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煤矿通风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 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 NO 2) 0.00025
二氧化硫 SO 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 H 3 0.004
最高允许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
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0.5m
/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
高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
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
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
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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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 /(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架线电机车巷道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1.0
0.25
0.25
0.15
0.15
151210888
6
4
4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
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
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
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
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天进行 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
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
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
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
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
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
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
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
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
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
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
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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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小于
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
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
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
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
得超过 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
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
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
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
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
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
2种回
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
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
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
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
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
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
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
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
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
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
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
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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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
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
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
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
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
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
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
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
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 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 3年至少进行
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
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
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
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 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 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
能在 1 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 1套通风机和 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 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 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 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
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以后每 5年至少进行 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 0min内改变巷道
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 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
化时,应进行 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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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
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
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
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
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 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
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
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
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
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
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
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
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
得小于
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
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
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
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
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
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
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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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闭锁。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
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
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
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
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
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 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 6m、入
口宽度不小于
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
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贰』 煤矿设计的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是指在煤矿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的设计,包括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
3 基本规定
3.1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以下资料基础上编制:
a) 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b) 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c) 国土资源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d) 安全预评价报告。
3.2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必须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政策、法规、标准要求。
3.3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及其安全专篇应由同一个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设计资质。
4 编制内容
4.1 概况
4.1.1 矿区开发情况。包括矿区总体规划,现有生产、在建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小窑分布及开采情况;属于非新建项目的,要介绍其建设、安全生产情况。
4.1.2 项目设计依据。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和目标、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与审批文件,设计编制的主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
4.1.3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单位的组成、主营业务、煤炭建设与生产业绩、近年安全生产状况。
