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钢围堰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哪些规定
对各类围堰的基本要求
1、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版0.5-0.7m。
2、围堰外权形设计应考虑河水流速增大的影响。
3、围堰的基底应比基础的平面尺寸增宽0.5~1.0m。
4、围堰结构和断面应满足堰身强度、稳定和防水要求。
对土围堰的施工要求
1、堰顶宽度可为1~2m。
2、筑堰材料宜用粘性土或砂夹黏土,围堰填筑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土袋围堰的施工要求
1、堰顶宽度可为1~2m。
2、土袋码放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各类围堰的适用范围
当围堰的水深≤1.5m,水流速度≤0.5m/s可用土围堰。
当围堰的水深≤3m、水流速度≤1.5m/s时,应采用土袋围堰。
当围堰的水深为1.5m~4m、水流速度较大时,应采用竹、铅丝笼围堰。
各类土的深水基础,可用钢板桩围堰。
黏性土、砂类土及碎石类河床上可用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
对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础或修建桩基的水中承台可用套箱围堰。
深水基础适用双壁钢围堰。
㈡ 事故水池的事故水池的设计要求
1、事故池容积确定应执行的标准或规范主要有:GB50483-2009、Q/SY 1190-2009和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等。GB50483规定的应急事故水池容积确定方法,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事故排水的项目均应适用执行。其中消防用水量确定、围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积确定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10]等有关规定执行;最大降雨量确定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等执行。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行业标准或规范、事故池容积确定的具体要求等,注意区分各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条款的执行,尤其是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
2、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1]。罐区防火堤内容积、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进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积、现有储存事故排水设施的容积均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1]。应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对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进行校核,明确导排系统的防火、防爆、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3、必须注意事故时进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与正常生产时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质区别,不可混淆。一是降雨历时不同,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1],其设计参数计算必须按GB50014规定的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确定;而事故时降水量应根据事故消防时间(参照GB50016、GB50160规定一般为2~6h,Q/SY 1190规定为6~10h)确定。二是汇水面积不同,初期雨水的汇水面积必须考虑生产区和储存区总的汇水面积;事故时只考虑装置区或罐区单独的能进入事故排水系统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时汇水考虑,且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进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集面积。
4、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事故池时(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事故池容积的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污水处理事故池不可作为事故储存设施,不能把风险进一步转加到污水处理系统。
5、事故池容积的确定,应结合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5](污染源头、过程处理和最终排放)建设进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将事故状态下的废水控制在厂内不排入外环境,确保环境安全。一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及其配套设施(如备用罐、储液池、隔油池、导流设施、清污水切换设施等),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二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应急事故水池、拦污坝及其配套设施(如事故导排系统),防止单套生产装置(罐区)较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三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防控两套及以上生产装置(罐区)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㈢ 液体储罐设围堰是什么标准要求的
《SH3011-2011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抄布置设计规范》
3.0.18 在操作或检修过程中有可能被可燃液体、腐蚀性介质或有毒物料污染的区域应设围堰;
处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区尚应铺设防腐蚀地面。围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围堰高出堰区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
b)围堰内应有排水设施;
c)围堰内地面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不宜小于0.003。
㈣ 盐酸储罐要设置围堰 求助标准规范从何而来
从实际应用出发,因设置约15cm高围堰,旁边设事故收集池和输液泵,发生硫酸泄漏时可以泵送至更大的事故池。记得围堰及地坪要进行防腐处理。
㈤ 有关部门检查的说“LNG储罐区围堰必须有两个进出口”,麻烦请问各位大神,有相关规范么
《汽车加油加气抄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B/T1001-2011这3本燃气类规范中均未提及围堰内必须设置几个进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第4.2.5中第4小条中提到: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第6.2.17第6小条中提到: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总结:此类工程一般都至少设有2个踏步(进出口),形成一个循环逃生通道(上海消防总局对我们做的某个工程中也提及),方便操作人员遇险及时逃生。
以上查资料极为辛苦,纯手打,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