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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置检测规范

发布时间:2023-01-31 17:30:48

❶ 炼油厂装置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炼油厂装置(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装置(设备)检维修作业,确保生产装置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装置检维修一般分为:装置停工大检修、日常(月度)检维修、临时抢修三类。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延安炼油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机动科是全厂设备检修的归口管理部门,电气仪表管理科负责其中电气、仪表部分。

(一)负责全厂装置停工大检修计划的编制、施工方案审定及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二)负责全厂各单位日常维修实施的检查、监督与考核。

(三)负责全厂各单位设备检修工作量签证单的审核。

第五条生产车间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检修分工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维修和临时抢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停工大检修和日常维修计划的编制、上报。

(四)负责本单位检修方案及相关预案的编制。

(五)负责本单位检修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及检修工作量签证单的编制。

(六)新增设备安装时,生产车间通知机动科,由机动科组织电气、仪表等相关单位对接,明确新设备电仪部分的维护保养内容。

第六条维修车间职责

(一)负责生产车间机泵等设备机械部分的维修。

(二)负责装置停工大修期间检修指挥部安排的检修工作。

(三)负责完成机动科安排的临时抢修工作。

第七条 电气车间负责全厂范围内的输变电系统和机泵等设备电气部分的维护、检修,以及设备检修时电气部分的拆装。

电机检修前,电气车间应保护性地拆卸联轴器并将联轴器零部件交生产车间保管。维修车间负责联轴器的回装、找正。

第八条 仪表车间负责全厂范围内的'所有设备仪表部分的安装、维护、维修、校验,以及其他项目检修时仪表部分的拆装;

第九条 预算科负责全厂大修(抢修)外协施工项目的施工费用预(决)算。

第三章 检修计划编制

第十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分为年度装置大修计划、日常(月度)检维修计划、临时抢修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装置大修计划是根据全厂每年编报年度综合计划的通知而编制年度综合计划。

第十二条装置(设备)临时抢修计划是根据生产安排或装置(设备)存在故障,( )需对装置(设备)进行临时修复的计划,装置或大型设备抢修计划必须在炼化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装置大修计划:

(一)得到厂计划科的通知后,各单位开始编制下一年的装置大修计划。各单位应及时收集需报装置大修计划的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数据及经济指标,项目计划要全面、准确。

1.车间的大修项目计划编制后,车间应组织领导、管理人员开会讨论,车间一把手审批后报职能科室。

2.职能科室(机动科、电气仪表管理科、基建科)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厂的大修项目计划进行讨论。

3.大修项目计划编制定稿后,生产车间先送其主管领导审批,然后送职能科室审核,最后送职能科室主管领导审批。

4.职能科室将全厂各单位的大修项目计划进行汇总,送预算科做费用预算,然后报计划科。

5.计划科组织召开厂计划审查会讨论通过,经厂领导同意上报炼化公司。

(二)凡是列入停工计划的技改技措项目,技术科汇总后,报机动科。由技术科牵头负责项目实施,机动科组织施工。

(三)大修项目计划确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通知车间在OA系统申报材料计划。

(四)综合大修项目、抢修项目费用,由年度计划修理费支付,计入生产成本。

(五)在装置检修开始前1个月,各生产车间编制装置大修(抢修)方案,内容应包含:装置检修(抢修)概况、车间组织机构、检修项目计划、施工网络图。

1.对装置运行存在问题简述,列举本次检修(抢修)中主要解决的问题;

2.检修(抢修)项目计划应分类、分项清晰,规格型号、数量等准确;

3.说明检修(抢修)计划停工吹扫时间、开工时间及检修时间。

4.外协施工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每页项目计划表底应有设备主任及机动科负责人签字;车间自检项目详细明确,落实到人(实施人、班长及项目负责人)。

5.装置大修(抢修)方案编制完成后,由车间领导、生产主管厂长、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审批。

6.大修(抢修)招标计划由职能部门编制,机动科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 日常(月度)检修计划:

