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煤厂用那种喷雾除尘设备好吗怎么用
选择除尘专用喷枪,均匀除尘,不留死角.
郑州润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室内外大中型音乐水景喷泉、人造雾、游泳池、工矿防尘工程、景观水处理工程、草坪喷灌工程及配套器材销售,是河南省知名的专业水景设计公司。先后取得了美国雨鸟喷灌产品,意大利西美喷枪,比利时克藻星,美国阿科蔓生态基污水处理技术和台湾精钻人造雾等产品的代理证书,并获得了灌排协会乙贰级证书。
郑州润波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喷灌、人造雾、喷泉喷灌、草坪喷灌、音乐喷泉(河南喷泉、郑州喷泉)、水景喷泉、程控喷泉、景观水处理、湖水处理、工矿防尘、煤矿防尘、煤堆防尘 电厂防尘、园林喷灌等工程。销售园林喷头、灌溉喷头 喷灌喷头、喷灌设备、灌溉设备、雨鸟喷头、草坪喷头 地埋式散射喷头、地埋式旋转喷头、摇臂式喷头、喷泉设备、喷泉喷头、电磁阀、控制器、克藻星、防尘喷枪、雨鸟喷枪 尼尔森喷淋洒水喷枪 换向喷枪、游泳池药剂等。
2. 综掘机有几个外喷雾
16个。一侧8个。位置在旋转架
3. 煤矿综合防尘措施有哪些
煤矿综合防尘措施:
1、通过综合运用煤体注水、采掘防尘、通风除尘、喷雾降尘、使用内水容泡泥、巷道洒水灭尘等措施,可以达到煤矿防尘降尘的目的。
2、通过防尘降尘洒水系统来实现防尘降尘,主要用到的有洒水喷枪、防尘电磁阀、自动泄水阀、手自一体自动控制系统等,基本上都是自动操作,效果不错。
4.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有哪些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加强通风管理、湿式打眼、
爆破洒水、冲洗巷帮、转载喷雾
防尘水幕,装载前洒水、个人佩戴口罩
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十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十)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十一)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十二)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十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三十八)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2人 ≥4台 (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四十六)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四十七)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四十八)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九)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五、煤矿噪声危害防治(五十)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五十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五十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五十三)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五十四)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六、煤矿高温危害防治(五十五)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五十六)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五十七)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五十八)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五十九)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六十)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七、煤矿职业中毒防治(六十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六十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六十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六十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十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六十七)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六十八)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入井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六十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九、监督检查(七十)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5.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七十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能。 1.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专项监察;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依法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6.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十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十、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七十三)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七十四)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十五)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十一、附则(七十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煤矿作业场所,是指煤矿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所属地面作业场所:是指地面与煤矿生产和安全直接相关的作业场所,具体包括为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与安全服务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应、生产控制、机电维修、运输等作业场所。 (七十八)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编辑本段]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煤矿名称 煤矿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类型 □井工矿 □露天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采煤工艺 □炮采 □高档普采 □综采 建井日期 投产日期 设计能力(万吨/年)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二、申报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煤矿名称: 序号 职业危害因素名称 作业场所 接触职业危 害因素人数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有(名称) 无 有(名称) 无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6. 自动喷雾除尘装置分类
现在除尘一般都是自动除尘,喷枪和喷雾机,喷枪可以定时是位,我们一以前找 郑州润波 做的 还不错
7. 综掘工作面粉尘浓度一般为多少
矿山粉尘浓度标准.我国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允许浓度规定为:岩矿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的矿山,粉尘允许浓度为1 mg/m3;岩矿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的矿山,粉尘允许浓度为4 mg/m3(仅供参考)。
相关规范:
综掘工作面煤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综掘工作面粉尘综合防治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综掘工作面。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 《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T 24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 1020)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粉尘
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3.2 粉尘分散度
表示粉尘粒径大小的组成情况,反映固体物质被粉碎的程度的指标。 3.3 游离SiO2
岩石或矿物中没有与金属或金属化合物结合而呈游离状态的SiO2。 3.4 综掘工作面转载喷雾系统
综掘工作面转载喷雾系统主要包括综掘机、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等煤流系统转载点喷雾设施。
3.5 控风装置
控风装置安装在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处,将压入的轴向风改为径向风,在掘进机司机前方形成阻止粉尘由工作面向外扩散的空气幕。
3.6 煤尘堆积
井下巷道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 4 总体要求
4.1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2工作面设置防尘设施管理牌板,标明工作面防尘设施种类、数量等内容。 4.3工作面粉尘检测采样点布置见表1,粉尘浓度计算按《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4.5 矿测尘部门应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测尘员数量配备标准见表2。
4.6 粉尘分散度和粉尘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工作面变动时也要测定1次。 4.7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8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后,降尘效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综掘机作业时,掘进机司机处及掘进机回风侧4~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0%;打锚杆眼时,打眼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0%;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1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5%;转载点3~5 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95%。
4.9 作业人员应佩戴高效个体防尘用具。
4.10 在防尘用水中宜添加降尘剂提高防尘效果,降尘剂必须有卫生检测报告。 5 防尘供水系统
5.1水质、水压
5.1.1 防尘用水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50 mg/L、粒径不大于0.3 mm,水的PH值应在6.0~9.0范围内。
5.1.2供水流量及压力要符合工作面防尘设计要求。 5.2供水管路
5.2.1工作面主供水金属管路的管径不小于φ75mm(薄煤层综掘工作面管径不小于50mm)。
5.2.2 供水管路应安设水质过滤器,过滤网不低于120目,安装地点:掘进开门点附近、综掘机进水管路前端(跟机行走)。
5.2.3 供水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每个三通阀门处应配备消防洒水软管,长度不小于25m,软管及控制阀门要设在人行道一侧。
5.2.4 防尘管路每200m及巷道汇合、分岔处要进行标示,内容包括管路尺寸、水流方向等,三通阀门应设置说明牌。
6 粉尘治理
综掘工作面防尘应采取综掘机内外喷雾、净化水幕、除尘器、转载喷雾、冲洗粉尘等措施,主要防尘设施布置如图1所示。
图1 综掘工作面主要防尘设施布置示意图
6.1 控风装置
综掘工作面控风装置安装在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处,将压入的轴向风改为径向风,在掘进机司机前方形成阻止粉尘向外扩散的空气幕,见图2。压入式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图2 综掘工作面除尘装置布置示意图
6.2 除尘风机
除尘风机吸尘口距迎头不得大于5m;除尘风机距迎头距离一般不超过50m;除尘风机吸风量应为压入式风机出口风量的1.2~1.4倍,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
6.3净化水幕、捕尘帘
6.3.1 综掘工作面安设2道净化水幕,在迎头不超过50m处安设第一道水幕,与综掘机联动;在开门点以里100m处安设第二道自动水幕,与捕尘帘配合使用,自动水幕处胶带上方安设导水棚,水幕喷嘴数量3~5个,雾化后应覆盖巷道全断面,水幕技术要求如下:
喷雾压力:≥2MPa; 喷嘴直径:1.2~1.5mm; 喷嘴流量:1.0~3.0L/min。
6.3.2 捕尘帘网孔尺寸不大于3mm×3mm,定期清理、冲洗,保持完好。 6.4 综掘机外喷雾装置
综掘机必须安设外喷雾装置,喷雾能覆盖截割区域,见图3。 外喷雾技术要求: 喷雾压力:≥5MPa; 喷嘴直径:1.2~1.5mm; 喷嘴数量:≥12个; 喷嘴流量:1.0~3.0L/min。 6.5 综掘机内喷雾装置
综掘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应小于5MPa。
图3 综掘机内、外喷雾装置
6.6 转载喷雾装置
6.6.1 综掘工作面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喷雾装置应相对固定,喷嘴个数不少于2个,喷雾能够覆盖整个转载点。
技术要求: 喷雾压力:≥2MPa; 喷嘴直径:1.2~1.5mm; 喷嘴流量:1.0~2.0L/min。
6.6.2 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6.6.3溜煤眼转载点喷雾要实现自动化,并安装防尘罩,防尘罩留有观察窗,见图4。
图4 溜煤眼转载点防尘罩示意图
6.7 喷雾加压泵
综掘工作面应设置喷雾加压泵。
喷雾加压泵额定压力:≥8Mpa;额定流量:≥75L/min。
6.8 冲洗粉尘
6.8.1 定期冲洗粉尘,杜绝煤尘堆积。
6.8.2 冲洗周期:综掘工作面迎头向外100m范围内每班至少1次;迎头100m以外至回风巷门口区域每天至少1次。
6.8.3 填写冲尘管理牌板,牌板内容中包括巷道冲洗周期、冲洗范围、冲洗日期、冲洗人等。
7 有喷浆作业的综掘工作面喷浆除尘,参照炮掘工作面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掘进机喷雾降尘有哪些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及进风、回风巷风速不得大于4m/s,希望能帮到你。
9. 一通三防的综合防尘
瓦斯爆炸往往引起煤尘爆炸,煤尘爆炸威力更大、更具破坏性。我矿煤尘具有爆炸性,所以我们必须采取综合措施防止煤尘堆积。
一、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沉淀的地点,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二、防尘主要管路要安装水质过滤器,静压水管吊挂平直离地高度800mm,水管和风管间距400mm,风管在水管的上方,每根水管要2点悬吊,离管接头1m。每50m设1个三通阀门,并配备20m软管,接口处严密不漏水。 一综采工作面防尘管理
⑴、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标出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⑵、工作面必须实行煤体注水
⑶、回风巷距工作面50m、距回风口50m各安设1道净化水幕,进风巷在距工作面50m安装1道净化水幕,水幕阀门设在行人侧,水幕使用正常,灵敏可靠,做到随机开停。
⑷、架间喷雾使用正常,灵敏可靠。降架、移架或落煤时能同步喷雾。放顶煤口必须安装自动或手动喷雾系统,放煤时必须能同步喷雾降尘。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⑸、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
⑹、各转载点和破碎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要硬架固定,并有 专人负责。
⑺、喷嘴如有损坏,要及时更换。
⑻、定期冲刷积尘,采煤工作面应每小班冲刷1次,电气列车段每小班吹灰1次;进回风巷距工作面50-100m每天冲洗1次;100m以外的进回风巷每周冲洗1次;皮顺、轨顺风门中间及前后5m范围内应每10天最少冲洗1次;如部分地段出现煤尘堆积现象,要及时清扫、冲洗干净。
⑼、采煤队负责所辖区内供水管路日常维护、维修。
二综掘工作面防尘管理
⑴、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标出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⑵、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风门之间巷道应安设防尘管路,并有三通阀门和管接头。供水管路系统要保持清洁,有过滤器。
⑶、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要硬架固定,使用正常并 有专人负责。
⑷、综掘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⑸、距工作面50m、距回风口50m各安设1道净化水幕,喷嘴成迎风
45°角能封闭巷道全断面,水幕阀门设在行人侧,水幕使用正常,灵敏可靠,做到随机开停。
⑹、定期冲刷积尘,距工作面50m范围内班班冲洗;距工作面50-100m的巷道每天冲洗;距工作面100m之外的巷道每周冲洗1次,不得出现煤尘堆积现象。
⑺、综掘队组负责所辖区内的供水管路的安装及日常维护、维修,直至撤离所辖责任区。
三炮掘工作面防尘管理
⑴ 、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标出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⑵、工作面必须坚持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必须使用水炮泥。
⑶、爆破前后对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
⑷、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要硬架固定,使用正常并有专人负责。
⑸、距工作面20m内安设自动放炮水幕,做到放炮时能自动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巷道回风口50m安设1道净化水幕,喷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水幕阀门设在行人侧,水幕使用正常,灵敏可靠。
⑹、定期冲刷积尘,距炮掘工作面30m范围内班班冲洗,30-100m巷道每天冲洗1次,100m以外巷道每周冲洗1次。 一运输巷及其它巷道防尘管理
⑴、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净化水幕。能封闭巷道全断面,使用正常,灵敏可靠。
⑵、运输巷道的所有转、装、卸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
⑶、定期冲刷积尘,采区进回风巷每15天冲洗1次,皮带运输巷每周冲洗1次。皮带机头、机尾硐室附近30m范围 内班班冲洗,总回风巷每15天冲洗1次,个别产尘大的地点也应由责任单位派专人及时冲洗。
二五地面储、装、运系统的防尘管理
⑴、洗煤厂、运销部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防尘管路及设施的日常维修并指定专人负责防尘工作。
⑵、所有防尘设施必须齐全,按规定洒水、清扫、冲洗所管辖范围内的煤尘。不得出现煤尘堆积。
⑶、电器开关必须班班抹干净,不得有厚度超过1mm的煤尘。
⑷、各皮带、煤溜机头、机尾,电机减速器等设备上,必须班班清扫,5m以内不得有杂物。
⑸、 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
