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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置围堰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3-02-19 15:05:18

Ⅰ 事故水池的事故水池的设计要求

1、事故池容积确定应执行的标准或规范主要有:GB50483-2009、Q/SY 1190-2009和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等。GB50483规定的应急事故水池容积确定方法,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事故排水的项目均应适用执行。其中消防用水量确定、围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积确定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10]等有关规定执行;最大降雨量确定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等执行。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行业标准或规范、事故池容积确定的具体要求等,注意区分各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条款的执行,尤其是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
2、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1]。罐区防火堤内容积、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进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积、现有储存事故排水设施的容积均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1]。应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对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进行校核,明确导排系统的防火、防爆、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3、必须注意事故时进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与正常生产时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质区别,不可混淆。一是降雨历时不同,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1],其设计参数计算必须按GB50014规定的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确定;而事故时降水量应根据事故消防时间(参照GB50016、GB50160规定一般为2~6h,Q/SY 1190规定为6~10h)确定。二是汇水面积不同,初期雨水的汇水面积必须考虑生产区和储存区总的汇水面积;事故时只考虑装置区或罐区单独的能进入事故排水系统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时汇水考虑,且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进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集面积。
4、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事故池时(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事故池容积的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污水处理事故池不可作为事故储存设施,不能把风险进一步转加到污水处理系统。
5、事故池容积的确定,应结合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5](污染源头、过程处理和最终排放)建设进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将事故状态下的废水控制在厂内不排入外环境,确保环境安全。一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及其配套设施(如备用罐、储液池、隔油池、导流设施、清污水切换设施等),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二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应急事故水池、拦污坝及其配套设施(如事故导排系统),防止单套生产装置(罐区)较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三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防控两套及以上生产装置(罐区)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Ⅱ 钢板桩围堰施工有哪些技术规范依据

--------- 苏州某工程,钢板桩围堰方案资料截取: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99) 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09)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国家行业标准《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 (CECS96:97) 国家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0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1-2010 J11577-2010) 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深基坑专项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指导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其它国家、行业及江苏省、市现行的有效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 ------ 杭州某工地资料截取: 2.1 本工程提供的资料; 2.2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50203-2002); 2.3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4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 2.5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6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2.7《建筑基坑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2.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2.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10《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08-61-97);

Ⅲ 储罐围堰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储罐围堰设计规范包括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技术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法律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六条 对液化烃罐组内储罐个数限制的根据:(1)罐组内液化烃泄漏的概率,主要取决于储罐数量,数量越多,泄漏的概率越高,与单罐容积大小无关,故液化烃罐组内储罐个数需加以限制。(2)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目前,国内引进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内液化烃罐组的储罐个数均在10个以上,如某石油化工企业液化烃罐组内1000m3罐有12个、乙烯装置中间储罐组内有13个储罐。某石油化工厂新建液化烃罐组内设有9个2000m3储罐。为了减少和限制液化烃储罐泄漏后影响范围,规定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是合适的。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API Std 2510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LPG Installations《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对全冷冻式储罐的规定:“两个具有相同基本结构的储罐可置于同一围堤内。在两个储罐间设隔堤,隔堤的高度应比周围的围堤低1ft。围堤内的容积应考虑该围堤内扣除其他容器或储罐占有的容积后,至少为最大储罐容积的100%”。本标准按此要求规定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Ⅳ 罐区围堰标准

法律分析:围堰主要任务是防止可燃液体泄露 两者的要求不同高度也不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围堰是设置在储存有腐蚀性液体或对环境会造成污染液体的储罐周围,也可设置在储存能溶入一定溶剂的气体储柜周围,用来防止发生泄漏储存介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或对人和设备造成的伤害等等,高度一般设置1米,当然具体的围堰面积和高度要根据储量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Ⅳ 关于危险化学品库房围堰的问题

由于不知道具体是何种化学品,回答可能不具针对性
围堰的容积不应小于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最大罐单罐容积,排风扇适当高点影响不大,气体在空气中扩散速度是很快的(空气主要成份氧气、氮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最重,氮气最轻,但是在近地面的大气中三种气体是均匀分布的,而不是二氧化碳沉到近地面),如果担心安全,可针对储存物安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不便于加高围堰的情况下,也可设置事故应急池,用沟渠与库房连通。
关于可燃液体的围堰(防火堤)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有说明

