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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区紧急切断装置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2-09-03 17:56:52

㈠ 球罐防火标准

GB50351-200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中:
3.3.2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凝液储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最高液位高度
与防火堤高度之差。全压力式球罐罐壁到防护墙的距离不应小球罐直径的一半。
而GB50351-2014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中:
3.3.2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及液化天然气单防罐储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最高
液位高度与防火堤高度之差加上液面上气相当量压头之和;当防火堤高度大于或等于储罐最高液位高度时距离可不限。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罐壁到防护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 m 。
对于全压力式球罐(如液氨球罐)与防护墙的距离如何确定?

防火堤 , 球罐 , 距离 , 罐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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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液氨阀门:气动紧急切断阀,液动紧急切断阀/不同原理介绍

液氨阀门:气动紧急切断阀,液动紧急切断阀/不同原理介绍
→液氨专用切断阀是紧急情况能及时切断气体来源的控制阀门,确保人员和储罐安全主要机械部件。气动紧急切断阀,液动紧急切断阀各有各的优点,在不同场合选择应考虑选择那种切断阀比较适合。
气动紧急切断阀有常闭式和常开式,活塞式(气开气关)3种;
1,常闭式:内结构装有低熔点(易熔合金)的塞子,在外界≥80C温度(易熔金)熔化,堵塞气管泄压。切断阀迅速关闭,保护贮罐系统的安全。(可加装手轮手动装置)在断电或者气源不足(或常年使用弹簧失灵),可通过手轮开启切断阀,确保正常工作生产。,
2,常开式:利用气源控制阀门的关闭,以便在管道或储罐上发生意外情况时,工作人员迅速通过控制室触动开关,电磁阀瞬间通电,气源快速通过关闭阀门。(可加装手轮手动装置)在气源关闭阀门后,人工手轮手动关死阀门,防止电磁阀常时间工作发热损坏或者气源不足阀门(或常年使用弹簧失灵)自动开启。
3,活塞式(气开气关):通过气源进入上下气缸推动活塞控制切断阀开启-关闭,配套有附件:防爆电磁阀,空气减压过滤器,也可用于蒸汽管道管路上。
液动紧急切断阀常闭式和手摇油泵配套使用:
液动紧急切断阀采用安全阀的升降结构和止回阀防止介质倒流的原理,内结构装有低熔点(易熔合金)的塞子。通过手摇油泵手柄做往复动作,使压力增高来打开紧急切断阀,介质即可通过,如遇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将手摇油泵的卸压阀打开,油压系统迅速泄压,使切断阀立即关闭,或外界温度升高至80℃以上时,安装在油泵或紧急切断阀的(易熔金)立即熔化,达到自动泄压目的,使切断阀自动迅速关闭。

㈢ 哪个规范要求压力容器要装紧急切断系统的

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

㈣ 压力容器的紧急切断装置在哪个标准规范里面有具体要求

你好,主要有以下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8安全附件
8.1 通用要求
(1)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3)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带产品质量证明,并且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5)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2008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QC/T 932-201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

五部门要求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装紧急切断装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有效减少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一)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加装工作方案,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装时间,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罐车使用单位要配合罐车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二)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液体危险货物但实际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或者罐车生产企业已经倒闭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车使用单位要出资委托符合条件的罐车生产企业或改装企业认定可以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依据标准规范要求限期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QC/T932-2012)的要求,加装要由改装单位重新设计核定后实施,并出具改装检验合格证明。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罐车、改装企业改装的罐车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车型。罐体容积、壁厚、允许装载的介质等应与该车型公告参数保持一致。未经过公告的车型不得生产或改装。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销售台账,一车一档,准确记录车辆设计、生产、安全附件加装、维修、买方信息等情况,确保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身份明确、可追溯。
改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依法经具备相应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或压力容器汽车罐体检验资质,下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要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企业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保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装有紧急切断装置并质量合格。
(二)质检部门依法核发罐体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督促检验机构准确把握《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要求,严格落实强制性标准要求,严把检验关;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根据标准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进行检验,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检验通过。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质检部门、公安部门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五)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格督查,集中进行整改,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切实加强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过程安全管理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针对涉及的液体危险货物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控改装过程中的事故风险。
(二)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在委托进行车辆改装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进行倒空、置换、清洗工作,并检测分析合格。委托改装时要将车辆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种类、危险性、检测分析结果等相关信息向改装单位交底。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完成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等工作,改装前要再次进行检测分析,依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等标准要求,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改装工作的安全。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应组织员工分别就倒空、置换、清洗和改装过程中涉及到的液体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研究相应实施办法,大力支持本地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强化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管理,提升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质检主管部门分别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对应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2014年7月7日

