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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

发布时间:2022-09-12 05:49:58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什么

本文为系列文章,由于内容较多,故分为几部分讲解。今天我们首先介绍的是塔式起重机(塔吊)的构造。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种类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二、塔式起重机分类

三、塔机型号表示方法

为了快速有效地区别各种塔机的品种规格,我们应当了解我国塔机的型号编制方法。根据专业标准ZBJ04008《建筑机械与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规定,我国塔式起重机的型号编制图示如下:

塔式起重机是起(Q)重机大类的塔(T)式起重机组,故前两个字母为QT;特征代号看你强调什么特征,如块装式用K,自升式用Z,固定式用G,下回转用X等等。例如:

QTK400—代表起重力矩400kN·m的块装式塔机。QTZ80—代表起重力矩800kN·m的自升式塔机。

目前,镇江市场以QTZ系列自升式上回转塔式起重机为主,主要有QTZ40、QTZ63为主。以下以QTZ系列塔吊作为研究对象。

四、塔机主要技术参数

1、塔吊构造

2、塔吊基础

(1)现浇混凝土基础:

(2)拼装式混凝土基础:

拼装式基础由若干块混凝土预制构件组成,可以多次重复使用。塔机安装前,把拼装基础的各构件吊装到位后,构件之间用钢绞索经张拉连接成整体。

(3)特殊基础:

3、钢结构件

4、塔机的机构

(1)起升机构:

(2)回转机构:

IACM,回转支承三维造型图

回转机构是实现起重臂绕塔机中心线回转的工作装置,使吊物能够以塔机中心线作水平圆周运动,从而把塔机的作业范围扩大为一个空间。

(3)变幅机构:

变幅机构有运行小车式变幅机构和动臂式变幅机构。

(4)行走机构:

行走机构仅用于轨道行走式,由电机、减速器、台车、车轮、夹轨器、终点限位开关、缓冲器等组成。

(5)液压顶升机构

液压顶升机构由塔身过渡节、套架、顶升液压缸和工作平台等组成。其中套架内装有导向滚轮,滚轮和塔身的间隙可调,套架中部装有工作平台,平台的一侧装有滑道或小车,供塔身待加节水平移动用,套架顶部和塔身过渡节固定连接。

五、安全及保险装置

1、安全保护装置

a、 力矩限制器

防止塔机因起重力矩超载而导致整机倾翻事故。当起重力矩超过其额定值时,力矩限制器应自动切断上升和增大幅度的电源,但不切断下降和减少幅度时的电源,吊物可做向下和减少幅度的运动。

弓板式力矩限制器一般安装在塔帽的主弦杆上。

起重力矩限制器工作原理事示意图

b、 重量限制器

起重限制器是一种通过检测起吊重量以防止起重机械处于超载情况下的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量限制器一般安装在起重臂的根部.

当吊物重量达到最大起重量的100-110%时,限制最大起重量开关切断吊钩上升方向的电源,但吊钩可以下降。

当吊物重量达到最大起重量的90%时,90%起重量报警开关动作,声光报警装置发出断续的报警信号,提醒塔机操作人员注意。

起重量限制器工作原理示意图

c、 高度限位器

安装在起升机构卷扬机端部。作用是当吊钩达到一定高度,切断起升电机的动力,让吊钩不再继续上升。对于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距离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起升高度限位器应能立即停止吊钩起升运动,只能作下降操作,且动作灵敏可靠。

起升高度限位器无作用,容易造成吊钩冲顶,拉断起升钢丝绳,引发事故。

d、 回转限位器

作用是防止塔机朝单一方向旋转多圈而使电缆扭转过度断裂或损坏的防护装置。

回转限位器应保证塔机朝单一方向旋转不超过一圈半(540度)时自动切断回转电源。

e、幅度限位器

(1)小车变幅。利用安装在起重臂变幅机构上的行程开关及缓冲装置,对小车运行位置进行限定。

(2) 动臂变幅。通过装置触点的变化,将灯光信号传递到司机室的指示盘上。并指示仰角度数,当控制起重臂的仰角分别到了上下限位时,则分别压下限位开关切断电源,防止超过仰角造成塔吊失稳。

