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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装置检测部门

发布时间:2022-10-25 03:58:18

Ⅰ 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归哪个职能部门管

目前有2个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1.卫生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对新上放射诊疗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与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这个是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检测与评价一般都是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做,发证是卫生监督所。
2.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等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对新上放射诊疗项目进行环境危害评价。这个是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一般由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与评价,发证是环保局。

Ⅱ 放射源物质归哪个局负责

法律分析:射性污染监管主要由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还包括公安、国防科工委和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射线装置与放射源许可证由卫生部门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 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Ⅲ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用X射线诊断质量,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国家对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拍率、误诊率及漏诊率;注意受检者的屏蔽防护,减少和控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工作。第二章许可证件申请与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X射线机房,在场址选择、建筑设计、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七条凡申请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所开展的X射线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防护性能合格,运行指标满足所开展诊断项目要求的设备。
(二)、具备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相应专业技能、熟悉防护知识,健康条件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工作人员。
(三)、设有放射防护组织或专(兼)职放射防护人员,并建立工作人员及受检者防护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第八条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验收检测。证明其主要运行指标及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第九条颁发《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持证单位及个人进行定期核查,核查情况记录在许可证的附本上。第十条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许可范围或终止放射工作前,应及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三章受检者的防护第十一条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在获得相同诊断效果的前提下,避免采用放射性诊断技术,合理使用X射线检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第十二条从事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X射线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及病人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第十三条对婴、幼、儿童、青少年的体检,不应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射线胸部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接尘工人的X射线胸部检查间隔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尽量以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进行诊断。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第十五条对育令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特别是受孕后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第十六条放射科医技师必须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第十七条候诊者和陪检者(病人必需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X射线机方内停留。第四章X射线诊断的质量保证第十八条各医疗单位和X射线诊断科(室),必须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要求,建立科室质量保证组织和制订本单位的X射线诊断质量保证方案(下称“质保方案”),质保方案的实施情况作为医院评审和放射科(室)临床科(室)考绩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各医疗单位的X射线诊断科(室),应建立各X射线检查系统的评片标准和严格的评片制度;废片及重拍片要有记录,并作出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第二十条X射线诊断报告书写的内容和格式由医疗单位制定出一定的规范,并有审定和签发制度。市(地)级以上医院放射科的诊断报告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或主任授权的高年资住院医师签发。第二十一条X射线诊断科(室)应有质量保证工作的各种记录、质量控制检测胶片等资料。至少保存五年,并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

Ⅳ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治疗防护,提高放射治疗质量,保障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放射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第四条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选址及其放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下称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选址、设计进行放射卫生防护审核。第六条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下简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发给放射工作许可证件。第三章放射治疗装置第七条放射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及与治疗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禁止生产、经营、转让、订购、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放射治疗装置。第八条凡新研制和进口的放射治疗装置在临床试用、投产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治疗与放射防护检测、评价,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监督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许可证件,方可临床试用、投产。第九条放射治疗装置生产单位必须持有放射工作许可证件,并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防护监督。第十条购买、订购、无偿接受放射治疗装置的单位,必须向出售单位或者转让单位提交放射工作许可证件,任何单位不得向无有效许可证件的单位出售或者转让放射治疗装置。第十一条放射治疗装置经调试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提交安装调试报告,并接受验收监测,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放射治疗场所和运行中放射治疗装置进行定期放射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完好与放射治疗装置性能的稳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实施放射防护监测。第十三条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对经重大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治疗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并经省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确认符合规定指标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四条放射治疗装置的订购合同、产品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维修、检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该装置报废后五年。第四章工作人员第十五条从事放射治疗的医疗、物理和其他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及防护知识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治疗工作。
从事放射治疗装置安装、维修和剂量测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防护知识及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工作。第十六条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治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护以及专业技术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五章放射治疗的实施第十七条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病理学、细胞学明确诊断并经医生诊断确属放射治疗的疾患;
(二)放射治疗医师提出治疗方案,经物理人员核定照射剂量,或由放射治疗医师会同物理剂量人员、临床医师共同制订有效的放射治疗计划;
(三)放射治疗计划应当以高效治疗、减少正常组织损伤为目的,并应准确确定靶区位置与范围、照射剂量和时间。第十八条对患者实施首次放射治疗前,必须有放射治疗工程师临场指导摆位和实施其他有关检查、处理。第十九条放射治疗应当对准靶区部位,确保靶区剂量达到预定治疗剂量,使患者治疗部位的正常组织、器官的照射剂量尽可能低,并对患者的非治疗部位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

Ⅳ 医院办理放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哪个部门的职责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由环保部门办理的,可咨询当地环保局辐射安全处。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卫生部门办理的,可咨询当地卫生监督所。

Ⅵ 受到辐射影响时!该到医院的哪个部门检查

放射科,可以到医院前台问一下!

Ⅶ 医院放射源归那个部门管理

目前医院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需要注册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各级环保部门监管。
具体的要看哪个医院,根据放射源种类和等级,可能由省级环保或县市级环保主管,也有环保部直管的。

Ⅷ 医院放射科设置的标准和要求及应由哪个部门监管

由卫生监督局进行监管,医院的设备都是要经过检验合格之后才可以投入使用的。

Ⅸ 医院x光机室施工完成后,防辐射专业检测是哪个单位实施

医院x光机室施工完成后,防辐射专业检测是哪个单位实施?
广东最大的X光机厂家深圳联合华仪提供资料参考:

产品名称:行李安检X光机 安检X光机 行李安检机 安检机
品牌:富士思通
产品描述:广东富士思通深圳安检机厂家专业从事安检机 X光机 安检门 安检X光机 X光安检机 安检仪 通道安检X光机 行李安检机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的高科技民营企业。现主要生产 安检机 X光机 安检X光机 通道安检X光机 X光安检机 安检仪 安检门 通道安检X光机 行李安检机 箱包X光安检机 行李安检X光机等几大类安检产品,产品广泛应用于大型活动、电子厂、五金厂、机械制造、模具、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监狱、会展中心,招投标中心、大剧院、海关、码头、娱乐场所、教育考试行业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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