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装置知识 > 有关单位应当适时检测维护报警装置

有关单位应当适时检测维护报警装置

发布时间:2022-08-05 02:28:15

『壹』 如何利用公共关系解决突发事件

首先秩序,以防止和减少发生意外的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规范化的应急响应活动,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颁布。

第二起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恢复和重建后的响应活动,本法。

3条指控的事件,是指突然,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因素,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伟大的,伟大的,伟大的,一般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为准。

建立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部门的紧急情况。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

文章应急响应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国家应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人们的安全和风险防范公众对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人民政府,或由各自的行政区域上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事件发生后,发生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并立即向上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特别是重大决策和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响应,如果有必要国务院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当地的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式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响应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应急指挥结构,组织,协调,指挥和应急响应。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领域的责任,指导,协助下级人民的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

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国务院。

10条人民政府和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的。

第11个政府和部门采取措施,以应付突发事件,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的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它应该是一个选择,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响应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财产征用后使用,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的财产损坏或丢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因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不能正常,悬挂和限制规定的适用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出席突然发送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五条中国政府在紧急预防,监测和预警,应急救援,恢复和重建之后,等,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向人大报告备案;应急管理工作的完成,它应该是水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特殊。

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应急防备系统。

国务院制定国家整体紧急应变计划,紧急特别组织制定国家应急计划;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相关的应急预案,应急部门制定国家应急计划。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并在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机关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由国务院修订程序。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急性质,特点,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和指挥的职责体系和应急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随后的恢复和重建措施等。

第十九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预防,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应急响应,统筹安排必要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政府行政区域应该是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应该很容易导致重大危害特别行政区重大突发事件,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危险区域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向公众及时。

二十一,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过程中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起社会的安全事故,防止冲突和事态扩大;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

二十三个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的物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专项应急预案应开发,生产厂房危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运输及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表明其使用,并显着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测试和维护他们的警报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25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的责任,处理紧急情况人员定期培训。

第2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单位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非专业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装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减轻个人的风险。

第28条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必要的应急演练活动和普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启动应急宣传活动和知识,必要的应急演练的要求。

新闻媒体应开展紧急预防和应对,自救互助知识的公众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知识,应急知识教育的学生,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31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以保护应急响应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了完善的保障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分配和紧急配送系统的监督。

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设备储备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签署了一项协议,以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设备,生产,供应。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基础电信网络和移动通信系统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的组合,确保应急事件响应通信打开。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劳动人民的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具备相应的条件为教学和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的专业知识,鼓励和支持教学和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章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指定一个领土应急信息系统,收集,储存,分析和传输紧急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层人民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络的应急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和情报交流合作。

第38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紧急信息收集。

县政府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紧急信息知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上级人民政府紧急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用于人民的政府部门知情紧急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络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信息。

提交报告紧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拖延,虚假,瞒报,漏报。

4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的危害和紧急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专家和学者,就发生的可能性突发事件和其可能的影响评估;相信可能会出现特别显著的或主要的紧急情况,高级人民法院政府应立即报告高级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被伤害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相邻简报。

41个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

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发生的监视。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预警系统。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迫性,发展势头和潜在的危害,分为一,二,三级4,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的最高水平。

预警级别由国务院或部门确定的分类标准。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即将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权力和程序,发布相应的警戒水平,并宣布进入预警领域的决定,而增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向当地驻军和可能相邻或相关的危害政府通知本地区人民。

发布第44条三,四级警报,宣布警告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潜在的危害,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络和人员负责具体职责及时收集,报告的信息向公众的信息渠道反映突发事件,加强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监测,预报和预警;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学者,准备紧急信息的分析和评估,预测的可能性范围和强度的大小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可能发生的水平;

(四)定期向社会和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工作相关的信息管理和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紧急危险警告,宣传避免,尽量减少危害的常识,公布联系电话。

45条发布,两个报警器,宣布警告期间,在除了采取措施本法第44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也应该向即将突发事件的特点和潜在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机状态,并动员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准备;

(二)筹集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庇护所,并确保他们在良好的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采取具体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危害的建议,律师

(六)转移,疏散或紧急疏散易受危害和人员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限制使用危险的地方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很容易导致危害控制或限制扩大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必要的预防,保护措施。

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和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47条发出的警报紧急政府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的警戒线调整并重新发布。

已经证明了不可能事件的紧急或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通知宣布解除,终止的警告,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章应急救援

48条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政府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49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BR / (一)组织抢救和治疗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和威胁工作人员的妥善安排,并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害,表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地方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修复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及其他公共设施,危及提供住房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和防疫和其他保障;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的处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人民政府设立财政储备基金紧急救灾物资和储备,如果有必要,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人员具有特定专长的需要提供服务;

