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的企业大事记
2009年10 月29 日 电化公司世界先进水平的1.5万吨/年膜极距电解槽投入运行,开中国烧碱行业的先河
2009年9月30日 海科大厦落成启用仪式隆重举行
2009年9 月27 日 海科公司30 万吨/年催化裂化汽油加氢项目安全投料一次试车成功,成为全国石化行业第二家、全国地方炼油企业首家新建汽油选择性加氢项目开工投产单位
2009年8月25日 集团被东营区慈善总会授予“慈善工作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2009年8月 海科公司荣获2008年度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称号
2009年6月15日 新源公司3.0吨/年DMC装置一次性开车成功
2009年5月22日 海科公司动力车间200t/h中水回用顺利开工
2009年4月28日 海科集团电化公司盐酸工段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工人先锋号”的荣誉称号
2009年3月20日 3月20日上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马登雨到集团公司考察调研
2009年3月18日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周燕明在区委副书记吕跃庆、副区长苟增杰等领导的陪同下莅临集团公司调研企业发展
2009年2 月17 日 集团公司荣获“2008 年纳税过1 亿元贡献奖”,董事长杨晓宏被评为“2008 年工业商贸突出贡献企业家”
2009年2月7日 国家商务部产业司处长刘德程、省经贸委处长张振章在市区经贸局领导陪同下到集团调研指导工作
2009年11月16日 瑞林100万吨/年油品精制项目和50万吨/年轻质油改质项目顺利通过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查
2008年11月13日 海林商贸公司获得成品油批发许可证
2008年10月 天东公司入选“重大新药创新”科技重大专项
2008年9月4日 电化公司氢气成功运送至海科加氢装置并运行正常,这标志着集团氢气储运项目一次性开车成功
2008年6月 新源公司3万吨/年DMC装置建设完成,建成后公司DMC加工能力达到4.5万吨/年
2008年6月6日 集团东营港工业园项目奠基仪式在东营港开发区隆重举行
2008年5月27日 集团党委组织全体党员交纳特殊党费33450元,支援抗震救灾
2008年5月15日 集团“慈心一日捐”暨向地震灾区爱心捐款活动启动,共计捐赠76万元
2008年5月3日 天东公司制剂项目桩隆重举行,这标志着天东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将步入新的领域和时代
2007年12月5日 重催装置各参数达到了设计要求,产品逐项合格,这标志着重催及配套工程顺利开车
2007年11月30日 新源公司工艺水超滤装置成功投入运行
2007年11月24日 电化公司喜获全省首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2007年10月16日 海科花园工程现楼主体全部完成,业主们陆续拿到钥匙
2007年10月13日 海科公司高纯水处理装置调试成功
2007年9月 新源3万吨DMC项目建设拉开帷幕
2007年6月6日 天东公司通过EDQM现场审计
2007年5月27日 海科化工硫脲装置生产出合格产品
2007年3月 天东公司伊诺被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将享受地方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同时该产品还获得商务部出口产品研发资金支持2007年3月6日 天东公司通过伊朗卫生当局GMP审计
2007年2月14日 集团在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成功上市,成为第一个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化工公司
2007年1月20日 海科被评为国家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
2006年12月12日 集团公司荣获2006年全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奖
2006年8月9日上午9时18分 海科花园小高层打下第一根管桩,标志着海科花园全面建设的开始
2006年6月 集团公司正式成为2006年度全国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2006年5月12日 异丙醇与丙烯脱硫装置一次性开车成功
2006年4月22日 电化公司5.5万吨技改项目成功投产
2006年2月13日 海科公司80万吨/年重催项目建设指挥部正式成立,确立了总指挥刘清毅,副总指挥盖小厂、许胜军及办公室主任张安群等的项目小组,标志着重催项目建设正式启动
2005年12月 天东公司肝素钠车间通过国家GMP认证
2005年10月4日 海科化工Nm3/h制氢装置胜利竣工投产
2005年10月 海科新源公司3万吨/年异丙醇装置竣工投产
2005年8月11日 海科花园建设指挥部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2005年5月12日 集团公司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荣誉称号
2005年4月 天东公司低分子肝素钠项目动工
2005年3月2日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控股东营胜利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山东海科胜利电化有限公司
2005年1月5日 异丙醇建设指挥部成立,1月9日14时48分异丙醇项目破土动工
2004年12月19日 加氢装置投产运行。
2004年11月30日 海科公司焦化加氢联合项目焦化装置一次性开车成功;12月15日加氢装置相继试车成功
2004年11月11日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更名注册
2004年10月 天东公司取得肝素钠药品批准文号
2004年9月 天东公司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004年8月30日-31日 天东公司通过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小组的全面检查,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制药厂
2004年8月18日-19日 由设计院、技术提供方和海科公司三方的项目开工会在公司举行,这标志着异丙醇项目建设工作正式展开
2004年8月 由天东公司和山东大学药学院联合研发项目低分子肝素联合辛伐他汀治疗ST段抬高的急性冠脉综合症临床研究荣获2004年度东营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2004年8月 海科公司荣膺2004年中国化工500强第240位
2004年7月16日 公司5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顺利开车
