条件及工艺要求限制,必须经常进行停车检修。在检修及试车过程中极易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
一、化工企业检修的火灾危险性
1、容易产生爆炸事故
化工企业生产中原料和产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特性,在检修时容易出现化危物品泄漏或
在设备管道中残存,在试车阶段则可能在设备中残存或混入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一旦发生火灾往
往火势迅猛,损失严重。1999 年4 月12 日,三明化工总厂合成氨分厂高压机检修后试车时吸入空气发生
爆炸,造成2 人死亡,2 人受伤及重大经济损失。
2、使正常生产链发生变化
化工企业生产往往工艺过程复杂,生产连续性强,操作条件苛刻,若某一环节或设备发生故障,即会
破坏正常的生产链,造成事故。化工企业生产设备多是处于高温、高压或深冷、负压,以及腐蚀、磨损状
态。设备检修使原本处于正常状态的连续生产中断,设备状态(如阀门、开关等)和工艺参数发生变化,检
修完毕后存在设备状态及工艺参数返回正常值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操作失误及设备故障,造成燃
烧爆炸事故。
3、易产生静电及火花等着火源
化工设备管道多采用金属材料,检修过程离不开动火、敲打,有时还需要进入塔内、罐内或上下立体
交错作业,极易产生静电及火花等着火源,大大增加了检修的火灾危险性。
4、检修作业比较频繁,容易产生人员思想麻痹
化工企业的多数生产设备到一定周期就要进行计划检修,设备运行过程中又常因突然性故障或事故,
必须进行不停工或临时停工的检修和抢修。这些经常性的检修工作,容易使管理及维修人员习以为常,产
生麻痹思想,增加了检修发生事故的机率。
5、多数化工企业检修的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
有的企业只有动火和罐内作业的安全规定,没有针对检修作业内容、范围提出的专门防火规定,施工
要求也不明确。有的企业甚至在检修中无抽堵盲板、置换、清洗的规定。如三明化工厂合成氨分厂压缩车
间开车前、停车后多年来均未用氮气进行置换,开车时直接用水煤气置换,发生两死两伤事故。
6、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火灾隐患多
许多化工企业是由小厂、老厂发展起来的,相当数量的企业存在技术落后、设备陈旧、工艺线路不合
理、占地狭小、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缺乏等问题,也未采用先进的报警防灾技术,在检修及试车中对
工艺参数变化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人为忽视。如三明化工厂合成氨厂压缩机入口处未按要求设气体压力
降低信号报警装置及自动停车联锁装置。
二、预防化工企业检修火灾的对策
根据化工企业检修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应采取以下预防化工企业检修火灾的方法。
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太多了没复制完
http://www.zz9d.cn/news/view/id-2042
『捌』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第四条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船舶火灾预防第五条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
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第六条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第七条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第八条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第九条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第十条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持完好。第十一条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第十二条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保持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第十三条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第十四条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第十六条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第十七条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