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题目:110KV降压变电所电气一次部分设计
1. 你先画个主接线图啊,基本框架是110kV单母分段,分别带两主变为10kV,10kV段也是单母分段,所有馈电出线直接挂在两段10kV母线上就可以了。
2. 选择设备的话,你把短路电流计算了,得出的数据就可以选择了,也可以进行设备的检验。
3. 配电装置设计:也就是画图,你选的设备是室外的还是室内的,画好安装图,和土建提资图。
4. 防雷保护设计:那要看你的变电所建的面积了,装一到两个避雷针来保护,计算公式自己找。
5. 设计说明书:你自己看了教科书,自己些,我们些的老师一看就知道不是你自己写的,到时候答辩,导师提问你不挂了啊。
6. 最好再添两张弱电的图纸,还有就是照明和火灾报警的图纸。
7. 别忘记,你选的所有设备都需要保护装置来实现对其的保护噢。在设计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就给你说这么多。自己多查查资料。
2. 帮忙写论文吗 题目:变电所电气一次系统设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
第三章 电源及供电系统 3
第四章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
第五章 无功补偿 5
第六章 低压配电 6
附录一 名词解释 7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2.0.4条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2.0.5条 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第2.0.6条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第三章 电源及供电系统
第3.0.1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第3.0.2条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第3.0.4条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5条 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6条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第3.0.7条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8条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第3.0.9条 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第3.0.10条 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11条 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第四章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第4.0.1条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0.2条 当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第4.0.3条 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
第4.0.4条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动机为±5%。
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第4.0.5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降低系统阻抗。
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四、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4.0.7条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二、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4.0.8条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4.0.9条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第4.0.10条 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专线供电。
二、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第4.0.11条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二、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三、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第4.0.12条 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一、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30A时,宜以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第五章 无功补偿
第5.0.1条 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 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第5.0.2条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子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第5.0.3条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第5.0.4条 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
第5.0.5条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一、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二、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三、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
第5.0.6条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一、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二、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三、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第5.0.7条 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第5.0.8条 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率因子参数调节。
二、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
三、无功功率随时间稳定变化时,按时间参数调节。