2004年6月 胜利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石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东营渤特化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04年5月 气分装置建成投产
2004年4月30日 董事长杨晓宏荣获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
2004年4月26日 公司荣获
200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04年2月22日 45万吨/年常减压装置桩基工程开始施工
2004年1月19 焦化加氢联合装置破土动工
2003年5月19日 碳酸二甲酯、丙二醇联产项目建成投产,碳酸二甲酯达到了99.99%的世界品质,医药级丙二醇填补了国内空白
2002年9月16日 投资6500万元的碳酸二甲酯、丙二醇联产项目破土动工
2002年1月 《海科之声》创刊
2001年2月 控股经营东营天东生化工业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3日 企业完成改制,重组为“东营市海科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 研制成功90#重交通道路沥青
1997年10月1日 7万吨/年重质油催化裂化装置一次试车成功
1996年11月17日 10万吨/年减粘装置一次试车成功
1996年5月27日 1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向25万吨/年改造完成
1991年9月17日 被省经委确定为山东省中(一)型企业
1990年11月28日 整体试车一次成功
1989年10月15日 由东营区化工厂正式更名为“山东东营石油化工厂”
1988年4月5日 根据市经委下发的东经技改字第15号《关于东营石油化工厂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化工厂易地改造,建成1000吨/年钙基润滑脂生产装置、3万吨/年落地原油净化装置、5万吨/年常减压装置、3万吨/年氧化沥青装置
1987年10月29日 市经委下发东经技改字第52号《关于东营区化工厂原油精制车间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第50号《关于区化工厂落地原油净化装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项目建设
1987月8月25日 根据东经委东经技改字第40号《关于区化工厂(钙基酯生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准建设5000吨/年钙基酯生产线
② 化工部下属设计院有哪些
由于化工部撤销,原化工部下属九大设计院陆续从化工部分离出去,各设计院擅长的领域和工艺也各有侧重。
1、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始建于一九五三年,是化工系统最早的国家级设计单位。可承接所有21个行业的设计和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化工、石油化工等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可向用户提供符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满足用户要求以及安全和环境准则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服务。
2、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化工部第二设计院)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原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专业设置齐全,主要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机运、管道、安装、自动控制、电气、通讯、土建、热能工程、给排水、暖通、总图、消防、概算、技术经济、环境保护等专业,可为社会各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化工部第三设计院)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原系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板块的旗下公司。公司各拥有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市政、建筑等十多项甲级设计资质以及工程总承包甲级资质,具有对外工程总承包权和进出口经营权。
4、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化工部第四设计院)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化学工业部第四设计院,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化学工业领域重点骨干科技型企业。公司拥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多项甲级资质,并享有对外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及工程承包经营权,是首批获得全国AAA级信用企业资格的工程公司。
作为化学工业诸多领域的领跑者,中国五环在煤化工、碳一化工、化肥、磷化工和新型合成材料等工程科技领域始终占据行业发展战略制高点,处于市场主导和技术领先地位,建设了一大批具有重大产业示范意义的高端项目,树立了国内知名的一流品牌。
5、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原化工部第五设计院)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10月29日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批准,由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简称兰州设计院)和中国石化集团第三建设公司(简称三建公司)重组设立的。
公司以技术为先导,设计为基础,工程项目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体,集科研开发、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装置施工和检维修服务于一体,拥有专利、专有技术,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在能源、环保、石油化工和热能工程等领域提供咨询、设计、工程总承包、制造及专业施工总承包工程服务和管理服务的全能型工程公司。