距离起重臂前后端部不少于1m时,切断小车电源,小车停止运动后与端部距离不大于200mm。

f、小车防断绳装置

当变幅钢丝绳折断时,安装于变幅小车上的断绳保护装置在重力的作用下,自动翻转成垂直状态,受到起重臂底面缀条的阻挡,使小车不能沿着起重臂轨道向前或向后滑行。

g、小车防坠落装置

小车变幅塔机应设置小车防坠落装置,即使小车车轮失效小车也不得脱离臂架坠落。其结构原理是,在小车上焊接4个悬挂装置,小车正常运行时,这4个悬挂装置位于起重臂轨道的上方,当小车轮轴折断时,悬挂装置搁置在起重臂轨道上,使小车不致坠落。

h、缓冲器(胶圈、止挡板)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限位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以防止小车冲出臂架。

2、安全保险装置

a、卷筒、滑轮防钢丝绳脱槽装置

滑轮、起升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表面与滑轮或卷筒侧板边缘间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装置可能与钢丝绳接触的表面不应有棱角。

b、 吊钩保险装置

防止当塔吊工作时,重物下降被阻碍吊钩仍继续下降而造成的索具脱勾事故。此装置在吊钩开口处装设一弹簧压盖,压盖不能向上开启只能向下压开,防止索具从开口处脱出。

六、钢丝绳报废情况

1.断丝、断股

2. 磨损或腐蚀(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原钢丝绳的名义直径减少7%时,即使不断丝也应该报废);

3. 笼状畸变或波浪形;

4. 钢丝绳股挤出;

5. 绳径局部增大或减小;

6. 钢丝绳被压扁;

7. 扭结、弯折

3. 桥式起重机有哪些安全装置

各类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缓冲器、防碰撞装置、夹轨器和锚定装置、防风装置、连锁保护装置、检修吊笼、扫轨板、轨道端部止挡、导电滑线防护板。

4.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安装的情况有哪些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情况,建筑评职论文发表九品论文网归纳。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三)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设备有哪些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6. 塔吊必须安装监控吗

当然的,塔吊事故占整体工地事故的60%左右,安装塔吊监控系统自然是非常有必要,专市面上成熟的解属决方案可以看一下[全球共德智慧建筑生态圈]的塔吊监控系统,估计没有哪个企业会拿这个来博弈,出了事赔的钱够你们买几十套监控系统了,

