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全管理的內容有哪些方面具体内容是什么
安全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法律、规范、条例和安全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种活动。
企业安全管理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规划——安全措施计划
组织——安全活动组织
检查——现场和作业过程的安全检查
评审——安全方案及效果的审核
企业的安全管理手段有:行政的手段;法制的手段;经济的手段;文化的手段;科学的手段等。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客观条件的需要,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合理组织生产,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事故,使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未来投入使用时无事故隐患,这是调整经营者和劳动者关系的重要内容,是生产经营的保证,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业务的全过程,融入在企业的各项工作中,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因此,安全生产是企业全员、全面的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可以归纳为:
决策层:它包括企业法定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他们主要起决策、指挥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规划、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人员,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
管理层:包括企业的车间和职能部门。他们主要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操作层:包括企业一线的操作人员。他们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操作层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环节。
配备安全专业人员,是当今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条件,因为:
1)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执业资格的人,才能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2)宪法、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条例都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技术规定和标准有明文规定和要求,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技术及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是一门综合性科学,是门系统性很强的交叉学科,安全科学技术的系统知识只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材才能掌握。
4)安全生产是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保障。是门政治性、公益性、社会性很强的学科,需要懂安全工程、卫生工程,又懂安全管理工程的专业人员才宜担此重担。
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由懂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的专业人员负责。
6)国家对安全生产执业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只有经考试合格获得“注册安全师资格证书”才能担任。
安全费用是安全技术措施得以正常开展的实施的前提保证。安全经费应是单列专用款项,企业在编制生产任务计划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列入财务计划之内,同时进行编制。安全措施资金专款专用,受到经济法规和有关安全法规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经费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硬技术方面:
(1)安全技术的各类设备的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更新改造费用;
(2)工业卫生费用,即工业卫生措施(防尘、防毒、辐射防护、噪声控制等)所采取的一切措施费用;
(3)辅助房屋及设施费用,如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防火、防洪等设施。
2)软技术方面:
(1)日常安全管理方面,如为防止人为失误,提高操作者在操作上的准确度,在行为控制上的一些法规编制、信息警告、安全基础管理等措施的花费;
(2)安全奖励资金;
(3)安全活动费用,如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等。
3)个人防护用品方面,如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费用、健康监护费用,甚至职业病的诊治费用等。
4)《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包括如下方面:
(1)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资金投入;
(3)进行安全培训的经费;
(4)工伤保险费用。
1 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企业新、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时,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搞好“三同时"是从根本上采取防范措施,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前,是最经济、最可行的生产建设之路。为此,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工会和政府监管部门应各尽其职;
设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在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计划,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动工。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内,同时编报。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落实“三同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不留隐患。
政府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实行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与验收。
2 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检查是消除不安全、不卫生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检查应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及事故教训,针对具体情况,将可能存在的问题一一列出,制成表格,这就是安全检查表。它实际上就是可能出现的隐患清单,有时是检查企业的备忘录。制定安全检查表有利于避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如果配上隐患追踪卡一类的附件,有填写、处理、报修、备案、反馈、销卡等环节就形成了安全检查表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等方面。安全检查活动包括:
1)人因安全性检查
由企业安全专业部门、教育、人事组织部门组织,通过填表、抽查、分析评价方式,对各级领导、员工进行责任制、安全培训、技能等方面的考评,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达标。
2)物态安全性检查
由技术、设备、安全专业部门组织,通过使用安全检查表,对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工具、材料等生产物质进行全面的安全可靠性检查评价,全面检查评价发现隐患并处理,使生产物资得到有效整改。
3)四查工程
由班组长、车间主任、安全专业部门组织,对企业全员实行查思想、查制度、查设施、查教育、查防护品、查隐患、查三违的活动。做到岗位一天一查,班组车间一周一查,厂级一月一查,公司一季一查的四查工程。以求达到岗位设施安全运行,工人安全操作;班组安全作业,安全生产;车间环境安全,规范文明生产;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安全管理规范化。
4)八查八提高活动
一查领导思想,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
二查规章,提高员工遵章守纪,克服“三违”的自觉性。
三查现场隐患,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程度。
四查易燃易爆危险点,提高危险作业的安全保障水平。
五查危险品保管,提高防盗防爆保障措施。
