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征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
(一)加强源头监管,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一是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要求,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依据进行设计。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的要求,在装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二是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专项检查“回头看”。督促企业对所有化工生产装置、设施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安装紧急停车系统,认真查找现有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提升自动化水平。三是在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企业积极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每个设区市至少有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工艺装置自动化、1家企业实现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自动化、1家企业实现间歇式化工生产机械化、自动化、1家企业实现固体产品包装机械化,树立为示范企业。四是进一步推动在役装置设计诊断工作。督促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快在役装置设计诊断,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已经完成的,要进行“回头看”;未能按期完成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五是严格审查把关。所有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否则一律不予审批。现有企业化工生产装置到期未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一律停产实施改造。
(二)认真开展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聘请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计算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进行核查。经核查,需要搬迁的要制定搬迁方案限期搬迁,需要转产的要限期转产,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认真吸取“8·12”天津港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一是加强组织,落实责任。成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深入推动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各项要求。二是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按照两个《方案》要求,认真制定自查表,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要坚决做到“措施、责任、资金、预案、时限”五落实。三是深入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按照两个《方案》要求,制定检查表,进一步明确检查重点,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严管重罚。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企业,更要严厉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四是认真督查,定期通报。对各阶段各地各部门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月通报,彰先策后。对于整治工作推诿扯皮、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将采取“约谈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出检查”等措施,以推动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五是认真总结,深化提升。各地要对安全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四)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一是要按照《河北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方案》(冀安委办〔2015〕42号)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大检查“回头看”。二是要突出“回头看”检查重点。要聘请专家,以液位、温度、压力监测等仪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及液位报警、自动联锁装置设置运行情况,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报警系统运行情况为检查重点,深入查找隐患问题。三是要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各地要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按照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有关指令的,要严厉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五)扎实开展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机制,实行安全风险等级管理。督促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二是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制定日常排查、季节性排查、专业性排查等检查表,确定隐患排查频次、明确隐患排查内容,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三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检查组人员构成。组织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人员,认真确定本企业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治理存在的隐患,深入分析隐患产生原因,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小型企业要聘请相关行业专家,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诊断式检查。各级监管部门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及时通过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六)加大试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一是按照省局《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5〕156号)要求,对正在进行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安全大检查“回头看”。二是新建项目要严格进行试生产方案论证,确保按设计施工完毕、具备开车条件方可试生产。三是试生产期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暂停生产,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四是对试生产到期未进行验收的,要责令停止试生产,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对工艺、设备有缺陷,达不到设计能力的,要责令停产改造,待改造完成后,再次进行试生产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七)推动安全标准化提质升级,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组织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安监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混合编组,进行交叉检查,对辖区内已达标生产企业进行“回头看”,特别是对规定的否决项进行核查。二是要把自动化改造作为企业标准化建设重要内容。省局要组织专家,对已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企业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进展缓慢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全省通报批评。三是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标准化考核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内容,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四是监督达标企业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在生产企业全面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提质升级,2016年二级标准化的目标是:50%“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达到二级标准化或比上年增加30%。
(八)全面完成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5〕13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细化标准。各地要按照诚信等级管理要求,做好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生产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直接纳入D类管理,D类企业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强化服务,帮助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力争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九)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监管。一是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和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三〔2013〕148号)的许可范围、许可要求、许可程序,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依法严格把关,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工作。2016年7月31日后,应取得而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使用相关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的化工企业,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并严厉处罚。二是对列入发证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活动,2016年底前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未达标的,不得延期安全使用许可证。
