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矿瓦斯抽采计量装置中负压表能否代替压力表
不能,负压表如果加正压会把指针扳断的。
2. 瓦斯抽采自动计量中Nm3是什么
摘要 你好,有点说不准。 如果是标准立方米应该是这样nm3(3应是上角标)。是气体在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3. 瓦斯抽采管路监测监控流量传感器如何标校
可以这么考虑!抽采管路的监测监控流量传感器是通过机械式孔板流量计结合水银U型压差计计算对比来标校的。
在监测监控流量传感器旁边5-10米左右安装孔板流量计(最好是旁通式),孔板流量计上有两个外漏的小金属嘴儿,各用一个皮托管分别连接装上水银的U型压差计(注意安装前将皮托管先挝死,避免负压将水银吸走),读取压差,根据孔板系数和瓦斯温度、瓦斯浓度、巷道大气压力等按照校正公式换算成标况流量与监控流量传感器进行对比,然后调校。
4. 8+3瓦斯治理模式的认识
摘要 实施机械水力一体化造穴钻孔技术
5. 煤矿治理瓦斯的五项治本之策是什么
煤矿治理瓦斯的五项治本之策为:
1.设计是源头。区域性瓦斯治理,应优化开采程序,从设计源头上选择保护层,确保保护层开采顺利实施;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突出矿井采区设计应坚持“四区成套三超前”,即开拓区域、准备区域、抽采区域、回采区域抽采系统成套;开拓区域超前准备区域,准备区域超前抽采区域,抽采区域超前回采区域;分别设计地面高、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系统设计能力是实际需要能力的3~4倍。
2.通风是基础。有多大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才能安排多大产量,保证回风流瓦斯不超限;按照“大风量、大断面、低风阻”的原则,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风机,巷道断面富余,保证风速不超限;采煤工作面采用“H”型、“Y”型、“U”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应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装电器等设备,不得有人员作业,电机车不得进入回风流内;严禁任何两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采区进、回风应贯穿整个采区,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3.抽采是重点。
4.防突是关键。
5.监测监控是保障。建立基于网络技术的信息化系统集成的矿井监测、监控、管理一体化平台。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和功能符合规定。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测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各矿瓦斯超限信息应在企业短信平台上实时发布。
6. 跪求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急需!
①.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在接到瓦斯检查员的汇报后要及时向通风科值班人员、安监科汇报,并登记在“无计划停风登记本”上。登记时应注明停风地点、停风时间、停风原因、恢复通风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
②.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由机电副矿长、安监科负责组织有关队组、通风科、机电科等单位负责人进行认真追查,两天内完成追查处理,对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③.对无计划停风的追查,安监科要建立“无计划停风追查记录台帐”。
六、瓦斯尾巷管理制度
一、瓦斯尾巷的设置
1、在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必须设置专用排瓦斯尾巷。如因未设置瓦斯尾巷而造成生产过程中工作面瓦斯超限,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瓦斯尾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不得留有盲巷,巷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旧生产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时,制定解决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
4、瓦斯尾巷的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导入采区专用回风巷或矿井总回风巷,严禁兼作排放(包括抽放)瓦斯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尾巷布置形式应尽可能采用“三进一回”、“二进二回”系统。
二、尾巷的通风瓦斯管理
1、进入尾巷的钢管、轨道、金属网等导电物体,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进入尾巷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防杂散电流导入,并在尾巷以内设置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静电积聚。
2、瓦斯尾巷不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采空区的排放瓦斯横贯及其下风侧30m范围内不受此限,但必须对此区域明确,并设置花闭和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3、瓦斯尾巷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瓦斯探头,瓦斯浓度达到2℅时(进行抽放时为2.5℅),能够报警和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风流进入尾巷必须进行有效净化除尘。尾巷冲洗周期为五天一次,保持巷道无粉尘堆积和巷道湿润;在回风横贯距开口2米处,在排瓦斯横贯距尾巷侧2米各设置一道净化水幕,并在采煤时保持常开不闭;隔爆水袋距排瓦斯横贯距离不得大于200米,数量符合规定。
5、尾巷要及时维修,并保证有效的通风断面和行人安全畅通。维修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的五分之四。
6、在尾巷内进行巷道维修、抽放管路铺设、密闭施工、风泵排水、风筒吊挂、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干部跟班现场指挥,并在瓦斯浓度低于1.5%,且有瓦检员全过程监控的情况下进行。
7、瓦斯尾巷同时使用的横贯数不得超过二个(工作面前方的通风横贯和工作面后方的排瓦斯横贯),通往顺槽的横贯至少在两端分别板闭,挂牌和定期检查。通往采空区的横贯必须及时有效永久封闭,永久闭前要打好花闭,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且只允许通风专业人员用光瓦和加长皮管进行检查。
8、尾巷内不能引入全风压风流掺新的区段,必须接入风筒供风。尾巷全长必须保证0.5m/s-4.0m/s的风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给尾巷供风的风机必须保证连续可靠运行,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一旦造成停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限量排放积存的瓦斯。