(七)保证食品,饮用水,燃料和其他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严厉惩处根据法律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根据法律掠夺财产严惩,扰乱应急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该组织的工作,以应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该事件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的第50条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使用的设备强制隔离或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一方对对方,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在一个特定区域的吗?建筑物,车辆,设备,设施,燃油,燃气,电力,供水控制; BR p>(三)封锁的场所,道路,检查现场工作人员鉴定,限制公共场所的活动;

(四)加强核心脆弱的器官,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的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必要措施守卫单位根据国务院。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即出动警力,根据现场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的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52条履行职责或组织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下,在必要时,征用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场地,运输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或技术支持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公司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装运材料需要处理突发事件,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53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55条事故发生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相互援助,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56条,受自然灾害,灾害或意外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抢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害,表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以及向当地县级政府的报告,由于社会安全事故的单位,由单位或主要人员造成的问题,有关单位应报告按照规定,该负责人迅速出动到现场进行劝说,疏导工作。

『贰』 突发事件应对运行机制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如何进行分工负责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叁』 政府如何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肆』 应急预案是指

法律分析: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或“应急救援预案”,我们常说的“应急处置方案”均属于应急预案的范畴。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对应急预案的表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对应急预案的定义是: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以上两个定义对应急预案表述方式稍有不同,但其核心的概念是一致的——“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哪些基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给出了如下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2008)的有关规定。

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陆』 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现行有效吗

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解决我市季节性、区域性电力供应紧张问题,保证中央空调安全、节能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辖区内设有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各类民用和工业建筑(工艺性建筑除外)。
第三条 运行管理者对中央空调系统采用的相关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合同等文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规条件下中央空调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如当地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灾害或生化恐怖袭击,有可能通过中央空调系统扩散污染和产生伤害时,应按实际情况采取应急运行措施。
第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机构执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中央空调系统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维护管理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管理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班组,购置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七条 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及节能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第九条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其所管理的中央空调系统,树立节能与环保意识,做好空调运行的日常记录和责任记录。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安全操作,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节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者应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常规运行调节总体方案、机房管理、水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专职人员负责制、安全卫生制度(包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运行值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应对工作人员和系统状态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抽查,并进行数据统计和运行技术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对空调系统的运行状况、设备的完好程度、能耗状况、节能改进措施等进行季度、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
第十六条 在设备工作期内,设备供应者应为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及配件,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对于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工程项目,实施前宜对实施结果予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和有效期限。

第三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测、维修和评定等技术文件应当完整并保存完好。下列文件应当存档,并作为技术管理、责任分析、管理评定的重要依据:
(一)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技术资料、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二)仪表出厂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和校正纪录;
(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含更新改造和维修改造);
(四)检查验收记录;
(五)工程设备、风管系统、水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六)管道试验记录;
(七)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八)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九)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检查记录;
(十)系统综合效能测定报告;
(十一)维护保养记录和检修记录;
(十二)水质化验报告。
第十九条 各种运行管理记录应齐全,主要包括主要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运行值班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不停机运行的系统,应当有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记录应准确、清楚,符合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且保存完好。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设备和系统运行记录、事故分析及其处理记录、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大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巡回检查应定时、定点、定人,并做好原始记录。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的系统,可用定期打印汇总报表和数据数字化储存的方式记录、保存运行原始资料。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一节 运行保养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备、阀门和管道的表面应保持整洁,无严重锈蚀,无跑、冒、滴、漏、堵现象。电动阀门应能够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空调系统主要设备和计量仪表应定期检验、标定和维护。缺少仪表装置的应当及时增设。
第二十四条 空调自控设备和系统应定期检修、维护,定期校验传感器和仪表,以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更新、增设空调系统温湿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室内,应设置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局部区域有要求严格时,应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二)在风管内,设在气流稳定的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和风管的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不得取消或遮挡。必要时应当增设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以便随时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如风机盘管、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等,由运行管理部门统一维护保养,并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及时更换坏损设备及部件。过滤网应当定期检查和清洗。

