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防雷检测报告的全称是什么
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的叫做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产品测试中心的叫做型式试验报告或监督测试报告
Ⅱ 防雷检测报告
到当地市行政审批大厅气象窗口领取《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然后,向防雷中心申请竣工验收
接下来,现场竣工检测。
接着,出具《防雷装置验收综合报告》
最后,到审批大厅办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
Ⅲ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Ⅳ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制定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连阴雨、寒潮、低温、霜冻、暴雪、冰雹、雷电、大风、大雾、高温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及技术创新,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考评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和防御规划,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开展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捐赠物资和资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和其他需要重点气象保障的区域,覆盖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提供专项气象服务保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设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发布平台,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在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重点水资源保护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
农业、林业、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抗旱、森林防火、库塘蓄水、抗旱物资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城市内涝、洪水灾害、地质灾害的防范以及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
水务、滇池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防汛期前,组织疏浚河道、维护防洪设施设备,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十五条 寒潮、霜冻、道路结冰、暴雪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疏导交通、清除道路积雪积冰,指导生产经营维护单位采取防寒、防冻、除霜除冰(雪)措施,保障城乡交通和水、电、气的正常运行。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种植、养殖业的保暖、防冻工作。
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灾害损失。
城管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或者拆除。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船舶航运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避险措施。
第十七条 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者大雾天气出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限速、限行、封闭等安全管制措施。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监测设施,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大雾警示信息。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十八条 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林果等主要经济作物主产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为人工防雹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布设人工防雹作业点,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十九条 高温天气出现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重点帮助老、弱、病、残、孕、幼人群高温防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安排户外作业。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报送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作和发布由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等次生及衍生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据实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等后期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执行响应流程的;
(三)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按照规定处置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照要求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的;
(五)发生气象灾害事故隐瞒、谎报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的、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的、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设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防雷检测报告由哪个机构出示
国家级检测机构。比如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心或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产品测试中心
Ⅵ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19)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活动。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雷电防护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雷电监测预警与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其设计、施工、验收及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第十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活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变造检测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报告,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定期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查验中发现检测报告缺失或者检测报告中明示有需要整改的内容,但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告知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履行防雷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防雷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Ⅶ 接地电阻报告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是一样吗
意义上就不一样,防雷接地是供雷电泄流用地,一般要求不超过10Ω;而电气接地就是电气设备某部分接地,有可能是工作地,或者是保护地,注意是某部分,并且也不是一定直接与大地相连(可能高绝缘高电阻)。测试部位还是要看电气连接图,比如一个房子里有一抽水电机,电机工作地是电气接地,房子钢筋笼及用电防雷设备接地就是防雷接地。
Ⅷ 防雷检测报告是有建设单位去办理吗
这个要看合同约定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该属于施工单位,完整的竣工报告里应包括第三方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如果没有,甲方可按竣工不合格论 。
防雷验收是专项验收,规当地具有检测质资的检测部门实际检测,由气象部门验收出具验收合格。
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登记表(回执)》(一式叁份,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建筑工程项目表(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项目总平面图、防雷接地基础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防雷接地系统图、电气防雷设计(施工)说明、低压配电系统图、弱电系统图)。
防雷检测报告至少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8)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扩展阅读
防雷检测的内容
防雷装置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大事,因此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的评价,只能以检测数据为依据。防雷装置检测均以国家及各部门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为准。
检测内容有: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入侵、防静电、等电位连接等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用材规格、布局、工艺、产品技术参数,检测方法有外观检查和仪器测量。
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为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防雷区的划分、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工频接地电阻、布线检查和电涌保护器(SPD)的测试。
Ⅸ 防雷产品需认证
防雷产品,目前没有需要强制检测认证的规定,但绝大部分省区需要回有“防雷产品备答案登记”方能在当地销售防雷产品,否则当甲方需要气象局进行防雷工程检验验收时候,可能不予通过。其中“防雷产品检测报告”是防雷产品备案登记所必须的。
目前较知名的防雷产品检测中心有:
1.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东气象局大院;
2.上海防雷产品测试中心 ---在松江高科技园区;
3.河南郑州检测中心。
Ⅹ 防雷器类有哪些检验报告
主要认证:CE
主要检验报告:
1、CE检测报告;
2、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上海也有,都是官方的,也有的叫气象局)
3、工信部测试报告
如果后期需要气象局检收的话,需取得当地气象局备案,备案需要有且只要以上的“2”,再加一些相关材料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