(一)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由生产车间针对本车间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隐患而提出,计划内容全面、准确、工作量明确,在每月10日前上报机动科。机动科审核后,15日前报计划科,由计划科将审核后的计划下发到车间,小修由生产车间组织实施,大修由机动科组织实施。

(二)检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便增加和修改,以保证计划的准确率,并以此考核各单位。

第十五条装置临时抢修计划,由车间编制抢修计划、机动科组织实施。车间将抢修计划编制完成后,报机动科审批通过,车间报计划科,由计划科上报炼化公司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抢修项目特别紧急的,可以直接报机动科,同意后先实施,后补计划。

第四章 检修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检修材料、配件的领用管理:

(一)装置大检修设备、配件领用按照"延安炼油厂大检修材料领用办法"执行。

(二)日常设备维护检修材料由车间设备技术员根据车间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准确每月向机动科、供应科申报月度材料消耗计划。检修材料、配件由生产车间领用。设备配件的质量由生产车间和施工单位安装前共同确认,对不能确认的上报全厂机动科。配件不合格退回供应科。

第十七条 日常(月度)检维修的施工管理:

(一)当设备发生故障需要检修时,车间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在符合检修条件下,由车间设备技术员通知维修车间,并填写"设备请修单".

(二)维修车间接到请修单后,派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前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按照设备维护规程进行检修,并填写"检修记录".

(三)对于检修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由检修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上报机动科,由机动科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四)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通知请修单位设备技术员,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转、验收,将填好的检修记录移交检修单位,并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五)主要设备和关键设备发生故障,生产车间在和维修车间联系的同时,还要及时向机动科汇报,机动科要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临时抢修的施工管理:

(一)当危及安全生产或正常上班时间以外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由生产单位报生产科,生产科通知相关单位安排检修。

(二)装置停工抢修,由全厂主要生产领导决定,由机动科组织有关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制定抢修方案,按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装置停工大检修的施工管理

(一)装置停工大检修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大检修指挥部,明确组织机构、各专业组负责人、专业组职责等。

2.检修前由生产科负责,组织其它专业科室、生产车间协助编制《炼油厂装置停开工方案》,经厂及炼化公司专业部室审核后实施。

3.检修前由机动科负责,组织其它专业科室、生产车间协助编制《炼油厂装置检修方案》,经厂、炼化公司专业部室审核后实施。

4.装置(设备)检修前外协施工单位必须接收安全教育,与各厂安全科签订安全施工合同或协议,否则不得施工。

5.检修前要做好检修的"十落实"工作。即安全措施落实,组织工作落实,施工项目落实,检修时间落实,设备、零部件落实,各种材料落实,劳动力落实,施工图纸落实,政治思想工作落实。,尤其要严格对到货材料、设备进行验收,防止不合格材料、设备到达现场。

6.检修前机动科组要组织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交底,达到项目任务交底,施工图纸交底,质量标准交底,施工安全措施交底,设备零部件、材料交底。

7.机动科负责编制全厂大检修施工网络图。关键设备及重点检修项目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安全预案和网络图,由机动科审核同时报公司机动设备部审核备案。

(二)施工中检修单位严格执行《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规章制度和"延安炼油厂检修标准化流程"规定,确保检修安全。

(三)检修工作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检修技术规程中质量标准执行。关键设备检修必须有中间验收环节,项目负责人对中间验收质量把关,签字。

(四)装置大检修的现场管理

1.大检修开始时间以安全科组织各相关单位安检合格后为准,严禁私自安排施工单位人员提前进入现场。

2.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应严格遵守我厂和大检修指挥部的相关要求,不得随意拆卸、焊接、登高等作业。

3.装置大检修开始后,检修指挥部要抓紧计划项目、隐蔽项目的检查落实。

4.大检修单个(如:大型机组、高危装置等)项目实施前,生产车间要与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票证和现场检测。

5.大检修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由大检修指挥部下设的各专业组分工负责。

6.装置大检修实行文明检修,检修现场要坚持做到:

"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配件、零件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

"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洗过的机件不见天、铅粉不见天;

"三不落地"(配件零件不落地,工具、量具不落地,油污、杂物不落地);

