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架空乘人装置中电控装置组成的介绍
7.11 概述
ZR127煤矿架空乘人电控装置是根据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要求而进行设计的,该装置是以PLC为电控核心,控制猴车启动、停止及采集故障保护的电气设备。该电气控制装置执行《Q/DNGG11-2012 ZR127煤矿架空乘人电控装置》的标准, 在技术内容主要遵守MT209-90《煤矿通讯、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AQ1038-2007《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 安全检验规范》及MT/T873-2000《煤矿用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技术条件》的规定;在防爆方面遵守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的有关规定。
该装置采用CAN总线控制方式,利用传感器现场采集,通过CAN总线传输采集数据,最终由PLC控制中间继电器隔离输出控制的专业型电控装置;拥有安全保护停车闭锁(2s内)、打点、通话及运行状态与故障的采集、显示和语音报警等功能。
7.2 电控装置各组成设备的介绍
7.2.1 KXJ1.8/127(A)/ KXJ1.8/127矿用隔爆兼本安型PLC控制箱(简称PLC控制箱)
PLC控制箱为电控装置的主控设备,能采集CAN总线信号、高速脉冲信号(速度检测)、开关量信号(机头越位、上变坡点掉绳、操作台的按钮控制信号)以及模拟量信号(电流、电压、温度、油压等信号)并经PLC内部程序逻辑运算,由PLC的输出端控制中间继电器来控制猴车的电机、制动器的启动与停止以及电磁阀的吸合与关闭,并将架空乘人装置(以下简称猴车)的运行方式、运行状态、故障信息、运行数据通过CAN总线传送给操作台进行实时显示及报警。
7.2.2 TH12(A)/TH12矿用本安型操作台(简称操作台)
操作台为电控装置的操作和监控设备,主要功能有:电控装置的运行控制、猴车运行信息及参数的显示、故障报警、打点通讯及历史信息查询等。标配为提供远控端口。
7.2.3 KHX12矿用本安型信号控制箱/KHX12(A)矿用本安型无线信号控制箱(简称信号控制箱)
信号控制箱为电控装置信号采集及辅控的设备,主要功能有:采集乘人装置安全保护信号传送给PLC控制箱;接收乘人装置的语言报警、笛声报警,与其他的信号控制箱和操作台进行打点、通话。
7.2.4 GEJ30矿用本安型跑偏传感器(简称跑偏传感器)
跑偏传感器由滚动触杆的位置变化带动开关动作检测猴车运行的故障保护信号。
7.2.5 GSH900矿用本安型转速传感器(简称信号转速传感器)
转速传感器是利用霍尔原理检测磁钢信号来输出开关量信号,其功能是检测猴车运行的速度、故障信号(如变坡点掉绳)和设备工作状态信号(如制动器失效)。
7.2.6 KDW127/12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稳压电源(简称电源箱)
接AC127V照明用电电源,为KHX12矿用本安型信号控制箱、KXB12矿用本安型声光报警器、PH12矿用本安型显示屏等产品的关联设备。
7.2.7 GWP100矿用本安型温度传感器(简称温度传感器)
利用铂电阻进行检测,温度范围0~100℃,用于设备温度的检测(如减速机油温、油箱温度)。
7.2.8 GAV200/1200矿用隔爆型电流电压传感器(简称电流电压传感器)
电流检测范围为0~400A、电压检测范围为0~1200V,输出信号为4~20mA,主要用于防爆电动机的单相电流、电压检测。
7.2.9 PH12矿用本安型显示屏(简称显示屏)
显示屏标配采用φ3.75的双色点阵屏,可多种方式显示文字、图片和时间,用作教育宣传、新闻宣传、欢迎致词、井下巷道方向指示等(显示屏的显示面积可以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竖向和横向扩展)。
7.2.10 KXB12矿用本安型声光报警器(简称声光报警器)
采用φ3.75的双色点阵屏显示,有语音、文字同步报警提示功能。用于下车点、弯道、岔道等地点的告警提示。
7.2.11 GPD5(25)矿用本安型压力传感器(简称压力传感器)
采用两线制,量程为5MPa和25MPa,4-20mA电流输出,用于液压站的油压检测。
7.2.12 YTKB5矿用隔爆型压力控制器(简称压力控制器)
量程为5Mpa, 4-20mA电流输出,实时显示油压并可设置高低压力保护值,控制继电器输出,用于液压站油压的检测及控制。
『贰』 《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窄轨运输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安全隐患,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境内煤矿斜巷窄轨运输,包括矿井主、副斜井、各水平间斜巷、采区运输斜巷、工作面两道斜巷以及各类临时斜巷等窄轨运输系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矿井应建立各级“窄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范围。
第五条 各矿井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井窄轨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矿井要成立运输职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矿井生产及辅助单位主管,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根据《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及相关的考核办法。
(二)负责制定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
(三)负责对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
(五)参与斜巷窄轨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审查,负责其安装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负责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会同运输职能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斜巷窄轨运行标准。
(二)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履行对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监察职能。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斜巷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质量好、轨道道岔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报警装置;“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一条 把勾工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联系不清不挂;“四超”车辆无措施不挂;物料装车不合格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第十二条 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措施不开。
第十三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打停车信号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四条 在斜巷内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十六条 各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必须建立齐全的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内顶车,严禁用调度绞车向斜巷中裹车;车辆掉道时严禁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小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十八条 运人斜巷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架空乘人装置;采区运输巷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连续牵引车。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九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各甩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
第二十一条 窄轨运输斜巷的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曲率半径,必须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斜巷运输,需要使用对拉绞车,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禁在斜巷内摘挂钩。摘挂钩地点水平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一次串车长度的1.5倍。
第二十三条 窄轨和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混合运输巷道,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
第二十四条 斜巷内流水不得冲刷道床。
第五章 绞车
第二十五条 绞车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位置要便于操作,滚筒钢丝绳要排列整齐,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
第二十六条 绞车出绳方向与牵引方向不一致时,必须使用导向轮。导向轮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40倍,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绞车安装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使用时间3个月及25kw以下的调度绞车,可以采用“四压两戗”固定方式。使用“四压两戗”固定时,戗柱角应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且牢固可靠;调度绞车必须设有底盘或底梁。
第二十八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
第六章 斜巷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 斜巷人车运输系统的提升绞车,参照立井提人绞车同等管理。