6、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化工部第六设计院)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创立于1965年,前身是化工部第六设计院。华陆一直专注服务于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材料能源、基础设施等业务领域。通过整合全球资源,先后完成了包括40多项总承包在内的1200余项大中型建设项目,设计产品200多种,新工艺、新技术开发100多项,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80多项,先后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300余项。
7、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化工部第七设计院)
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简称SNEI)是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属企业。是以设计为先导,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开发为核心,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专业施工为主体、面向国内外市场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综合性、一体化的国际工程公司。
南京工程公司专业门类齐全,技术力量雄厚,设置有工艺系统、管道工程、环境工程、设备机械、电气自控、热能工程、粉体工程等25个设计专业,基本包括了所有的工科门类。专业领域涉及现代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煤电一体化、碳一化工及延伸产品、石油化工、环境工程、清洁能源、硫磷和催化剂等无机化工、工业民用建筑等。
8、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化工部第八设计院)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座落在我国西南文化名城──成都,前身为化工部第八设计院。公司始建于五十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奋斗,现已成为以设计为主体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际型工程公司。
目前是全国首批试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先后承担过国内纯碱、氯碱、合成氨、尿素、炭黑、甲醇、聚苯乙烯、丁苯胶乳等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并向巴基斯坦、印尼、乌兹别克斯坦、苏丹、越南、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出口成套设备以及承担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管理和试车指导。
9、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吉林(原化工部第九设计院)
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前身为化工部第九设计院。始建于五八年,经过五十多年的奋斗,逐步从单一的工程设计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过度,现已成为以设计为主体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工程公司。该院以雄厚的技术力量和精良的装备,为我国的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医药、电力、建筑、市政、环境等领域的基本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于1956年5月成立。1970年6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合并,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2月,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成立石油化学工业部。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撤销石油化学工业部,恢复化学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在1988年、1993年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均予以保留。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化学工业部与中石油、中石化承担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石油、化工行业的行政机构。
2、历任部长
彭涛(1959年5月—1962年7月)、梁膺庸(代部长)、高扬(1962年7月—1970年6月)、兰文兆(军管会主任)、孙敬文(1978年3月—1982年3月)、秦仲达(1982年3月—1989年7月)、顾秀莲(1989年7月—1998年)
③ 污水处理工艺说明
污水处理工艺说明
污水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工艺就是对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各种经济、合理、科学、行之有效的工艺方法。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根据常见污水处理方法分类
物理法:物理或机械的分离过程。过滤,沉淀,离心分离,上浮等
化学法:加入化学物质与污水中有害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转化过程。中和,氧化,还原,分解,混凝,化学沉淀等
物理化学法:物理化学的分离过程。气提,吹脱,吸附,萃取,离子交换,电解电渗析,反渗透等
生物法:微生物在污水中对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的新陈代谢过程。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氧化塘,厌气消化等
废水的化学方法分类
混凝
向胶状浑浊液中投加电解质,凝聚水中胶状物质,使之和水分开
混凝剂有硫酸铝,明矾,聚合氯化铝,硫酸亚铁,三氯化铁等
含油废水,染色废水,煤气站废水,洗毛废水等
④ 安全生产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
(四)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