第5.0.9条 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二、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三、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四、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第5.0.10条 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倍;其馈电线和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
第5.0.11条 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或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当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第六章 低压配电
第6.0.1条 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第6.0.2条 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第6.0.3条 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第6.0.4条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6.0.5条 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第6.0.6条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第6.0.7条 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6.0.8条 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第6.0.9条 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
第6.0.10条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名词 曾用名词 解 释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应急电源 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为确保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
电压偏差 电压偏移 供配电系统改变运行方式和负荷缓慢地变化使供配电系统各点的电压也随之变化,各点的实际电压与系统额定电压之差△U称为电压偏差。电压偏差△U也常用与系统额定电压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逆调压方式 逆调压方式就是负荷大时电网电压向高调,负荷小时电网电压向低调,以补偿电网的电压损失
电压波动 一系列的电压变动或电压包络线的周期性变动,电压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与系统额定电压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其变化速度等于或大于每秒0.2%时称为电压波动
电压闪变 负荷急剧的波动造成供配电系统瞬时电压升降,照度随之急剧变化,使人眼对灯闪感到不适,这种现象称为电压闪变
不对称度 不对称度是衡量多相负荷平衡状态的指针。多相系统的电压负序分量与电压正序分量之比值称为电压不对称度;电流负序分量与电流正序分量之比值称为电流不对称度;均以百分数表示
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 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
UT=100/U1∑∞n=2U2n(%)
式中 U1——50Hz基波电压;
Un——n次谐波电压
基本无功功率 当用电设备投入运行时所需的最小无功功率。如该用电设备有空载运行的可能,则基本无功功率即为其空载无功功率。如其最小运行方式为轻负荷运行,则基本无功功率为在此轻负荷情况下的无功功率
3. 在配电柜设计中,设计者在空开的下面写报警不动作是什么意思用什么来实现这功能还有就是报警动作
如果"在空开的下面写报警不动作"这样的话就是说在电气线路中出现短路的时候断路器不能动作切断电路。只是发出报警信号通知检修人员。比如说在医院和消防系统中。是绝对不允许停电的。这是因为《民用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用于切断电路的要求。特别是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对过载保护的要求。这要选用专门的断路器,比如泰永电气的MB50系列断路器。报警动作的断路器规格很多,选用时要留意断路器的功能。
4. 1kw以下电机,过负荷保护,需要快速动作,报警并停机。该加什么装置怎么做
加个热偶啊,这样过流就会动作了啊,热偶有两对点,一对常开点可以去报警,另一对常闭点接接触器线圈就会停了。
5. 火灾漏电报警系统,哪些应该设计,求依据
近年来电气火灾事故居高不下,以2005年为例,十大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两起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均为电气火灾,有关专家积极呼吁尽快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遏制电气火灾的上升势头,政府有关部门也非常重视,相继制订或修改了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建筑中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局部修订条文9.5.1条、强制性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都强调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的防护作用,要求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系统。可以说,预防建筑电气火灾,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已经基本齐全(还有有关的其他规范正在报批中),今后有关场所设计、应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将越来越多。目前,熟悉这一新型报警设备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亦较少,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惑也较多,本文就此作一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有关定义
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GB14287—93定义:
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简称“漏电报警器”):当主回路中的漏电电流超过给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装置,它由漏电互感器和漏电报警控制器组成。
随着技术的发展,传统分散设置的单个漏电报警器逐渐演变为网络化集中管理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国家有关部门及时修订了标准,新颁发了GB14287-2005标准,将于2006-06-01实施。新标准将“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更名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细分为3部分,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相关定义如下: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设定值时,能够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漏电”在国际上的通用术语是“剩余电流”,其它有关国家标准也称“剩余电流”,因此新标准统一称“漏电”为“剩余电流”。与此对应,《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也升级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中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定义是:
