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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工作内容

发布时间:2023-01-04 08:51:42

⑴ 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定额中,系统调试中的系统装置包括哪些设备

出入口系统调试 (门以内) 2

工作内容:
工作准备、指标测试、功能测试等全部操作过程.
一、调试前的准备:

1 按规范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路或短路等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2 按正式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3 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

二、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要求:
1、 先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
2、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
1) 按《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系统设备如读卡机、控制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 对各种读卡机在使用不同类型的卡(如通用卡、定时卡、失效卡、黑名单卡、加密卡、防劫持卡等)时,调试其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与处理功能。
3) 按设计要求,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或集成功能。
4) 对采用各种生物识别技术装置(如指纹、掌形、视网膜、声控及其复合技术)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按系统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进行。
5)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次有效的进入,系统应储存进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对非有效进入及胁迫进入应有异地报警功能;。
2 检查系统的响应时间及事件记录功能,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与考勤、计费及目标引导(车库)等一卡通联合设置时,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或集成功能。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间的联动功能,联动和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检查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网接口,接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根据调试纪录,按规范要求如实填写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系统才能进入试运行。

⑵ 火灾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系统安装与调试

1、资料准备:应向资料管理人员详细了解工程系统配置情况(包含系统图,平面图,使用说明书,业主或施工方对工程的要求、要点等)。
2、根据系统设计图纸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调试中应用到的表格及工具备件等,如万用表、接线工具及编码器、螺丝刀、尖嘴钳、斜口钳、终端电阻等。4、对系统进行自检及了解工程施工情况:
①根据系统设计图纸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果系统设计图纸有出入,应告知对方作相应处理。
②了解现场安装设备控制箱能否按要求与我们的报警联动系统连接,如达不到要求,应及时告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了解消火栓按钮灯是采用发光二极管还是白枳灯,了解现场有没有大电流工作的设备,如正压送风阀、电动防火阀、分离脱扣等,计算出点灯所需电流,如主机电源供应不了,则应通知工程方需外加电源。
③对消防报警主机,广播通讯柜、CRT等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如在单机检查时,发现设备不正常,应分析清楚原因并及时解决。
④检测系统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和系统接地是否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地绝缘电阻不小于20兆欧,使用工作接地时地线对地电阻不能大于4欧姆,使用联合接地时地线对地电阻不能大于1欧姆。
⑤检查系统线路,对错线、开路、短路、接地等进行处理。⑥连接好交流供电电源,测量电压范围不应超出220V+10%-15%,接好备用蓄电池,做好开机调试的最后准备工作。 1、按系统设计图纸(平面图或系统图)对安装的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各种模块(输入、输出模块)进行编码,如果图纸上没有探测器和各种模块的编号,调试人员应配合施工方将探测器和各种模块的实际地址编码准确地标明在图纸上。
2、据编完地址码的信号线路、控制器对应的回路、探测器和各种模块的编号,整理出地址编码表,并根据地址编码表和系统消防设备的控制要求(消防规范)进行显示信息、系统信息、联动关系编程。联动关系方案由消防安装公司提供。如果联动关系方案不符合消防规范必须要求施工方签字确认(例如要求烟感报警联动水泵等)。联动逻辑关系编辑的一般要求:
(1)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动作启动本层或上下层控制警铃或声光警报器的输出模块接通警铃或声光报警器电源。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流指示器动作信号启动本层控制警铃或声光报警器的输出模块接通警铃或声光报警器电源。压力开关动作信号启动喷淋泵。或水流指示器动作信号启动喷淋泵。或水流指示器动作信号和压力开关动作信号复合启动喷淋泵。(具体联动要求根据各地方情况而定)
(3)、正压送风系统:机械正压送风系统的联动关系如下:探测器报警信号或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打开正压送风口正压送风口打开信号启动正压送风机。正压送风口的开启数量可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1)防烟楼梯间的正压送风口的开启应使整个楼梯间全部开启,使整个楼梯间形成均匀的正压;
2)前室内的正压送风口的开启应按照人员疏散顺序开启,即开启报警层和报警层上下两层的正压送风口。
(4)、排烟系统的联动逻辑关系:排烟分区内的探测器报警信号或排烟分区内的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启动该排烟分区的排烟口(打开)排烟口打开信号启动相对应排烟分区内的排烟风机(或启动排烟风机高速)。排烟风机入口处排烟防火阀(280℃)的关闭信号停止相关部位的排烟风机。
(5)、防火卷帘门联动逻辑关系如下:
1)只作为防火分割用的防火卷帘门可以不做两步降落,只做一步降落。探测器报警信号或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启动本防火区四周的防火卷帘门下降并下降到底。
2)用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应分两步下降,其联动关系如下:安装在防火卷帘门两侧的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启动防火卷帘门一步下降,防火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后停止,当安装在防火卷帘门两侧的感温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启动防火卷帘门再次下降降落到底。
(6)、火灾警报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联动:火灾警报装置在高层建筑中主要是指警铃或声光报警器,设有自动开启的声光报警器,其开启顺序和火灾事故广播的开启顺序相同。在自动报警系统中联动开启警铃或声光报警器和火灾事故广播的联动关系如下: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或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启动控制警铃或声光报警器、火灾事故广播的输出模块接通警铃或声光报警器电源、接通火灾事故广播线路。高层建筑中火灾警报和火灾事故广播的开启顺序如下:
1)当2层及2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时,宜先接通火灾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当首层发生火灾时,宜先接通本层、2层及地下各层;
3)当地下室发生火灾时,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7)、消防电梯的联动关系如下:手动报警按钮与探测器报警信号启动消防电梯迫降输出模块动作消防电梯迫降至首层并向消防控制室返回信号。消防电梯迫降最好的方式应在消防控制室内手动迫降。
(8)、非消防电源切换:非消防电源切换联动逻辑关系如下:手动报警按钮与探测器报警启动非消防电源切换输出模块动作该模块启动断路器(空气开关)脱扣机构使中断器(空气开关)跳闸切断非消防电源。非消防电源的切除最好的方式应在消防控制室内手动切除。
3、用万用表对安装了探测器及各种模块(手报、监视、控制模块)的信号总线进行检查,初步判定线路没有短路、接地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对于模块电源线,必须在用万用表测量无短路、接地,同时保证现场接线端全部接好,没有裸露的线头的情况下才能加电。对于多线联动控制柜,因跟现场设备控制柜连接的线路较多,应按对线路的要求进行检查,现场应加的终端(终端负载、电阻、二极管等)应接好,同时应对接好的每一根线在控制柜端用万用表测量无误后才能接入控制柜,严格检查接线端没有接在强电线路上,严禁先把控制线接入控制柜主机,然后再接现场设备端的线。
4、将编完地址码的信号线路准确地接入控制器,并对线路作好明显标记。对线路故障、探测器故障、模块故障等逐一进行排除。
5、排除故障时可以通过主机上的单点测试功能来检测探测器或模块和主机的通讯情况,信号回路有无干扰信号等。
6、对探测器逐一进行吹烟报警试验,对于不报警和误报警的,要及时更换并重新试验,同时验证探测器对应的显示关系是否正确,若出现错误,通过现场编程进行调整。
7、按联动控制要求对控制模块和控制程序进行模拟试验,直至系统全部正常为止。
(1)、手动启动每个受控的消防联动设备,如:消防广播、消防警铃、正压风口、正压风机、排烟阀、排烟风机、消防泵、喷淋泵、消防电梯迫降、非消防电源切断、事故照明等,并查看每个受控设备的反馈信号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则须进行改正。如果设备启动不了,可能原因为:编程不正确或编码对应关系不正确;24V电源未接通;设备控制箱不在自动状态;设备控制箱没有送电。
(2)、将控制器设置为自动状态,对探测器进行加烟报警,检查受控设备的联动是否符合联动控制要求。注意事项:
a.建立良好的同客户的合作关系,高效.及时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b.妥善、明确、有原则的处理好调试工程中非公司供应的产品介入的问题。c.委婉、客气、耐心的指导客户解决调试中的技术难题,及时圆满的完成调试任务。 1、系统模拟报警、模拟联动试验完毕后,应对系统通电运行,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准备验收。系统调试工程师完成调试工作交付用户运行使用前,需整理系统有关资料交付用户和公司存档,供日后系统维护使用。通常要求整理和存档的资料应包括:
a.消防系统竣工图:系统图、标有探测器和各种模块编码的各楼层平面图。
b.系统配置情况:系统的回路数、各个回路的编码地址数量、楼层显示盘的分布情况及显示范围。
c.系统显示对应关系:各个编码地址与实际地址的对应关系、各个编码地址的设备类型。d.系统联动逻辑关系:系统的消防设备的分布及动作逻辑关系。
2、调试后的工程在进入运行其间要不间断进行监视工作。
3、作好用户维护人员、值班人员的培训工作