(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风险抵押金收缴及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七)其他危险区域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施工设计、缩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挥施工人员,影响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资质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委托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其他未经认定的培训单位挂靠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得超越培训资质范围开展特种作业培训,不得违规代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内容、时间和质量,并建立规范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其业主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派出或指定其中某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协调。
发包方、出租方不得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减轻或者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鼓励建设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高处悬挂作业、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与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治负责,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或者确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和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其指示标志应当醒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禁止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餐饮场所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管道输送燃料,避免分散使用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集中放置的压力罐装燃料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施工、经营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并设置限速标志。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各种便桥应当牢固安全,并具备防滑措施,危险处应当设扶手、栏杆。场内运输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者人货混载。
第三十二条 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筑、桥梁、船舶安装、拆除施工以及外墙清洗等高空作业,应当按规定采取由专业人员搭建脚手架,铺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
(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四)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水上作业应当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煤矿等井下作业应当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检查、参观、实习等其他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有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生产施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施工场所。
第三十五条 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目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三节 设备设施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性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附件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应当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性和安全作业秩序负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
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爆炸性物质进行检测和检查。爆炸性物质在空气中或者介质中的混合浓度、储存量、储存和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可燃构件、易燃物品与明火或者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已经建成的建筑设施之间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求的,由后建单位负责迁建。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第四十三条 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回收、销毁和雷管编码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控、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四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应当具备可靠的消防措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安全色标和警示标志。在上述区域动火,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和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以燃气作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站或者配备防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运输、储存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醒目标志,包装应当严密封实,轻装轻卸。