"五不乱用"(不乱用大锤、管钳、扁铲,不乱拆、乱卸、乱拉、乱顶,不乱动其他设备,不乱打破保温层,不乱用其它设备的零配件)。

7.检修现场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延安炼油厂《检修现场施工安全须知》。

第五章 检修验收、签证及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关键设备、主要设备、重点工程及装置竣工验收由大修质量监督组进行验收,检修记录由生产车间存档。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由机动科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设备及工程由车间组织施工单位验收,检修记录由车间存档。

第二十二条 检修完的设备、管道等都要达到完好标准,做到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汽(气)、不漏物料、不漏电。

第二十三条检修工程量的签证:

(一)检修前生产车间向施工单位出具"检修工程施工指令单".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检修工程施工指令单"的施工范围施工,不允许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在大检修开始后新增的检修项目,施工单位应报请机动科批准并填写"检修工程施工指令单"方可施工。

(二)检修项目完成并经过验收后,生产车间出具《工程量签证单》。

(三)大检修项目在检修完工后1个月内完成签证,日常维修在检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考核执行《延安炼油厂设备管理月度考核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机动科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延安炼油厂装置(设备)检修管理规定》(延炼发〔2010〕6 号)同时废止。

❷ 中国石油化工防雷防静电检修有哪些规范

  1. 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了解被测单位的生产流程和产品性能,根据有关防雷规范,确定防雷类别。根据被测对象的特点制定防雷检测的方案。


  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检测中需注意的要点

    2.1防直击雷装置检测

    2.1.1化工企业建筑物上防雷装置及建筑物内部设施防雷装置的检测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其电力设备防雷装置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在这些检测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检测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防雷保护情况。此时需区别放散管等有无管帽情况,当有管帽时保护范围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表3.2.1确定;若无管帽,接闪器与排放管的间距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第3.2.1条规定,若条件允许,最好设置在距排放管5米以外,其保护范围如图1所示。在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检测中,还要注意检测防雷装置地网的独立性及与周围金属物的间距等的设置情况。

2.1.2除一些常规的建筑物防直击雷装置外,化工企业中更多的是一些户外化工装置的防 雷设施的检测。规范明确规定,露天布置生产工艺装置,当金属罐(管)壁厚度_>4mm时,可 不设单独的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宜大于30米。 事实上,需要防雷的大部分金属罐(管)壁厚都超过4mm,按规范要求只做防雷接地就可以 了。但在实际检测工作中需注意,有些工艺装置顶部有许多自控装置,如电子自控阀、电子 流量计、电子温度传感器等等,这些装置所处的位置存在雷击风险,应注意检查其是否处于 直击雷保护区内,有无防雷措施。
2.1.3化工企业内的储罐环境中往往存在大量的腐蚀物质,新建时防雷防静电装置都能按 规范要求做好,但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极易造成储罐接地线(带)等防雷装置受腐蚀而失效 甚至断开,对这类场所的检测,1要注重连接截面的有效性和完整性,2要注意维保、重置后 的复位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1.4化工企业中各类生产厂房(除第一类防雷建筑以外)、户外装置,所有金属设备、框架、管道、电缆金属保护层(铠装、钢管、槽板等)和放空管等,均应连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专用引下线、混凝土柱子内的钢筋,亦应在最高层顶和地面附近分别引出接到接地线(网)。
2.1.5新建的户外工艺装置都能按规范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但化工企业由其特殊性,往往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不断的技改会增设许多生产设备,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排污口等等。对于炉区,塔区,非金属外壳的静设备区,高大、耸立(坐地)的生产设备,机器设备区的大型压缩机、成群布置的机、泵等转动设备,罐区,可燃气(液)体装卸站、粉、粒料桶仓,框架、管架和管线以及不能作为接闪器的金属设备:冷却塔、烟囱和火炬,户外高处易遭受直击雷的灯具和电器等等,均应检测是否按相关防雷规范实施,接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2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装置检测
2.2.1可燃气(液)体储罐、工艺管线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的信号线,应检查其是否用铠装
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是否与罐体可靠连接并接地。
2.2.2电力和自动控制、通信线缆,应检查其是否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是否接地,有无安装电涌保护器;电力和自动控制、通信线缆应分开敷设并设隔离屏蔽。
2.2.3电缆桥架是否采用金属材料,在进出建筑物处、转弯处有无设置接地装置。
2.2.4化工企业各类架空管道较多,要分清管道的使用性质(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环境),分别对
待。对易燃和可燃气(液)体管道的法兰、阀门的连接处检测,首先应检查是否要用金属线跨接,其次检查金属跨接线是否完好,最后是测试过渡电阻。规范规定:过渡电阻值应卯.03Q。但由于金属管道能构成多个电气回路,在实际检测中测得的过渡电阻往往是多个回路的并联电阻,而不仅仅是跨接处的过渡电阻。笔者认为,多个回路代表有多个雷电流泄放通道,只要并联电阻值如.03fl,也能起到快速泄放雷电流的作用,其他回路也充当了跨接线的作用,同样能起到跨接两端电阻so.03Q的作用,使跨接两端基本处于等电位状态,消除跨接处的雷电火花。