4.1.4 设计概况
4.1.5.1 地理概况。矿区、矿井所在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地形地貌、水系河流、气象与地震、环境状况等情况。附:交通位置图。
4.1.5.2 主要自然灾害。井田所在区域洪水、泥石流、滑坡、岩崩、不良工程地质、灾害性天气等方面。
4.1.5.2 工程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4.1.5.3 井田开拓与开采。井田境界、储量、设计能力及服务年限;井田开拓方式、采区布置、采煤工艺及主要设备,建设工期等。
附:井筒特征表。
附插图:开拓方式平、剖面图。
4.1.5.4 提升、排水、压缩空气系统。主要设备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
4.1.5.5 井上下主要运输设备。地面铁路、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井下主要、辅助运输方式及设备。
4.1.5.6 供电及通讯。供电电源、电压、电力负荷、送变电方式、地面供配电、井下供配电、安全监控与计算机管理,通讯及铁路信号等。
4.1.5.7 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原煤进仓装车、洗选加工、矸石排放,以及供排水、污水处理、井口降温采暖等系统。
4.1.5.8 地面设施。工业场地及周边用于生产生活的重要建筑物与构筑物。
附: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图。
4.1.5.9 技术经济。劳动定员汇总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2 矿井开拓与开采
4.2.1 煤层埋藏及开采条件
4.2.1.1 地质构造及特征。地层、煤系地层及含煤性。煤系地层走向、倾向、倾角及其变化规律;断层、褶曲、陷落柱、剥蚀带发育情况及其分布规律;火成岩侵入情况及对煤层和煤层顶底板的影响;构造类型。
附表:主要断层特征表
4.2.1.2 煤层及煤质。煤层赋存情况(包括可采煤层层数、厚度、倾角、结构、节理、层理发育情况等)、煤层顶底板岩性特征、物理力学性质、结构及变化规律;煤层露头(含隐露头)及风化带情况;煤质及煤种。
附:可采煤层特征表。煤质特征表。
附:煤层柱状图。
4.2.2 矿井主要灾害因素及安全条件。
煤层瓦斯赋存及规律,煤层瓦斯含量、压力,矿井瓦斯等级,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各煤层煤尘爆炸指数及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层顶、底板情况;冲击地压危险性;地温情况。
邻近矿井瓦斯、煤尘、煤的自燃、煤与瓦斯突出、地温等实际情况及鉴定研究成果。
4.2.3 矿井开拓系统
4.2.3.1 井筒
井筒的设置及功能。井筒和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防洪设计标准、保护煤柱的留设等;进、回风井口的安全性。
4.2.3.2 采区(或盘区、下同)划分、采区及煤层开采顺序、采区接替关系,划分依据及其合理性分析;煤层下行开采的顺序确定;煤层上行开采的分析论证。
4.2.3.3 主要巷道
主要巷道布置层位、安全煤柱、安全间隙、支护方式、安全风速、其它安全措施等。
插图:井筒、开拓、采区主要巷道断面图。
附:开拓方式平、剖面图。
4.2.3.4 竣工投产应具备标准条件,采区包括盘区大巷应贯穿整个采(盘)区。
4.2.4 采煤方法及采区巷道布置
4.2.4.1 采煤方法的合理性分析。
应对综合机械化采煤、放顶煤采煤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燃、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薄煤层、大倾角煤层和特厚煤层等难采煤层的适应性和安全性进行分析。
4.2.4.2 采掘设备的安全性
液压支架的支护强度、防倒、防滑措施;倾斜和急倾斜煤层开采时的防飞矸措施等。
4.2.4.3 采区巷道布置。
采区上、下山、采煤工作面顺槽等巷道布置方式。
对有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和煤与瓦斯突出等条件下巷道层位的选择与分析。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其专用回风巷的设置情况。
采区及工作面加强支护的要求等。
附:采(盘)区巷道布置及机械配备平、剖面图;井下运输系统图。
4.2.5 顶板管理及冲击地压
4.2.5.1 顶板灾害防治及装备
影响矿山压力显现基本因素分析:煤层顶板岩性、顶底板类别、物理力学性质对可能产生顶板事故的影响分析;断层与褶曲、挤压带与破碎带、冲刷、节理、裂隙、煤层倾角、开采深度、采高、控顶距对矿山压力显现的影响。
一般顶板冒落灾害的防治措施及装备: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方式的选择,回采工作面支架的选择论证,采区顺槽巷道支护的选择论证;沿空掘(留)巷的安全措施。掘进工作面支护选择论证、交叉点支护的选择论证。
矿山压力观测设备:综采工作面、高档普采工作面、其它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各种矿山压力观测设备。
坚硬顶板跨落灾害的防治措施:顶板岩石特性、物理力学性质、顶板岩层厚度、临近矿井顶板冒落情况等。
预防措施及装备:顶板高压注水、强制放顶等措施分析。岩石钻机、高压注水泵、矿山压力观测设备(如:微震仪、地音仪、超声波地层应力仪等)。
4.2.5.2 冲击地压
矿区或邻近矿井或本矿冲击地压发生的历史资料;影响本矿冲击地压发生的因素分析(地质因素、开拓开采因素);冲击地压预测(冲击地压预测方法、预测仪器仪表和设备选型);冲击地压防治措施(设计原则、防治措施等)。
附:上下煤层对照图、冲击地压的预测和防治工程图(必要时附)。
4.2.6 井下主要硐室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井下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井下防爆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水)站、井下换装硐室、井下消防材料库、防水闸门硐室、井下急救站、避灾硐室、井下降温系统硐室等的规格、要求(装备)、服务范围、层位位置选择、支护形式、通风方式等。
4.2.7 井上、下爆炸材料库
位置、库房型式、支护、通风、照明、通讯;距主要井巷(建构筑物)距离;爆炸材料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4.2.8 安全出口
矿井、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设置及保证措施。
4.2.9 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类仪表、设备配置
4.3 瓦斯灾害防治
4.3.1 瓦斯灾害因素分析
4.3.1.1 瓦斯赋存状况
瓦斯成分、瓦斯参数(瓦斯风化带、瓦斯压力、各煤层瓦斯含量及梯度等)、煤层逶气性系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4.3.1.2 瓦斯涌出量预测及变化规律分析
根据不同水平的瓦斯参数预测矿井不同水平或开采区域的瓦斯涌出量、矿井瓦斯等级,从不同区域不同埋深分析研究矿井瓦斯涌出的变化规律等。
4.3.1.3 瓦斯灾害治理措施选择
研究确定降低矿井瓦斯浓度的可能途径,对风排、抽排比例关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4.3.2 防爆措施
4.3.2.1 防止瓦斯积存的措施。健全稳定、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保证工作面有充足的风量和合理的风速;确定瓦斯异常区装备、管理标准。