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应当按规定分开储存,严禁混存混放。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设备、容器、管道应当保持完好并采取防静电等措施,防止泄漏、燃烧、爆炸。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应当设置和配备防护装置和救护用具,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毒害物质泄漏。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剧毒物品,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和防毒救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放散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式或者湿式作业,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和净化处理措施。有毒作业中可用无毒或者低毒原料的,应当以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有放射性、高频电磁波等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劳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将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九条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尘毒防治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弃置,应当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或者专业监督管理,并将行业或者专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⑤ 什么是机电安装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高校专业)一般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机电安装工程是培养从事机电一体化设备的专业,专业代码:560411
实践教学:
电工与电子技术、机械制造技术、液压与气动技术、机电设备控制技术、数控加工工艺与编程、微机原理及应用、可编程控制器、测试技术、数控机床故障诊断与维护、CAD实训、数控机床的编程和操作实训、机床电器控制实训、数控加工实训、液压与气动实训、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毕业实习(设计)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课程设置: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电工与电子技术、机械制造技术、液压与气动技术、机电设备控制技术、数控加工工艺与编程、微机原理及应用、可编程控制器、测试技术、数控机床故障诊断与维护、CAD实训、数控机床的编程和操作实训、机床电器控制实训、数控加工实训、液压与气动实训、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毕业实习(设计)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专业方向:机械电子技术、机械制造与计算机控制、机器人应用、机电设备及自动化、数控机床使用和维修、数控设备管理和维护。
就业面向:机械制造工艺设计与实施、工装设计与实施、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数控机床的编程和操作等工作。
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项工程合同额250万元以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机电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⑥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五五配置包括什么、数量
1、施工现场消防器材五五配置包括:灭火器、消防锹、消防钩、消防斧、消防桶;
2、数量上是按照以上五个消防器材各五个一组。
此外,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合适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小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满足不小于25m的要求。
(6)焦化装置检修施工组织设计扩展阅读:
建议按照下面六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1、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判断出应选哪一种类型的灭火器。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不仅有可能灭不了火,而且还有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逆化学反应,甚至会发生爆炸伤人事故。
2、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等因素,可确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和配置基准,这是着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和计算的首要步骤。
3、在选择建筑灭火器时应考虑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为了保护贵重物资与设备免受不必要的污渍损失,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选择应考虑其对被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也有类同的污损作用。而选用气体灭火器去灭火,则灭火后不仅没有任何残迹,而且对贵重、精密设备也没有污损、腐蚀作用。
5、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对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均有明显影响。
若环境温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显著降低,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的内压剧增,灭火器则会有爆炸伤人的危险。本款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之内。