2.3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
2.3.1对金属罐、设备、管道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同样应当重视连接过渡电阻以及接地连接的可靠和完整性;
2.3.2对易燃和可燃气(液)体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是否有防静电接地:a进出装置或设施处:b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c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岔管道每隔一定距离;d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2.3.3对生产区域检查时,要查看静态和动态设备(包括管道)是否共用接地,检查静电导除装
置的金属接地连接网络;金属配管中间的非金属导体管段, 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 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非金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接地是否设置并可靠,如图2所示;但金属管段已作阴极保护处理的可不设防静电接地。

2.3.4应检查易燃物品装卸场地有无设置供车、船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检测其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2.3.5应检查易燃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有无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检查或检测其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2.4接地电阻的测试
2.4.1在定期检测时,应注意检查接地及连接材料的腐蚀程度,比较接地电阻阻值是否存在异常,查验连接部位的坚固状况。
2.4.2除第一类防雷建(构)筑物应用独立接地装置外,其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
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gQ,如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上述系统共用接地,该接地电阻应s1Q。
2.4.3若是独立布设的防雷接地装置,一、二类建(构)筑物要求其冲击接地电阻<lOf2,电气保
护接地电阻gQ。值得注意的是户外化工装置防雷接地电阻因装置内化学产品爆炸危险性不同或行业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规定,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fl;而《氢气站设计规范》规定,氢气罐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石油库设计规范》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旌工规范》规定,钢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及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等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等等。
2.4.4在防静电接地电阻的检测中,需注意其接地电阻因环境爆炸危险程度不同或行业要求不同而有所差异,应仔细查阅有关行业规范。如:氢气站要求其接地电阻510Q;《石油库设计规范》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气)管道防静电接地装置宜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合用,其接地电阻s30Q,其它(专设)防静电接地电阻s100Q;《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宜<100Q。
2.4.5化工企业内地下金属管道比较多,测试接地电阻时要寻找合适的布设辅助接地极的地方,尽量远离地下金属管网。各测试点测试时应按要求进行三次测量,取平均值为测试数据。


——源自《化工企业防雷及防静电接地检测工作探析》

❸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3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90%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近3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❹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的理解和贯彻的情况。是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检查有哪些内容吧。

基础安全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机构

(1) 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查相关文件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2)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 安全会议制度

(4) 安全检查制度

(5) 隐患整改制度

(6)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8)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0) 事故管理制度

(11)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相应岗位上公示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1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查应急救援文本及备案注明 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

4.安全管理台帐(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 安全会议台帐 检查台帐根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会议议题明确,决定落实到位

(2) 安全检查台帐 根据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登记清楚,发现问题应记录解决期限和结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参加安全检查

(3) 隐患整改台帐 检查台账完整记录隐患整改期限、内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

(4)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5)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6) 职业卫生检测台帐 记录完整、规范