4.3.2.2 控制和消除引爆火源。防止爆破引燃瓦斯;防治自燃措施;电气防爆措施;防止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防止产生引燃(爆)火源(明火)的措施。
4.3.2.3 地面储、装、运等辅助生产系统防爆措施
4.3.3 隔爆措施(见4.5.5)
4.3.4 瓦斯抽采
4.3.4.1 矿井瓦斯储量
瓦斯储量、可抽量及瓦斯涌出量计算。
4.3.4.2 抽采系统和方法
瓦斯抽采系统的选择及合理性分析;地面集中抽采(预抽)的预抽量、预抽时间、预抽效果分析。
本煤层瓦斯抽采方法;临近层抽采方法;采空区抽采方法;抽采巷道的选择和布置;钻场布置和钻孔参数。
4.3.4.3 抽采管路及其设备
抽放系统的主、干、支管管径、材质、连接方式,主管路的趟数;抽放管路的布设和敷设方式,安全间距;管路的附属设施(如阀门、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管路瓦斯参数测定孔等)及其布设原则;井下管路的阻燃性和防砸、防静电、防腐、防漏气、防下滑措施,地面管路的防冻和防雷电、静电措施;
矿井不同时期的抽放流量、负压及时间界限;瓦斯储存、利用方式及所需正压,抽放设备选型及工况点(应考虑抽放设备实际工况与标准工况的换算),设备富裕能力(≮15%)校验,设备工作及备用台数;
瓦斯抽放站的辅助设施(起重、冷却、采暖、通风、测量及计量)、安全设施(防爆器、防回火装置、放空管、避雷、灭火器具),安装布置方式,防火间距,机房安全出口;抽放设备及设施选型合理性和运行安全、可靠性分析;
附:抽放管路系统图、抽放泵特性曲线图。
4.3.4.4 安全保障措施
抽放系统及抽放泵站安全措施:抽放站场、钻孔施工防治瓦斯措施;管路及抽放瓦斯站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措施;抽放瓦斯浓度规定;安全管理措施。
监测监控子系统的组成、功能及设置。
4.3.5 防突措施
4.3.5.1 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分析
煤层赋存、顶底板等情况;瓦斯特征;煤层的物理力学性质;矿井或邻近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情况;各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
4.3.5.2 综合防突措施(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采区巷道和顶板管理;通风等)。
4.3.5.3 煤层注水防突(煤层注水的布孔形式、位置、长度、注水量等参数结合防尘、防突等因素综合考虑,详见4.5.2)。
4.3.5.4 开采保护层:保护层的确定;保护层作用有效范围的圈定;开采保护层的几个技术问题—主要巷道布置、井巷揭突出煤层地点的选择、预抽被保护层的瓦斯、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及有关参数确定、保护层的回采工作面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距离的确定、防止应力集中的影响、留煤柱时采取的措施、掘进通风和局部扇风的选择、井巷揭煤前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及采区上山布置方式、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4.3.5.5 预抽煤层瓦斯;石门和井巷揭煤的防突措施;煤巷掘进防突措施;回采工作面防突措施。
4.3.5.6 预测预报措施,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仪器。
4.3.5.7 安全防护措施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硐室;压风自救点;自救系统需风量校验,管路设施);个人防护措施等。
附:压风自救系统图。
4.3.6 矿井瓦斯及其它气体检测仪器、设备配置
4.4 矿井通风
4.4.1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和通风方法。
矿井初、后期进回风井数目及位置、功能、服务的范围及时间;改扩建矿井增加和弃用的井筒情况。
附插图:通风系统图(初、后期)、通风网络图(初、后期)。
4.4.2 矿井风量、风压及等积孔
矿井不同时期的需风量计算及风量分配、风压、等积孔计算及通风难易程度评价,应考虑自然风压及海拔高度影响。
附表:初、后期风压计算表。
4.4.3 掘进通风
掘进通风方法、通风设备、防止产生循环风的安全措施。
4.4.4 硐室通风
井下独立通风硐室的通风系统及安全措施,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及通风要求。
4.4.5 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
井下各种风门、挡风墙、风帘和风桥、调节风门、测风站的设置及技术要求。
4.4.6 矿井主通风机及矿井反风
矿井通风设备选型及正常、反风工况点(应考虑自然风压影响及海拔高度对特性曲线的修正),通风设备的余量及电机功率(包括反风功率)校验;工况调节方式,辅助设施(防爆门、风硐、风门、起重、润滑、液压、冷却散热、消音、测压、灭火器具),安装布置方式,机房安全出口,风门防冻措施,性能测试方式;反风方式、反风系统及设施;多风机联合运转时的性能匹配及工况点稳定性;通风设备及设施选型合理性和运行安全、可靠性分析。
多风井实施反风的技术措施和方法。
附:初、后期风机工作和反风特性曲线图。
4.4.7 井筒防冻
井筒防冻方式、计算参数、设备选型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4.4.8 降温措施及设备选型
4.4.8.1 矿井致热因素
热害种类、热害程度及致热因素分析。
4.4.8.2 矿井地热、热水分布状况及岩石热物理性质
可采煤层上下主要层段岩石热物理性质及参数;热水型矿井的热水形成、运移、水温及水量等主要参数;地热型矿井的原始岩温、干湿球温度等主要参数。
4.4.8.3 矿井热源散热量计算
地温情况及热害对职工的影响;风温预测计算及采取的降温措施。
4.4.8.4 降温措施及设备选型
开拓、采掘布置措施;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措施;地热及热水型矿井封堵、疏干措施;人工制冷、降温等措施;降温设备选型;采用各种措施的经济技术比较;降温措施及预期效果。
4.4.9 矿井通风检测类设备配置
4.5 粉尘灾害防治
4.5.1 粉尘危害及防尘措施
4.5.1.1 粉尘种类和危害程度分析
粉尘的种类、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煤尘的爆炸性、粉(煤)尘的危害性等。
4.5.1.2 防尘措施的确定
各采掘工作面、装载点、卸载点、运输、仓储......等产生粉尘的尘源地点,采用的降尘、除尘、捕尘以及对沉淀在巷道中的煤尘所采取的综合防尘措施。
回采、掘进工作面除尘。
4.5.2 煤层注水
4.5.2.1 煤层注水设计依据
煤层的物理特性、煤层顶底板的物理特性、煤层的结构特征等;论述煤层注水的必要性。
4.5.2.2 注水工艺、参数及设备
注水方式的选择、注水参数及水质的确定;注水系统的选择、注水设备和仪表的选择。
4.5.3 井下消防、洒水(给水)系统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水源及水处理、水量、水压、水质、给水系统(系统选择、水池、蓄水仓、加压、减压、管网)、用水点装置(灭火装置、给水栓、喷雾装置)、管道、加压泵站、自动控制。
4.5.4 粉尘监测及个体防护设备
4.5.4.1 粉尘检测
主要检测方法及频率,粉尘传感器布置及检测仪表。
4.5.4.1 个体防护设备
个体防护设备的选择及配置。
4.5.5 防爆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
防尘降尘措施、电气设备及保护、撒布岩粉、防止火源引起煤尘爆炸的措施等。
4.5.6 隔爆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或有瓦斯涌出矿井)