7. 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有哪些

安全防护装置大致可分为防护装置、显示指示装置、安全装置三类。
防护装置是通过设置物体障碍,将人与危险隔离。例如,走台栏杆、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导电滑线防护板、电气设备的防雨罩,及起重作业范围内临时设置的栅栏等。
显示指示装置是用来显示起重机工作状态的装置,是人们用以观察和监控系统过程的手段,有些装置兼有报警功能,还有的装置与控制调整联锁。此类装置有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幅度指示计、水平仪、风速风级报警器、登机信号按钮、倒退报警装置、危险电压,报警器等。
安全装置是指通过自身的结构功能,限制或防止某种危险的单一装置,或与防护装置联用的保护装置。其中,限制力的装置有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缓冲器、极限力矩限制器等;限制行程的装置有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轨道端部止挡等;定位装置有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回转定位装置、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等;其他的还有联锁保护装置、安全钩、扫轨板等。
近几年出现了一些采用集成电路芯片的、多种安全功能组合、性能可靠、体积小、重量轻的安全装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起重机的安全性将越来越好。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安全装置。
超载限制器。也称起重量限制器,是一种超载保护安全装置。其功能是当吊运载荷超过额定值时,切断起升机构的动力源,使起升动作不能实现,从而避免超载。有机械式、电子式两种类型,机械式通过杠杆、弹簧或凸轮的作用,在超载时控制起升机构中止工作。电子式是由传感器、运算放大器、控制执行器和载荷指示计等部分组成,将显示、控制和报警功能集于一身。当载荷作用时,传感器产生变形,把载荷量值变为电信号,经过运算放大,指示出载荷的数值,当载荷达到额定值的90%时,发出预警信号,当载荷超过额定载荷时切断起升机构的动力源。超载限制器广泛用于桥架类型起重机和升降机。有些臂架类型起重机(例如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将超载限制器与力矩限制器配合使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式起重机的超载保护安全装置。臂架式起重机是用起重力矩特性来反映载荷状态的,而力矩值是由起重量、幅度(臂长和臂架倾角余弦的乘积)和作业工况等多项参数决定的,控制起来比较复杂,电子式力矩限制器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以流动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为例说明其工作原理。力矩限制器由载荷检测器、臂长检测器、角度检测器、工况选择器和微型计算机构成(见力矩限制器工作原理图)。当起重机进人工作状态时,将实际各参数的检测信号输入计算机,经过运算、放大、处理后,显示相应的参数值,并与事先存人的额定起重力矩值比较。当实际值达到额定值的90%时,发出预警信号,当超载时则发出报警信号,并使起重机停止向危险的方向(起升、伸臂、降臂、回转)继续动作。
缓冲器。安置在轨道运行式起重机上。当在同一轨道上的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相撞,或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冲向行程终点与轨道端部止挡碰撞时,用来吸收动能、减缓冲击的安全装置。有橡胶缓冲器、弹簧缓冲器及液压缓冲器多种类型。
橡胶缓冲器吸收能量少,一般用在运动速度较低的起重机上。
弹簧缓冲器由于结构简单,对环境条件不敏感,能将大部分撞击动能迅速转化为弹簧的压缩势能,因而得到广泛的应用,适于运动速度为50~120m/min的情况。缺点是反弹力较大,对起重机造成冲击,现在已有两种改进形式来减缓反弹力,一是带止弹机构的弹簧缓冲器,二是弹簧摩擦式缓冲器。
液压缓冲器无反弹作用,可以吸收比弹簧缓冲器大得多的撞击动能,适于运动速度更大的情况。缺点是构造复杂,环境温度高会影响其性能。
安全检查主要是安装是否牢固可靠、元件是否完好和其吸收动能的能力。
防风装置。防止起重机或起重小车在大风作用下沿轨道滑行和倾覆的安全装置,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均应安装。防风装置有夹轨器、锚定装置和铁鞋。
夹轨器利用夹钳加紧轨道,使起重机或起重小车位置固定。对某些起重机还能提高作业时的稳定性。
锚定装置。是防止起重机在暴风作用下沿轨道滑行、倾覆,而将起重机与轨道基础相连接的装置。
联锁保护与运行极限位置限制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是一种联锁开关,包括由建筑物登上起重机司机室的门开关、由司机室登上桥架主梁的舱门开关、通道栏杆门的开关等。其功能是用来防止当有人正处于起重机的某些部位,或正跨入、跨出起重机的瞬间,而在司机不知晓的情况下操作。

8. 哪些情形下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9.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有哪些

1.液压体系中各溢流阀:可抑制回路中的异常高压,以避免液压油泵及马达的损坏,并避免处于过载状况。

2.吊臂变幅安全设备:当意外事端发作,吊臂变幅油缸回路中的高压软管或油管爆裂或堵截时,液压回路中的平衡阀就起效果,锁闭来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臂不致下跌,然后保证工作的安全性。

3.吊臂弹性安全设备:当意外事端发作,吊臂弹性油缸回路中的高压软管或油管爆裂或堵截时,液压回路中的平衡阀就起效果,锁闭来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会自个缩回,然后保证工作的安全性。

4.高度限位设备:吊钩起升到规则的高度后,碰触限位重锤,打开行程开关,"过绕"指标灯即亮,一起堵截吊钩起升、吊臂伸出、吊臂伏到等动作的操作而保证安全。

5.支腿确定设备:当意外事端发作,通往支腿笔直油缸的高压软管或油管决裂或切开时,液压体系中的双向液压锁能封闭支腿封闭油缸两腔的压力油,使支腿不缩或甩出,然后保证起重工作的安全性。