(7)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8大危险作业票证记录 记录完整、规范

(8) 事故管理台帐 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上报、原因、处置方法、责任追究记录完整

(9) 安全费用投入台帐 隐患整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等费用列支清晰

(10) 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记录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11)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查演练记录 记录演练时间、内容、评价和总结

5.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在有效期内

(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有效期内

(3)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应提供每一名培训人员姓名、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本人签字等记录

(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5) 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6) 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
1 是否建设在政府规划的化工区域内查区域政府批准文件

2 是否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安全审查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意见书)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 查验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8 是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 查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9 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已登记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登记事项是否属实

10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具有环保部门的批文查批准文件 查验是否具有批文,批准的剧毒品品名、数量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11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对其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12 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13 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现场检查情况

(一)、总体布局

1 厂内建构筑物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安全防护间距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5m。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不小于15m。

2 生产设施、储存装置、道路、生活设施、架空电力线之间安全间距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贮存设施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 甲类厂房、甲类库房、甲、乙类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4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库房、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4.1规定。

5 甲类库房及其与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厂内外道路路边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1规定。

6 乙、丙、丁、戊类库房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2规定。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1、4.2.2、4.2.3、4.2.7、4.2.8、4.2.9、4.3.1、4.3.3、4.4.1、4.4.6、4.5.1、4.5.3规定。

8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间距不小于10m;厂外道路路边不小于15m。

9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1

10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2

11 厂房(仓库)防爆、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章、第3.7章、第3.8章的要求。

12 生产设施、储存装置与厂界安全间距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13 厂房、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甲、乙类生产厂房、贮存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

14 警戒区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5 其他方面 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

(二)、消防设施

1 火灾报警系统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应根据基级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工艺装置和贮罐区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根据生产工艺装置的性质、消防用水量等因素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 室外消火栓设置的规格和数量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品;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数量及品径符合规范要求,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4 灭火器数量、种类配置合理并定期检查根据火灾类型和场所的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类型的选择,配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 电气防爆 根据生产、贮存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三)、生产区域

1 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场所具备的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措施、防护措施

2 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3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免除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

4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操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并应远离危险装置;操作室与有爆炸危险装置间应有防火、防爆墙分开,并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数量。

5 现场是否用事故应急排放或处理设施。

6 甲乙类生产场所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是否合理。

7 生产现场的安全附件上是否有检验标签或铭牌。

8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识)。

9 检测与报警设施 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10 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笮,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报警装置。

11 有可能泄漏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或易造成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12 应急撤离通道 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13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

14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布置合理。

15 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16 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按《建规》要求。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17 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应加装紧急泄压装置。

18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

19 防雷设施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置防雷接地措施。

20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21 防静电措施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的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2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2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24 防静电措施 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2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26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采用不发火地坪。

27 防泄漏 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泄漏和流散的事故槽、砂堆等设施。

28 开停工、检修和加料作业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29 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可燃气体(蒸气)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放散口),必须设置阻火器。

30 输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布置易燃易爆场所、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1 生产备料管理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32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料必须分离清楚。

33 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应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要及时退回。

34 设备管理 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厂内动车是否经当地技监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使用证及定期校验情况。

35 设备的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情况。

36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37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合理、上墙情况。

38 升降机的限位、护栏、导轨、防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9 现场设备标志情况(设备位号、保养人、使用日期)。

40 压力管道的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41 管道色标、流向等是否符合规定。

42 重大危险源场所 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安全设施,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43 其他方面 生产场所“跑、冒、滴、漏”情况。

44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对岗位熟知程度(现场抽查)。

45 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储存危化品的行为。

46 生产现场是否有生产异常情况处置措施。
仓库管理
1 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

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

3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核查登记出入库情况。

4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五双”保管制度。

5 根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6 不得在库房内对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分装、改

装、开箱(桶)检查作业。

7 储存条件 储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冬暖夏

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8 贮存化学危险品库房应设置通风设施降温、测温设施等防护设施。

9 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10 甲、乙类库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11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有效防止易燃液体流散的装置,并与外部雨水污水管道相隔离。

