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网运行规则的具体内容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六条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九条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与电力一次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步进行。电网使用者的二次设备和系统应当符合电网二次系统技术规范。
第十条涉及电网运行的接口技术规范,由调度机构组织制定,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拟并网设备应当符合接口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国际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在采购与电网运行相关或者可能影响电网运行特性的设备前,业主方应当组织包括调度机构在内的有关机构和专家对技术规范书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受业主委托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交换规划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所需资料。
第三章并网与互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应当按照要求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调度所必需的资料。资料齐备的,调度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和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设备的技术参数。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对拟并网方的新设备启动并网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和服务,适时编制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并协调组织实施。拟并网方应当按照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完成启动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的二次系统应当完成与调度机构的联合调试、定值和数据核对等工作,并交换并网调试和运行所必需的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程,组织认定拟并网方的并网基本条件。拟并网方不符合并网基本条件的,调度机构应当向拟并网方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发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应当在并网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与电网需要互联运行的,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前签订互联调度协议。
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发电厂、电网不得擅自并网或者互联,不得擅自解网。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完整,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
(二)发电机组装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连续式自动电压调节器;100兆瓦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原则上配备电力系统稳定器或者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
(三)发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
(四)参与二次调频的100兆瓦以上的火电机组,40兆瓦以上非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原则上具备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参与电网闭环自动发电控制;特殊机组根据其特性确定调频要求。
(五)发电机组具备进相运行的能力,机组实际进相运行能力根据机组参数和进相试验结果确定。
(六)拟并网方在调度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完成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发电机进相能力、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等调试,其性能和参数符合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调试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调试报告应当提交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应当为完成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发电厂至调度机构具备两个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通信通道。
(八)发电机组具备电量采集装置并能够通过调度数据专网将关口数据传送至调度机构。
(九)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能够通过专线或者网络方式将实时数据传送至调度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当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应当装设断路器。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分、合操作频繁的抽水蓄能电厂的主断路器,其开断容量和开断次数应当具有比常规电厂的主断路器更大的设计裕量。
第二十二条主网直供用户并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网直供用户向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并能够向调度机构传送必要的实时信息。
(二)主网直供用户的电能量计量点设在并网线路的产权分界处,电能量计量点处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受网电量的具有双向、分时功能的有功、无功电能表,并能将电能量信息传输至调度机构。
(三)主网直供用户合理装设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抑制装置、自动电压控制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负荷控制装置,并根据调度机构的要求整定参数和投入运行;主网直供用户的生产负荷与生活负荷在配电上分开,以满足负荷控制需要。
第二十三条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电力二次系统设备应当符合调度机构组织制定的技术体制和接口规范。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的技术体制和接口规范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电网互联双方应当联合进行频率控制、联络线控制、无功电压控制;根据联网后的变化,制定或者修正黑启动方案,修正本网的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按照电网稳定运行需要协商确定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除发生事故或者实行特殊运行方式外,电力系统频率、并网点电压的运行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
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发电机组和其他相关设备运行特性对频率变化的适应能力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电网使用者向电网注入的谐波应当不超过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并入电网运行的电气设备应当能够承受国家标准允许的因谐波和三相不平衡导致的电压波形畸变。