压力容器中对紧急切断装置的安全要求是什么?
紧急切断装置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封方准使用。
紧急切断装置的检验包括外观、解体检查、性能校验和远控系统试验:
(1)检查紧急切断阀型式、型号、操作方式、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外观质量是否良好,对于无产品制造许可证或合格证的紧急切断阀不得使用;
(2)清洗解体检查阀体、无先导杆、弹簧、密封面、凸轮等有无损伤变形、腐蚀生锈、裂纹等缺陷;
(3)检查紧急切断阀装置控制系统的手摇泵、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无损伤、松脱、泄漏等现象,钢索控制系统是否操作灵活可靠,到位等;
(4)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当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且持续放置不致引起自然闭合,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检查是否在5s内闭止;检查超过额定流量时是否自动闭止;
(6)按0.1MPa和罐体的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应当不少于5rain;
(7)紧急切断远控系统控制试验在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检查其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㈤ 危险化学品存罐区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技术标准

1.平面布置

1)易燃易爆罐区要保证防火堤、事故池严密不漏,坚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罐区内的罐间距、罐与工艺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规定。

2.防火堤

1)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设在防火堤外,并用易于操作的非普通截止阀,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设施

1)罐区的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且保证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易燃液体物料储罐的喷淋设施,在高温季节要能投用;

3)罐区内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推车式小型灭火器材;

4)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卵石或水泥地坪;

5)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6)罐区的环形消防道路要畅通,且能保证非常状态下消防车的通行。

4.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

2)、液氨罐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液体物料罐区、及卸车泵房要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罐区防雷防静电

1)罐区及卸车站台必须设防雷防静电接地,贮罐接地点不少于2点,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罐区及站台的独立避雷针要符合规范要求;

3)贮存、输送可燃液体的贮罐及管道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二、安全技术要求

1.易燃品仓库与罐区之间应隔离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罐区及站台,严格禁火管理;

2.经允许进入站台区卸液氨、硫酸等原料的车辆,要严格遵守《危险物料槽车卸车安全规定》,灌区工作人员在卸车时加强现场的检查、监督,严禁外来人员动用罐区内的管线、阀门、仪表等;

3.罐区扩、改建施工要严格遵守《边生产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严格动火、进设备内作业等十大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和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落实施工主管部门、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4.完善罐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防火防爆防超温防超压防超贮"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冬季防冻防凝防滑工作,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5.罐要有位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道位号、物料名称及走向;

6.制订具体的巡检要求,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规范检查项目;

7.对进出罐区物料的关键操作要实行看板管理,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和防止超贮外溢的安全措施;

8.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或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9.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10.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安全作业要求

1.卸汽车物料要求

1)汽车槽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灌区工作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灌区的设备、阀门和其它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2)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要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若有泄漏,消除后才能恢复卸料;

3)易燃易爆物料的卸料速度不能太快,当贮罐液位达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贮罐强行卸料;

4)在整个卸车过程中,司机、押运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也不准在驾驶室内吸烟、喝酒、睡觉、闲谈等,押运员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参加安全监护;

5)在雷击、暴风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要停止易燃易爆物料卸车作业;

6)车内的物料必须卸净,然后关闭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7)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卸车站台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也不准许乱动装置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车辆;

8)卸料完毕后、运输车应立即离开灌区。

9)卸、送料作业要求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不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活动照明要采用防爆手电筒;

卸送易产生静电物料的卸车初始速度应小于lm/s,过后应小于4m/s;

卸车快要完毕时要严格监视,及时关闭阀门,即要避免残留物料过多,又要防止吸入气体;

气温过高,接近或超过物料的闪点时,采取降温措施,操作孔用浇水的石棉毯遮盖;

雷雨天禁止卸可燃物料作业;

卸送料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卸料管道、阀门等系统是否有泄漏,若有物料泄漏,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气防器材进行处理,必要时停止卸料,进行处理;

卸、送料前要反复检查确认卸车流程,防止混料;

作业完毕,将各种卸料作业的设备归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

1、地坪

1)罐区防火堤内的水泥地坪不能有裂纹、凹坑,沉降缝要用石棉、水泥填实抹平,以防止渗水、渗料或物料积聚;

2)罐区防火堤外的场地,要定期拔除杂草,及时清除枯草干叶;

3)罐区内不准堆放可燃物料。

2.水封井及排水闸

1)水封井建在防火堤外,用来回收贮罐跑冒滴漏的物料,防止着火物料火势蔓延;

2)水封井应不渗不漏,水封层厚度宜不小于0.25m,沉淀层也不宜小于0.25m。经常检查水封井液面,发现浮料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回收运走;

3)排水闸要完好可靠,指定专人管理,下雨时开启,时关闭,并列入交接班内容。

3.防火堤

1)每月检查一次,发现裂缝、坍塌、枯草等应及时修理、清除;

2)堤上穿管的预留孔,要用不燃材料密封,经常检查密封完好情况;

3)要求排水孔无塞,关闭无渗漏,发现掉砖、开裂,要及时修好。

4.贮罐基础

1)每年对贮罐基础的均匀沉降、不均匀沉降、总沉降量、锥面坡度集中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护坡石松脱、出现裂纹时,应及时固定灌浆;