⑹ 、定期冲刷积尘,每次冲洗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0天。
三隔爆设施管理
⑴、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运输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要安设主要隔爆水棚;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应安设辅助隔爆水棚。
⑵、隔爆设施应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设计水量、实际水量、水槽(水袋)规格、数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水槽(水袋)无丢失、损坏、脱钩或水量不足等现象。采掘面的隔爆设施由采掘队组管理,按规定及时移动,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范围内。
⑶、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不小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不小于200L/m2。
⑷、 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⑸、40L及小于40L的水袋组成的水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⑹ 、主要隔爆水棚由抽采队负责安装、维护、加水;辅助隔爆水棚由各采掘队组负责安装、维护、加水。
10. 矿山粉尘治理哪个方法最有效
矿山防尘技术包括风、水、密、净和护等5个方面,并以风、水为主。风就是通风除尘;水是指湿式作业;密是指密闭抽尘;净是净化风流;护是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奥普矿山机械认为粉尘治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防尘技术
采煤工作面防尘。包括煤层注水、合理选择采煤机截割机构和喷雾降尘。
掘进工作面防尘。包括掘进工作面防尘、机掘工作面通风除尘和锚喷支护防尘。运输、转载防尘。包括机械控制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和电器控制自动喷雾降尘装置。
综合防尘措施。包括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措施。
2.煤尘防、隔爆措施
煤尘爆炸必须在3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可能发生,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达到一定浓度;有足以点燃粉尘的热源。
如果不让这些条件同时存在,或者破坏已经形成的这些条件,就可以防止煤尘爆炸的发生和发展。这是制定各种防止煤尘爆炸措施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
第一,采取防尘措施。一般情况下,生产场所的浮游煤尘浓度是远低于爆炸下限浓度的。但是,因空气震荡(放炮的冲击波)等原因使沉积煤尘重新飞扬起来,这时的煤尘浓度大大超过爆炸下限浓度。据估算4㎡断面小巷道的周边上,只要沉积0.04mm厚的一层煤尘,当它全部飞扬起来,就达到了爆炸下限。实际上,井下的沉积煤尘都超过了这个厚度,所以,减少巷道内的沉积煤尘量并清除出井,是最简单有效的防爆措施。
各生产环节采用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减少煤尘的产生,降低空气中的煤尘浓度,也就降低了沉积煤尘量。因此,综合防尘措施既是减少粉尘危害工人健康的措施,也是防止煤尘爆炸的治本措施。
第二,杜绝着火源。井下能引起煤尘爆炸的着火源有电气火花、摩擦火花、摩擦热、煤自燃而形成的高温点、爆破作业出现的爆燃以及瓦斯爆炸所产生的高温产物等。消除这类着火源的主要技术措施有:保持矿用电气设备完好的防爆性能,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选用非着火性轻合金材料避免产生危险的摩擦火花;胶带、风筒、电缆等常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采用阻化剂、凝胶或氮气防止煤柱、采空区残留煤发生自燃,同时,加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由于煤矿自然条件十分复杂,发生煤尘爆炸的随机性很大,除了上述一般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外,针对煤尘爆炸的特点,各国还研究了防止煤尘爆炸的专门技术,其中使用历史最长,应用面广、简单易行的防止煤尘爆炸技术措施是撒布岩粉法。
第三,撒布岩粉法。这种方法是定期向巷道周边撒布惰性岩粉,用它覆盖沉积在巷道周边上的沉积煤尘。岩粉层在巷道风速很低时,它的粘滞性起到了阻碍沉积煤尘重新扬起的作用。
3.防止煤尘爆炸传播技术
防止煤尘爆炸传播技术也称为隔绝煤尘爆炸传播技术(以下简称隔爆技术),是指把已经发生的爆炸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扑灭,防止爆炸向外传播的技术措施。该技术不仅适于对煤尘爆炸的控制,也适用于对瓦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的控制。该技术分为两大类,被动式隔爆技术和自动式隔爆技术。
被动式隔爆技术(也称隔爆措施)。发生爆炸的初期,爆炸火焰峰面是超前于爆炸压力波向前传播,随着爆炸反应的继续和加强,压力波逐渐赶上并超前于火焰峰面传播,两者之间有一时间差。被动式隔爆技术就是利用这一规律,利用压力波的能量使隔爆措施动作,在巷道内形成扑灭火焰的消焰抑制剂尘云,后续到达到的火焰进入抑制剂尘云时被扑灭,阻止了爆炸继续向前传播。被动式隔爆技术主要有:岩粉棚,水槽棚和水袋棚,统称为被动式隔爆棚。被动式隔爆棚的设置方式有3种形式,集中式布置,分散式布置和集中分散式混合布置。根据隔爆棚在井巷系统中限制煤尘爆炸的作用和保护范围,可将它们分为主要隔爆棚(重型棚)和辅助隔爆棚(轻型棚),重型棚的作用是保护全矿性的安全,设置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石门;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轻型棚的作用是保护一个采区的安全,在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回风巷;采区内的煤及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内设置。
自动隔爆技术。被动式隔爆技术的作用原理决定了该技术措施只能在距爆源60~200m(岩粉棚300m)范围内发挥抑制爆炸的作用。因此,在爆炸发生的初期该技术是无效的。此外,在低矮、狭窄和拐弯多的巷道中使用也极其不利,不能发挥抑爆效果。针对这些缺点,各国研究并使用了自动隔爆技术。
传感器、控制器和喷洒装置是自动隔爆装置三大组成部分,由若干台自动隔爆装置组成的隔爆系统即为自动式隔爆措施,采用的传感器主要有3类:接受瓦斯煤尘爆炸动力效应的压力传感器,利用爆炸热效应的热电传感器和利用爆炸火焰发出的光效应的光电传苎器。控制器是向喷洒抑制剂的执行机构发出动作指令的仪器;喷洒机构一般由执行机构,喷洒器和抑制剂贮存容器组成。它的作用是将抑制剂(岩粉、干粉或水)扩散于巷道空间形成粉尘云或水雾带。它的动作应迅速、可靠、能适应爆炸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