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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五年一次设计诊断

发布时间:2022-06-30 14:50:46

1.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由上文我们可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等二十种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 哪里能做化工装置安全诊断啊哪个设计院能做

化工设计院,就是搞化工创建,改建化工装置的,比如:某厂要建一个新项目,给出要多少的产量的.此院就按要求通过查国内外资料.根据新装置的自然环境.来设计图纸.
工作条件:是低是大学本科生.

3.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条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条如下: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4. 化工企业为什么需要做安全设计诊断 南京

化工企业有许多易燃易爆,腐有毒物品,安全风险比较大,所以要做安全设计。

5. 新建化工装置“三查四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工程建筑中的"三查四定"是: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可是也有对四定的解释是: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

“三查四定”是指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安装结束,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复查合格的基础上,建设单位会同生产准备部门共同组织设计、采购.、施工承包、监理等单位按单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的工程项目清理和检查活动。

“三查”即查设计漏项、查施工质量隐患、查未完工程;

“四定”即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在施工前期主要查的 是设计漏项,以建设单位和设计院为主。

➢在施工中主要查的是质量隐患和缺陷,以监理公司为主进行。

➢在试后期主要查的是未完工程,以建设单位为主进行。

三查工作要细:

各专业按设计要求,对照图纸逐项检查,看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电气、土建等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艺是否合理;流程是否畅通;操作是否方便;设备方位是否有误;管道焊接有无漏洞;盲板、法兰、蛰片是否符合要求;阀门走向有无颠倒;避雷、静电装置是否达到要求;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压力表、温度计安装部位与数量是否达到要求;等等。

三查四定应遵循的原则

➢查设计漏项。除设计人员参加外,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业内专家必须参加。

➢查施工质量隐患。产生于未按规定与标准进行作业的部位,损害了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对此施工人员、质检人员、监理人员都负有责任,但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拿出主导意见。

➢查未完工程。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应及早对照设计,自查缺项。

四定工作要准:

由三查出来的问题,来确定四定的内容。

四定一般由生产准备的技术负责人,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逐项进行论证,凡是影响开工、正常生产、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的项目必须增加或整改,对锦上添花、可上可不上的项目--律不上,.以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对于增加或修改的项目,尤其是重大问题(如设备开口、增加或修改控制方案、工艺流程改动、管径1 50mm以上管线的增减等)要进行反复论证,定任务要准确。

三查四定的准备

➢人员准备(包括各个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人员,监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资料准备(PID,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备图纸,安装资料,标准文献及厂家资料等)

➢劳动保护用具准备(劳保用品,安全绳,绳梯等)

➢测量及其他工具准备(塞尺,卡尺,皮尺,水平仪等)

➢安全及三查四定内容培训(专业知识的培训,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能力培训)

➢三查四定分工准备(人员分工,区域分工,时间统筹表)

三查四定中的HSE

在三查四定中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在- - 些不安全状态下进行必要检查时,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使用背包来携带文档,以便在爬梯子时保证身体有三点同时与梯子接触。

2.在栏杆外时使用安全绳;如,在爬扶手以外的管道时。

3.不要穿越栏杆(任何临时或永久的)。

4.工作中适当的工具;所有的工作都应使用正确的工具。工艺组在现场有-一个工具箱,这里存放工具,并有备用。.

5.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着装进入现场。

6.在进行任何工作必须有许可证。

7.在没有许可证及外部监护人员的情况下禁止进入任何容器或密闭空间,如塔座和罐。.

6.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法律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7. 化工工艺设计诊断机构有哪些

1、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始建于一九五三年,是化工系统最早的国家级设计单位。可承接所有21个行业的设计和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化工、石油化工等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可向用户提供符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满足用户要求以及安全和环境准则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服务。
2、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化工部第二设计院)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原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专业设置齐全,主要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机运、管道、安装、自动控制、电气、通讯、土建、热能工程、给排水、暖通、总图、消防、概算、技术经济、环境保护等专业,可为社会各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化工部第三设计院)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原系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板块的旗下公司。公司各拥有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市政、建筑等十多项甲级设计资质以及工程总承包甲级资质,具有对外工程总承包权和进出口经营权。
4、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化工部第四设计院)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化学工业部第四设计院,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化学工业领域重点骨干科技型企业。公司拥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多项甲级资质,并享有对外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及工程承包经营权,是首批获得全国AAA级信用企业资格的工程公司。
作为化学工业诸多领域的领跑者,中国五环在煤化工、碳一化工、化肥、磷化工和新型合成材料等工程科技领域始终占据行业发展战略制高点,处于市场主导和技术领先地位,建设了一大批具有重大产业示范意义的高端项目,树立了国内知名的一流品牌。
5、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原化工部第五设计院)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10月29日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批准,由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简称兰州设计院)和中国石化集团第三建设公司(简称三建公司)重组设立的。
公司以技术为先导,设计为基础,工程项目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体,集科研开发、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装置施工和检维修服务于一体,拥有专利、专有技术,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在能源、环保、石油化工和热能工程等领域提供咨询、设计、工程总承包、制造及专业施工总承包工程服务和管理服务的全能型工程公司。
6、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化工部第六设计院)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创立于1965年,前身是化工部第六设计院。华陆一直专注服务于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材料能源、基础设施等业务领域。通过整合全球资源,先后完成了包括40多项总承包在内的1200余项大中型建设项目,设计产品200多种,新工艺、新技术开发100多项,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80多项,先后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300余项。
7、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化工部第七设计院)
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简称SNEI)是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属企业。是以设计为先导,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开发为核心,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专业施工为主体、面向国内外市场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综合性、一体化的国际工程公司。
南京工程公司专业门类齐全,技术力量雄厚,设置有工艺系统、管道工程、环境工程、设备机械、电气自控、热能工程、粉体工程等25个设计专业,基本包括了所有的工科门类。专业领域涉及现代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煤电一体化、碳一化工及延伸产品、石油化工、环境工程、清洁能源、硫磷和催化剂等无机化工、工业民用建筑等。
8、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化工部第八设计院)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座落在我国西南文化名城──成都,前身为化工部第八设计院。公司始建于五十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奋斗,现已成为以设计为主体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际型工程公司。
目前是全国首批试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先后承担过国内纯碱、氯碱、合成氨、尿素、炭黑、甲醇、聚苯乙烯、丁苯胶乳等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并向巴基斯坦、印尼、乌兹别克斯坦、苏丹、越南、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出口成套设备以及承担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管理和试车指导。
9、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 吉林(原化工部第九设计院)
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前身为化工部第九设计院。始建于五八年,经过五十多年的奋斗,逐步从单一的工程设计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过度,现已成为以设计为主体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工程公司。该院以雄厚的技术力量和精良的装备,为我国的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医药、电力、建筑、市政、环境等领域的基本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8. 化工企业不做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怎么处罚

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评估诊断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对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等四种情形的企业可直接判定为红色;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必须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诊断;要按照分级结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9. 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10. 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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