9、独头尾巷后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复用时重新排放瓦斯。
三、瓦斯尾巷的人员出入、施工作业的管理
1、通风科科长、生产矿长、技术主管、安检科科长每旬每人至少对全矿的瓦斯尾巷全面检查巡视一次;每天至少有一名队干部到现场检查尾巷的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完好情况,如有异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
2、瓦检员对尾巷里的(包括各个横贯)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每班至少“三检三汇报”,并向矿调度汇报。
3、通风科、队必须建立尾巷管理台帐,对尾巷的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进行记录。
4、尾巷的入口处必须设置全断面栅栏,挂尾巷专用“严禁入内”警标。栅栏开一个可以行人的小门,以备检查用。平时小门必须上锁,钥匙由当班瓦检员管理。
5、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尾巷作业和检查。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尾巷的,需持通风科值班干部批准的《专用瓦斯尾巷出入许可证》,交当班瓦检员查验和收回;并将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关闭后交瓦检员保管。瓦检员方可开启栅栏门并陪同其进入尾巷工作或协助其检查瓦斯和安全情况。
6、瓦检员必须对进入尾巷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严禁带有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等易产生火花的人员进入尾巷。严禁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对尾巷进行瓦斯检查。矿灯上带有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人员在进入尾巷时,必须将矿灯上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关闭,否则不得进入。
7、用光瓦检查瓦斯时,则必须到瓦斯浓度小于2%的环境中读数。当尾巷瓦斯超限时,瓦检员必须及时停止工作面的生产,进行处理。
8、在尾巷进行维修或施工时,必须使用铜锹、铜镐、铜锤等铜质工具。
七、通风设施及风道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是构成通风系统,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础设施,全矿职工和所有单位都要必须爱护,确保其完好。故意损坏通风设施,按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通风科负责按标准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设计施工,杜绝出现不合格设施,采区通风设施完毕后,移交给生产队组进行管理,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或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通知通风区进行维修,保证通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任何人不得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运输设备或物料经过风门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损坏风门。当设备或物料的长度或宽度超出风门规格时,必须事先与通风科取得联系,通风科指派专人在现场配合工作,不得强行通过风门,以免造成损坏及其它不良后果。
4.通风科负责每月对全矿风道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向有关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于损坏严重的风道,通风科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处理。
5.风道的工业卫生按矿划定的责任范围,分片进行管理,按规定周期进行清扫、冲洗。
四、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 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粉尘防治工作。矿长安全办公会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重大问题,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采掘队组、运输队、机电科、通风科、矿调度室、生产科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部门在防治粉尘危害工作中的部门责任,各有关队组设专职防尘员负责本队粉尘防治工作。
3.通风科负责全矿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并按要求定期取样送化验部门化验,及时取得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数据;负责防尘报表填写上报,做到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并将各类报表装订成册,记录存档。
4.安监科应对粉尘防治措施计划进行审查,并对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要认真追查处理。
5.通风科必须做好综合防尘的监督检查工作,瓦检员每班负责对生产队组综合防尘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做为对生产队组“一通三防”质量定级的依据,并执行好没有或不使用防尘设施停工和”干打眼”停工的原则.通风科每旬组织两次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并结合瓦检员的评估情况每旬对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防尘工作考核定级,并作为月底有关单位结构工资考核依据。
6.全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采区集中运输巷、集中回风巷与集中轨道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50米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米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设施应与采掘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移交。没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没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回采工作面、新采区移交生产前,要由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设施和措施的验收,不符合标准,不准生产。所有防尘水管三通阀门必须编号管理。
7.各生产单位必须及时冲洗巷道,杜绝出现粉尘堆积巷道.