第二节 安全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对制冷机房主机制冷剂泄漏定期检查,有报警装置的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与通风系统联锁的应保证联动正常,保证系统安全、正常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检查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各种压力容器、化学危险物品与油料的存放等情况。
第三十条 空调系统设备的电气控制及操作系统应安全可靠,电源符合设备要求,接线牢固,接地措施符合《电气安装验收标准》,无过载运转现象。
第三十一条 制冷设备的冷水和冷却水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确保工作正常。
第三十二条 制冷设备、水泵和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稳固,传动装置运转应正常,轴承冷却润滑良好,无过热现象,轴封密封良好,无异常声音或震动现象。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按照设备要求定期检查冷水机组冷凝器的进出口压差,消除设备内的水垢。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管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机房内严禁放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对电制冷压缩机组,应定期检查,确保下列装置正常工作:
(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二)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三)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四)电动机过载及缺相运行保护;
(五)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六)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七)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八)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第三十七条 电制冷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装置、低温防冻保护、电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定期校验,确保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电制冷设备的冷冻油应油标醒目,油位正常,油质符合要求。制冷设备的运行情况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得有超温、超压现象。定期检查、记录水冷式冷水机组冷凝器和蒸发器的水流阻力,确保其数值不超过机组额定阻力值。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确保各种安全和自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如有异常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特殊情况下需要停用安全或自控装置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告知所有相关空调用户。

第四章 节能要求

第四十条 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空调系统能耗和供冷量统计。电制冷压缩机组满负荷及部分负荷制冷(热)性能系数(COP)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4条的要求(见附件2)。
第四十一条 空调系统的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时,或空调系统存在明显的温度不平衡时,运行管理部门应对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水量失调率(实测流量与需求流量的偏差/需求流量)和风量失调率(实测风量与需求风量的偏差/需求风量)均不应超过20%。
第四十二条 全空气系统运行中的新风量控制,应按以下原则运行:
(一)在系统预热和预冷运行时,可以无新风运行;
(二)在系统正常运行时,新风量可按CO2浓度小于0.1%控制,或者按附件3范围取用;
(三)增大新风量会降低系统能耗时,宜增大新风量或采用全新风直供方式运行;
(四)增大新风量会增加系统能耗时,宜适当减少新风量。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人流密度峰值较大且变化波动量较大的场所,宜采用CO2浓度控制系统来调节新风比例。
第四十四条 表冷器的冷水进水温度,应比空气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表冷器用于空气冷却去湿过程时,冷水出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露点温度至少低0.7℃。

『柒』 可燃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条例都有哪些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70条。在此列出前十条。

1、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2、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3、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4、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5、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6、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7、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8、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9、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10、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8)有关单位应当适时检测维护报警装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

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玖』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这是我们单位的模板。。。你看下吧

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xxxxxx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xxxxxx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相关预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各类电力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xxxxxx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xxxxxx事故发生;加强xxxxxx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xxxxxx的意识;协调发电燃料供给,规范xxxxxx秩序,避免发生xxxxxx供应危机;开展xxxxxx恢复控制研究,制订科学有效的xxxxxx恢复预案;开展xxxxxx处置演习,提高对xxxxxx事件处理和应急救援综合处置能力。
(2)统一指挥。在国家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xxxxxx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xxxxxx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3)分工负责。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4)保证重点。在xxxxxx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把xxxxxx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4 事件分级

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5.1 应急指挥机构
xxxxxx公司建立xxxxxx应急指挥机构,形成职责明确,信息通畅、上下互通、指挥有力的指挥体系。
1、公司xxxxxx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
2、指挥部下设xxxxxx应急办公室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3、成立各专业xxxxxx应急工作组
4、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组建相应的xxxxxx应急指挥机构各单位建立以xxxxxx为指挥的xxxxxx应急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在公司xxxxxx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应急工作。
5、在发生突发事件后,成立现场抢修指挥部
5.2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1、公司xxxxxx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贯彻电监会有关xxxxxx安全的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有关xxxxxx应急处理的有关规定;
(2)研究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制定并发布应急处理的预案;
(3)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督促各级完成为落实本预案所需要的人员培训、技术措施;
(4)根据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发布和解除预警;
(5)根据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发布和解除应急状态;
(6)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处置原则,督促相应单位正确实施本预案。
2、公司xxxxxx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xxxxxx政府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xxxxxx法规、规定,统一领导xxxxxx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根据xxxxxx发展趋势,及时下达应急指令,宣布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宣布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宣布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负责新闻发布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3、公司xxxxxx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协调指挥公司系统的xxxxxx抢险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颁发《预案》工作,协助总指挥完成领导小组工作。
4、公司xxxxxx应急指挥部各成员职责
5、公司xxxxxx应急办公室职责
(1)在总指挥与副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预案》的制定、修订、完善工作;
(2)督促实施本《预案》,指导相关单位或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3)监督基层单位落实xxxxxx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4)指挥协调发生xxxxxx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6、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组建的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确保本预案正确实施;
(2)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处置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3)根据上级的预警命令或本厂发布的预警命令组织动员;
(4)组织事故处理;
(5)组织培训;
(6)落实本预案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
6 预防与预警
6.1 风险监测
各单位应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了解xxxxxx活动趋势,制订应对方案;定期对处于xxxxxx等重要设施、场所进行检查,制定并实施xxxxxx措施,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6.2 预警发布与预警行动