第三十条 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峒室必须有正规设计,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巷道的上、下车场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在人车上、下人处行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m,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 巷道中的地辊应安装齐全且转动灵活,安装数量应以提升钢丝绳不锯磨道板为准。
第三十二条 斜巷人车通讯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 混合提升斜巷,提升物料时,斜巷人行车严禁停放在斜巷各甩道及下车场。
第三十四条 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行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信号系统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必须先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确认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应设把勾工进行点勾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上、下车应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勾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确认挂好,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照《煤矿斜井人行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行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信号装置
第三十九条 斜巷多水平或双勾提升时,各水平或各车场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四十条 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信号要声、光兼备,安装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架),线路吊挂整齐。
第四十一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有信号电源失电警示装置。
第八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四十二条 钢丝绳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十三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钢丝绳头应采用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3.5个捻距。
第四十四条 斜巷采用串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长度为略大于一次提升串车的长度(不超过一辆车长度)。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连,另一端挂在提升串车尾部车辆连接器上并连接牢固。
第四十五条 斜巷运输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试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六条 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四十七条 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要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四十八条 斜巷串车提升,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连锁挡车栏。连锁挡车栏必须和绞车联锁,两栏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
第四十九条 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的挡车栏,把勾工必须在躲避硐室内远控操作,挡车栏正常处于关闭状态,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车辆通过后自动关闭。
第五十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两道常闭挡车栏,第一道距离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离第一道不超过所提一列车长度加3m,两道挡车栏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第五十一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安设第一道常闭挡车栏,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安设第二道常闭挡车栏,此挡车栏随掘进前移。
第五十二条 巷道高低起伏,钢丝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压轮,数量以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芯要装耙绳轮和托绳轮,数量以不磨绳为原则。
第十章 轨道质量
第五十三条 轨道、道岔铺设必须达到《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合格品标准及以上。行驶斜巷人行车的轨道、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标准,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不得出现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不同型号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采用异型夹板。
第十一章 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
第五十四条 各矿井要有计算机绘制的矿井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各斜巷及其设备、设施的技术参数。
第五十五条 窄轨运输斜巷,要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六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斜巷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斜巷设备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
第五十七条 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等。
第五十八条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工种人员并持证上岗,绞车司机与把勾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新的有关规程、规定有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叁』 煤矿电工三违之带电作业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4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44.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45.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46.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4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4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5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轻微“三违”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53.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5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59.空顶作业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6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6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67.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6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6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7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二)一般“三违”
7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7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74.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7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76.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7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78.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9.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8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81.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8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8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84.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8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8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8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8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90.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