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与电网使用者的设备产权和维护分界点应当根据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确定,并在有关协议中详细划分并网或者互联设备的所有权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接入电网运行的设备调度管辖权,不受设备所有权或者资产管理权等的限制。
第四章电网运行
第三十条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有责任保障电网频率电压稳定和可靠供电;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优化调度,维持电力平衡,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调度机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运行方式。
第三十一条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执行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加强负荷预测,做好长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工作,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第三十三条主网直供用户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其主要接装容量和年用电量预测,按时申报年度、月度用电计划。
第三十四条调度机构应当编制和下达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计划和检修计划。
第三十五条编制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调控目标和市场形成的电力交易计划,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设备能力等因素,并保留必要、合理的备用容量。调度计划应当经过安全校核。
第三十六条水电调度运行应当充分利用水能资源,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水库综合利用方案,确保大坝安全,防止发生洪水漫坝、水淹厂房事故。
水电厂应当及时、准确、可靠地向调度机构传输水库运行相关信息。
实施联合运行的梯级水库群,发电企业应当向调度机构提出优化调度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发电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发电;主网直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用电。
对于不按照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发电的,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停止其并网运行。
对于不按照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用电的,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向其供电。
第三十八条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根据本单位电力设备的健康状况,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检修预安排申请;调度机构应当在检修预安排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健康水平和运行能力,与申请单位协商,统筹兼顾,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
第三十九条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检修计划安排检修工作,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减少非计划停运和事故。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可以提出临时检修申请,调度机构应当及时答复,并在电网运行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安排。
第四十条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提供用于维护电压、频率稳定和电网故障后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的调度由调度机构负责。
第四十一条电网的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调度机构负责电网无功的平衡和调整,必要时制定改进措施,由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组织实施。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电网各级电压的调整、控制和管理。接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等应当按照调度机构确定的电压运行范围进行调节。
第四十二条调度机构在电网出现有功功率不能满足需求、超稳定极限、电力系统故障、持续的频率降低或者电压超下限、备用容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操作。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负荷控制方案在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的指导下实施负荷控制。
第四十三条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必要时,可以根据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通过调整系统运行方式等手段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并按照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调度机构负责电网的高频切机、低频自启动机组容量的管理,统一编制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系统实测。
第四十五条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二次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统计分析、整定配合,按照所在电网的调度管理规程和现场运行管理规程进行。
第四十六条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和完善电网反事故措施、系统黑启动方案、系统应急机制和反事故预案。
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电网稳定运行要求编制反事故预案,并网发电厂应当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责任划分,落实反事故措施。
调度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联合反事故演习,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四十七条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地(市)级以下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电网使用者是指通过电网完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包括发电企业(含自备发电厂)、主网直供用户等。
本规则所称主网直供用户是指与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用户或者通过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用户。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继电保护管理的规程和标准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 继电保护技术规程GB14285-2006 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通内用技术要求 国网容二十九项反措_继电保护期工程 DLT970-2005大型汽轮发电机非正常和特殊运行及维护导则