6.3 预警结束
在xxxxxx原发布机关做出撤销的决定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7 信息报告
各级人员按照本预案应急处置中规定的相应响应程序与处置阶段在xxxxxx小时内向上一级完成信息报告。
8 应急响应
8.1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xxxxxx的应急响应坚持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
xxxxxx恢复应急响应工作划分为xxxxxx个等级:
xxxxxx
8.2 响应程序

8.3 应急处置
(1)xxxxxx恢复:发生xxxxxx事件后,xxxxxx机构和有关xxxxxx要尽快恢复xxxxxx运行和xxxxxx供应。
(2)社会应急:发生xxxxxx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各有关部门、各类xxxxxx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xxxxxx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8.4 应急结束
当xxxxxx完全恢复后,应急工作小组提请应急领导小组宣布结束应急预案,应急状态结束。
9 后期处置
1、xxxxxx恢复后,应急工作小组应组织编写技术分析报告,制订反事故措施。
2、对原因不明或情况复杂的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应组织科研、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技术人员联合进行事故分析。
3、对已颁发的反事故措施,要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直至所有隐患消除。
10 应急保障
10.1 应急队伍
(1)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组建应急抢修队伍;
(2)建立应急专家库, 为应急抢修和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3)加强应急技能培训,提高应急装备水平,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加强与社会力量的联动协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
(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 实现应急物资信息共享,统一调配使用;
(2) xxxxxx单位应加强对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维护及保养, 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10.3 通信与信息
xxxxxx单位应以公司常规通信资源和社会公共通信资源为主,应急通信系统为辅, 保证应急指挥和现场抢险救援的通信畅通, 信息传输及时无误。
10.4 经费
因xxxxxx事故造成的xxxxxx处置费用,由xxxxxx承担;处置突发事件产生的xxxxxx保障费用,参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xxxxxx执行。
10.5 其他
(1)运输保障

(2)治安保障

(3)医疗保障

(4)后勤保障

11 培训和演练
11.1 培训
xxxxxx应认真组织员工对国网公司和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演练,并通过技术交流和研讨等多种方式,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11.2 演练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应急联合演练,加强和完善xxxxxx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xxxxxx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12 附则
12.1 术语和定义
1、应急预案: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2、应急管理:是指组织为有效地预防、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其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负面影响,所进行的制订应急预案以及建立健全应急体制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工作的统称。
3、应急响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4、应急处置: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开展有效救援行动的统称。
5、应急恢复:指应急救援行动基本结束,现场恢复到基本稳定、安全的状态。
6、应急结束:指应急响应完全结束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2.2 预案报备
国家电网公司处置xxxxxx事件应急预案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网省公司、公司直属单位处置xxxxxx应急预案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12.3 预案修订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订, 以及管理体制变化,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适时进行补充、完善,修订期限原则为xxxxxx 年。
12.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xxxxxx制定并负责解释
12.5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xxxxxx批准、备案后实施。
13 附件
13.1 有关应急机构或人员联系方式

13.2 应急救援队伍信息

13.3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13.4 规范化格式文本

13.5 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13.6 相关应急预案名录

13.7 有关流程

阅读全文

与有关单位应当适时检测维护报警装置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steam令牌换设备了怎么办 浏览:246
新生测听力仪器怎么看结果 浏览:224
化学试验排水集气法的实验装置 浏览:156
家用水泵轴承位置漏水怎么回事 浏览:131
羊水镜设备多少钱一台 浏览:125
机械制图里型钢如何表示 浏览:19
测定空气中氧气含量实验装置如图所示 浏览:718
超声波换能器等级怎么分 浏览:800
3万轴承是什么意思 浏览:110
鑫旺五金制品厂 浏览:861
苏州四通阀制冷配件一般加多少 浏览:153
江北全套健身器材哪里有 浏览:106
水表阀门不开怎么办 浏览:109
花冠仪表盘怎么显示时速 浏览:106
洗砂机多少钱一台18沃力机械 浏览:489
超声波碎石用什么材料 浏览:607
组装实验室制取二氧化碳的简易装置的方法 浏览:165
怎么知道天然气充不了阀门关闭 浏览:902
公司卖旧设备挂什么科目 浏览:544
尚叶五金机电 浏览: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