3)经常检查砂垫层下的渗液管有无物料渗出,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清罐修理。

5.罐体

1)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底要测厚,并对罐底的裂纹、砂眼等缺陷进行检测,发现问题,清罐返修;

2)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壁要对腐蚀余厚进行检测,有问题要采取防护措施,或返修处理,必要时报废;

3)罐顶焊缝完好,无漏气现象。构架和"弱顶"连接处无开裂脱落,顶板不应凹凸变形积水;

4)内浮盘在任何位置都平衡,不倾不转,不卡不憋。浮盘无渗漏,环状密封无破损,无翻折、无脱落现象。

6.贮罐附件

1)呼吸阀低温季节每周检查一次,其它季节每月检查一次,大风、暴雨、骤冷时立即检查,发生堵塞或不畅时,及时疏通或更换;

2)安全阀每季检查1次,有泄漏时立即校验;

3)阻火器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低温季节每月检查不小于1次,散热片间夹层的通道要清洁畅通,无尘土、无腐烂,并定期清洗。垫片密贴、安装牢固,螺栓无腐蚀;

4)消防泡沫产生器每月检查1次,玻璃无破坏,固定严密不漏气,密封垫完好未老化损坏;

5)排污管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阀门要不渗不漏,启闭灵活;

6)进出连接管处无裂纹、无变形,阀门严密,启闭灵活,支架牢固;

7)梯子、平台及栏杆安装牢固,不晃动,安全高度足够,冬季时要有防滑措施;

8)罐体采用阻燃材料防腐保温,雨水、喷淋水、地面水不能浸湿保温材料。

7.防雷防静电接地

1)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对接地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发现有不合格现象进行整改,且接地线无松动、无锈蚀现象;

2)从罐壁接地卡直接引入地的引下线,要检查螺栓与连接件的表面有无松脱锈蚀现象,如有应及时擦拭紧固;

3)每年检查1次外浮顶及内浮顶的浮盘和罐体之间的电位连接装置是否完好,软铜导线有无断裂和缠绕;

4)地面或地下施工时,要加强对接地极的监护,如可能影响接地时,要进行检查测定。

8.安全监测设施

高低液位报警器、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定期进行检测、校验,确保其完好备用。

制定严谨的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技术要求、罐区管理要求、装卸作业要求,在各方面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反事故演练,提高职工反事故操作能力。只要我们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大力预防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使事故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㈥ 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大连市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液氨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并避免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液氨冷库等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液氨使用单位。

第三条 液氨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加强对液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必须制定完善的液氨系统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条液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资格证,制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必须每年以液氨的危害性和防护知识为内容对职工进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和管线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仪表控制图,设备清单,设备使用检维修记录等。

第八条 液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对我市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大安监发[2006]324号),必须每2年做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未经安全评价和备案的液氨使用单位不得运行、生产。

第九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向企业周围的社区、居民、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告知液氨的危害性和安全防护常识。

第十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时,液氨使用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险救援,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做好压力容器等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项目的检测,并备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要求,安装液位报警装置、紧急泄氨装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并保证完好。紧急泄氨装置的放空管应接入水池。

第十四条液氨使用单位严禁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设备、管道,宜采用预埋件方式。

第十五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冷冻系统内和储罐的液氨存量纪录、日常的运行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

第十六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将停止运行超过6个月以上的液氨制冷设备系统内的液氨排净,并安排值班人员值守;暂时停运的液氨制冷设备,其电器设备必须保证完好,并安排操作人员值班。

第十七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在液氨使用岗位设立安全周知卡,内容包括:氨的理化性质,危害性,防护和抢险措施等。

第十八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设置能满足事故抢险要求的事故应急水池、水泵和水管,液氨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应急抢险装备、器材和工具。

操作间内应配备紧急报警电话。

应设置风向标。

第十九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使用单位与周边的安全间距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使用单位与周边安全间距如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应进行整改,并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整改完毕,否则,不允许运行。

第二十条 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做好液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液氨压力管道应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老化、渗漏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腐蚀严重的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 液氨储罐防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一节场所选址
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十六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第二十六条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
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
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二十八条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立方米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立方米。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立方米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条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五条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防火堤
第三十八条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二条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三条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㈧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安装时,有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1)液化烃储罐的承重钢支柱应当覆盖耐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当低于1.5h。

(2)液化烃储回罐的储存系答数不应当大于0.9,理由与液氨储罐同。

(3)液化烃储罐应当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当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设施,并应当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连。

(4)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当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当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5)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6)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当低于2.0MPa,其垫片应当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当采用难燃材料。

(7)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当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8)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当安装为储罐注水用的管道及阀门。以备当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发生泄漏时向储罐内注水,以抬升储罐内液化烃液面,置破损点于水面之下,减少液化烃的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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