Ⅲ 对继电保护装置的保护有哪些规定急!!!!!!!
GBT_14285-2006_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doc
DLT995-200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2006年10月实施).doc
DLT_584-20073KV~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pdf
参考这3个规范吧
Ⅳ 什么是继电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谈谈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1、对动作于跳闸的继电保护,在技术上一般应满足四个基本要求:选择性、速动性、灵敏性、可靠性。
(1)可靠性:
指保护该动作时动作,不该动作时不动作,就是既不能误动也不能拒动,确保切除的是故障设备或线路。
(2)灵敏性:
指在设备或线路的被保护范围内发生金属性短路时,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
保证有故障就切除。
指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对故障情况的反应能力。满足灵敏性要求的保护装置应在区内故障时,不论短路点的位置与短路的类型如何,都能灵敏地正确地反应出来。
通常,灵敏性用灵敏系数来衡量,并表示为K1m。
其中故障参数的最小、最大计算值是根据实际可能的最不利运行方式、故障类型和短路点来计算的。
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16》中,对各类保护的灵敏系数K1m的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
(3)选择性:
指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当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才允许由相邻设备、线路的保护或断路器失灵保护切除故障。避免大面积停电。选择性是指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仅将故障元件切除,而使非故障元件仍能正常运行,以尽量缩小停电范围。
选择性就是故障点在区内就动作,区外不动作。当主保护未动作时,由近后备或远后备切除故障,使停电面积最小。因远后备保护比较完善(对保护装置DL、二次回路和直流电源等故障所引起的拒绝动作均起后备作用)且实现简单、经济,应优先采用。
(4)速动性:
指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其目的是提高系统稳定性,减轻故障设备和线路的损坏程度,缩小故障波及范围,提高自动重合闸和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自动投入的效果等。
快速切除故障。提高系统稳定性;减少用户在低电压下的动作时间;减少故障元件的损坏程度,避免故障进一步扩大。
2、继电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以上四个基本要求是设计、配置和维护继电保护的依据,又是分析评价继电保护的基础。这四个基本要求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但往往又存在着矛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电网的结构和用户的性质,辩证地进行统一。
(1)四性的先后顺序:
可靠性、灵敏性、选择性、速动性。
(2)四性的矛盾性:
① 灵敏性和可靠性是相互矛盾的。
如果要满足灵敏性,保护动作定值就不能定的太高。但是保护定植如果太低,保护可能就不可靠。例如过负荷时,在受到扰动时保护就动作了。
② 选择性和速动性是相互矛盾的。
电流保护一般分为三段式保护,其中三段有个配合的问题,靠保护定植的不同和时间的不同来配合。这样就需要靠时间躲避保护区域交叉的问题,例如一段保护时间200ms,二段一般取500ms,当一段失灵的时候要靠二段来动作,500ms的时间无法满足速动性的要求。
(4)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1、继电保护可按以下四种方式分类:
(1)按被保护对象分类,有输电线保护和主设备保护(如发电机、变压器、母线、电抗器、电容器等保护)。
(2)按保护功能分类,有短路故障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前者又可分为主保护、后备保护和辅助保护;后者又可分为过负荷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低频保护、非全相运行保护等。
(3)按保护装置进行比较和运算处理的信号量分类,有模拟式保护和数字式保护。一切机电型、整流型、晶体管型和集成电路型(运算放大器)保护装置,它们直接反映输入信号的连续模拟量,均属模拟式保护;采用微处理机和微型计算机的保护装置,它们反应的是将模拟量经采样和模/数转换后的离散数字量,这是数字式保护。
(4)按保护动作原理分类,有过电流保护、低电压保护、过电压保护、功率方向保护、距离保护、差动保护、纵联保护、瓦斯保护等。
2、一般情况而言,整套继电保护装置由测量元件、逻辑环节和执行输出三部分组成。
(1)测量比较部分:
测量比较部分是测量通过被保护的电气元件的物理参量,并与给定的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给出“是”、“非”性质的一组逻辑信号,从而判断保护装置是否应该启动。
(2)逻辑部分:
逻辑部分使保护装置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判定故障的类型和范围,最后确定是应该使断路器跳闸、发出信号或是否动作及是否延时等,并将对应的指令传给执行输出部分。
(3)执行输出部分:
执行输出部分根据逻辑传过来的指令,最后完成保护装置所承担的任务。如在故障时动作于跳闸,不正常运行时发出信号,而在正常运行时不动作等。
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基本任务是:
(1)自动、迅速、有选择性地将故障元件从电力系统中切除,使故障元件免于继续遭到破坏,保证其他无故障部分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2)反应电气元件的不正常运行状态,并根据运行维护的条件(如有无经常值班人员)而动作于信号,以便值班员及时处理,或由装置自动进行调整,或将那些继续运行就会引起损坏或发展成为事故的电气设备予以切除。此时一般不要求保护迅速动作,而是根据对电力系统及其元件的危害程度规定一定的延时,以免暂短地运行波动造成不必要的动作和干扰而引起的误动。
(3)继电保护装置还可以与电力系统中的其他自动化装置配合,在条件允许时,采取预定措施,缩短事故停电时间,尽快恢复供电,从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Ⅳ 大电网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要求
电网对继电保护的基本要求是可靠性、选择性、快速性、灵敏性,即通常所说的“四性”,这些要求之间,有的相辅相成、有的相互制约,需要对不同的使用条件分别进行协调。
(l) 可靠性:是对继电保护最基本的性能要求,它又可分为可信赖性和安全性2个方面。可信赖性要求继电保护在异常或故障情况下,能准确地完成设计所要求的动作;安全性要求继电保护在非设计所要求动作的所有情况下,能够可靠地不动作。
(2) 选择性:是指在对电网影响可能最小的地方,实现断路器的控制操作,以终止故障或电网事故的发展。如对电力设备的继电保护,当电力设备故障时,要求最靠近故障点的断路器动作断开电网的供电电源,即电力设备继电保护的选择性。选择性除了决定于继电保护装置本身的性能外,还要求满足从电源算起,愈靠近故障点,其继电保护装置的故障启动值愈小,动作时间愈短;而对振荡解列装置,则要求当电网失去同步稳定性时,其所动作的断路器断开点,在解列后两侧电网可以各自安全地同步运行,从而终止振荡等。
(3) 快速性:是指继电保护应以允许的可能最快的速度动作于断路器跳闸,以断开故障或终止异常状态的发展。继电保护快速动作可以减轻故障元件的损坏程度,提高线路故障后自动重合闸的成功率,并特别有利于故障后的电力系统同步运行的稳定性。快速切除线路和母线的短路故障,是提高电力系统暂态稳定的最重要手段。
(4) 灵敏性:是指继电保护对设计规定要求动作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够可靠动作的能力。故障时进入装置的故障量与给定的装置启动值之比,为继电保护的灵敏系数,它是考核继电保护灵敏性的具体指标,在一般的继电保护设计与运行规程中都有具体的规定要求。
Ⅵ 变电站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有相应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来规范,并且南网和国网的规定也不相同。