六查防火管理,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和防火技能。
七查事故处理,提高防范类似事故的能力。
八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否经常化和制度化,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5)安全管理效能检查
由企业第一负责入组织,通过分层次、对象,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的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6)岗位责任制检查
企业组织每季一次现场生产管理大检查,先基层自查,后企业联合检查,促使企业各部门落实岗位专责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修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安全生产制、班组经济核算制、文明生产飘、班组思想政治工作制,达到全面贯彻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十大规章制度的目的。
3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安全宣传教育,要走安全文化建设的道路。即通过安全文化建设的手段,达到安全宣传教育的目的。
1)安全文化建设可以用以下方法来落实:
(1)文学艺术的方法:如用安全文艺、安全漫画、安全文学(小说、诗歌、成语、散文)的手段进行寓教于乐的安全文化建设。
(2)宣传教育的方法:在日常管理中利用各种各样的,如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等,对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的知识进行有效的宣传与教育。
(3)科学技术的方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科学普及,强化安全科学的意义和观念,积极主动地发展安全科学,有意识地强调安全工程技术本质安全化工作等。
(4)管理的方法:采用行政管理手段、法制管理手段、经济管理手段、文化建设手段、科学管理的手段等。
2)安全宣传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模式:
(1)开展“三个第一”:第一个文件是“安全文号"、第一个大会是“安全大会”,第一项工作是“安全l号文件宣传月活动”。
(2)“三个一”工程:车间一套挂图;厂区一幅图标;每周一场录像。
(3)标志建设: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
(4)宣传墙报:安全知识、事故教训等。
3)安全教育活动可采用如下模式:
(1)三级教育模式
教育内容:厂级、车间、岗位(班组)安全常识、法规、操作规程及操作技能等。
(2)特殊教育模式
教育内容:特殊工种、岗位、部门,必须安全知识和规程
(3)全员教育
教育内容:安全知识、事故案例、政策规程、法律法规
(4)家属教育
教育内容:厂情、工种和岗位知识
(5)班组读报活动
教育内容:选择与自己安全生产相关的读报内容。如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知识、政策法规等。
(6)干部教育
教育内容:政策、法规、管理知识。
4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我国的职业危害形势十分严峻,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已经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通过职业卫生监护是防范职业病重要制度。
5 全面安全管理
全面安全管理是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的“四全”安全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向到顶”的全面管理。
全员——从企业领导到每个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和实习人员)都要管安全;
全面——从生产、经营、基建、科研到后勤服务的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抓安全;
全过程——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自始至终地做安全工作;
全天候(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不管什么天气,不论什么环境,每时每刻都要注意安全。总之,“四全”的基本精神就是人人、处处、事事、时时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6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用电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其它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进行专门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许可证者,方可上岗工作。这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
7 防护用品发放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预防性装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1)有灼伤、烫伤或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条件下的操作。
2)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大量粉尘的操作。
3)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特别肮脏的操作。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作,应该由企业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由企业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8 化学危险品管理
化学危险品在其生产、储运、加工、使用过程中,在失控状态下,若其数量超过临界值时,就可能酿成突发恶性事故,而在通常情况下,因防护不力或长时间危害接触者,导致严重的机体损伤乃至造成死亡或遗害后代。
常见的生产性毒物有铅j汞、铬、锰、铍、砷、磷、苯及其化合物、油漆、农药、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橡胶、塑料、制革工艺中的氯乙烯、丙烯腈、苯乙烯等毒物。
防毒工程的主要内容有:
1)用无毒、低毒物料及工艺代替有毒、高毒的物料及工艺。
2)生产设备和产品,使其中有毒物料密闭化、管道化、机构化、自动化。
3)开发和应用通风排毒和净化回收工程技术。
4)研究和开发新型、高效的有害烟雾净化技术和产品。
5)研究开发隔离操作和监测监控毒物的工程技术。
6)研究和完善防毒工程的组织管理措施,包括领域专人负责,制定规划、宣传教育。
7)实施对重大毒害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以及环境质量控制;
8)建立防毒工程应急救援体系。
9 消防安全管理
贯彻执行《消防法》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责任制。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为: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维修、确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推行有效的消防演习活动。进行各种消防器材的实际使用演练。对可能出现的火灾事故进行有效的车间岗位应急处置、个人救生等应急技能演练。
10 交通安全管理
企业厂区范围的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
车辆驾驶人员需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ll342)的规定。
Ⅱ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⑵一般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须指定专人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⑶开机前要口头警示,并注意周围人群,确保已无人在设备上作业后方可开机。
⑷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⑸设备操作人员须调整设备内部零件或取出设备内部物品,须停止设备运行,并关闭设备电源。
⑹ 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前须穿戴要求的防护用品。
⑺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发现设备有异常时须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立即通知主管。
⑻设备操作人员在下班前须关闭设备电源,检查设备安全停止后方能离开。
设备安全保养管理制度:
⑴预防重于修理、重于事故后的补救,为防患于未然,设备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须认真执行设备保养管理制度。
⑵设备保养时须执行以下规定。
①定点:规定保养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
②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
③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