(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一是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和管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使其能力符合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二是严把许可条件,逐步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督促企业招录配备具有相应学历要求、专业素质的从业人员,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三是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督促企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编制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针对岗位工作环境、危险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伤害,尤其是异常工况的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真正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十一)突出重点行业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是加大对重点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对涉及液氨、液氯等有毒及易燃易爆物质的企业、和涉及硝化棉、硝化工艺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是要严厉处罚。对反复查出同样问题的企业,依法给予上限处罚,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通报警示警告。三是加大对事故企业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四个必须”: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危化品企业,必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必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给予上限处罚;凡是违反《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必须给予经济处罚;凡是发生一次较大事故的必须列入“黑名单”管理。
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十二)进一步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督促有关市县政府和企业进一步认清形势,加大退出力度。严格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安全准入门槛,提高安全标准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其生存成本,压缩其生存空间,坚决执行“十个一律”:凡是“三库”与生产能力不匹配的一律不予延期换证,“四防”设施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延期换证,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一律不予延期换证;发现“三超一改”的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转包分包的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再新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不再搬迁重建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关闭无力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只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爆炸受伤)的一律无条件退出,在停工期内偷开偷产的,一经核实,一律无条件退出,确保总量只减不增。
(十三)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一是严肃查处 “三超一改”及转包分包、一证多厂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继续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四防”建设和改造提升,确保“三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确保“四防”设施完好有效。三是实行春节、“两会”和高温季节停工停产措施,待全国两会或高温季节结束,经专家验收合格方可复工生产。四是严格执行 “先培训后上岗”和“先验收后开工”的规定,凡企业涉药操作工未经培训合格和“三库”、“四防”及工(库)房视频监控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十四)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一是严格控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数量和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逐步减少常年零售网点数量。二是认真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加强零售点安全管理,坚决取缔关闭“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取缔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的零售点。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力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的,一律暂扣其许可证。
㈡ 危化品五必查内容
法律分析:1、车辆号牌安装是否完好,安全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是否放置正确,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随车携带。
2、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反光标识、侧后防护装置、灭火器等安全装置配置是否完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3、车辆制动、灯光、转向等安全系统是否符合运行要求,轮胎规格是否合格、磨损是否正常。
4、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安装完好,处于关闭状态。
5、驾驶人驾驶证、驾驶人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随身携带。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指定办法》
㈢ 巴陵石化合成橡胶事业部危化品专项检查主要检查什么
巴陵石化合成橡胶事业部成立由生产、安环、设备、电仪、技改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巴陵石化《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检查表》和《罐区安全检查表》要求,编制罐区专项安全检查“标准化”表单,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全面检查隐患排查情况,二是检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是检查基础管理。检查组对查出来的30项问题均要求被检单位签字确认和立即整改,检查组将进行复查。
㈣ 化工厂安全隐患排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化工行业我发展晚发展速度快高危行业技术面做遥遥领先作高危行业说安全产于任何企业乃至任何岗位都其命脉所本文意提高企业管理安全企业员工自身安全追求‘安全意识重要’体 、加强线员工安全素质培养
每岗位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通演讲、班前宣贯、提问、组织考试、检测系列使员工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掌握安全产必要性
1、强化安全产再教育、再培训工作重视同岗位安全产知识实际需求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工作本着干;干原则让岗职工本岗位危化品熟记于
2、通种形式加强安全教育宣传营造良安全文明氛围
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器使用宣传画、安全监督审查表等专项形式提高员工安全知识增强员工安全知识提高员工手能力期间看安全教育影视片参与安全知识奖竞答讨论式全面让每都牢记安全
二、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
1、领导干部靠前指挥、安全关口向基层推移用制度管理安全推行安
全管理领导24跟班制度明确领导管产车间安全监督工作承担责任范围现安全事故或存未落实重安全隐患作安全监管案安全隐患降低
2、增强班组安全责任制发挥终端管理优势签订终端安全管理者《安全
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产责任制增强班组角色安全管理意识形级抓级、级保级、级级负责安全产责任网络促进安全产工作顺利展确保产安全、平稳、效进行
3、每岗位必须健全自岗位安全责任每安全整改作总结汇报记录每安全隐患及整改案向级汇报确保领导、员工、现场三交流群
三、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薄弱环节突重点严格落实定期复查定期安全监察现场巡检员合理化建议予整改
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等设置安全产薄弱环节实施重危险源管理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产保障水平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岗双责要求进行及排查各负其责
实际工作查重点、重点查;查反复、反复查;横向边、纵向底;疏漏、留死角发现隐患及事故及汇报、归类、建档健全资料档案制度领导决策工作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讲评度考评提供第手资料使安全工作更具预见性规范性针性
四、明确体岗位工作内容深化考核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
1、职责性划让每员工宏观摸概念化内容转变具体事项通同岗位危化品同制定工作卡片做错变做错少消除领导与员工、员工与员工间管理低效率扯皮推诿、责任真空等实现重落实轻形式工作目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效率
2、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依托强力考核途径达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目采用奖惩制度于注重安全产员工给予必要奖励、于遵守劳规则员工给予严厉处罚必要警告及罚款制度让每员工都‘四伤害’意识
安全工作直全球类关注关键性题永题应该每意识海树立安全第刻安全烙印要都真明白两改归含义每自身外危险降低
㈤ 手术室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一、各种操作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正确接送病人,术中器械、敷料、缝针等都要经三人三次核对无误。
二、各项操作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按操作规程完成各项工作。
三、毒、麻、限剧性药品的标志明确,专人专柜保管。
四、易燃、易爆物品、药品定位存放。
五、手术室电源、贵重物品等交接班,手术间设备检查无误,手术后关闭各种电源。
六、消防设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灭火器材等要定位存放。
七、节日、夜间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手术室,关好门窗,外大门上锁,如有紧急情况与部值班取得联系。
八、发生意外情况向护士长及院办报告及时解决。
九、对病人提出的疑问要耐心解释,尽量保持与手术医生一致,必要时让主管医生解释,对病人的态度要和蔼。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㈥ 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全面点的
1.总则
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范围和分类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
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2.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
2.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
2.3.1爆炸品
2.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3.3易燃液体
2.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
3.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