Ⅶ 倒闸操作时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倒闸操作时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使用原则是:
(1)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一切新设备均应按照DL400-9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规定,配置足够的保护及自动装置。设备送电前,保护及自动装置应齐全,图纸、整定值应正确,传动良好,压板在规定位置。
(2)倒闸操作中或设备停电后,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不必操作保护或断开压板。但在下列情况要特别注意,必须采取措施:
1)倒闸操作将影响某些保护的工作条件,可能引起误动作,则应提前停用。例如电压互感器停电前,低电压保护应先停用。
2)运行方式的变化将破坏某些保护的工作原理,有可能发生误动时,倒闸操作前也必须将这些保护停用。例如当双回线接在不同母线上,且母联断路器断开运行,线路横联差动保护应停用。
3)操作过程中可能诱发某些联动跳闸装置动作时,应预先停用。例如,发电机无励磁倒备用励磁机,应预先把灭磁开关联锁压板断开,以免恢复励磁合灭磁开关时,引起发电机主断路器及厂用变压器跳闸。
(3)设备虽已停电,如该设备的保护动作(包括校验、传动)后,仍会引起运行设备断路器跳闸时,也应将有关保护停用,压板断开。例如,一台断路器控制两台变压器,应将停电变压器的重瓦斯保护压板断开;发电机停机,应将过电流保护跳其它设备(主变压器、母联及分段断路器)的跳闸压板断开。
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原国家电力公司 国电调[2002]138号)
【标题】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颁布日期】2002/03/07
【实施日期】2002/03/0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国电调[2002]138号
【题注】
【正文】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 [2000] 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 《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1.3. 《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涵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也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有关措施,本次重复列出。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1.4. 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2.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2.1. 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发生。
2.2. 各级领导应重视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2.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2.4. 各网、省调度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发供电企业(特别是独立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必须接受调度部门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列入并网调度协议中,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5.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6. 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所有入网运行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配置,从初步设计阶段至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过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
2.7.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8. 调度部门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写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运行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9.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继电保护用高频收发信机的性能,对其动作行为进行录波和分析。充分利用故障录波手段,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从中找出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2.10. 继电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都应充分考虑系统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尽量避免在复杂、多重故障的情况下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同时还应考虑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对继电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当遇到电网结构变化复杂、整定计算不能满足系统要求而保护装置又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的情况下,线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1)线路纵联保护必须投入。
2)没有振荡问题的线路,要求距离保护的一、二段不经振荡闭锁控制。
3)提高保护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设备及接口设备等)的可靠性。
4)宜设置不经任何闭锁的、长延时的线路后备保护。
5)在受端系统的关键枢纽变电所,当继电保护整定困难时,在尽量避免损失负荷的前提下,设置必要的解列点。当灵敏性与选择性难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侧重防止保护拒动,并备案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2.11. 应重视发电厂的继电保护配置和整定计算,特别是与系统运行关系密切的保护,应认真校核这些保护与系统保护的配合关系。各发电公司(厂)应根据《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的规定,定期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
2.12. 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护装置拒动而导致系统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时又可大大减少由于保护装置异常、检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设备停运现象,但继电保护的双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护误动的机率。因此,在考虑保护双重化配置时,应选用安全性高的继电保护装置,并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注意做到:
1)双重化配置的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
2)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迭,避免死区。
