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贰』 避雷设施由哪里验收
避雷设施由当地气象局验收。
防雷设备就是通过现代电学以及其它技术来防止被雷击中的设备。防雷设备从类型上看大体可以分为:电源防雷器、电源保护插座、天馈线保护器、信号防雷器、防雷测试工具、测量和控制系统防雷器、地极保护器。
信息时代的今天,电脑网络和通讯设备越来越精密,其工作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雷电以及大型电气设备的瞬间过电压会越来越频繁的通过电源、天线、无线电信号收发设备等线路侵入室内电气设备和网络设备,造成设备或元器件损坏,人员伤亡,传输或储存的数据受到干扰或丢失,甚至使电子设备产生误动作或暂时瘫痪、系统停顿,数据传输中断,局域网乃至广域网遭到破坏。其危害触目惊心,间接损失一般远远大于直接经济损失。防雷设备就是通过现代电学以及其它技术来防止被雷击中的设备。
『叁』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和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水平。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第七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十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予以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第十四条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肆』 防雷接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什么
防雷接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
1、防雷分类问题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的要求分为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接闪器和引下线的问题
接闪器在一般情况下多数采用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有时在大面积需要保护情况下,可以采用避雷线保护。在搞环境防雷时,可以采用CA-A3防雷器或法国提前放雷避雷针保护。
3、地极及地极接地冲击电阻的问题
如果建筑物的防雷地极是独立地极的话,一般要离开建筑物基础的地中距离3M以远;如果是通信用的独立地极的话,则要求离开建筑物20M以远,并要求接地电阻〈4欧。
除去一类防雷建筑物属于0区和1区,用独立避雷针、独立地极保护外,其余类别一般情况下,都采用合设地极的方式,尤其是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更应采用本身基础作合设地极使用。
4、均压环的设计和施工问题
均压环是一条闭合的藏在建筑物外墙内的水平避雷带。它一方面与外墙所有的引下线焊接相连,另一方面又与外墙上所有金属门、窗、玻璃幕墙相通,将它们所接闪到的雷电流通过均压环、引下线的作用,将雷电流引入大地汇放。
5、电子设备的等电位处理问题
等电位处理就是用金属导体把设备的金属外壳与接地的汇流排连接起来。等电位处理的目的就是消除电位差,因此,所有引入室内的金属管道、电缆屏蔽层在各个不同的防雷区间之间均应作等到电位处理。
另外,室外凡互相跨越或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如果其间距少于100MM规定的间距,也应用金属线互相跨接起来,采取等电位的处理方法避免反击。室内电子设备的等到电位的连接方式应采用一点式方法接地,而不应互相串联连接接地,以免引起干扰现象。
6、设备屏蔽的处理问题
屏蔽的作用是防止雷电感应对电子设备和干扰,根据不同的对象,屏蔽分有房屋屏蔽、管线屏蔽和设备屏蔽三种。屏蔽的效果与材料的导磁率有关,与材料的厚度尺寸有关;与网孔的大小尺寸有关。网孔越少,材料越厚,材料的导磁率越好则屏蔽的效果越好。
7、线缆的敷设问题
线缆最好采用埋地套铁管的方式敷设。缆井应设计在建筑物的几何中心。室内的线缆布置应避开外墙、梁柱等雷电流集中流过的地方,以免对线缆产生大的干扰现象。同理,电子设备的放置问题,也应离开外墙、梁柱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8、供电形式
供电的形式最好采用TN-S系统。供电线路最好埋地套铁管引入。N线、PE线重复接地引出,电源装电源避雷器。
9、各种信号线装信号避雷器问题
对信号避雷器的选择的要求是工作频率适合、传输功率大,插入损耗低、验波系数少,雷电通流量大,响应时间快,残压低的信号避雷器。同时避雷器应有良好的接地。
验收规范:
1、设计审核
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并准许施工的行政许可行为。
2、技术审查(评价):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目前为县级及其以上防雷中心)对防雷装置进行的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为技术服务性行为。
3、竣工验收: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防雷装置投入实际使用的行政许可行为。
4、检测验收: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已竣工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检查等技术服务性行为。
5、质量监督: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进行技术监督服务性工作。
『伍』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第七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三)石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文物等公共场所和设施;
(五)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条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损毁防雷装置。第十二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第十三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第十四条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五条防雷工程建设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省气象主管机构。第十六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陆』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雷工程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第八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第十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三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职责如下:
(一)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第十四条向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核。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修改设计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柒』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按照检测流程及检测记录,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需配套以下相关资料:
2)完整、准确的项目资料表格。
3)完整、准确的工作联系函。
4)项目检测方案。
5)完整、准确的检测记录。
