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治超临时应急汽车超重检测秤是什么
STW-18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治超临时应急汽车超重检测秤是按照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安装货车称重劝返设施实施方案的要求,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设施等,作为收费站联网管理和计重收费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检测数据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通行货车实施劝返的重要依据。对于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交警部门。
2. 怎么过高速公路地磅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地磅是轴重秤,分段计量累计总重的,这种轴重秤的误差比较大,一般速度越快开上去,误差越大。所以最好是降低速度,匀速开上去,这样误差会小一点,显示出来的车辆重量也会小一些。
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是国家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延长公路、桥梁使用年限,营造道路运输公平环境;
同时也是国务院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超限超载的货车彻底实现中途不停车,有效提升通行效率。
(2)收费站超高检测装置扩展阅读
我省启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后,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发放告知单,要求其在就近的收费站驶离和自行卸载,对不听劝阻、扰乱收费广场交通秩序的和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查处;
自2020年1月1日起,严格落实“货车必检,超限禁入”的要求,全面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被纳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对收费站入口称重、出口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由执法人员就近引导至治超站点接受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按照“一站一策”原则分类组织实施,根据高速公路收费站货车流量、超限超载货车流量及驳载场地等情况,对重要路段收费站采取“一路三方”24小时联合驻勤;
完善引导标志标线,在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广场等处,设置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提醒标志及货车检测车道引导标志。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视情随机开展督查暗访,加强出口倒查和责任追究,定期开展评估、考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知识竟赛
公路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所称公路,包括( )。
A.公路桥梁 B.公路隧道
C.公路渡口 D.公路附属设施
2、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 )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A.限载 B.限高 C.限宽 D.限长
3、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以及专用( )等。
A.建筑物 B.公路绿化 C.构造物 D.公路排水
4、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 )。
A.国道 B.省道 C.县道 D.乡道
5、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 )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A.行驶速度 B.行驶路线 C.停放 D.方向
6、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 )、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A.合理布局 B.确保质量
C.保障畅通 D.保护环境
7、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等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及其桥梁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前,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经哪一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A.跨省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必要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B.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C.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内运输的,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D.在县(市)区内运输的,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公路附属设施。
A.损坏; B.擅自移动; C.涂改; D.搬迁
9、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可以依法收取( )。
A.养路费 B.车辆购置税
C.车船使用税 D.车辆通行费
10、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和公路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的( )工作。
A.建设 B.养护 C.维修 D.管理
11、为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和畅通,公路法律法规规定在公路两侧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与国道、省道的距离不得少于( )米,与县道、乡道的距离不得少于( )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A.10 B.20 C.50 D.100
12、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 )。
A.公路用地 B.公路边沟
C.公路附属设施 D.公路边坡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 )和( )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A.检举 B.查处 C.控告 D.揭露
14、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 )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A.荒山 B.荒地 C.河滩 D滩涂
15、机动车辆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 )。违法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 )的罚款。
A.教练场地 B.试车场地
C.1万元以上 D.5千元以下
16、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 )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的程度给予补偿。
A.履带车 B.挖掘机 C.铁轮车 D.推土机
17、为以后公路拓宽留有空地,节约公路建设费用,公路法律法规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多少距离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
A.国道不少于20米 B.省道不少于15米
C.县道不少于10米 D.乡道不少于5米
18、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 )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A.公路建筑控制 B.车辆维修场所
C.车辆停放场所 D.车辆所属单位
19、《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 )的公路用地。
A.10米 B.5米 C.2米 D.1米
20、车辆通过公路收费站时,应当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 )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到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A.一至二 B.二至五 C.三至八 D.五至十
21、为确保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口的安全,公路法律法规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A.100米 B.200米 C.400米 D.500米
22、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 )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A.当地机关 B.团体
C.企事业单位 D.城乡居民
23、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 )以下的罚款。
A.一千元 B.一万元 C.三万元 D.五万元
24、在公路上从事下列哪些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
A.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
B.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C.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
D.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 )正式施行。
A.1998年1月1日 B.1999年1月1日
C.2000年1月1日 D.2001年1月1日
26、公路法律法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设置( )标志,并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
A.限高 B.限长 C.限宽 D.限载
27、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A.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B.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
C.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废弃物、抛洒或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其他障碍
D.在公路上洗车、设点修车、打场晒粮、圈养牲畜
28、车辆通行收费站应当在站区醒目处公布收费批准机关,主管部门、( )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并依法接受监督。
A.收费单位 B.收费标准
C.收费年限 D.收费用途
29、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和处理,并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按照公路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5万元
30、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并下达《责令停驶通知书》,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 )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31、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 )的要求。
A.保护环境 B.保护文物古迹
C.保护耕地 D.防止水土流失
32、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应当报经哪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A.省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
33、经批准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征地红线内及建筑控制区(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否则,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A.新建 B.改建 C.扩建 D.装修
34、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 )以下罚款。
A.5000元 B.1万 C.1.5万 D.2万
35、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发放了《通行证》,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或超限车辆型号、运载物品与《通行证》不一致的,路政执法人员查处后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以下的罚款。
A.5000元 B.1万元 C.2万元 D.3万元
36、在公路上不得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提请当地( )予以取缔。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3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依法承担责任。
A.当事人 B.当地政府
C.批准机关 D.公路管理机构
38、因修建( )水利设施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A.铁路 B.机场 C.电站 D.通信设施
39、为保护公路、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 )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A.时间 D.路线 C.方向 D.时速
40、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 )以下的罚款。
A.1万元 B.2万元 C.4万元 D.5万元
题号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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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姓 名
邮 编
公路法律法规竞赛答题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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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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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联系电话
题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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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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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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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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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身份证号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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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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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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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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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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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过收费站怎样跳磅
