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防雷接地装置检测报告吗
在接地时就应该留有断接卡,用接地电阻仪测式接地电阻是否附合标准,按地电阻不同的机房系统要求不同,你根据你的类别查一下就可以了。
❷ 防雷装置的产品测试报告,是由那方出
目前防雷类的产品检测报告只有两家具有法律权威,一个是上海防雷检测中心,一个是内北京的。
任何一容个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都可以在这两家防雷检测中心查到。如果查不到说明产品尚未经过检测,信息产业厅是不允许未经检测就私自卖。
防雷装置的产品测试报告是由生产防雷装置新产品的厂家给你们提供。
❸ 房地产的防雷检测报告如何取得需要流程
1.
如果是房抄地产承建的商品房项目发生的防雷测试费,建议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防雷检测费。
2.
如果是房地产企业自身的房屋发生的防雷测试费建议计入:管理费用;
3.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它反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全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是考核房地产开发工作质量的一项综合指标,是制定开发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
4.开发产品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
⑴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⑵前期工程费;
⑶基础设施费;
⑷建筑安装工程费;
⑸公共配套设施费;
⑹开发间接费等。
❹ 防雷检测报告是有建设单位去办理吗
这个要看合同约定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该属于施工单位,完整的竣工报告里应包括第三方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如果没有,甲方可按竣工不合格论 。
防雷验收是专项验收,规当地具有检测质资的检测部门实际检测,由气象部门验收出具验收合格。
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登记表(回执)》(一式叁份,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建筑工程项目表(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项目总平面图、防雷接地基础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防雷接地系统图、电气防雷设计(施工)说明、低压配电系统图、弱电系统图)。
防雷检测报告至少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4)避雷装置检测报告扩展阅读
防雷检测的内容
防雷装置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大事,因此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的评价,只能以检测数据为依据。防雷装置检测均以国家及各部门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为准。
检测内容有: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入侵、防静电、等电位连接等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用材规格、布局、工艺、产品技术参数,检测方法有外观检查和仪器测量。
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为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防雷区的划分、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工频接地电阻、布线检查和电涌保护器(SPD)的测试。
❺ 防雷检测报告的全称是什么
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的叫做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产品测试中心的叫做型式试验报告或监督测试报告
❻ 避雷检测有强制的国家规定吗 什么依据
是的,避雷检测有强制的国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版法》中第四章防雷检测权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_网络
❼ 质检站防雷检测需提交什么相关资料
建筑总平面图,电气总说明,电气总平面图及分图、隐蔽工程图,还有验收证明,如果以前进行过防雷检测的话还需要准备好以前的防雷检测报告和以前的整改报告。
大致就这样吧,反正和电有关的,和地下的钢筋什么的有关的,你就准备就行了。
最后还是找防雷中心,他们要什么就给什么就可以了,最主要的要钱也要给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略〕);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略〕)。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略〕)。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略〕)。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略〕)。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略〕)。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