9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9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9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94.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95.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96.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97.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9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00.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101.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10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0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04.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105.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
10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107.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08.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10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11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11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14.高档工作面貌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5米范围内动棚的。
115.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
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
118.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119.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20.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2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
123.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2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25.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
12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28.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129.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30.以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31.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32.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133.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34.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5.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136.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137.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138.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139.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41.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142.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143.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
144.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145.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46.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147.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48.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4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150.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15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15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53.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154.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15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5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157.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158.炮采或高档工作面端头支护3处使用不全的双楔梁肖子的维护工。
159.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铰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处使用不带绳水平肖子的。
160.手扶钻杆打眼的。
161.未按设计位置,施工峒室或车场的。
16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63.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16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65.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轻微“三违”
166.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67.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在网上给你找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肆』 电气设备接地电阻标准值不应大于多少
不同的电气设备接地电阻标准值不同,具体如下:
1、防雷接地的电阻小于1欧,不能与防雷接地连接。
2、防静电接地的电阻要求不大于100Ω,管线法兰连接的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
3、联合接地的电阻不大于接地电阻1欧。
4、避雷针的地线属于防雷保护接地,如果避雷针接地电阻和防静电接地电阻都是按要求设置的,那么就可以将防静电设备的地线与避雷针地线接在一起,因为避雷针的接地电阻比静电接地电小于10倍,因此发生雷电事故时,大部分雷电将从避雷针地泄放,经过防静电地的电流则可以忽略不计。
(4)架空乘人装置设计标准扩展阅读:
接地电阻的测量要求:
1、接地电阻的测量工作有时在野外进行,因此,测量仪表应坚固可靠,机内自带电源,重量轻、体积小,并对恶劣环境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2、大于20dB以上的抗干扰能力,能防止土壤中的杂散电流或电磁感应的干扰。
3、仪表应具有大于500kW的输入阻抗,以便减少因辅助极棒探针和土壤间接触电阻引起的测量误差。
4、仪表内测量信号的频率应在25Hz~1kHz之间,测量信号频率太低和太高易产生极化影响,或测试极棒引线间感应作用的增加,使引线间电感或电容的作用,造成较大的测量误差,即布极误差。
5、在耗电量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提高测试电流,较大的测试电流有利于提高仪表的抗干扰性能。
6、仪表应操作简单,读数最好是数字显示,以减少读数误差。
『伍』 架空线的连接点应尽量靠近哪里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钢轨,0.00027Ω; 2.18kg/m钢轨,0.00024Ω; 3.22kg/m钢轨,0.00021Ω; 4.24kg/m钢轨,0.00020Ω; 5.30kg/m钢轨,0.00019Ω; 6.33kg/m钢轨,0.00018Ω; 7.38kg/m钢轨,0.00017Ω; 8.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陆』 煤矿安全规程2014材料车装车标准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钢轨,0.00027Ω;
2.18kg/m钢轨,0.00024Ω;
3.22kg/m钢轨,0.00021Ω;
4.24kg/m钢轨,0.00020Ω;
5.30kg/m钢轨,0.00019Ω;
6.33kg/m钢轨,0.00018Ω;
7.38kg/m钢轨,0.00017Ω;
8.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柒』 导向轮直径的设计规范
车速主要与发动机转速和各级减速器的速比有关系。
1.对于不带液力变矩器的车辆,可以根据发动机的转速以及不同档位的速比和后桥的速比来推算出(如果没有轮边减速的话)。然后根据所选的轮胎直径,计算出轮胎的周长,根据驱动轮输出的转速乘以轮胎周长就可以了,但要注意单位的转化。
2.对于带有液力变矩器的车辆,要考虑液力变矩器与发动机的匹配,计算出在不同负载状态下液力变矩器的输出转速,往后的计算方法同1.