Ⅵ 取水泵房及围堰应使用国家哪个规范

国家规范没有。一般用SL645_2013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

Ⅶ 盐酸储罐要设置围堰 求助标准规范从何而来

从实际应用出发,因设置约15cm高围堰,旁边设事故收集池和输液泵,发生硫酸泄漏时可以泵送至更大的事故池。记得围堰及地坪要进行防腐处理。

Ⅷ 钢围堰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哪些规定

对各类围堰的基本要求
1、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版0.5-0.7m。
2、围堰外权形设计应考虑河水流速增大的影响。
3、围堰的基底应比基础的平面尺寸增宽0.5~1.0m。
4、围堰结构和断面应满足堰身强度、稳定和防水要求。
对土围堰的施工要求
1、堰顶宽度可为1~2m。
2、筑堰材料宜用粘性土或砂夹黏土,围堰填筑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土袋围堰的施工要求
1、堰顶宽度可为1~2m。
2、土袋码放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各类围堰的适用范围
当围堰的水深≤1.5m,水流速度≤0.5m/s可用土围堰。
当围堰的水深≤3m、水流速度≤1.5m/s时,应采用土袋围堰。
当围堰的水深为1.5m~4m、水流速度较大时,应采用竹、铅丝笼围堰。
各类土的深水基础,可用钢板桩围堰。
黏性土、砂类土及碎石类河床上可用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
对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础或修建桩基的水中承台可用套箱围堰。
深水基础适用双壁钢围堰。

Ⅸ 初期雨水收集15分钟哪个规范

初期雨水(氮肥行业申请与核发规范中称“污染雨水”)一般指下雨时的前15分钟左右的雨水,因其含有较多污染物,必须经收集并处理后才能排放。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 50483-2019),初期雨水指污染区域降雨初期产生的雨水。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5min~30min雨量,或降雨初期20mm~30mm厚度的雨量。
初期雨水收集要求:
5.1装置区
5.1.1应设置装置区小围堰或大围堰(或收集明沟),小围堰应满足GB50160的设计要求;围堰区内初期雨水收集后通过初期雨水管道收集到初期雨水储存池或切换到生产污水系统收集。
5.1.2排水系统宜划分且不限于生产污水、初期雨水和清净雨水三个排水系统,各排水系统宜独立设置。当装置生产污水量少且没有连续流时,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的排水系统可合并设置,可在围堰处设置生产污水和清净雨水的切换阀。
5.1.3装置区或多个装置联合区域宜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和生产污水储存池,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分别提升后去污水处理场;对于装置受到条件限制时,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可合并设置生产污水储存池,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一并提升后去污水处理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装置区生产污水、初期雨水可通过生产污水管道系统收集重力输送到污水处理场,但应符合GB/T50934的防渗要求。
5.1.4清净雨水出装置区时应设置切换设施,必要时可将围堰外污染雨水或事故排水切换到初期雨水系统收集或生产污水系统收集。
5.2罐区
5.2.2罐区排水宜至少划分生产污水和清净雨水两个排水系统,原油等需要收集浮盘初期雨水的罐区还应设置初期雨水系统。
5.2.3清净雨水出罐区时应设置切换设施,必要时可将罐区初期雨水或事故排水切换到生产污水系统或初期雨水系统进行收集、储存、转运。
5.2.4罐区或多个罐区区域应设置生产污水储存池,原油等需要收集浮盘初期雨水的罐区还应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生产污水储存池和初期雨水储存池宜分别设置,提升后去污水处理场;对于罐区受到条件限制时,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可合并设置生产污水储存池,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一并提升后去污水处理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罐区生产污水、初期雨水可通过生产污水管道系统收集重力输送到污水处理场,但应符合GB/T50934的防渗要求。”
法律依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四、技术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Ⅹ 液体储罐设围堰是什么标准要求的

《SH3011-2011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抄布置设计规范》
3.0.18 在操作或检修过程中有可能被可燃液体、腐蚀性介质或有毒物料污染的区域应设围堰;
处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区尚应铺设防腐蚀地面。围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围堰高出堰区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
b)围堰内应有排水设施;
c)围堰内地面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不宜小于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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