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泡沫消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哪些规定
(1)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特性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2)当泡沫液泵采用水力驱动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
3)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宜为系统设计流量的1.1倍。
4)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2)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2)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3)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4)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5)除水力驱动型外,泡沫液泵的动力源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宜与系统泡沫消防水泵的动力源一致。
2. 泡沫灭火装置有哪些参数
泡沫灭火装置参数
型号: BGP-200 , BGP-400
发泡量:200立方米/min, 400立方米/min
喷液量: 260-280, 400-500
发泡倍数倍:800 800
功率: 11KW, 14KW
电压: 380/660 380/660
泡沫输送距离:300m 300m
3.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设计有哪些要求
(1)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存放量不超过25L/m2或超过25L/m2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2)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3)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4)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3)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5)当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6)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7)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泄漏量、固定式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8)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的有关规定。
2)设置在腐蚀性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
3)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4. 泡沫喷雾系统设计有哪些要求
(1)泡沫喷雾系统可采用下列形式:
1)由压缩氮气驱动储罐内的泡沫预混液经泡沫喷雾喷头喷洒泡沫到防护区。
2)由压力水通过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输送泡沫混合液经泡沫喷雾喷头喷洒泡沫到防护区。
(2)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本体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
2)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
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进出线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应设置单独的喷头保护。
5)保护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喷头的雾化角宜为60,其他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90。
6)所用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应为Ⅰ级,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3)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或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均匀。
2)泡沫应直接喷洒到保护对象上。
3)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4)喷头应带过滤器,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MPa。
(5)系统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与泡沫喷雾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有关规定。
(7)系统湿式供液管道应选用不锈钢管;干式供液管道可选用热镀锌钢管。
(8)当动力源采用压缩氮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所需动力源瓶组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所需氮气瓶组数量(只),取自然数;
P1——氮气瓶组储存压力(MPa);
P2——系统储液罐出口压力(MPa);
V1——单个氮气瓶组容积(L);
V2——系统储液罐容积与氮气管路容积之和(L);
k——裕量系数(不小于1.5)。
2)系统储液罐、启动装置、氮气驱动装置应安装在温度高于0℃的专用设备间内。
(9)当系统采用泡沫预混液时,其有效使用期不宜小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