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用监测剩余电流的互感器、剩余电流探测器、报警器或控制器构成的电气火灾实时监测并实施报警或切断电源的装置。
可见,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器不仅仅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还包括近年新出现的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版)中有关条文要求设置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就是GB13955定义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也就是仅由GB14287.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构成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
2.1规范中有关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相关条文
目前,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主要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局部修订条文:9.5.1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此外,报批中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2.7条:商店、剧院、电影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新制定并已在报批中的《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规范条文用词为“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表明应该是一个联网的整体装置,是一个完整系统,是对应GB14287-2005标准的要求,而不是以往分散设置的单个漏电流报警器或传统漏电开关可以胜任的。高规条文说明中,也特别强调“这些设备要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安全”,可见并非是使用普通漏电开关就可以的,许多电气设计人员往往有此错误倾向。
关于“宜”字的把握,规范用词说明指出: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可见,“宜”原则上是首先要考虑设置的,没有特殊情况,没有经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是不能随便选择取消设置的。
2.2探测控制器具体点位设计问题
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并非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产品国家标准,也并非专门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条文依据,各自凭自己的理解执行,五花八门,势必影响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监控功能的正常发挥。
2.2.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是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和安装使用的重要标准
笔者以为,从长远看,制定专门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是有必要的,或将有关内容加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中,但目前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还将面临上述“混乱”。目前,以国家最新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为标准,并参照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内容执行,是比较可行的。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要求设置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就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中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本身属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的管理范围。
2.2.2剩余电流探测控制器的布点
根据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关于分级保护的规定,安装剩余电流火灾监控装置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作出合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预定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和动作时间,并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要求,缩小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因此,设计时首先应对被控配电系统的相关参数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研究有关被控配电线路的相关图纸,并将建筑电气的分布情况调查清楚,确定配电设备(配电箱、盘、柜)的位置,把每一个探测控制器分配到相应的配电设备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控制探测器数量配置。为避免重复设置,配置有剩余电流探测控制器的配电箱,一般只使用普通带脱扣的空开,不再使用带漏电保护的空开。
点位分配原则如下:根据建筑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模式;一般所有的二级开关处都要安装剩余电流探测控制器;三级开关是否安装应根据负荷实际情况和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在确定了探测控制器安装位置后,统计探测控制器的安装总数再根据产品资料选择相应的壁挂、立柜、琴台式集中控制器构成完成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集中控制器一般设置在消防中心。
重要线路,包括消防、安防、应急电源、通道照明线路及不容许停电的重要场所,根据GB139554.6规定,应安装纯报警式剩余电流探测报警器,报警但不切断电源(不控制脱扣),既保证了用电安全又保证了供电的不间断性。
2.2.3设计中必须注意分级保护问题