防止爆炸由局部扩大为全矿性的灾难所采取的措施。
4.5.6.1 隔爆水棚(水槽、水袋)
水棚的结构、选型、计算与布置以及水棚给水系统。
4.5.6.2 隔爆岩粉棚
粉棚的结构、布置、计算,对岩粉的要求与岩粉原料。
附:隔爆水棚、岩粉棚布置图。
4.5.7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防尘
地面生产系统防尘;排矸系统防尘;喷雾洒水除尘措施及装备。
4.5.8 矿井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检查、检测类仪器仪表配置
4.6 防灭火
4.6.1 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及防灭火措施
4.6.1.1 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
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性参数及矿井的火灾特点。邻近矿井煤层自燃发火的特点和规律、煤层的发火期。
4.6.1.2 煤的自燃分析预测
从煤的化学成分及变质程度、孔隙率、地质构造和内生裂隙、水分、炭化程度、煤岩组分、硫磷含量、瓦斯含量、吸氧速度、温度及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等等方面分析。
4.6.1.3 煤层的自燃预防措施
应根据矿井煤层自然发火的特点、开拓开采方式、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选择适宜的开拓开采和通风方式,确定预测预报自然发火的方法,火灾监测系统设置等。
4.6.2 防灭火方法
4.6.2.1 灌浆防灭火:设计依据及主要技术资料、灌浆系统的选择、灌浆方法的选择、灌浆参数的计算及选择、灌浆材料的选择、泥浆制备、注浆管道和泥浆泵选择。
附:灌浆系统图。
4.6.2.2 氮气防灭火:设计依据及主要技术要求、注氮工艺系统及设备、注氮参数。
附:注氮工艺系统图。
4.6.2.3 阻化剂防灭火:设计依据、阻化剂的选择、喷洒压注工艺系统、参数计算、喷洒压注设备。
4.6.2.4 凝胶防灭火:主料、基料及促凝剂的选择、参数计算、压注、喷洒设备选择等。
4.6.2.5 其它防灭火方法:泡沫灭火技术、均压通风等。
4.6.3 井下外因火灾防治
4.6.3.1 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防治措施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措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井下电缆、井下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
4.6.3.2 带式输送机着火的防治措施
井下阻燃输送带选择、巷道照明、驱动轮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自动洒水装置和防胶带跑偏装置,机头机尾硐室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装置以及监测监控装置。
4.6.3.3 其它火灾的防治措施
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防止井下爆破引发火灾的措施;空压机的防火与防爆措施;防止机械摩擦、撞击等引燃可燃物的措施等。
4.6.4 井下防火构筑物
井下防火门硐室、消防材料库、防火墙、采区和工作面密闭等。
4.7 矿井防治水
4.7.1 矿井水文地质
4.7.1.1 水文地质情况
井田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含(隔)水层类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类型;井田临近矿井和小(古)窑涌水及积水情况以及地表水体、废弃的矿井、小窑老塘积水情况、地质构造的导水性;第四系含(隔)水层特征及积水情况;封闭不良钻孔情况;矿井主要含水层或积水区与主要开采煤层之间的关系;矿井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4.7.1.2 矿井水文地质特点、水患类型及威胁程度分析、可能发生突水的地点和突水量预计。
4.7.2 矿井防治水措施的确定
4.7.2.1 矿井开拓开采所采取的安全保证措施。矿井开拓工程位置及层位选择、采掘工程所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4.7.2.2 防治水煤(岩)柱的留设。防治水煤(岩)柱的种类、防治水煤(岩)柱的留设原则、计算依据、方法与结果。
4.7.2.3 区域、局部探放水措施及设备。探放水原则、探放水方法的确定、探放水设备的选择、探放水时的安全措施。
4.7.2.4 疏水降压。根据矿井具体水文地质条件确定:疏水降压地点、方法和降低水头值的确定,疏水工程设计,疏水降压设备选择。
4.7.2.5 防水闸门。分析设置防水闸门的必要性,防水闸门规格,防水闸门硐室位置及设计计算结果,施工及管理要求。
4.7.2.6 井下排水。矿井不同时期井下正常、最大涌水量;排高及时间界限,地面所需附加扬程,排水方式;排水设备选型及管路淤积前、后的工况点(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参数进行修正,以及并联运行);排水泵的工作、备用、检修台数,预留预设情况,排水能力校验,电机功率和吸上真空高度校验,泵与管路的运行组合,水泵的充水方式和起动、调节方式;排水管路管径、材质、连接方式和壁厚校验,阀门,管路趟数及敷设井巷和方式;水质pH<5时的防酸措施,管路的防腐,排水系统防水力冲击措施,管路预留位置;泵房附属设施[引水、起重、运输、配水井/阀及硐室,大功率泵房的通风散热和降噪措施;配水井、联轴器的安全防护;排水设备及设施选型合理性和运行安全、稳定性分析。
水泵房位置及通道,水仓布置及容量。
附:水泵特性曲线图、排水系统图。
4.7.2.7 地表水防治。设计依据、地面水防治、地面水防治工程及装备。
4.7.2.8 小窑、老窑水防治。小窑、老窑分布范围、积水情况,与矿井的开拓开采之间的关系、影响程度,提出其积水区域实现安全开采的防治水技术途径和安全技术措施。
4.8 电气安全
4.9 提升、运输、空气压缩设备
4.10 矿井监控系统
4.11 矿井救护、应急救援与保健
4.12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
4.13 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施工图阶段和施工中应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对于改扩建矿井,改扩建期间的安全措施和新老系统转换的说明。
对需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的说明。
『叁』 矿井风门的作用是什么
矿井风门的作用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通风系统的稳定,减少无效的漏风。
风门施工地点选择风门设置地点一般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成形、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裂隙现象;
(二)避免建在双道、弯道、道岔、斜坡(大于10°经验判断)上;
(三)一组风门不少于2道,行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一般不少于12米,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满足上述条件后,尽量选择在能支起框的较小断面处,这样可以节省人力物力。
门框固定先将巷道底部掏槽砌平,将门框与门梁组装起来,做到门框与门梁互成直角。
为保证风门能自动关闭,门框安装必须有一定倾斜度,立门框时注意:正向门扇启开方向与风流方向相反,反向门扇启开方向与风流方向一致,防止安反。