④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的油类质量。
⑤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⑶每台设备设立设备保养记录卡,执行设备保养后,须做好运 行记录。
⑷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各部润滑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2)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内容扩展阅读:
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⑴设备的所有图纸、说明书等数据由生产部建文件保存。
⑵生产部依据每台设备的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部位、内容、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
⑶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在开动机器前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巡检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员要负责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
⑷生产岗位操作人员检查设备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主管,由当班主管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
⑸专职维修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的设备异常、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维修计划。巡检中发现的设备异常,必须立即处理的,由当班主管即刻组织处理;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由生产部主管确定控制方案和处理方案。
Ⅲ 能源部颁发《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深化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电力工业发展,加强电网管理,强化电网统一调度,严肃调度纪律,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科研试验等部门以及接入电网的一切集资、合资、外资部门和地方建设的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小电网等均应遵守、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电网规划设计和基本建设第3条 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局(公司)应按能源部要求组织编报所在的电网发展规划和通讯、调度自动化规划。跨省电网由联合公司负责归口编报。第4条 电网发展规划及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必须执行部颁发的《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和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5条 凡要接入电网运行的各类公用事业,企业自备电源工程均应按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和通信等二次系统设施。第6条 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大中型电厂接入电网设计及跨大区(省)电力系统联网线路规划设计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商有关单位,安排,协调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电网调度自动化、通信由各公司调度部门会同设计单位制定。
第7条 新建、扩建的大、中型发电工程都必须同前建设相应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设施。各电管局,电力局要对所属的基建施工加强领导,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后应按启动验收规程进行认真启动验收。第三章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第8条 各电力系统都要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要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统一调度的顺利实施。任何电网若统一调度不力,出现失控,造成电网事故,首先要追究网局、省局(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第9条 凡接入电力系统的发电厂(包括各种资金渠道投资电厂、与系统联系紧密的企业自备电厂)及变电站,均应服从统一调度,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听从调度指挥。第10条 凡未委托电力部门管理的发电厂、变电站及地方小电网要求并入电网运行,必须预先向电力主管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签订并网合同(包括调度合同)。不具备并网条件者,电力主管部门应拒绝其并网运行,以防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第11条 各电力局(公司)的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调度部门关于电网运行情况的分析汇报,按能源部要求对电网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部。
电网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局(公司)领导要亲自听取汇报,亲自抓事故分析和组织安全措施落实。第12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调度规程(包括通信、远动、继电保护等)。调度所(局)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所(局)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局(公司)领导及上级调度部门汇报。第13条 要进一步加强电网运行方式管理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各级调度部门应认真进行电网运行方式的分析计算,并制定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电网的年度运行方式报告,省调,网调要分别在前一年的十月、十二月底以前完成,经主管局审批后报部。
要做好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的统计分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和统计分析报表(或软盘)要按规定要求报部。要抓好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的更新完善,抓好快速保护(包括高频、母差保护)的投入率,保证二次回路结线的正确性。第14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通信系统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电力指挥和信息传递通道的畅通,为调度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监视手段。
下级调度所、有关厂、站必须按上级调度机构的要求传送实时远动信息。实时信息的内容及数量由调度部门根据需要逐级确定下达。第15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工作。发生电网事故,各网、省局应按原水电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部安全环保司和电力调度通信局。电网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以电话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第16条 为了保证电能质量,各网局、省局(公司)应根据本网情况制定负荷控制奖惩条例。对严格控制负荷,按计划用电的调度和用电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严禁提高或降低周波运行,违反上述规定而构成电网周波事故时,不仅要追究调度事故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发电厂和用电管理部门的责任。
Ⅳ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寿命
最新标准DL/T 587-201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3.7微机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2年。
Ⅳ 电力变压器设施需要经常检修什么
变压器在运行中除经常维护外,还要定期检修。定期检修分小修和大修两种。小修每年应安排在雷雨季节和负荷高峰期以前进行,其主要检修项目如下:
1)用1000V或2500V绝缘电阻表测量一、二次绕组之间及一、二次绕组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用接地摇表测量变压器的接地电阻是否合格。