为防电气火灾,GB13955-2005强调采用分级保护时,电源端或分支线路上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与末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当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避免大面积停电。一般情况下,在电源端或分支线上,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或动作特性可调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而在末端,仍应使用传统无延时的漏电开关,漏电动作电流IΔn≤30mA,额定动作时间Tn<0.1s,高灵敏度、快速动作型,主要用于防人身触电保护,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是互补关系。
建筑总进线处安装一个探测控制器(只探测不脱扣控制),并选择参数适合的三相电流探测器和剩余电流探测器(分立式或组合式)。按照国家标准GB14287.2-2005中第二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4.2.2的规定:探测器报警值不应小于20mA,不应大于1000mA,且探测器报警值应在报警设定值的80%-100%之间。根据此项要求,一般把把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定为400~800mA。
在每个支路配电柜的二级开关上安装二级探测控制器,选择参数适合的三相电流探测器和剩余电流探测器。
对于电流和剩余电流探测器的选用,首先推荐四合一(三个电流探测器与一个剩余电流探测器的组合型)探测器。一般根据配电箱塑壳断路器规格就可以选择相应四合一电流探测器的型号与之配合。通常二级配电线路(干线)上的探测报警器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Δn=100~400mA,延时动作时间在0.2~0.5S的产品(注:许多产品的IΔn是可以现场测量后调整的,延时0.2S,拉开动作时间差,可以避免与末端保护同时动作);此外,为适应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对低压配电系统的控制功能,塑壳断路器应配有分励脱扣器,脱扣电压宜为24VDC。为避免报警器至监控中心集中报警器之间的联网总线局部短路造成某一回路或全系统瘫痪,应在回路上增设短路隔离器,一般每3~5个漏电报警器设置一个,也有的产品要求每个总线分枝都设。下表为GB13955-2005附录中的延时时间推荐值。
二级保护的延时时间
二级保护一级保护末级保护
延时时间推荐值/s0.2无延时
注:延时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延时时间的级差为0.2s。
三级保护的延时时间
三级保护一级保护中级保护末级保护
延时时间推荐值/s0.40.2无延时
2.3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选型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十余个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生产厂家,主要分布在北京、广东等地,实力雄厚,有相当规模的不多,产品品质良莠不齐,这是新产品初期市场的特点。今年下半年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2005正式执行后,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的产品选型将不会存在问题,目前只是新旧标准的转换过渡期。
根据其产品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多功能漏电开关型”,典型代表有广东和福建厂家的产品。其特点是:具有包括剩余电流探测、报警功能在内的扩展多功能,集漏电、短路、过载、过压、欠压、缺相、延时送电、防误合闸甚至防雷等功能于一身,并可以组网实现远程集中监控,外观为盒装,内部将探测器(电流互感器)、电源变换电路、信号处理电路、报警电路、通信连动接口、主回路分断开关(100A以下多用磁保持继电器、100A以上用接触器或空开――塑壳断路器)整合在一起,形成多功能漏电开关。此种类型产品优点:保护功能多,内置电流互感器(包括电流互感器和零序电流互感器),接线少,整合度高、使用方便;缺点:结构复杂、故障率偏高、产品品种不全,由于体积限制,目前最大电流只有225A;因内部包含电源控制开关(断路器),是关键配电产品,还必须通过电气开关类的电气产品3C认证;由于电源线必须通过报警器开关进出,要改动配电箱线路,对改造工程中已经成形并使用中的配电箱(柜)不适用。一般为422通信接口,4线制,没有总线短路保护模块,局部总线短路容易导致全系统瘫痪。
第二种是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分离配置型,典型代表有北京多个厂家的产品。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通过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采样配电箱(柜)内的电流和漏电流信号经内置单片机系统分析处理后上报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控制器,并通过塑壳断路器的脱扣装置(或接触器线圈)切断电源。优点:不含电源控制开关,不串入配电系统,只通过互感器取样信号和脱扣控制,无论新工程还是改造工程都比较方便,二总线,有总线短路保护,性能稳定可靠,缺点:监控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之间需要敷设RVVP-P/8芯信号线及2芯脱扣控制线,一般只有剩余电流和过电流探测功能。可以预见,与配电系统相对独立的此种结构形式将会是今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主要发展方向。结构原理见图1所示。
监控设备与探测器分离配置型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第三种是第二种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分离配置型的一种特例,只是其总线直接使用普通火灾报警系统的二总线,并省去集中控制器和上位机,由增强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整合剩余电流探测报警功能后一并控制。这种类型产品目前只有北京一家火灾报警设备厂家生产。优点:可节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集中控制器和上位机,并节省组网布线,主要节省了竖井线,消防中心一体化监控,界面统一,方便管理。缺点:原来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还需要重新通过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双重检测认证。组合后,相对复杂的火灾报警系统故障也可能会造成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瘫痪,使得系统可靠性降低。此外,相对于独立设置专业化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集中管理平台来说,功能和界面要弱一些,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最好还是设置独立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为宜。
2.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设计方式
根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产品的选型和工程配电系统特点,一般有以下几种设计方式:
2.4.1配电箱内部形式的安装设计
一般用于新工程在楼层设有专门楼层配电箱的情况。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探测控制器与微型塑壳断路器配套用导轨形安装,再将漏电互感器固定在箱内合适位置。或将多功能漏电开关型的产品直接安装在配电箱内部适当位置,将总电源通过该开关(报警器)。
2.4.2配电箱(柜)外部形式的安装设计