6.、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尤为重要,应对该场所中人员的体能进行分析,然后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型式。
通常不同的民用建筑场所内,中、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用较广;而在工业建筑场所的大车间和古建筑场所的大殿内,则可考虑选用大、中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
⑦ 塑烧板除尘器工作原理
塑烧板(烧结板)除尘器的工作原理与普通袋式除尘器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塑烧板的过滤机理属于表面过滤,主要是筛分效应,且塑烧板自身的过滤阻力较一般织物滤料稍高。
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塑烧板(烧结板)除尘器的阻力波动范围比袋式除尘器小,使用塑烧板除尘器的除尘系统运行比较稳定,塑烧板(烧结板)除尘器的清灰过程不同于其它除尘器,它完全是靠气流反吹把粉尘层从塑烧板逆洗下来,在此过程没有塑烧板的变形或震动,粉尘层脱离塑烧板时呈片状落下,而不是分散飞扬,因此不需要很大的反吹气流速度。
塑烧板(烧结板)是一种波浪式微孔过滤板,是制造塑烧板(烧结板)除尘器的核心部件,它是由几种粉未状的高分子化合物经过特殊的结合剂模压成形后,再通过严格的铸型、烧结等过程,形成一个多孔母体;然后通过特殊的喷涂工艺在塑烧板(烧结板)母体表面的空隙内填充一种1-2微米的PTFE氟化树脂,再用特殊粘合剂加以固定而制成的。为防止静电还可采取预先在高分子化合物粉体专注于烧结滤芯的研发、制造及应用中加入易导电物质,制成防静电型过滤板,从而扩大了产品应用范围。
⑧ 求150万吨焦化厂化产车间、动力车间施工组织设计设计
呃
⑨ 我是一名焦化工人,请问哪位能推荐几本焦化行业的书籍或者书刊供学习用。谢谢
你很有上进心。我推荐几本吧。
1.新编焦化产品检验检测及质量控制标准实用手册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焦化产品的基础标准�
GB/T 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GB/T 焦化产品轻油类取样方法�
GB/T 焦化产品水分含量的微库仑测定方法�
YB/T 焦化产品测定方法通则�
GB/T 焦化固体类产品取样方法�
GB/T 焦化粘油类产品取样方法�
GB/T 焦化产品术语�
YB/T 焦化产品试验试验用玻璃温度计�
YB/T 焦化产品测定方法通则�
GB/T 焦化中国煤炭分类�
…………�
第二篇 焦化产品标准
GB/T 焦化苯
GB/T 焦化甲苯
GB/T 焦化二甲苯
GB/T 焦化萘
GB/T 焦化盐纳
GB/T 冶金焦炭�
GB/T 煤沥
GB/T 工业甲酚�
GB/T 铸造焦炭
GB/T 焦碳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试验方法�
GB/T 焦碳显气孔率测定方法
GB/T 焦碳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GB/T 焦碳假相对密度及总气孔率测定方法
GB/T 焦碳真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 焦化苯酚水分测定—结晶点下降法
…………
第三篇 焦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SN/T 出口焦化石油焦及焦粒检验规程�
GB/T 焦化产品蒸馏试验的气压补正方法
GB/T 焦化粘油类产品馏程的测定
GB/T 焦化轻油类产品密度试验方法
GB/T 焦化轻油类产品馏程的测定�
GB/T 焦化固体类产品喹啉不溶物试验方法�
GB/T 焦化固体类产品软化点测定方法�
GB/T 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试验方法�
GB/T 焦炭假相对密度及总报导孔率测定方法�
GB/T 焦炭真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 焦化苯酚水分测定—结晶点下降法�
GB/T 焦化苯类产品馏程的测定方法
GB/T 焦化苯类产品铜片腐蚀的测定方法
GB/T 焦化苯类产品酸洗比色的测定方法
GB/T 焦化苯类产品颜色的测定方法
GB/T 焦化苯类产品中硫酸的检验方法
GB/T 焦化粘油类产品密度测定方法
GB/T 焦化产品蒸馏试验的气压补正方法
YB/T 炭黑用原料油试验方法 馏程测定方法
…………�
第四篇 煤炭分析测试技术标准
GB/T 煤炭粒度分级
GB/T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煤的真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 煤炭筛分试验方法
GB/T 煤炭浮沉试验方法
GB/T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方法
GB/T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煤的最高内在水分测定方法
GB/T 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
GB/T 烟罗加指数测定方法
GB/T 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
第五篇 液体无水氨分析技术标准�
GB/T 液体无水氨 实验室样品的采取
GB/T 液体无水氨 氨含量的测定
GB/T 液体无水氨 残留物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T 液体无水氨 铁含量的测定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GB/T 液体无水氨 残留物含量的测定 容量法
GB/T 液体无水氨 水分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
第六篇 人工煤气分析测试技术标准
GB/T 城市燃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
GB/T 城市燃气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 城市燃气中煤油和灰尘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 人工燃气主组分的化学分析方法
GB/T 人工燃气组成气相色谱分析法
GB/T 人工燃气
…………�
第七篇 分析测试相关标准
GB/T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冶金分析化学实验室安全技术标准
GB/T 数值修约规则
2.《焦化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实施指导手册》
【内容介绍】:
焦化厂书籍,书籍的内容简介:焦化厂建设,焦化厂建设资源节约型,焦化厂环境友好型企业实施,能源·环境与企业发展,企业与环境--如何实现双赢,步入“清洁生产”殿堂--可持续发展的优先行动领域