6.起重量指示器:起重量指示器设置在根本臂的合旁边面,操作者坐在操作室内便能清楚地观察到,能准确地指示出吊臂的仰角及对应工况下起重机答应的额定起重量。

7.起伏限位设备;对臂架变幅的起重机,应装设最小起伏限位器和避免臂架反弹后倾的设备。对小车变幅的越重机,有必要装设小车行程开关和终端缓冲设备。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扩展阅读:

塔机分为上回转塔机和下回转塔机两大类。其中前者的承载力要高于后者,在许多的施工现场我们所见到的就是上回转式上顶升加节接高的塔机。

按能否移动又分为:行走式和固定式。固定式塔机塔身固定不转,安装在整块混凝土基础上,或装设在条形或X形混凝土基础上,行走式可分为履带式、汽车式、轮胎式和轨道式四种。

在房屋的施工中一般采用的是固定式的。按其变幅方式可分为水平臂架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两种;按其安装形式可分为自升式、整体快速拆装和拼装式三种。应用最广的是下回转、快速拆装、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和能够一机四用(轨道式、固定式、附着式和内爬式)的自升塔式起重机。

塔吊是建筑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种起重设备 又名“塔式起重机”,以一节一节的接长(高)(简称“标准节”),用来吊施工用的钢筋、木楞、混凝土、钢管等施工的原材料。塔吊是工地上一种必不可少的设备。

塔吊尖的功能是承受臂架拉绳及平衡臂拉绳传来的上部荷载,并通过回转塔架、转台、承座等的结构部件式直接通过转台传递给塔身结构。自升塔顶有截锥柱式、前倾或后倾截锥柱式、人字架式及斜撑架式。

塔式起重机的动臂形式分水平式和压杆式两种。动臂为水平式时,载重小车沿水平动臂运行变幅,变幅运动平衡,其动臂较长,但动臂自重较大。动臂为压杆式时,变幅机构曳引动臂仰俯变幅,变幅运动不如水平式平稳,但其自重较小。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量随幅度而变化。起重量与幅度的乘积称为载荷力矩,是这种起重机的主要技术参数。通过回转机构和回转支承,塔式起重机的起升高度大,回转和行走的惯性质量大。

故需要有良好的调速性能,特别起升机构要求能轻载快速、重载慢速、安装就位微动。一般除采用电阻调速外,还常采用涡流制动器、调频、变极、可控硅和机电联合等方式调速。

10. 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有哪些

为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可靠,起重机装有较完善的安全装置,以便在意外的情况下,起到保护机件或提醒操作人员注意,从而起到安全保护作用。

1.液压系统中各溢流阀:可抑制回路中的异常高压,以防止液压油泵及马达的损坏,并防止处于过载状态。

2.吊臂变幅安全装置:当不测事故发生,吊臂变幅油缸回路中的高压软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断时,液压回路中的平衡阀就起作用,锁闭来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臂不致下跌,从而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3.吊臂伸缩安全装置:当不测事故发生,吊臂伸缩油缸回路中的高压软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断时,液压回路中的平衡阀就起作用,锁闭来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会自己缩回,从而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4.高度限位装置:吊钩起升到规定的高度后,碰触限位重锤,打开行程开关,"过绕"指标灯即亮,同时切断吊钩起升、吊臂伸出、吊臂伏到等动作的操作而确保安全。

5.支腿锁定装置:当不测事故发生,通往支腿垂直油缸的高压软管或油管破裂或切割时,液压系统中的双向液压锁能封锁支腿封锁油缸两腔的压力油,使支腿不缩或甩出,从而确保起重作业的安全性。

6.起重量指示器:起重量指示器设置在基本臂的合侧方(即操纵室的右侧面),操作者坐在操纵室内便能清楚地观察到,能准确地指示出吊臂的仰角及对应工况下起重机允许的额定起重量。

7.起重特性表:设置在操纵室内前侧下墙板上,该表列出了各种臂长和各种工作幅度下的额定起重量和起重高度,以便操作时查阅。起重作业时,切不可超过表中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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