8.拆除采区防尘管路时,必须提前通知通风科,得到许可后,方可拆除,防尘管路不得改作它用。
9.综合业务科对接触粉尘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尘害作业岗位。并按国家规定做好接触粉尘工人健康档案管理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综合防尘的工作标准及责任范围
1.矿井综合防尘设施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工作标准的具体细则按(90)中煤总安字第171号《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试行)和(90)中煤总安字第172号《矿井综合防尘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试行)两个文件执行。
2.巷道冲洗刷白要求
矿井各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必须定期进行冲洗刷白工作,不得有粉尘堆积,冲洗刷白要有记录,每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通风科。冲洗刷白周期如下:
⑴.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⑵.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各采区集中回风、集中轨道巷至少每15天冲洗一次积尘,集中运输巷每五天冲洗一次积尘。
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至少每5天冲洗一次积尘;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0米范围内巷道每班冲洗一次积尘,回风巷距工作面100米以外每天冲洗一次。
⑷.掘进工作面30米范围巷道每班冲洗一次积尘(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各冲洗一次),30米以外巷道每周冲洗一次。
⑸.采煤工作面尾巷至少每5天冲洗一次积尘。
3.通风科责任范围
⑴.负责采煤工作面煤体注水钻孔的施工及封孔注水工作。
⑵.负责总回风道的刷白工作,负责总回风道及采煤工作面尾巷的冲洗及防尘管路和设施的维护工作。
(3)负责各集中巷道的粉尘冲洗工作。
(4).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4 .采掘队组责任范围:
⑴.负责本队组责任范围内的架间喷雾、转载点喷雾、水幕、隔爆水袋等防尘设施。
负责本队组责任范围内其它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移置。
⑵.负责本队组责任范围内供水管路及三通阀门的安装、拆除工作。
⑶.负责本队采掘机内外喷雾维护与使用工作,保证其完好有效,喷嘴无堵塞,雾化程度高,做好采掘机增加外喷雾的改造工作,采掘机外喷雾必须覆盖全滚筒。
⑷.保证本队采煤工作面清水加压泵的使用及与采煤机和机掘工作面除尘风机与掘进机的联锁,使供水压力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湿式钻眼,炮掘工作面炮眼封孔必须使用水炮泥。
(6).正常使用扒斗装岩机扒装洒水装置,实行边扒装、边洒水喷雾。
(7).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6.运输队责任范围
⑴.负责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地面选煤楼、高架皮带、地面煤仓上下口以及地面储煤场的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巷道的定期冲洗和刷白工作。
⑵.加强矿车的检修工作,减少漏煤漏碴,并及时清扫运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大巷、地面选煤楼、高架皮带、地面煤仓上下口以及地面储煤场(包括装卸煤点)撒落的煤矸。
⑶.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7.机电科责任范围
⑴.负责本区队辖区内防尘维护、管理,设施的使用。以及定期冲洗、刷白工作。
⑵.提供符合防尘工作要求的采掘设备,并且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机电技术难题。
⑶.搞好接触粉尘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8.生产科责任范围
负责在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的同时,同时设计与之相配套的防尘管路及设施。
五、矿井防灭火制度
一.井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1. 由通风科负责每月对全矿的总回风道、采区回风道进行一次详细的自然发火征兆观察,从大范围上分析井下有无自燃发火。
2.通风科每周对井下采煤面的上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回风密闭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一次全面观测。观测的参数包括:现场的气体成份(CH4、C02、C0、02)、气温、水温、其他火灾征兆等;在防火墙封闭时间长,温度异常和有自燃倾向的区域内的回风风流中要安设CO传感器,CO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20ppm。
3.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一次,并每7天取样一次送具有国家资质化验室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同时,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4、加强地面集中抽放系统抽放管道和井下移动抽放系统抽放管中CO的检测,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井下各抽放地点,每月抽取一次气样送具有国家资质化验室进行化验,发现有CO浓度持续升高或其它发火征兆时,取样化验周期缩短为每周一次。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⑴.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⑵.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⑶.从煤炭发热或自然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⑷.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0、C0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二.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1. 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
10 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火药库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4m3。
