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第二章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第八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通讯枢纽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雷击风险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第三章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第十二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十五条安装防雷装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四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
(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㈡ 如何 办理 防雷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2)防雷装置设计审查申请书扩展阅读
防雷施工验收综合质量评定
对整栋建筑物防雷装置质量的综合评定,依据《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监督与验收手册》的各小项质量等级情况进行综合。
1、低层建筑物(或没有均压环设计),防雷装置的综合质量按子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2、高层建筑物(或有均压环设计),按照分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在合格的基础上,优良率小于SO%为三等,优良率SO%~80%为二等,优良率达80%以上为一等。当分项目(或子项目)中有一项为四等,综合质量评定为四等。
因此,防雷装置质量的综合评定分为四种情况不合格(四等)、合格(三等)、良好(二等)、优良(一等)。
㈢ 怎样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应该是: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书 吧
建设项目栏里的按照规划报建审核书来版填,不能有出入.
然后就是业主\设计权院\施工方\监理\四方的资料,如实填写
施工图设计简介这栏可以让设计院的人来写,重点介绍一点设计情况就行.
如果有什么不会填的就不要写东西上去,向防雷所咨询一下就行了.
另外日期最好都不要填.
㈣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非法人机构应提交法人机构授权书原件);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①建设项目名称、地址须填写准确,相关内容须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内容一致;②申请书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①新、改、扩建项目提交防雷专业设计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②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应与设计资质证书名称一致,
验原件。)
4.设计人员资格证书(①须是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人员;②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防雷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提交2名防雷工程个人资格证书;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提交1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书和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④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验原件。)
5.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①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②盖设计单位、审图单位公章和双方的骑缝章;
③总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须提交设计方案。
6.防雷产品检测报告(①限提交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②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须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③提交复印件(封面及1—4页即可)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若在设计阶段,浪涌保护器型号未确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产品合格证(相应浪涌保护器合格证原件1份,若是复印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若在设计阶段,浪涌保护器型号未确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审图机构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需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1份,①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没有确定的,可填写“待定”)。
备注:
①所有申请材料须盖公章,多页的材料还要加盖骑缝章;
②申请书须填写完整,涂改的地方应盖申请方公章。
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和《防雷装置检测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应与《防雷装置设计
技术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④网上下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以及《防雷装置检
测申报登记表》。
⑤大型建设工程规模划分参照建设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重点工程以市政府发改立项项目为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参照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和防雷分类,人员密集场所划分参照消防法,以上各项最终释义由市气象局负责。
㈤ 到重庆区县做防雷工程需提交哪些材料
你个问题两方面:第一公司要在重庆市局备案,参照中国气象局22号令: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具体资料可向当地的防雷中心或者政策法规处询问。
第二在区县做防雷工程就是设计申报和竣工验收申报两方面。具体参照中国气象局21号令: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㈥ 防雷审批要求什么材料
1.①防雷装置设计申报表 (一式两份)
②防雷装置设计行政许可申请书 (一式两回份)
③行政许可受理回执答 (一式两份)
④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一式两份)
⑤防雷装置设计(变更)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
项目名称严格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全称填写,每个建筑物单体的名称都要注写清楚,并按照上述顺序排列整齐。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和规划局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建筑项目总平面图
4、建筑施工图、电气施工图纸
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㈧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工程验收资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1.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专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属见3. 计划任务书及批复4.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5.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和年度计划项目表6. 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包括拆迁、补偿等文件)等等。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1. 工程概况表2. 工程竣工总结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包括一、建筑与结构工程;二、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文件;三、 建筑电气工程文件。四、 智能建筑工程文件;五、 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六、 电梯工程文件。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第五部分:竣工图;一、建筑竣工图;二、结构竣工图;三、给排水竣工图;四、 采暖竣工图;五、电气竣工图;六、通风与空调竣工图。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情况栏要怎么填写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情况栏主要填写机房所处的版楼层、位置,还有权预计里面的设备规模、用途。
“电子信息系统情况”栏应填写清楚该建筑物内将使用的电子设备等情况,如程控设备、电信宽带、局域网、有线电视等设计情况,无电子设备情况可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