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设计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是针对固定资产而言,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8~22年
设备工具、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业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 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2. 设备使用寿命以及设备的使用年限是什么意思怎么区别
设备使用寿命的意思是设备从新的直到完全不能使用为止的时间。
设备使用年限的意思版是从开始权投入使用到因物理磨损而无法修理并报废所经历的时间。两者区别如下:
一、主体不同
1、使用寿命:产品在按设计者或制造者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保持安全工作能力的期限。
2、使用年限:机器设备从开始使用到因技术过时而被淘汰所经历的时间过程。
二、决定因素不同
1、使用寿命:由设备的材质、制造质量,使用条件及维修保养状况等因素决定的。由于其中有些因素属于随机因素(如环境,气候、操作者的技术熟练程度等),所以同批生产的设备其实际使用寿命也不会完全相等。
2、使用年限:取决于社会技术的进步和技术更新的速度和周期。
三、特点不同
1、使用寿命:包括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所占的时间。产品超过了使用寿命,再继续使用已 不安全,存在着某种事故隐患。
2、使用年限:要合理地确定机器设备的总使用年限,必须从机器设备的自然寿命、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三个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3. 固定资产的设计使用年限 是由哪些文件规定的
最新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4. 设计使用年限50年是什么意思
设计使用年限的意思为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也就是说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针对临时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针对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而住宅的产权年限一般是70年,到期自动续期,重建的话可依法批报。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房屋使用年限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个是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楼房设计使用年限多少年
1、一般临时性的楼房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易于替换的楼房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25年。
3、一般普通的房屋以及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4、一些比较有纪念性、比较特别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100年。如果一些建设单位的要求更高的话,也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 请问 机设备一般使用年限时多少年
主要机器设备折旧年限是10年,其他机器设备是5年,但是折旧结束,如果设备还可以使用,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6. 简单式压力容器推荐使用年限是多久,根据什么标准界定
一般设计使用年限8至10年,由设计制造单位确定。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 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 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三章 设计
第十四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中的任一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推荐使用寿命、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一) 依据的规范、标准名称;
(二) 简单压力容器名称;
(三)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四)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
(五)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总重等;
(六) 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 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八)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九) 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
(十)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十一) 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
(十二) 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十三) 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简单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
第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壁厚应当采用试验方法或者计算方法确定。
壳体成形后的实际壁厚,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应当不小于1mm,碳素钢制简单压力容器应当不小于2mm。
第十九条 用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在室温下的爆破压力不应当小于5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大于1%。
第二十条 用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二)许用的总体薄膜应力小于或者等于0.6Rp0.2(Rp0.2为材料在室温下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或者0.3Rm(Rm为材料在室温下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
(三)如果容器的筒体带有1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算厚度应当增加15%。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如果数量较少,可以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符合本规程的有关定义和范围,但材料为铝或者铝合金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按照JB/T4734-2002《铝制压力容器》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还有问题可继续问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要全文,给地址发给你
7. 化工(化肥厂) 建筑设计寿命规定一般是多少年
一般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以10年计算,建筑设计厂房寿命一般为25-30年。
8. 工厂设备折旧年限是几年
答: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回20年;
(二)飞机、答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已计提足折旧的就不需要在计提折旧了
9. 设备使用年限的标准是什么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范围如下: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目前办公设备比如电脑之类的也可以是3年。
10. 设备的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啊
设备的寿命包括设备的经济寿命、折旧寿命、使用寿命、物理寿命、技术寿命。要正确地确定一台设备的经济寿命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发展,新型设备的出现会使原设备在未到其原计算所得的经济寿命之前就需提前更新;
另一方面同一设备的经济寿命会因其使用的场合、日常的维修保养,以及未来的市场、成本等难于预见的因素的综合作用而有所不同。
例如同样是小轿车,国外的汽车出租公司提供顾客租用的小轿车的经济寿命比私人拥有的小轿车的经济寿命要短得多,原因即在此。
(10)生产装置设计使用年限扩展阅读
设备的经济寿命是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即使在技术革新很快,一般设备的经济寿命也有几年到十几年的时间。如前所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可以划分为设备费用(或称原始费用)和使用费用两部分。
原始费用是用户为取得设备而集中支付的高额费用。使用费用又称为维持费用或经营费用,是用户在取得设备后,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直到更新时为止而需经常支出的各种费用(如操作费用、能源消耗费用、保养维修费用、保险费等),有时也把设备发生故障停工造成的损失计算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