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各个省份不一样! 你可以登入你所属的省份的气象局网站进行查询
以下是江西专省的防雷验收需要的资属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5、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6、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防雷装置竣工验同一楼一样
2.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准备验收申清书,还要准备一份防膏工程设计核准书,另外相关的验收人员需要提供个人的资格江书,或者由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格证。验收结束了之后,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检测报告书,还需提供防雷装置竣工图,将其一并交给小区的管理人员,无论在小区还是在办公楼的屋顶上面,都需要设置好防雷指施,后期还需要经过防雷的验收。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工准备验收甲请书,还要准备一份防雷工程设计核准书,另外相关的验收人员需要提供个人的资格证书,或者由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格证。验收结束了之后,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检测报告书,还需提供防雷装置竣工图,将其一并交给小区的管理人员
需要由专业的验收部门来进行防需验收的工作,如果在验收的过程中发现了门题,就要及时提出来,并且要解决问题,拿出解决的报告。根据经验,前期需要组织并目策划,而具要给出开工报告,施工过程当中要随时进行施工。建筑防雷最具破坏作用的不是雷直接击穿建筑,而是雷电会放电磁脉冲,对于用电的设备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直接会导致经济的损失。尤其在雷雨季节,会直接打坏家电设备。
拓展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预检;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图;
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雷工程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第八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第十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三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职责如下:
(一)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第十四条向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核。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修改设计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4. 长春市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的电气部分一套)(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非必要件,可由审批办委托进行。如果企业报件中包含,窗口可直接接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6.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7. 防雷检测资质
到当地的省气象局办理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技术人员资格证及复印件;
(三)财务决算年报表;
(四)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用户证明、年度营业额,以及主要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五)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8. 防雷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工程验收资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1.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专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属见3. 计划任务书及批复4.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5.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和年度计划项目表6. 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包括拆迁、补偿等文件)等等。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1. 工程概况表2. 工程竣工总结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包括一、建筑与结构工程;二、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文件;三、 建筑电气工程文件。四、 智能建筑工程文件;五、 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六、 电梯工程文件。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第五部分:竣工图;一、建筑竣工图;二、结构竣工图;三、给排水竣工图;四、 采暖竣工图;五、电气竣工图;六、通风与空调竣工图。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9.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