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装置知识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范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22-08-21 23:32:52

1. 避雷设施由哪里验收

避雷设施由当地气象局验收。
防雷设备就是通过现代电学以及其它技术来防止被雷击中的设备。防雷设备从类型上看大体可以分为:电源防雷器、电源保护插座、天馈线保护器、信号防雷器、防雷测试工具、测量和控制系统防雷器、地极保护器。
信息时代的今天,电脑网络和通讯设备越来越精密,其工作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雷电以及大型电气设备的瞬间过电压会越来越频繁的通过电源、天线、无线电信号收发设备等线路侵入室内电气设备和网络设备,造成设备或元器件损坏,人员伤亡,传输或储存的数据受到干扰或丢失,甚至使电子设备产生误动作或暂时瘫痪、系统停顿,数据传输中断,局域网乃至广域网遭到破坏。其危害触目惊心,间接损失一般远远大于直接经济损失。防雷设备就是通过现代电学以及其它技术来防止被雷击中的设备。

2.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和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水平。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第七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十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予以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第十四条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3.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法律分析:由中国气象局主持编制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等48项气象行业标准也已经由中国气象局批准发布实施。据了解,我国雷暴活动十分频繁,全国有21个省会城市年最多雷暴日均在50天以上,最多达到了134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日益严重。因此,为了规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这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是规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基本准则,更是做好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基本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4. 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防雷减灾工作。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五条鼓励开展防雷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防雷科学技术成果。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步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第七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高度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重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五)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
(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八)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采用的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和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按照以下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网格、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第十四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雷装置。第十六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九条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产品。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统计、调查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但属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5. 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煤炭、电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工作,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高度十五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天然气门站和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品贮存设施;
(四)煤炭、电力、化工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五)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第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第十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根据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危害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第十二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审核单位的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和修改原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并向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重新检测。第十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行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做好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以及变更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批,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6.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7.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水平。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第七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九条防雷装置必须每年适时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第十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一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实施防雷装置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第十四条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阅读全文

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范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最强蜗牛机械5阶仪式怎么展示 浏览:230
自动给水装置简单制作 浏览:634
湖南调心球轴承多少钱 浏览:11
变压器压力检测控制装置 浏览:165
锅炉控制装置的作用 浏览:295
清洗装置式气体检测仪 浏览:845
word工具箱下载手机版下载地址 浏览:343
风管机开制冷出热风怎么回事 浏览:783
增压阀门怎么安装图解 浏览:529
仪器批发公司有哪些 浏览:804
怎么有的车仪表盘没胎压显示的 浏览:847
什么装置能自动升降 浏览:706
液压马达可以作为检测装置报价 浏览:988
常用电动工具结构 浏览:525
悍高五金件的多吗 浏览:318
货车仪表为什么要有保温箱标志 浏览:31
心肺康复训练设备有哪些 浏览:437
展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浏览:284
机电设备拆装费怎么报价 浏览:686
铸造铝液温度过高导致什么结果 浏览: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