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三.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原则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或自燃预兆都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通风科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通风科应根据现场情况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科)长、队长、工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3.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工作。矿长和总工程师到来后,立即组织成立救灾指挥部,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4.处理火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⑴.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浓度不超过0.0024%,CH4浓度在1.5%以下、气温低于摄氏35度、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
⑵.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火源外围再灭火源中心,灭火水量要充足。
⑶.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⑷.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条件下灭火。
⑸.当井下火灾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确保安全、有效灭火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②.一般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方案,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应采用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方案。
③.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每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④.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和措施孔,观察孔要用专用堵板进行封堵。
⑤.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六.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凡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放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KJ131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B、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C、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
D、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逻辑可由用户设置。
F、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E、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
7. 瓦斯抽放管路设计有何要求怎样最合理
设计要求
1、对PVC瓦斯抽放管进行分级升压时,每升一级压力,都要检查支墩、管道及界面,未发现异常现象才可以继续升压。试压实验时,严禁对PVC瓦斯抽放管管材、管件及接口等部位进行敲打或修补。遇有缺陷时,卸压后再修补。
2、PVC瓦斯抽放管管道试压长度不大于500米,在过路、过河段的地方应单独试压。压力表应分别安装在管道进口、末端和最低处,以最低处压力为准,若管道最低处不能安装压力表,可根据落差计算出最低处压力。升压过程中,压力表针摆动、不稳且升压较慢时,应重新排气后再升压。
1、PVC管材由PVC粉末加工而成,而PVC树脂以颗粒状态存在,颗粒大小为30-250μm,PVC颗粒又由若干初级粒子组成,其初级粒子大小为0.1-2μm。
2、PVC加工稳定性不好,熔融温度(160°)高于分解温度(120°),这样是难以用熔融塑化的方法加工的。改性方法:在其中加入热稳定剂,使分解温度高于熔融温度;加入增塑剂,以降低其熔融温度,使其低于分解温度。
3、PVC熔体的流动特性不好,熔体强度低,易发生PVC制品表面粗糙等现象;尤其是PVC硬制品,此现象更突出,所以一般加入助剂。
4、PVC熔体粘附金属倾向大,熔体之间以及熔体与PVC管材挤出设备之间摩擦力大,需加入润滑剂以克服摩擦阻力,按润滑剂与PVC树脂的相容性大小不同,可分为内润滑剂(相容性大)和外润滑剂。
5、PVC熔体属非牛顿流体,其对剪切速率非常敏感,所以对热敏性PVC树脂,可以通过提高PVC管材挤出机螺杆转速来达到降低其粘度的目的。
(7)瓦斯抽采自动计量装置调校扩展阅读
井下瓦斯管路、抽放钻场(或密闭)的检查维护管理工作内容有:
1、检查瓦斯管路及巷道状态,发现管路因被撞、砸而变形、漏气、断开或被水淹等情况时,要立即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检查管路的吊丝、垫墩是否齐全、牢固,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处理。
3、检查管路接头(法兰盘)的螺丝是否齐全或松动,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4、检查主、干、支管路上的阀门是否失灵、漏气,未经允许不得任意开关或调动。
5、检查放水装置,并及时放出管内积水。若发现管路堵塞需要降压放水时,必须经区(队)长同意后才可进行。
6、将当天检查、处理的情况记录好,并向区(队)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8.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³/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³/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³/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³/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³/min的。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十一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十三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9.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五条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及时处理。
10.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二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第二十六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按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附录A4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二十七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第二十八条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第二十九条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三十条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