⑶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系统调试应包括哪些内容

信号阀、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水力警铃等

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验收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二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糟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人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人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螺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多束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火灾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本规范4.1.2中,一至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导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应小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不同区域抽验)。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未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2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实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
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者,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统运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操作规程;
3.值班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见附录三、附录四)。
二、每季度应检测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度登记表(见附录五)。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一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见附录五)。
1.每年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应试验一次;
2.进行4.3.2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⑸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检测的主要项目及比例

消防设施各系统检测工作程序
时间:2003-6-6 18:00:42
作者:

一、说 明:

1. 工程共分三大系统检测:

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调试单位各派一人配合检测)

②自动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施工单位各派一人配合检测)

③防排烟系统(包括通风、空调,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分隔)

2. 检测分三大阶段:

①第一阶段:单项检测

②第二阶段:联动检测

③第三阶段:全面复测

3. 整个检测工作中需委托单位指定一人为联系、协调等

二、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一阶段:

①系统布线、消防控制室检测

②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逐个检测

③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功能检测

第二阶段:

①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声光报警器、消防电梯逐个远程通断检测

②依据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整体联动检测

第三阶段:对上述二阶段检测中的建议整改项目逐条进行复测

消防给水系统:

第一阶段:

①水泵房、室外消防管网、室内消防管网及附属设备检测

②每层末端放水装置放水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检测,湿式报警阀功能检测

③消火栓按钮逐个报警功能检测,动压及静压测试

第二阶段:①消火栓泵、喷淋泵的联动试验

第三阶段:对上述二个阶段检测中建议整改的项目,逐条进行复测

防排烟系统:

第一阶段:

①防火阀、送风阀、排烟阀逐个手动试验检测

②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就地启、停检测

③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防火分隔设施检测

第二阶段:

①空调新风机或非消防电源切断试验检测

②远程打开、关闭,防火阀、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

③防火卷帘门的联动检测

第三阶段:对上述二阶段检测中建议整改的项目逐条进行复测

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需要做哪些资料

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d的要求填写。
2.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⑺ 智能报警系统实训装置是怎样的工作原理

西元智能报警系统实训装置,产品使用实际工程中常用的各种探测器和报警方法,代表了智能报警行业的先进技术和产品,是智能化实训室建设中的必备产品。 产品主要功能有设备认知和原理学习实训,双鉴探测器的安装和调试实训,红外探测器的安装和调试实训,红外对射探测器的安装和调试实训,脚翘式紧急开关的安装和调试实训,手动紧急按钮的安装和调试实训,高音警号的安装和调试实训,智能报警主机的安装和调试实训。 1)报警主机:报警主机是用物理方法或电子技术,自动探测发生在布防监测区域内的侵入行为,产生报警信号,并提示值班人员发生报警的区域部位,显示可能采取对策的系统。报警主机是报警系统的“中枢”部分,处理探测器的信号,并且通过键盘等设备提供布撤防操作来控制报警系统。在报警时可以提供声/光提示,同时还可以通过电话线将警情传送到报警中心。 2)双鉴探测器:为了克服单一技术探测器的缺陷,通常将2种不同技术原理的探测器整合在一起,只有当2种探测技术的传感器都探测到异常信息时才报警的探测器称为双鉴探测器。市面上常见的双鉴探测器以微波+被动红外居多,另外还有红外+空气压力探测器和音频+空气压力的探测器等产品。双鉴探测器的外形 3)红外探测器:其传感器包含两个互相串联或并联的热释电元。制成的两个电极化方向正好相反,环境背景辐射对两个热释电元几乎具有相同的作用,使其产生释电效应相互抵消,于是探测器无信号输出,一旦入侵人员进入探测区域内,人体红外辐射通过部分镜而聚焦,从而被热释电元接收,但是由于两片热释电元接收到的热量不同,热释电也不同,不能抵消,经信号处理而报警 4)红外对射探测器:利用光束遮断方式的探测器。当有人横跨过监控防护区时,遮断不可见的红外线光束而引发警报。常用于室外围墙报警,它总是成对使用:一个发射,一个接收。发射机发出一束或多束人眼无法看到的红外光,形成警戒线,有物体通过,光线被遮挡,接收机信号发生变化,放大处理后报警。红外对射探头要选择合适的响应时间:太短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干扰,如小鸟飞过,小动物穿过等;太长会发生漏报。通常以10米/秒的速度来确定最短遮光时间。若人的宽度为20厘米,则最短遮断时间为20毫秒。大于20毫秒报警,小于20毫秒不报警。 5)脚挑式紧急开关:在紧急的情况下用脚可以触动开关实施报警。 6)手动紧急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在紧急的情况下用手可以触动开关实施报警。