3)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还应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运行中的一套保护因异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检修时,应不影响另一套保护正常运行。
4)为与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相适应,应优先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3. 线路保护
3.1.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联络线,不允许无快速保护运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 应积极推广使用光纤通道做为纵联保护的通道方式。
3.3.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微机型线路保护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除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外,并注意:
1)两套保护装置应完整、独立,安装在各自的柜内,每套保护装置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和就地判别装置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 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保护
4.1. 母线差动保护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母线差动保护一旦投入运行后,就很难有全面停电的机会进行检验。因此,对母线差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保证母线差动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2. 为确保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母线不至失去保护、防止母线差动保护拒动而危及系统稳定和事故扩大,必要时在500千伏母线以及重要变电站、发电厂的220千伏母线采用双重化保护配置。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每条母线采用两套完整、独立的母线差动保护,并安装在各自的柜内。两套母线差动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2)对于3/2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如有必要按双重化配置母差保护,每条母线均应配置两套完整、独立的母差保护。进行母差保护校验工作时,应保证每条母线至少保留一套母差保护运行。
3)用于母线差动保护的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应充分考虑母线差动保护所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合理分配,对确无办法解决的保护动作死区,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起动失灵和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
4.3. 采用相位比较原理的母线差动保护在用于双母线时,必须增设两母线相继发生故障时能可靠切除后一组故障母线的保护回路。
4.4. 对空母线充电时,固定连接式和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线差动保护应退出运行。
4.5. 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宜配置独立的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充电保护。该保护应具备可瞬时跳闸和延时跳闸的回路。
4.6. 断路器失灵保护按一套配置。断路器失灵保护二次回路牵涉面广、依赖性高,投运后很难有机会利用整组试验的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因此,对断路器失灵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保证断路器失灵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7. 做好电气量保护与非电气量保护出口继电器分开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作为断路器失灵保护的起动量,并要求断路器失灵保护的相电流判别元件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均不应大于20毫秒。
4.8. 用于双母线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其母差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接点应分别串接在各断路器的跳闸回路中,不得共用。
5. 变压器保护
5.1.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主变压器应采用两套完整、独立并且是安装在各自柜内的保护装置。每套保护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主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5.2. 要完善防止变压器低阻抗保护在电压二次回路失压、断线闭锁以及切换过程交流和直流失压等异常情况下误动的有效措施。
5.3. 变压器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同时应根据变压器的过励磁特性曲线进行整定计算,。
5.4. 为解决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因保护灵敏度不足而不能投运的问题,对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保护动作”和“断路器合闸位置”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一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回路,。
2)同时再采用“相电流”、“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 “断路器合闸位置”两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二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中央信号。
3)采用主变保护中由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元件”(或逻辑)动作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元件,当采用微机变压器保护时,应具备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动作” 信号输出的空接点。
5.5. 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应防水、防油渗漏、密封性好。气体继电器由中间端子箱的引出电缆应直接不允许经过渡端子接入保护柜。
6. 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
6.1. 大型机组、重要电厂的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对系统和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的原理构成复杂,牵涉面广,且与机、炉和热控等专业联系密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也难以处理。因此,有关设计、制造单位和发电厂及其调度部门应针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一次结构和继电保护的配置与二次接线方案,对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消除隐患。
6.2. 各发电公司(厂)在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时应遵循《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并注意以下原则:
1)在整定计算大型机组高频、低频、过压和欠压保护时应分别根据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后的不同运行工况和制造厂提供的发电机组的性能、特性曲线进行。同时还需注意与汽轮机超速保护,和励磁系统过压、欠压以及过励、低励保护的整定配合关系。