12 防雷、防静电设施 库房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13 生产的危化品包装上是否有安全标签,是否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14 防雷、防静电设施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分库储存,堆放应留出充足的垛距、墙距、顶距、柱距、通道距离。

15 定期对仓库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易爆原料、成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16 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17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标明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

18 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储罐区
1 布局要求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 贮罐区的罐间距应符合要求

3 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每个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有标明名称储存物品、容积、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的标识。

4 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储存甲、乙类油品(易燃液体)的固定顶油罐(贮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必须装设阻火器。

5 围堰、泄险与防护堤 防护坦的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储存罐组应设防火堤或事故存液池,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6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7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8 压力容器 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9 报警和连锁设施 地上立式储罐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油装置。

10 消防设施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储罐外壁需设置环状消防冷却水管道及消防水灭火或消防汇沫灭火设施。

11 防雷设施 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

12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执着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13 防静电措施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14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15 在易燃易爆物质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6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桩)。

17 槽车进入装卸区时,需戴尾气阻火器并与装卸区的静电接地卡连接。

18 装卸、运输 危险化学品应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1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超限。

20 装运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水、防冻、防泄漏等措施。

21 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相应的防护衣、带防护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磨擦和撞击。

22 性制裁相柢触与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装混运。

23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能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对装有剧毒品的车辆,卸后能洗刷干净。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被检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备注:1.检查结果“是否”一栏中对有或是的填“√”,对无或否的填“×”;2.除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外,对其他检查项目在“评价”一栏中对打“√”检查项目按“好”、“较好”、“差”三个等级评价,无或否的不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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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气密性检测国家标准

一、执行标准:
1、《PVC塑料窗》JG/T3018-94
2、《建筑外窗承受机械力的检测方法》GB9158-88
3、《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2
4、《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
5、《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8-2002
二、检测内容:
1、尺寸偏差
2、开启力
3、抗风压性能
4、气密性
5、水密性
三、检测设备:XMCY-C型门窗检测仪、卷尺、测力计
四、检测细则:
4.1:外观质量:窗的表面应平滑,颜色应基本均匀一致,无裂纹、无气泡、焊缝平整,不得有影响使用的伤痕,杂质等缺陷。
4.2:尺寸偏差:
4.2.1:窗框、窗扇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
窗的尺寸偏差 mm
窗高度和宽度的尺寸范围
300-900
901-1500
1502-2000
>2000

窗尺寸允许偏差
≤2.0
≤±2.5
≤±3.0
≤±3.5

对角线尺寸之差
≤3.0

五金配件、密封条等的质量应与窗的质量相适应。
4.3开启力:
4.3.1试样数量及取样方法:
同一种窗的试件数量为三件。试样选取方式为随机抽样或选送。
4.3.2试件的要求:
试件应为生产厂的合格产品,不可附加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
a、试件的镶嵌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按有关规范进行。
(如因玻璃质量问题或镶嵌质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而在检测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的玻璃破碎现象时,应重新测定。)
b、玻璃厚度、型号和镶嵌方式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
4.3.3试件的安装:
试件的安装应可能接近实际使用时的受力情况,安装好的试件应符合设计时的标准状态,如,窗面要竖直,下框要水平,不允许由于安装而产生变形。
4.3.4检测方法:
窗扇开启力:
4.3.4.1静力:松开窗扇的锁,但不打开窗扇,在执手或操纵装置上沿开启方向施加静力,测量能使窗开启的最小静力。
4.3.4.2动力:如静力超过了规定值,需用猛拉窗扇的方式使窗扇开启时,应作下述动力试验。
用由50N重物自由下落时产生的力猛拉窗扇,确定能使窗扇开启的重物下落高度(以mm计)。
该重物系在长度为1m,直径为2-3mm的七股钢丝合成的钢绳上,钢绳的另一端和执手或操纵装置相连接,测定时先将窗扇的锁松开,然后在开启方向施加动力。
4.3.4.3移动窗扇所需的力(静力)
缓慢地移动窗扇,测量运动过程中所施加的力。
记录在开启和关闭过程中所需力的最大、最小值。
4.4气密性能:
4.4.1检测准备:
4.4.1.1试件的数量:
同一窗型、规程尺寸应至少检测三樘试件。
4.4.1.2试件的要求:
试件应为按所提供图样生产的合格产品或研制的试件。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