不要跳磅的好,捉到有处罚的。
依据法律法规,在各收费站入口对黑名单车辆进行拦截,不允许其驶入高速公路,只有当黑名单车辆到管理处补缴了偷逃的通行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出书面保证后,才能在黑名单车库中消除该车记录,允许该车正常行驶高速公路。
(4)收费站超高检测装置扩展阅读:
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统筹本区域路网结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分布、执法力量部署,提高执法效能;加快推广应用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超限检测和货运源头单位称重、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从源头减少不规范执法行为。
5.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第七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一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由省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的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 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八条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第十九条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使用的检测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
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承运人应当在十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的政府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的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 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负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滥权、玩忽职守、徇私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6.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养护作业车辆,并服从现场交通警察、工作人员指挥。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养护规范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 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高速公路经营者所有。
第十一条 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应当在建成后移交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公告牌,主要内容包括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收费道口,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和要求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智能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收取的通行费应当全部上解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拆分结算,定期公布收费结算信息。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结算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入口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出口交回通行凭证,并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违法折返,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驾驶人应当按照从驶出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所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通行凭证损坏、遗失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通行凭证工本费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代收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出具不合法或者无效的票据;
(四)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驾驶人行驶高速公路,在交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妨碍通行秩序的行为:
(一)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
(二)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
(三)妨碍计重器具正常计重;
(四)冲闯收费站;
(五)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六)其他故意妨碍通行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通行费的,要求其补交通行费,对拒不补交并造成收费通道拥堵的,可以将其车辆强行移离;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的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经营者在补交通行费前有权拒绝其通行。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交通状况、气象信息、安全注意事项、施工作业、收费标准等有关服务信息。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供路网运行、收费、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照明、通风、监控、国防和人民防空等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标准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服务区经营者执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卫生、环保、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无障碍设施、路况信息服务、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
(二)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
(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本设施。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保持服务区的安全、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确需关闭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的路政执法人员和装备应当与高速公路的车流量、通行里程相适应。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经营性高速公路派出路政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高速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可以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设置非公路标志、更新采伐护路林。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从事涉路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兜售商品;
(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
(四)设置障碍、放养牲畜;
(五)除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在高速公路装卸货物;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依法设置的标桩、界桩;不得焚烧秸杆、垃圾等。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高速公路标志、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调查取证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用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行驶的,承运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申请书;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以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超限运输许可时,需要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及修复损坏部分的,其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超限运输的,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未经许可,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行驶。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检测装置,派驻路政执法人员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执法检查。
省界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协助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出现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布有关路况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间断放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并派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交通管制措施解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无法正常通行时,机动车应当依次停车排队等候,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占用应急通道,影响高速公路救援车辆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
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停车、上下人员。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
第四十一条 除高速公路路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和养护人员养护作业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和逗留,不得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处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启中央分隔带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款规定情形消除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中央分隔带。
第四十二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应当按照标志、标线行驶,减速慢行,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
禁止在收费站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一百米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管理、服务和交纳车辆通行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经评估论证需要整改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互相通报,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持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直至恢复交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受损设施的恢复和路面污染物以及障碍物的清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应当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涉路案件涉及交通事故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车辆清障救援遵循就近、安全和便捷的原则。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清障施救服务单位、项目和价格等信息,并对清障救援服务进行监督。
清障救援收费项目包括转运货物、拖车和吊装,其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上解通行费,影响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统一结算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上解;逾期不上解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擅自移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标桩、界桩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涉路施工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责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拒绝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的;
(二)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事业单位和依法取得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企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7. 高速收费站的EFC是什么意思
高速收费站的EFC和信用卡刷卡类似,安装了ETC的车辆开过ETC车道时检测装置会自动扫描并自动付费,不用着急手动付费,直接开过去就行了
8. 海龙收费站能下高速吗
不可以。重庆行驶至遵义方向车辆,在沿途设置海龙屯收费站封闭检测告示牌,可选择遵义北收费站下站,在收费站匝道封闭检测期间,对收费硬件不造成任何影响。
9. 福清市海口镇旧房改造,距离桥梁50米内可以审批吗
主要是各地的地方性法规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本条例规定检查、制止破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公路标志、标线。
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二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边沟外缘50米,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外缘20米,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中途不得装卸货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五)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
(六)运输易抛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时,应当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并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执行路政管理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