2)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的过励磁保护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并按电压调节器过励限制首先动作,其次是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动作,然后再是发电机转子过负荷动作的阶梯关系进行。
3)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时必须根据发电机在带不同负荷的运行工况下实测基波零序基波电压和发电机中性点侧零序三次谐波电压的有效值数据进行。
4)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负序电流保护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对称过负荷和负序电流的A值进行。
5)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的差动保护时,在保护正确、可靠动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过于灵敏,以避免不正确动作。
6.3. 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保护。大型发电机组和重要发电厂的启动变保护宜采用保护双重化配置。在双重化配置中除了遵循2.11的要求外,还应注意做到:
1)每套保护均应含完整的差动及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动作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2)发电机变压器组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出口跳闸回路应完全独立,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发电机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双跳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6.4. 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整定计算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
6.5. 认真分析和研究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动作行为,共同做好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选型工作。要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系统单相故障发展为两相故障时,失步继电器的不正确动作行为。设计、制造单位应将有关这些问题的计算、研究资料提供给发电厂有关部门和调度单位备案。发电机在进相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和校核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测量原理、整定范围和动作特性。在发电机进相运行的上限工况时,防止发电机的失步、失磁保护装置不正确跳闸。
6.6. 发电机失步保护在发电机变压器组以外发生故障时不应误动作,只有测量到失步振荡中心位于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并对其安全构成威胁时,才作用于跳闸。跳闸时应尽量避免断路器在两侧电势角在180度时开断。
6.7. 发电机失磁保护应能正确区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时还应配置振荡闭锁元件,防止系统振荡时发电机失磁保护不正确动作。
6.8.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投入跳闸,但必须将基波零序基波段保护与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的出口分开,基波零序基波段保护投跳闸,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宜投信号。
6.9. 在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出现非全相运行时,首先应采取发电机降出力措施,然后由经快速返回的“负序或零序电流元件”闭锁的“断路器非全相判别元件”,以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一时限,启动独立的跳闸回路重跳本断路器一次,并发出“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的动作信号。若此时断路器故障仍然存在,可采用以下措施:
1)以“零序或负序电流”任何一个元件动作、“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和“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通过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二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并发出告警信号,
2)同时经“零序或负序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以及三个相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的“或逻辑”,与“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动作后,经由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三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断路器失灵保护启动的信号”。
6.10. 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气体保护、低阻抗保护应参照变压器气体保护和低阻抗保护的技术要求。
6.11.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应要求发电机制造厂提供装设发电机横差保护的条件,优先考虑配置横差保护并要求该保护中的三次谐波滤过比应大于30。
6.12.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
6.13.重视与加强发电厂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与管理工作,杜绝因厂用系统保护不正确动作,扩大事故范围。
7. 二次回路与抗干扰
7.1. 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中有关保护及二次回路抗干扰的规定,提高保护抗干扰能力。
7.2. 应认真对各项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尚未执行的要制定出计划时间表。
7.3. 应按《高压线路继电保护装置的“四统一”设计的技术原则》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中关于二次回路、保护电压二次回路切换的有关要求,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认真检查二次回路,做好整组试验。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防止二次寄生回路的形成。
7.4. 应选用具有良好抗干扰性能的、并符合电力行业电磁兼容及相关的抗干扰技术标准的继电保护装置。
7.5. 应重视接地网可靠性对继电保护装置与接地网的可靠连接安全运行关系的研究。继续做好开关站至继电保护室敷设100平方毫米铜导线、以及在继电保护室内敷设接地铜排网的反事故措施,接地铜排网应一点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保护装置不能采用通过槽钢接地的接地方式。发电厂的元件继电保护室亦应尽快完成铜排接地网反事故措施。
7.6. 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以及收发信机的厂、站接地电阻应符合GB/T 2887-1989和GB 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技术条件所规定不大于 0.5欧姆的要求,上述设备的机箱应构成良好电磁屏蔽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7.7. 在实施抗干扰措施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规定。既要保证抗干扰措施的效果,同时也要防止损坏设备。
