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煤炭、电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工作,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高度十五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天然气门站和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品贮存设施;
(四)煤炭、电力、化工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五)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第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第十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根据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危害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第十二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审核单位的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和修改原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并向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重新检测。第十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行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做好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以及变更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批,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贰』 大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大连市气象局是负责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应依法做好防雷装置(含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下同)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管理工作。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鼓励开展防雷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防雷科学技术成果。第五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厂房以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
(二)宾馆(酒店)、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和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六)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七)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等。第六条安装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经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审核。报请审核的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拟采用的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第七条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的,退由原报请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第八条安装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重新报审。第九条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接受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条防雷装置竣工后,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进行处理。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原则上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检测,由房屋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进行。第十三条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并报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四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从事检测。
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防雷减灾工作主管机构或其委托的雷电防护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装置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审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验收或者竣工检测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叁』 防雷接地检测有哪些步骤 能否简单说明下
防雷接地检测之前,首先要了解被检建筑物的接地电阻允许值,例如电子信息机房的接地允许值应小于4欧姆,加油站接地电阻值小于等于10欧姆。具体检测步骤可参看《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检测要求如下:
『肆』 防雷检测时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1)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为防止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应在入户处或接户杆上将绝缘子铁脚接到接地装置上,如无该接地装置时,应增设接地装置。
(2)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3)在一般情况下,从配电盘引出线路宜穿钢管并装设避雷器或空气间隙。在线路接近接闪器的一端,还应将钢管和防雷装置相连。
(4)严禁在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支柱上悬挂通信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
『伍』 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防雷减灾工作。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五条鼓励开展防雷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防雷科学技术成果。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步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第七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高度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重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五)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
(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八)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采用的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和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按照以下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网格、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第十四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雷装置。第十六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九条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产品。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统计、调查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但属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陆』 加油站金属管道法兰连接处法兰盘连接线大于几根时
5根
以下是各个标准对法兰跨接的要求,都是标准原内容,可以参考,很详细了。如果你这有具体的情况,还可以不创说明,希望对你有帮助。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防静电部分。
三、防静电
1.金属罐、设备、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
2.可燃气(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有防静电接地: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3.可燃气(液)体管道的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应有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4.装卸场地应有防静电接地。
根据SH3501-2002中的6.2.13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间应导电良好。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03欧时,应有导线跨接。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14.2.14 在**危险区域内的输油(油气)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输油(油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2 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二、DB 42 512-2008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及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6.2.2.2油气管道系统
6.2.2.2.1检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及管道在进出工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储罐等)处、分岔处应按要求设置接地,测试其接地电阻。
6.2.2.2.2检查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接地一次,测试其接地电阻。
6.2.2.2.3检查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每隔20~30m作电气连接,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电气连接,测试其电气连接。
检查管道的法兰应跨接连接,在非腐蚀环境下不少于5根螺栓可不跨接,测试法兰跨接的过渡电阻。静电连接线的材质、规格宜符合本标准附录H(资料性附录)表H.1的要求。
三、《GB 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10.3.3 在**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柒』 防雷接地检测有哪些步骤
检测避雷针、高层建筑物等设施的接地电阻,接雷后能否顺畅导入大地专。
防雷接地的测试方法:属
1、你先找到防雷接地网的接地引线或等电位联接箱,
2、用接地电阻测测试仪测接地电阻(有两根测试桩0.4M的要插入泥土,一根距测试点20米,一根40米,所以测试点周围42米范围内要有泥土)
3、接地电阻值越小越好,具体合格值当设计有要求时必需按设计要求规定,设计没要求时不能大于4欧。
具体可以去【汇骐防雷商城】看看
『捌』 加油站审批流程
新建加油站(点)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具体内容包括建站(点)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商业用地);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7、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函。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由申请企业盖章,受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在检验原件后,要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下发后建设所需材料(加油站验收材料与流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省辖市商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2、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初审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6、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7、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与符合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三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玖』 加油站都需要哪些证件
一、新建加油站审批的基本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新建加油站基本条回件
1、符合本地加油站行答业发展规划;
2、由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3、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二)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由新建加油站的业主提出申请,并经当地规划、消防、土地、环保等部门签署初步意见,由加油站所在地县、市加油站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后,再由中石化、中石油在当地的销售分公司分别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审批。对符合要求,并经审查合格后,由省经贸委出具同意新建加油站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业主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达到加油站经营条件,并分别经地级市加油站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