『捌』 大型游乐设备的安全规范有哪些
游乐设备安全标准
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在封闭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设施。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代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充分运用了机械、电、光、声、水、力等先进技术,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惊险性于一体,深受广大青少年、儿童的普遍喜爱。对丰富人们的生活,锻炼人们的体魄陶冶人们的情操,美化城市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游乐设施种类。现代游乐设施种类繁多,结构及运动型式各种各样,规格大小相差悬殊,外观造型各有千秋。目前游乐设施依据运动特点共分为 13 大类,即:转马类、滑行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赛车类、自控飞机类、观览车类、小火车类、架空游览车类、光电打靶类、水上游乐设施、碰碰车类、电池车类等。
游乐设施安全使用。游乐必须安全,安全保障游乐。
1.安全保险措施
游乐设施在空中运行的乘人部分,整体结构应牢固可靠,其重要零部件宜采取保险措施。
吊挂乘人部分用的钢丝绳或链条数量不得少于两根。与坐席部分的连接,必须考虑一根断开时能够保持平衡。
距地面1m以上封闭座舱的门,必须设乘人在内部不能开启的两道锁紧装置或一道带保险的锁紧装置。非封闭座舱进出口处的拦挡物,也应有带保险的锁紧装置。
当游乐设施在运行中,动力电源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乘人安全时,必须设有自动或手动的紧急停车装置。
游乐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后,应有疏导乘人的措施。
2.乘人安全束缚装置
当游乐设施运行时,乘人有可能在乘坐物内被移动、碰撞或者会被甩出、滑出时,必须设有乘人束缚装置。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必要时应考虑设两套独立的束缚装置。可采用安全带、安全压杠、挡杆等。
束缚装置:应可靠、舒适,与乘人直接接触的部件有适当的柔软性。束缚装置的设计应能防止乘人某个部位被夹伤或压伤,应容易调节,操作方便。
安全带:可单独用于轻微摇摆或升降速度较慢的、没有翻转没有被甩出危险的设施上,使用安全带一般应配备辅佐把手。对运动激烈的设施,安全带可作为辅佐束缚装置。
安全压杠:游乐设施运行时,可能导致乘人被甩出去的危险时,必须设置相应型式的安全压杠;安全压杠本身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锁紧力,保证游客不被甩出或掉下,并在设备停止运行前始终处于锁定状态。
3.对安全栅栏、站台的安全要求
安全栅栏应分别设进、出口,在进口处宜设引导栅栏。站台应有防滑措施。安全栅栏门开启方向应与乘人行进方向一致(特殊情况除外)。为防止关门时对人员的手造成伤害,门边框与立柱之间的间隙应适当,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边运行边上下乘人的游乐设施,乘人部分的进出口不应高于站台 300mm。其他游乐设施乘人部分进出口距站台的高度,应便于上下。
4.其他安全要求
游乐设施应在必要的地方和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红色)、警告标志(黄色)、指令标志(蓝色)、提示标志(绿色)等四种类型。
凡乘客可触及之处,不允许有外露的锐边、尖角、毛刺和危险突出物等。
游乐设施通过的涵洞,其包容面应采用不易脱落的材料,装饰物等应固定牢固。
乘人部分必须标出定员人数,严禁超载运行。
每一位游客在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上几点游乐设备安全措施,这样在过程中才可以尽情游玩。
『玖』 架空乘人装置是否要求必须是设计院给出的设计方案
分情况,在我国来南方的中小源型矿山,大多数的执行标准不是很严格,在技改规范等书中,设计院出具的架空乘人装置规范不一定能满足实际情况,且对于猴车厂家现在勘察的情况而言,大多数情况厂家计算出来的规格型号都会高于原本规范,且设计院也不一定有时间给您出完整的设计方案,毕竟猴车只是整个矿山建设很小的一部分,北方来言,因为规模及政策相对南方严格不少,会对这方面有比较高的要求,大多数处理方式也是由厂家跟设计院对接,由厂家根据矿方实际情况跟设计规范出具方案,再转由设计院审核,双方对接没有问题以后,由设计院盖审核章,平心而论,如果设计院都来做架空乘人装置的设计方案了,他们的时间也完全不够了,所以是一个多方合作,由厂家设计,设计院审查,矿方认可的多放合作设计。
『拾』 游乐设备的安全标准有哪些
你好,小火车属于游乐设施。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范围及类型: 设备类型 :转马类、滑行类(包括滑道)、观览车类、自控飞机类、陀螺类、飞行塔类、架空游览车类、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水上游乐类(水上摩托、快艇和游船除外)、蹦极、滑索和其它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用组合游乐设施除外) 这是,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中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