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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

发布时间:2022-07-06 04:59:55

㈠ 甘肃省防雷审批手续

(一)审批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四)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规定,贵港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行政审批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④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②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③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出具合格意见;
⑥施工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七)申请材料
(1)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②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④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的备案证明、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⑤防雷机构出具的经审核通过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原件1份);
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应提交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②《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③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④施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需一并提供);
⑤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焊工证(复印件);
⑦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⑧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防雷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原件);
⑨业主或项目有变更时,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八)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前,请先到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设计技术审核,通过审核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办理防雷竣工验收许可前,请先到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竣工检测验收业务,验收通过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㈡ 防雷接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什么

防雷接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

1、防雷分类问题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的要求分为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接闪器和引下线的问题

接闪器在一般情况下多数采用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有时在大面积需要保护情况下,可以采用避雷线保护。在搞环境防雷时,可以采用CA-A3防雷器或法国提前放雷避雷针保护。

3、地极及地极接地冲击电阻的问题

如果建筑物的防雷地极是独立地极的话,一般要离开建筑物基础的地中距离3M以远;如果是通信用的独立地极的话,则要求离开建筑物20M以远,并要求接地电阻〈4欧。

除去一类防雷建筑物属于0区和1区,用独立避雷针、独立地极保护外,其余类别一般情况下,都采用合设地极的方式,尤其是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更应采用本身基础作合设地极使用。

4、均压环的设计和施工问题

均压环是一条闭合的藏在建筑物外墙内的水平避雷带。它一方面与外墙所有的引下线焊接相连,另一方面又与外墙上所有金属门、窗、玻璃幕墙相通,将它们所接闪到的雷电流通过均压环、引下线的作用,将雷电流引入大地汇放。

5、电子设备的等电位处理问题

等电位处理就是用金属导体把设备的金属外壳与接地的汇流排连接起来。等电位处理的目的就是消除电位差,因此,所有引入室内的金属管道、电缆屏蔽层在各个不同的防雷区间之间均应作等到电位处理。

另外,室外凡互相跨越或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如果其间距少于100MM规定的间距,也应用金属线互相跨接起来,采取等电位的处理方法避免反击。室内电子设备的等到电位的连接方式应采用一点式方法接地,而不应互相串联连接接地,以免引起干扰现象。

6、设备屏蔽的处理问题

屏蔽的作用是防止雷电感应对电子设备和干扰,根据不同的对象,屏蔽分有房屋屏蔽、管线屏蔽和设备屏蔽三种。屏蔽的效果与材料的导磁率有关,与材料的厚度尺寸有关;与网孔的大小尺寸有关。网孔越少,材料越厚,材料的导磁率越好则屏蔽的效果越好。

7、线缆的敷设问题

线缆最好采用埋地套铁管的方式敷设。缆井应设计在建筑物的几何中心。室内的线缆布置应避开外墙、梁柱等雷电流集中流过的地方,以免对线缆产生大的干扰现象。同理,电子设备的放置问题,也应离开外墙、梁柱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8、供电形式

供电的形式最好采用TN-S系统。供电线路最好埋地套铁管引入。N线、PE线重复接地引出,电源装电源避雷器。

9、各种信号线装信号避雷器问题

对信号避雷器的选择的要求是工作频率适合、传输功率大,插入损耗低、验波系数少,雷电通流量大,响应时间快,残压低的信号避雷器。同时避雷器应有良好的接地。

验收规范:

1、设计审核

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并准许施工的行政许可行为。

2、技术审查(评价):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目前为县级及其以上防雷中心)对防雷装置进行的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为技术服务性行为。

3、竣工验收: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防雷装置投入实际使用的行政许可行为。

4、检测验收: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已竣工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检查等技术服务性行为。

5、质量监督: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进行技术监督服务性工作。

㈢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是否属于报建

您好,施工前报建手续含以下方面:
建设项目立项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办理《建设用内地规划许可证》容
设计规划总平面图报仲恺管委会审批
单体(楼房)设计方案报送仲恺审批
建筑设计院施工图审查
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消防报建
防雷报建
人防报建
监理报建
临时用水报装
临时用电报装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泥土运输手续
办理噪声排施手续
办理散装水泥/轻质砖保证手续
资金保函手续
白蚁防治合同
规划放线
办理施工许可证
道路绿化申请
办理《建筑噪音排放许可证》
选定工程监理公司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防雷报建手续
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开工通知书
办理规划、建设工程红线放线手续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其它相关手续(电力等)

祝您工作顺利!

㈣ 长春市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的电气部分一套)(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非必要件,可由审批办委托进行。如果企业报件中包含,窗口可直接接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㈤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非法人机构应提交法人机构授权书原件);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①建设项目名称、地址须填写准确,相关内容须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内容一致;②申请书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①新、改、扩建项目提交防雷专业设计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②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应与设计资质证书名称一致,
验原件。)
4.设计人员资格证书(①须是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人员;②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防雷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提交2名防雷工程个人资格证书;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提交1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书和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④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设计单位公章,验原件。)
5.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①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②盖设计单位、审图单位公章和双方的骑缝章;
③总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须提交设计方案。

6.防雷产品检测报告(①限提交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②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须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③提交复印件(封面及1—4页即可)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若在设计阶段,浪涌保护器型号未确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产品合格证(相应浪涌保护器合格证原件1份,若是复印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若在设计阶段,浪涌保护器型号未确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审图机构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需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1份,①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没有确定的,可填写“待定”)。
备注:
①所有申请材料须盖公章,多页的材料还要加盖骑缝章;
②申请书须填写完整,涂改的地方应盖申请方公章。
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和《防雷装置检测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应与《防雷装置设计
技术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④网上下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以及《防雷装置检
测申报登记表》。
⑤大型建设工程规模划分参照建设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重点工程以市政府发改立项项目为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参照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和防雷分类,人员密集场所划分参照消防法,以上各项最终释义由市气象局负责。

㈥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审批范围是什么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回电易发答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㈧ 如何 办理 防雷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扩展阅读

防雷施工验收综合质量评定

对整栋建筑物防雷装置质量的综合评定,依据《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监督与验收手册》的各小项质量等级情况进行综合。

1、低层建筑物(或没有均压环设计),防雷装置的综合质量按子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2、高层建筑物(或有均压环设计),按照分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在合格的基础上,优良率小于SO%为三等,优良率SO%~80%为二等,优良率达80%以上为一等。当分项目(或子项目)中有一项为四等,综合质量评定为四等。

因此,防雷装置质量的综合评定分为四种情况不合格(四等)、合格(三等)、良好(二等)、优良(一等)。

㈨ 什么情况下需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专设施属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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