⑻ 在电气消防中什么是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

GYJS-2抗干扰介质损耗测试仪

本仪器是一种先进的测量介质损耗(tgδ)和电容容量(Cx)的仪器,用于工频高压下,测量各种绝缘材料、绝缘套管、电力电缆、电容器、互感器、变压器等高压设备的介质损耗(tgδ)和电容容量(Cx)。它淘汰了QSI高压电桥,具有操作简单、中文显示、打印、使用方便、无需换算、自带高压,抗干扰能力强, 测试时间短等优点另外,本仪器针对电容式电压互感器CVT试验困难的特点,增设了外接法测试,外接标准电容器、调压器,使得测试非常简单可靠,是我厂的第三代智能化介质损耗测试仪。
智能化抗干扰介质损耗测试仪测量线路包括一路标准回路和一路测试回路:

1、标准回路由内置高压稳定度标准电容器与标准电阻网络组成,由计算机实时采集标准回路电流与测试回路的电流幅值及其相位差,并由之算出被测试品电容容值(CX)和其介质损耗(tgδ)。
2、数据采集电路全部采用高压稳定器件,采集板和采集计算机被铁盒完全浮空屏蔽,仪器外壳地屏蔽;另外使用了光导数据、浮空地、大面积地、单点地、数字滤波等抗干扰技术,加之计算机对数百个电网周期的数据进行处理,使测量结果稳定、精确、可靠。

⑼ 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中点数是如何计算的

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中点数是根据现场所有的感烟探测器、感版温探测器、手权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和声光报警器、输入模块、输入输出模块等设备的总数量来确定。

正常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输入模块、输入输出模块、输出模块、声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消火栓按钮都算点。

点数计算常与系统数量弄混,系统数量一般是根据现场有几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如果只有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那就是一个系统;如果有二台以上,而且没有联网,那就可以根据控制器的数量确定系统量。

(9)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工作内容扩展阅读

消防报警系统报警装置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用以接收、显示和传递火灾报警信号,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具有其它辅助功能的控制指示设备称为火灾报警装置。

火灾报警控制器就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担负着为火灾探测器提供稳定的工作电源;监视探测器及系统自身的工作状态;接收、转换、处理火灾探测器输出的报警信号。

进行声光报警,指示报警的具体部位及时间,同时执行相应辅助控制等诸多任务,是火灾报警系统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

网络--消防报警系统

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附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 统 运 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2. 操作规程;
3. 3. 值班员职责;
4. 4.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1. 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 2.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 3.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附录一 调 试 报 告
年 月 日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调试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 设备名称型号 数 量 编 号 出厂年月 生产厂 备 注



设备
施工有无
遗留问题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







调 试 人 员
(签字) 使用单位人员
(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
(签字) 设计单位负责人
(签字)



附录二 系统竣工表
(用户填写)
验收时间:
工程名称 验收的建筑名称
隐蔽工程记录 验 收 报 告 系统竣工图 设 计 更 改 设 计 更 改 内 容 工程验收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合格
2. 基本合格
3. 不合格
主 要 消 防 设 施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室内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
室外消火栓 气压水罐
消防水泵 稳压泵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风 机 防 火 阀
方 式
部 位 1. 自然排烟 2. 机械排烟
3. 通风兼排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防 烟 楼 梯 间 防火阀
前室及合用前室 送风机
走 道 排风机
房 间 排烟阀
自然排烟口面积 机械排烟送风量 机械排烟排风量
m2 m3/h m3/h
设施名称及有无状况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疏散指示标志 1. 有 2.无 防火门
消 防 电 源 1. 有 2.无 防火卷帘
事 故 照 明 1. 有 2.无 消防电梯
系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形式1. 区域报警2. 集中报警3. 控制中心报警 设置部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感烟探测器 集中报警器
感温探测器 区域报警器
火焰探测器 事故广播
手动按钮



续表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系统类型 1. 喷雾水冷却设备2 喷雾水灭火设备 .3. 喷洒水灭火设备
喷洒类型 1. 干式 2. 湿式 3. 预作用 4. 开式 系统设置部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喷 洒 头 水 泵
水流报警阀 稳 压 泵
报 警 阀 气压水罐
压力开关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系统类型 1.1211 2.1301 系统形式 1. 全充满系统 2. 局部应用系统
系统设置部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设置部位
喷 头 远程启动装置
瓶头阀 联动开启装置
分配阀 手动开启装置
储 罐
(储量/瓶) 压力 紧急
制动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控制室装置 控制室面积 耐火等级 出入口数量
应有控制功能数 实有控制功能数 缺何种控制功能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系统设置部位
其 系统名称 系统类别 系统启动方式 用量或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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