❻ 在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检修中,安全员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和重点行为是哪些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内容: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高温、高压操作,生产工艺复杂等特点,稍有不慎很容易发生人命关天的大事故。因此,搞好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下面就如何搞好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建立健全以法人为首落实到班组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立体式、全方位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经培训考试合格懂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设兼职安全管理员。各级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岗位每一个人;根据业绩,实行工奖挂钩,按级考核,按月结算;筑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斜向到角”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网,把安管责任真正落实到人。
二、建章立制,严肃纪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无拘无束。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企业实际,制订一套全面细致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奖励和违规处罚制度》等等制度。有些制度、规程、责任制要挂到岗位上,提醒晓于岗位人员贯彻落实,以制度规范约束员工的行为思维,做到以法治厂,以制度管人。以便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遁,有法可依。
三、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制订年、月度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教育计划,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专业化、系统化。职工(包括岗位调动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面要达到100%,未经教育及考试不合格者禁止上岗操作。特殊工种(电工、金属焊割、起重机械和电梯、机动车辆驾驶、登高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制冷等)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和有关法定文件规定执行,做到持证上岗。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教育,确实让员工知道并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技术,“变不懂安全为懂安全,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人人管住自己,守好“责任田”,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所伤害”。
四、经常检查,消除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包括工艺纪律、设备安全、现场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安全主管部门至少每周一次,车间(工段)至少每日一次。安全检查公司应经常进行普检、抽检、专检;车间应经常进行自检、互检: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巡逻检、监督检:班组应进行上班检、下班检和过程检,并做好安全交接班。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
五、尊重科学,按规操作。制订科学的、系统的、规范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严肃工艺纪律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平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检修质量,定期进行检查检测,严格按规操作,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预见性,落实事前防范措施,将可能存在或发生的事故隐患或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安全装置,完整好用。重点部位、危险岗位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切忌图省钱不配或带病作业;消防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器具,必须按规定标准设置配备,并实行严格的“定置管理”制度,无故不得随便动用。对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消防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器具,要落实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安全装置、附件和消防器材、应急器具,完整好用。
七、票证管理,从严把关。化工区内进行各项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安全作业证,并实行严格的票证管理制度。如“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的《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办事。程序要清,控制要严,防范要紧,责任一定要明确,措施一定要落实,禁止搞形式、走过场和未批先做,盲目蛮干冒险作业。一般实行专事专证、专人专证、专人签字确认、专人检查监护。化工生产现场情况复杂,如不实行严格的票证管理制度,往往会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
八、安全例会,定期召开。定期召开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安全例会,认真总结、提高、交流、反馈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教训,找出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相应的整改决定和防范措施,并对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使之落到实处。安全例会,公司至少每月一次,车间(工段)至少每周一次,重点项目实施、发生事故或发现重

❼ 甲、乙类储罐区为什么要安装可燃气体检测装置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根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相关的安装规范、使用规范、设计规范的要求,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❽ 电力设备仪器仪表检测规定

工业生产中应用的热工仪器仪表设备,涉及的种类多,应用区域分散,因此基于其应用区域进行分析,实施分量检定也为常用的一种检定手段。其中分量检定作业在实施中,顾名思义即为通过分散检测,单一分析,综合评定的手段,进行热工仪器仪表计量装置的运行状态及运行性能检测,以此通过分散检测,综合分析的手段,进行整体机组中热工仪器仪表装置运行性能的分析和评定,并针对各仪器仪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另外基于工艺技术运行中的差异性,关于热工仪器仪表设备的分散检定,作业人员应从不同运行阶段,不同运行周期进行运行数据的检测,规避因数据检测疏漏,造成的后期评定结果不客观、不准确的现象。