6)跟踪检测过程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整改通知。(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除外)
7)跟踪检测过程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整改通知回执函。(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除外)
8)各阶段检测时的检测点照片文档。
9)跟踪检测过程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照片文档
10)出具防雷装置整改通知后进行复检的检测照片文档。(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除外)
11)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需由专人校验,由检测所所长、副所长及2名检测员共计4人签字认可后,交由防雷中心领导签字、盖章才可发放。
12)项目意见反馈单。
13)综合检测表格。
14)防雷设计方案变更及相关承诺函。
15)强电分级防电涌保护器相关资料。
16)各自如实签名的检测记录。
17)电梯检测报告及隐蔽工程资料、电涌保护器现场检测资料需齐全
18)检测记录的电子档需齐全。
拓展资料:防雷工程是影响建筑物质量好坏以及入住人员安全的关键因素。近年来,随着建筑用地以及高层建筑物规模的急剧扩大,在对防雷工程的设计要求更加严苛的同时,跟踪和验收工作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
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拟留);
『捌』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准备验收申清书,还要准备一份防膏工程设计核准书,另外相关的验收人员需要提供个人的资格江书,或者由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格证。验收结束了之后,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检测报告书,还需提供防雷装置竣工图,将其一并交给小区的管理人员,无论在小区还是在办公楼的屋顶上面,都需要设置好防雷指施,后期还需要经过防雷的验收。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工准备验收甲请书,还要准备一份防雷工程设计核准书,另外相关的验收人员需要提供个人的资格证书,或者由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格证。验收结束了之后,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检测报告书,还需提供防雷装置竣工图,将其一并交给小区的管理人员
需要由专业的验收部门来进行防需验收的工作,如果在验收的过程中发现了门题,就要及时提出来,并且要解决问题,拿出解决的报告。根据经验,前期需要组织并目策划,而具要给出开工报告,施工过程当中要随时进行施工。建筑防雷最具破坏作用的不是雷直接击穿建筑,而是雷电会放电磁脉冲,对于用电的设备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直接会导致经济的损失。尤其在雷雨季节,会直接打坏家电设备。
拓展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预检;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图;
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玖』 呼和浩特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下属的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从事全市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按国家规定范围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控制系统;
(五)广播电视、邮电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以上所列场所或设施必须经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审核设计方案、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工程设计应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以及当地地质、气象和环境等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
1、设计说明、勘察意见书、设计依据、防雷分类等;
2、防雷系统示意图;
3、拟采用防雷装置的规格及型号;
4、特殊工程的相关图纸及说明。
(二)施工设计图纸:
1、基础防雷平面图和大样图、天面防雷平面图和大样图、四置图、立面图、供电方式及总配电图;
2、接地装置、引下线、接闪器、电气设备及信息系统防雷接地设计图;
3、等电位连接预留件、均压环、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及屏蔽设计图;
4、电气设备及信息系统电涌保护器布置设计图;
5、特殊工程的相关图纸说明。第八条呼和浩特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对涉及防雷工程的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及设计人员的资格证;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及施工人员的资格证;
(三)设计图纸及有关材料。第九条呼和浩特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对不符合防雷工程设计的应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防雷工程原设计,直至符合防雷工程的设计要求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呼和浩特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接到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核发合格证,不符合防雷设计要求的,限期重新设计,直至符合防雷工程设计要求后,方可发合格证。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登记手续。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防雷工程检测计划,并出具检测意见书,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二条防雷工程建设项目随工程进度实行跟踪质量检测。建设项目开工后,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应根据防雷工程检测计划中确定的内容实施防雷工程跟踪检测。检测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凡属有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必须参加验收,并发给防雷工程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合格证。
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市雷电防御中心应当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向市雷电防御中心申请复检。
防雷工程跟踪质量检测报告、防雷工程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核定的必要依据。
无防雷工程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四)防雷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拒绝市防雷防御中心进行跟踪质量检测的;
(五)防雷工程竣工不通知市防雷防御中心参加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隐患隐瞒不报的;
(八)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