2)检查引出线接头是否合格,若有接触不良或接点腐蚀,应进行修理。
3)检查瓷套管有无裂痕和放电痕迹,并清扫积污。
4)清扫油箱、散热器,必要时应铲锈涂漆。
5)检查变压器是否漏油、渗油,油位是否合适,并打开储油柜下面的放油阀放掉油污,如缺油应及时补充。
6)用电桥或万用表测量绕组的直流电阻,检查一、二次回路是否接触良好。
Ⅵ 安全稳定控制系统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简称稳控系统)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及补充检验等的种 类、周期、内容及要求。
电网的安全稳定控制系统是安全自动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控制主站、控制子站、切负荷(切机)执行站装置及它们之间的通信网络组成。省网的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由中调负责整定和调度管辖。电力通信中心负责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的通信通道的运行管理,并应确保通信通道的正确、可靠运行。
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入网管理,各级调度和设计部门应加强对其逻辑功能和防误性能的校核,提高其动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安稳装置)的本体检验由所属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检验计划须报经相应调度部门批复后执行;属中调管辖的安稳系统的联合检验由中调负责组织、各运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安全自动装置应按规定投入运行。
Ⅶ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调 度 组 织 管 理
第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有计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需要;
(二)、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三)、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五)、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电网调度机构一般应当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
(二)、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操作;
(三)、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四)、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析,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六)、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七)、组织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九)、参加编制发电、供电计划,监督发电、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十)、负责指挥全电网的经济运行;
(十一)、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十三)、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
第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六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当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值班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员,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应当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条例》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程、规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下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程、规范等,不得与《条例》以及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等相抵触;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不得与《条例》相抵触。
第八条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后,应当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当对此负责。
第九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十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当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指调度局(所)长(主任)、总工程师,调度处(科、组)长,下同)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任何人均不得阻挠值班人员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不得要求所属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对其所提意见未作出答复前,接令的值班人员仍然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执行;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该调度机构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调度指令并由其发布。
第十一条 除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人所作出的不违反《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等的指示以及调度机构内有关专业部门按规定所提的要求,并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传达程序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外,其它任何人直接对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提出的任何要求,均视为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 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按其所纳入的调度管辖范围,服从有直接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的调度。在电网出现《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紧急情况时,接到更高一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也必须执行,并且必须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发布指令的调度机构和直接管辖的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
第十三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发电有功、无功功率或者电压曲线,机、炉开、停方式等)和规定的电压变化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开、停机、炉,调整功率和电压。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者不执行调度指令。
变电站必须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依据规定或者调度指令调整(或者操作)电压(无功或者电压调节设备)。
第十四条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按照调度管辖范围,按审批或者许可权限统一安排好发、供电设备的检修进度。
各发、供电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调度机构统一安排的设备检修进度组织设备检修。未经调度机构的批准,不能自行改变检修进度。
第十五条 属于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获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发电厂、变电站或者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或者自行命令操作。但如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下令的,或者对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有威胁的除外。遇有危及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第十六条 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