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3.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3.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3.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3.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3.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3.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规定执行。
4.贮存和保管
4.1贮存量较大的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4.3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的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4.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4.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4.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4.7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4.8.1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d.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8.2 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8.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8.8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
4.8.10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8.11 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批准,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出库。
4.8.12 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帐,做到帐、卡、物相付。
5.装卸运输
5.1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人员承担。
5.2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人员,应持有安全合格证,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翻滚、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3化学危险品装卸前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装过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5.4相互碰撞、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而在同一车上混装运输。
5.5化学危险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5.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防止外来明火,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
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行车中要保持车速、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
5.7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必须装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车
头应悬挂“危险品”标记,罐车要挂静电接地导链。
5.8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8.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和脚踏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氯化钾、
氯化钠等氧化剂和铁桶包装的低闪点的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板车及汽车挂车。
5.8.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5.8.3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5.8.4装运电石等忌水物品时,应要有防雨设施。
5.9公司销售部对来公司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检查运载工具外观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
6.报废处理
6.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处理。
6.1.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6.1.2包装容器必须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6.2剧毒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6.3凡公司报废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化学危险物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交给废品处理部门。
6.4公司生产中的各类有害废渣、污物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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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危化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法律分析:首次申请
(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㈧ 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个人建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非常的严格的,无论是生产存储使用还是经营运输,都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来进行执行,对于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以及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需要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负责。我建议你在生活中一定要远离危险化学品,因为很多的危险化学品都是有一定的伤害性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还专设一章对监督检查作出规定,强调各部门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8)危化品装置自动控制情况检查扩展阅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点在于生产储存装置的本质安全化程度,实施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是提升危险化学品单位本质安全水平、降低风险、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措施。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一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中相当一部分没有实现自动化控制和采取安全联锁装置。
《办法》根据目前全国及我省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实现自动化控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大型化工生产装置危险程度高,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作出了装设紧急停车系统的规定。上述规定的设置,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㈨ 如何做好危险化学品管理
1.危险化学品及原料的采购,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2.使用车间和部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所需物质名称、数量、规格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部进行采购。
3.物质采购进厂后仓库人员根据物资进厂清检单,并要求中心化验员化验,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人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险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不得装运。
3.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抛掷及倾倒。对装卸及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固定人员来担任。
4.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5.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种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2.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质混合存放,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3.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头、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
4.仓库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剧毒化学品物化性质及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5.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及无被盗、无丢失、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6.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7.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8.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切断电源。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并不得在危险化学场所饮食。
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5.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品时,必须装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环部联系协同解决。daanlaizi
6.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7.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8.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危险化学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应立即处理回收。
9.危险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安环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须严格管理,有能力、资质处理则自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处理,没有处理能力的,则要交与生产或销售厂家回收处理。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㈩ 公安对危化品日常监管规定
法律分析: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
(二)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
(二)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