对新旧(改造)工程都适用,专门安装探测控制器的防火监控箱设在配电箱附近。一般适用4合一电流互感器(3个电流互感器和一个零序电流互感器)。改造工程建议适用开口型的电流互感器(由两半扣合),可以尽量不触动原来配电箱(柜)的内部导线和器件布置。对于在建筑底层集中配电的系统,可将多个壁装式漏电流探测控制器集中安装,整齐美观,并方便总线接入。多功能漏电开关型的产品需要将电源先引入漏电报警开关装置后再接入配电箱。
2.4.3配电柜成套形式的安装设计
直接在配电箱柜面板上嵌入探测控制器,只考虑在柜内适当位置固定漏电互感器(一般在主空开上端或下端),不改动配电柜内部结构,不用增加单独的探测控制器安装箱,美观方便。应在设计中明确提出要求,在施工图会审完毕,由配电柜成套厂考虑预留面板上嵌装漏电流探测控制器的孔。
3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安装中应注意的问题
3.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主体单位问题
根据上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特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有相当的独立性,但与配电系统密不可分,归入强电系统施工比较便于协调配合。反之,实践证明,归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则容易扯皮,协调配合困难,加上其对控制柜不熟悉,对互感器安装等比较陌生,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对于个别直接使用普通火灾报警系统的二总线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与配电柜成套厂家或施工单位充分沟通配合的前提下,可以并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目前,消防主管部门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是否需要具备消防专业承包资质,尚未有明确的界定。
3.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施工要求
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明确指出:“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型式及保护方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形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正确接线”。
具体地说,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应注意以下问题:
1)漏电流报警器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
2)安装漏电流断路器时,应按要求,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
3)安装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级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电的N线应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PE线不得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没有归入配电系统施工单位施工时,双方应充分沟通,协调有关安装方式、尺寸和电气技术参数。新工程使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分离配置型产品时,在配电柜(箱)订货时应向厂家明确互感器尺寸,以便于预留安装位置。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的9.1.1条要求,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因此,无论消防中心设置的集中控制器还是现场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都要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接入消防用电。
6)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在配电柜(箱)内安装,要特别注意施工安全,要在断电情况下施工,并注意强弱电分开走线,单独敷设电流互感探测器信号线,并应使用带屏蔽的多芯控制线。特别注意防止接错线或搭线,造成强电串入火灾监控探测器中烧毁火灾监控探测器或联网的多个火灾监控探测器。
7)改造工程一般应将组合式电流/剩余电流探测器置于塑壳断路器下端出线处,当安装不便时,可考虑安装于塑壳断路器的入线端。
8)施工单位应配备移动式(手持便携式)剩余电流检测仪,并在调试时先进行配电系统剩余电流的检测,及时排除剩余电流异常情况,并作详细记录。根据GB13955标准5.7.3和5.7.5要求,设定合适的漏电流报警阀值,通常报警设定值取值不小于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泄漏电流值的两倍。
9)根据GB13955标准6。3。7要求,安装完成后必须要有如下的检验项目:按动探测控制器(报警器)上的测试试验按钮,使探测控制器输出脱扣电压,试验塑壳断路器脱扣是否灵敏。此项测试应逐一进行,用试验按钮连续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消防中心集中控制器应指示报警部位;带额定负荷电流分合3次,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在消防中心集中控制器上手动对各配电箱进行断电测试,应正确无误。
10)漏电报警系统使用的管理制度: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雷击或其它不明原因使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作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严禁跨接、短接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6. 电机不转时报警,电压正常,怎么装报警装置
不知你说的情况是否指电机正常通电工作时因异常而不转?
若是,则此情况有以下几种:
1,电机因负载过重堵转;
2,电机因缺相堵转;
3,电机烧坏;
4,电机过载保护动作接触器断开失电停止
针对上述情况,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
1,电机安装速度继电器,当速度低于某一值时,有动作信号
2,安装过电流继电器,当缺相或堵转时电流远大于额定电流,发出动作信号:若考虑到电机烧毁的情况,还可装上欠电流继电器
另,热继电器动作触点直接接入报警电路
7. 关于简易断电报警器的设计原理
一个长闭的继电器,和一个使用蓄电池的喇叭就可以了。
长闭继电器接在主电路内上,
有电之后它控容制的触点短开,
使喇叭的控制电路短开,
短电的话,
触点会合上使喇叭的控制电路接通,
喇叭报警。
具体的型号你可以在买的时候去问一下店里,
告诉他要一直通电的。
好象接触器就可以一直通电,而且容量大。
8.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设置问题
1、通过对讲系统;2、通过有线电话系统均可以实现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要求。对讲系统可以联网。电话线路应该更简单。消防控制室、门卫、电视监控室应该都可以作为监控中心。
9. 失压报警装置
你可以加装失压继电器
失压继电器可以调节控制回路电压
将继电器串接在主回路中
控制线接常开触电 然后在常开后接报警装置(报警灯 或者 报警电铃)
西门子的就有
接线我估计你们都会吧
10. 如何做一款交流电电流超限报警器
电动机的控制线路中,热保护实际上就是“电流超限”保护装置,在三相电机的控制电路中,多使用一个“热保护”将额定电流调整到比保护切断电源停机的电流值稍小一点,其开关控制一个警示灯或电铃之类报警,简单、成本也不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