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第二章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第八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通讯枢纽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雷击风险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第三章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第十二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十五条安装防雷装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四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
(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Ⅱ 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级要哪些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需要资料比较多,如下图:
危险源管理制度正文: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制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对其存在的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隐患及时整改。
一、目的危险源监控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危险源(点)有:1、有坍塌、倾覆 、压埋的场所;2、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扬所; 3、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4、有提升、吊运系统危险的场所;5、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6、有触电危险的场所;7、有灼、烫伤危险的场所;8、有被机器绞、碾、碰挤和撞击的场所;9、有中毒、窒息、腐蚀危险的场所。
三、对危险源(点)进行分析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和机制;2、依次评价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3、评价危险条件的后果;4、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5、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四、分级管理通过对危险源(点)的分析评价,根据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分三级管理与控制:A级:重大危险源,由公司、车间(采区)、班组三级控制管理; B级:较大危险源,由车间(采区)、班组二级控制管理;C级:一般危险源,由班组控制管理;
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严密监控,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并登记建档。2、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查清原因,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安监室,否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3、当设备缺陷一时不能消除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加强监控,确保安全运行,同时填写缺陷通知书,上报有关单位,申请合理安排停产检修。4、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确实危及人身安全的监控点,应根据现场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产整顿。5、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坚决杜绝盲目蛮干硬拼设备的现象。
六、加强危险源重点检查1、三级危险源(点)在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将其列为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堵口,共同严格管理和控制。对于重大危险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2、对检查发现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由总经理会同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验收。
七、加强应急救援管理1、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预案编制小组,指定负责人,组织编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有效程度,进行演练,必要时以修订。2、参阅现有的应急预案。这是防止预案相互交叉和矛盾,获得相关资料的有效办法,有利于促进所指定的预案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协调。3、危险分析。包括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和风险分析。4、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的评估。确认现有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并对其充分性进行评估。5、完成应急预案编制。提出应急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程序。6、提出预案的落实、更新、培训和演练计划。
Ⅲ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雷击发生的频次,划分雷击风险等级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雷击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防雷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率、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灾害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雷电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第九条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第十条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植被等环境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技术依据。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第十二条专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检测。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从事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省外取得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防雷工程的,应当到本省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防雷装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Ⅳ 广东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考过,有证书的吗
如果监测专业技术人员评定的考过去了当然得给人发一定的证书如果监测专业技术人员评定的考过去了当然得给人发一定的证书
Ⅳ 防雷如何测试
防雷检测测试流程 可分为前期准备、现场检测、分析处理、评价回访4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接受检测任务,了解被检单位的情况。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制定检测方案、签订协议、检测实施等后续工作的铺垫,至少应了解其大概情况,如具体地址、规模、性质、土壤类型、检测场所环境等。
2.制定检测方案。方案要尽量定得细一些。
3.签订检测协议或合同,也可以是委托书形式。
4.配备人员。根据被检单位的性质、行业特点,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检测技术人员。
5.掌握相关知识。了解和掌握与被检单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的规范、规定,包括国家标准规范、行业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有关的安全程序、操作规程等。可以通过上网查询、查阅有关的书籍、资料或请教业内专家。
6.准备仪器。不同的设备、设施所需的检测设备也不同,根据检测对象,准备并检查检测主、备用仪器设备,保证其合格有效并能正常使用。
二、现场检测阶段
1.到达受检单位,主动向被检单位(或称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
2.查阅本次检测对象(或称受检单体)的防雷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了解并记录受检单体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后果,确定其防雷类别、防雷区划分和应检测项目。
3.巡视受检单体及周边环境,根据所使用仪器的测试原理和要求,合理布置接地电阻测试仪辅助桩位并连线,再次检查仪器设备,记录接地电阻测试仪型号名称及检测辅助桩位。(仅在进行接地电阻检测时才需要此步骤)
4.进行现场检测并记录数据。根据确定的检测项目,按先检测外部防雷装置,后检测内部防雷装置的顺序,由检测人员对建(构)筑物、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观感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同时进行接地电阻或过渡电阻测试点取样并绘制测点平面示意图,对测点进行标注和编号后进行接地电阻、过渡电阻等测量,测量结果———读数经复核无误后按要求记入相应的原始记录表。
Ⅵ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第四条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第五条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四)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五)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六)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第六条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第七条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名录及相关内容。第九条被许可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严格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第十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一条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四)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第十二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Ⅶ 能够做出防雷检测的公司有哪些
河北弘顺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10月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可从事三类防雷检测业务。公司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经验丰富的检测队伍,致力于为广大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优质、高效的防雷检测服务。检测人员在接闪器、引下线、等电位连接、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等防雷检测项目应用中准确率达100%。,公司已配置满足检验要求的检测设备,并已经经过省计量院检定、校准合格。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员工100余人,环境检测技术人员30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16人,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技术人员20人,灭火器维修技术人员10人,防雷检测技术人员10人。其中有技术职称的高级工程师5人,工程师8人,初级技术职称10人,并配备2名国家注册工程设计师,是一个技术密集,人员年轻化,专业搭配合理的新型企业。
Ⅷ 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防雷减灾工作。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宣传和培训、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的审核验收、雷电灾情调查和鉴定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经贸、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生产与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第八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
(三)电力设施;
(四)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
(五)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
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防静电装置。第九条从事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第十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等参数;
(五)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三条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施工中变更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Ⅸ 请问哪里可以做防雷检测怎样选择
做防雷防静电检测没有什么选择的,去当地气象局,气象局下面有专门的部门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Ⅹ 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三)加强重点防雷单位、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
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检测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限期整改。第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管理单位(包括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重建,并重新进行防雷检测。第十五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