2、总量检定

热工仪器仪表装置在运行中从整体的运行效果评估,其装置运行异常则对应生产异常及生产事故现象,反之则为运行平稳生产合格。因此基于装置设备的运行状态,实施热工仪器仪表运行状态的总量检定,则为常用的一种检定方式和手段。实际运行中总量检定作业的实施,主要基于专家系统,出厂设计数据,通过总量检定的方式进行热工仪器仪表运行数据的检测,并基于原始设定数据比对仪器仪表设备的运行状态,基于此进行热工仪器仪表运行性能和运行质量的评估。实际应用中具备检测效率高,检测成本低的优势。
3、模糊分析

从当前热工仪器仪表计量检定作业的实施现状,以及实施中的具体分析手段进行评估,模糊分析为检定技术实施中的主要特点。其中在实际发展中模糊分析特点,主要表现为:检定技术在实施中通过非具体性的数值分析,进行最终仪器仪表装置运行性能和状态的评估,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估,同时为后续生产设备机组运行参数的调整,运行生产工艺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实际应用中该类分析策略及理论的应用,对于产品生产精准度不高以及较大生产指标范围的生产设备装置检测,具备较高的应用优势和效果,但对于生产精度要求高,标准化要求高的生产线,则存在数据分析专业性不足,以及分析结果不精准的现象。

4、标准化及规范性缺失

从当前热工仪器仪表计量检定作业实施中相关检定技术的应用现状,以及应用中的分析结果判定标准方面进行分析,由于检定过程的非标化,造成在检定后期的数据分析中,存在标准化及规范性缺失的问题,因此对于最终的测数据分析应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基于此分析后期在热工仪器仪表计量检定自动化技术的发展中,为提升检定技术的应用效果,研究人员还应从标准化及规范性操作的方向进行发展。

❾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的检验规则

7.1 例行检验
7.1.1 以下情况应做例行检验:
a.产品定型;
b.对产品性能有异议;
c.定型产品每二年一次。
7.1.2 例行检验内容规定如下:
a.电气型装置应包括6.1和6.2条全部内容;
b.机械型装置按具体结构确定并应包括6.2条全部内容。
7.1.3 试验样机从出厂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三台。
7.1.4 试验室每项试验不应少于二台样机。对不合格项目允许改进,改进后全部样机均应通过该项试验。
7.1.5 装机试验至少取一台样机,试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在进行综合误差试验时,测试点按6.1.2.2条选择。
7.2 定型检验
定型检验包括产品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业性运行试验和企业考核。
7.2.1 以下情况应做定型检验:
a.产品定型生产前;
b.产品型式、结构、材料、功能等有较大变动。
7.2.2 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7.2.2.1 资料审查
制造厂应提供必要的资料(产品标准、设计计算书、图纸、使用说明书等)送审。
7.2.2.2 例行检验
按7.1.2条规定进行。
7.2.2.3 疲劳强度试验
按6.3条规定进行。
7.2.3 工业性运行试验
按6.4条规定进行。
7.2.4 企业考核
考核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7.3 安装调试检验
7.3.1 以下情况应做安装调试检验:
a.装置初次安装于起重机上时;
b.起重机经过拆装或转移工作场地后重新安装使用时;
c.装置经过拆装、重新使用时;
d.对装置工作性能有怀疑时。
7.3.2 调试方法和程序按制造厂规定,调试内容应包括设定点的标定,设定点标定后,
按6.2.3条检验装置综合误差,对于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测试点应不少于二点。按6.2.4条检验装置最大超载防护能力。
安装调试过程中,用户主管安全和设备的负责人员应在场。检测数据必须经现场二人以 上核对无误,并记入安装调试报告,装入起重机档案。
安装调试后,对装置设定点调节部分应加封记,严禁非主管人员调动。
7.4 定期安全性能检验
按起重机安全检验周期进行。
检验项目应包括6.2.2、6.2.3及6.2.4条内容。
对于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综合误差测试点应不少于二点。
7.5 出厂检验
每台装置出厂前必须通过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6.1.2、6.1.8、6.1.9及6.1.12条内容。

❿ 建筑物防雷检测国家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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