7.8. 对经长电缆跳闸的回路,要采取防止长电缆分布电容影响和防止出口继电器误动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电缆分开布置、增加出口继电器动作功率,或通过光纤跳闸通道传送跳闸信号等措施。
7.9. 应注意校核继电保护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冗余度,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7.10. 应加强对保护信息远传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远程修改微机保护的软件、整定值和配置文件。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干扰经由微机保护的通讯接口侵入,导致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
7.11. 在发电机厂房内的保护、控制二次回路均应使用屏蔽电缆,电缆屏蔽层的两侧应可靠接地。用于定子接地保护的发电机中性点电压互感器二次侧接地点应在定子接地保护柜内一点接地。
7.12. 新建和扩建工程宜选用具有多次级的电流互感器,优先选用贯穿(倒置)式电流互感器。
7.13. 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而扩大事故,应注意做到:
1)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熔断器时,直流熔断器应分级配置,逐级配合。
2)直流总输出回路装设熔断器,直流分路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熔断器与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3)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上、下级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4)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或小空气开关失灵而扩大事故,对运行中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应定期检查,严禁质量不合格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投入运行。
7.14. 宜使用具有切断直流负载能力的、不带热保护的小空气开关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断器,小空气开关的额定工作电流应按最大动态负荷电流(即保护三相同时动作、跳闸和收发信机在满功率发信的状态下)的1.5~2.0倍选用。
8. 运行与检修
8.1. 进一步规范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在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行为,及时编制、修订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和典型操作票,在检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通过有秩序的工作和严格的技术监督,杜绝继电保护人员因人为责任造成的“误碰、误整定、误接线”事故。
8.2. 各发、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继电保护安装、调试与定期检验的工艺流程和二次回路验收条例(大纲),保证继电保护安装、调试与检验的质量符合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8.3. 应加强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重要保护的运行维护,各厂、局必须十分重视快速主保护的备品备件管理和消缺工作。应将备品备件的配备,以及母差等快速主保护因缺陷超时停役纳入技术监督的工作考核之中。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重要保护的运行时间应不低于规定时间。
8.4. 认真做好微机保护及保护信息管理机等设备软件版本的管理工作,特别注重计算机安全问题,防止因各类计算机病毒危及设备而造成微机保护不正确动作和误整定、误试验等。
8.5. 应加强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的检验、管理与防病毒工作,防止因试验设备性能、特性不良而引起对保护装置的误整定、误试验。
8.6. 为防止线路架空地线间隙放电干扰高频通道运行,要求有高频保护线路的原有绝缘地线均应改为直接接地运行,同时也要重视接地点的维护检查,防止产生放电干扰。
8.7. 继电保护专业要与通信专业密切配合,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8.8. 要建立与完善阻波器、结合滤波器等高频通道加工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落实责任制,消除检修管理的死区。
8.9. 结合技术监督检查、检修和运行维护工作,检查本单位继电保护接地系统和抗干扰措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10. 在电压切换和电压闭锁回路、断路器失灵保护、母线差动保护、远跳、远切、联切回路以及“和电流”等接线方式有关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以及一个半断路器接线等主设备检修而相邻断路器仍需运行时,应特别认真做好安全隔离措施。
8.11. 结合变压器检修工作,应认真校验气体继电器的整定动作情况。对大型变压器应配备经校验性能良好、整定正确的气体继电器作为备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8.12. 所有的差动保护(母线、变压器、发电机的纵、横差等)在投入运行前,除测定相回路和差回路外,还必须测量各中性线的不平衡电流、电压,以保证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8.13. 母线差动保护停用时,应避免母线倒闸操作。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应充分考虑异常气象条件的影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检修作业程序,尽可能缩短母线差动保护的检修时间。
8.14. 双母线中阻抗比率制动式母线差动保护在带负荷试验时,不宜采用一次系统来验证辅助变流器二次切换回路正确性。辅助变流器二次回路正确性检验宜在母线差动保护整组试验阶段完成。
8.15. 新投产的线路、母线和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等保护应认真编写启动方案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做好事故预想,并采取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设备启动正常后应及时恢复为正常运行方式,确保电网故障能可靠切除。
8.16. 检修设备在投运前,应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有无电压二次回路短路、电流二次回路开路和不符合运行要求的接地点的现象。
8.17. 在一次设备进行操作或检修时,应采取防止距离保护失压,以及变压器差动保护和低阻抗保护误动的有效措施。
8.18. 在运行线路、母线、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保护上进行定值修改前,应认真考虑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想和防范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现场设备的安全性。
Ⅸ 电力变压器设施需要经常检修什么
变压器在运行中除经常维护外,还要定期检修。定期检修分小修和大修两种。小修每年应安排在雷雨季节和负荷高峰期以前进行,其主要检修项目如下:
1)用1000V或2500V绝缘电阻表测量一、二次绕组之间及一、二次绕组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用接地摇表测量变压器的接地电阻是否合格。
2)检查引出线接头是否合格,若有接触不良或接点腐蚀,应进行修理。
3)检查瓷套管有无裂痕和放电痕迹,并清扫积污。
4)清扫油箱、散热器,必要时应铲锈涂漆。
5)检查变压器是否漏油、渗油,油位是否合适,并打开储油柜下面的放油阀放掉油污,如缺油应及时补充。
6)用电桥或万用表测量绕组的直流电阻,检查一、二次回路是否接触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