【目录浏览】:
焦化厂书籍,书籍的内容简介:焦化厂建设,焦化厂建设资源节约型,焦化厂环境友好型企业实施。
第一部分 能源·环境与企业发展
第一篇 企业与环境——如何实现双赢
超越绿化: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环保成本与企业竞争力
新型环保型商业模式
大幅提高自然资源的生产率
第二篇 企业环境管理——IS014001与绿色认证
循环经济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构建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
企业全面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
第三篇 能源管理——企业发展的基石
能源管理组织网络建设
节能方针目标管理
能源监察
生产车间和动力系统的能源管理
余能和新型、替代型能源的开发利用
焦化厂书籍,
第二部分 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一篇 步入“清洁生产”殿堂——可持续发展的优先行动领域
清洁生产的产生与发展
清洁生产的目标与指标体系
清洁生产的实施
清洁生产的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范例
第二篇 废水处理与再利用——废水处理工程设计与改进
废水处理技术
废水处理工种工程优化设计
废水再利用
废水处理改进技术
废水处理工程与改造实例
第三篇 烟气净化与工业除尘新技术——蓝天白云下的企业
净化装置与净化材料
减少烟气排放——改善燃烧方法
净化新工艺
除尘设备选型、改进与维护
除尘新技术
第四篇 工业噪声控制——创建宁静的生产环境
噪声来源分析
改善噪声源
噪声的量度评价技术
吸声、隔声、消声
第五篇 现代工业厂区绿化工程——绿化、美化、净化
绿化与保护环境
工业厂区绿化设计
防污绿化
防污绿化植物
焦化厂书籍,图书
第三部分 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
第一篇 生产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
再循环技术
废料处理技术与应用
实例研究
第二篇 节约用电——融于生产中的每个环节
节约用电的措施与方法
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节电技术
电加热设备、照明节电技术
无功补偿与节电管理
电力网经济运行与改造
第三篇 工业锅炉节能实用技术
锅炉燃烧设备
节煤措施——设备改造新技术
节煤措施——工艺调整新技术
第四篇 烟气热能梯级利用——节能、环保之典范技术
高温烟气热能利用
中温烟气热能利用
低温烟气热能利用
烟气热能的深度利用
结束语: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3.《焦化企业管道设计安装与维护检修技术手册》
焦化企业管道设计安装与维护检修技术手册》
第一篇管道工程基础
第一章管道工程材料
第二章管道及组成件
第三章管道测绘
第四章管径和管道压力
第=篇焦化企业管道预制与配管设计
第一章管道预制与安装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管道预制工艺
第三章展开与下料
第四章管道的调直与弯曲
第五章管道的截断与焊接
第六章管口加工工艺
第七章生产系统单元配管
第八章配管设计cAD
第三篇焦化企业管道布置与敷设
第一章管道布置图绘制与识读
第二章管道的布置
第三章管线的敷设
第四章管架选型与安装
第四篇焦化企业管道安装施工
第一章管道安装施工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安装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中、低压管道安装
第四章高压管道安装
第五章真空管道安装
第六章阀门及其安装
第七章仪表安装
第八章管道工程吹扫与清洗
第九章管道工程交工验收
第五篇千线管道的特殊施工法
第一章顶管施工
第二章盾构施工
第三章不良地区管道施工
第六篇不同材质管道安装工艺
第一章碳素钢管道安装
第二章合金钢管道安装
第三章不锈钢管道安装
第四章铝及铝合金管的安装
第五章铜及铜合金管的安装
第六章钛及钛合金管的安装
第七章铅及铅合金管的安装
第八章普通给水铸铁管安装
第九章球墨铸铁管安装
第十章高硅铸铁管道的安装
第十一章渗铝钢管道的安装
第十二章陶瓷管道的安装
第十三章玻璃管道的安装
第十四章不透性石墨管道的安装
第十五章玻璃钢管道的安装
第十六章塑料管道安装
第十七章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安装
第十八章聚乙烯夹铝复合管道设计与施工
第七篇不同类型管道安装工艺
第一章热力管道安装
第二章压缩空气管道安装
第三章制冷管道安装
第四壹室外燃气管道及设备安装
第五章氧气管道安装
第六章乙炔管道安装
第七章氢气管道安装
第八章燃油管道安装
第九章伴热管及夹套管安装
第十章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
第八篇焦化企业管道的防腐与保湿
第一章管道防腐蚀技术
第二章管道的隔热
第九篇焦化企业管道标准汇编
4.焦化废水无害化处理与回用技术
目录
第一章 焦化废水来源及其水质、水量与特征
第一节 焦化工业废水来源与水质、水量
一、焦化工业生产民物料平衡
二、焦化工业的废水来源
三、废水特征与水质、水量
第二节 煤气发生站废水来源与水质水量
一、煤气发生站生产工艺与废水来源
二、废水特征与水质、水量
第三节 煤气厂废水来源与水质、水量
一、煤气工业生产工艺与废水来源
二、废水特征与水质、水量
第二章 焦化废水有机物种类及其COD组成
第一节 焦化废水有机物组成与类别
一、焦化废水有机物组成
二、预处理后焦后废水中有机物组成与类别
第二节 焦化废水的COD组成
一、废水中主要无机物COD组成
二、废水中主要有机物COD组成
三、废水中悬浮物对COD的影响
四、焦化废水的COD总构成与分析
第三章 焦化废水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状况
第一节 国内外焦化废水处理现状与发展
一、国内焦化废水处理技术简况
二、我国焦化废水处理技术与发展简况
第二节 焦化废水处理技术概况
第四章 焦化废水处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技术与问题
第一节 活性污泥去处理焦化废水的效果与问题
第二节 厌氧状态下难降解有机物的降解特性与效果
第三节 焦化废水脱氮工艺及其选择
第四节 焦化废水生物脱氮工艺技术条件与应用分析
第五章 焦化废水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一节 生物脱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二节 生物强化技术处理焦化废水的试验研究
第三节 新型物化技术处惠伙化废水的研究与开发
第六章 焦化废水无害化处理技术集成与应用
第一节 实现焦化废水处理无害化、资源化的技术条件与控制要求
第二节 焦化废水无害化处理技术集成与工程应用
第三节 焦化废水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与集成应用
焦化方面的期刊还没有。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