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围堰尺寸如何设计计算导流隧洞尺寸如何设计计算
围堰尺寸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水深;2、流速;3、基底土质(地版质);4、围堰上权的荷载;5、围堰持续时间;6、风浪大小。
围堰计算:确定围堰高度后,根据围堰基底土质情况,进行基底抗滑加固计算,而后计算水头压力(水对围堰的推力)。根据推力大小,确定围堰材料和堰体尺寸。
导流隧洞尺寸确定:如果不考虑洞前雍水,流水断面尺寸=流量,流量=流速×断面尺寸(请注意:这里说的流速是平均流速,断面流速没点都不是一样的)。
2. 盐酸储罐要设置围堰 求助标准规范从何而来
从实际应用出发,因设置约15cm高围堰,旁边设事故收集池和输液泵,发生硫酸泄漏时可以泵送至更大的事故池。记得围堰及地坪要进行防腐处理。
3. 储罐围堰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储罐围堰设计规范包括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技术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法律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六条 对液化烃罐组内储罐个数限制的根据:(1)罐组内液化烃泄漏的概率,主要取决于储罐数量,数量越多,泄漏的概率越高,与单罐容积大小无关,故液化烃罐组内储罐个数需加以限制。(2)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目前,国内引进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内液化烃罐组的储罐个数均在10个以上,如某石油化工企业液化烃罐组内1000m3罐有12个、乙烯装置中间储罐组内有13个储罐。某石油化工厂新建液化烃罐组内设有9个2000m3储罐。为了减少和限制液化烃储罐泄漏后影响范围,规定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是合适的。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API Std 2510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LPG Installations《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对全冷冻式储罐的规定:“两个具有相同基本结构的储罐可置于同一围堤内。在两个储罐间设隔堤,隔堤的高度应比周围的围堤低1ft。围堤内的容积应考虑该围堤内扣除其他容器或储罐占有的容积后,至少为最大储罐容积的100%”。本标准按此要求规定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4. 钢围堰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哪些规定
对各类围堰的基本要求
1、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版0.5-0.7m。
2、围堰外权形设计应考虑河水流速增大的影响。
3、围堰的基底应比基础的平面尺寸增宽0.5~1.0m。
4、围堰结构和断面应满足堰身强度、稳定和防水要求。
对土围堰的施工要求
1、堰顶宽度可为1~2m。
2、筑堰材料宜用粘性土或砂夹黏土,围堰填筑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土袋围堰的施工要求
1、堰顶宽度可为1~2m。
2、土袋码放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各类围堰的适用范围
当围堰的水深≤1.5m,水流速度≤0.5m/s可用土围堰。
当围堰的水深≤3m、水流速度≤1.5m/s时,应采用土袋围堰。
当围堰的水深为1.5m~4m、水流速度较大时,应采用竹、铅丝笼围堰。
各类土的深水基础,可用钢板桩围堰。
黏性土、砂类土及碎石类河床上可用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
对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础或修建桩基的水中承台可用套箱围堰。
深水基础适用双壁钢围堰。
5. 事故水池的事故水池的设计要求
1、事故池容积确定应执行的标准或规范主要有:GB50483-2009、Q/SY 1190-2009和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等。GB50483规定的应急事故水池容积确定方法,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事故排水的项目均应适用执行。其中消防用水量确定、围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积确定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10]等有关规定执行;最大降雨量确定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等执行。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行业标准或规范、事故池容积确定的具体要求等,注意区分各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条款的执行,尤其是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
2、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1]。罐区防火堤内容积、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进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积、现有储存事故排水设施的容积均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1]。应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对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进行校核,明确导排系统的防火、防爆、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3、必须注意事故时进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与正常生产时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质区别,不可混淆。一是降雨历时不同,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1],其设计参数计算必须按GB50014规定的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确定;而事故时降水量应根据事故消防时间(参照GB50016、GB50160规定一般为2~6h,Q/SY 1190规定为6~10h)确定。二是汇水面积不同,初期雨水的汇水面积必须考虑生产区和储存区总的汇水面积;事故时只考虑装置区或罐区单独的能进入事故排水系统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时汇水考虑,且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进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集面积。
4、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事故池时(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事故池容积的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污水处理事故池不可作为事故储存设施,不能把风险进一步转加到污水处理系统。
5、事故池容积的确定,应结合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5](污染源头、过程处理和最终排放)建设进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将事故状态下的废水控制在厂内不排入外环境,确保环境安全。一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及其配套设施(如备用罐、储液池、隔油池、导流设施、清污水切换设施等),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二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应急事故水池、拦污坝及其配套设施(如事故导排系统),防止单套生产装置(罐区)较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三级防控体系必须建设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防控两套及以上生产装置(罐区)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