(3)回风井自动灭火装置扩展阅读
新安装的风门,一律由通风科建立台帐,明确风门上的零部件与风门完好程度,由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办理交接手续。
使用过程中需要部分零部件,由通风科提供。风门交接验收严格按质量标准化等各项规定执行。
井下风门按规定检修,使用单位不能修理的,由准备队检修,凡不按规定进行检修的,使用队组处罚款,对于使用单位不能处理的故障由准备队维修好以后,使用单位和准备队双方共同验收,对修理不合格的风门能现场处理的组织现场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要限定维修时间。
准备队负责井下各地点风门的构筑,并确保施工质量。主要负责矿井各队责任区外风门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
『肆』 《煤矿安全规程》 对那些地点在特殊条件下的风速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101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110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伍』 通风管道下方安装喷淋头的具体要求,是那个规范的那一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条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上述规范均的规定:仓库要装,如果是不能遇水的物品的话用其它灭火方法,如气体灭火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
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回风井自动灭火装置扩展阅读:
关于消防喷淋系统
1、消防喷淋系统是一种灭火装置,被广泛用作固定灭火设施,它具有价格低、灭火效率高的特点。根据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两种形式。
该系统配有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可自动报警。自动控制的消防喷淋系统还可以自动喷水并与其他消防设施同步工作,可以有效地控制和扑灭初始火灾。
2、分类:手动控制系列。手动控制是指当发生火灾时,工作人员应打开消防泵,给干管供水压力水,喷头在水压作用下开始工作。自动控制系列,自动控制消防喷水灭火系统是当发生火灾时,能够自动打开喷头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灭火设施。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具有自动喷水、自动报警、火灾初始冷却等优点,并能与其他消防设施同步工作,能有效控制和扑灭初始火灾。广泛应用于建筑防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为烟气式和温度式。
3、应用:手动控制系列通用应用程序在船上,结合船舶消防系统,船桥外围铺设管道安装喷头和生活区域,一旦船本身或其他船舶火灾灭火,消防系统工作同时喷头喷雾保护船的驾驶室和生活区域。
自动控制系列由于其价格低廉、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等特点,已广泛应用于民用建筑、公共场所、工厂、仓库等场所。
『陆』 防止矿井外因火灾的措施是什么
一、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
1、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措施
⑴ 井底设消防材料库,各主要机电硐室均配有消防器材。
⑵ 井下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通道均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设有防火栅栏两用门。
⑶ 井下消防洒水管网为各主要机电硐室设有消火栓。
2、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
⑴ 高瓦斯矿井,除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内的井下电气设备采用矿用一般型,其它场所电气设备均采用矿用防爆型。
⑵ 井下主变电所采用双回供电,当一回故障时,另一回保证井下全部负荷用电。
⑶ 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⑷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采用36V。
3、井下电缆
电缆选择:
高压电缆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电缆,采掘工作面的电缆采用矿用屏蔽监视型橡套电缆,照明电缆采用矿用不延燃型橡套电缆。
在立井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在总回风巷及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本设计下井电缆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沿副井井筒电缆支架敷设至井下中央变电所,电缆截面是按其中一回故障时,另外两回保障井下全部负荷用电选择的。井下中央变电所至采掘工作面的电缆采用矿用屏蔽监视型橡套电缆,沿巷道壁悬挂敷设;照明电缆采用矿用不延燃型橡套电缆,沿巷道顶敷设;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采用同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橡套电缆间的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进行连接,或采用硫化热补。
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吊钩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受淋水;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电缆连接:
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采用同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橡套电缆间的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进行连接,或采用硫化热补。
4、井下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
电压在36 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屏蔽护套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都不得超过1Ω。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应同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以上的起动频繁的低压控制设备,使用真空接触器。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二、胶带输送机着火的防治措施及装备
胶带输送机均配有防爆电控成套装置,装设有驱动轮防滑、烟雾、温度、堆煤、自动洒水和防跑偏、速度、输送带张紧力下降、防撕裂、紧急闭锁停车等保护装置,在机头和机尾设有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防滑保护:胶带机正常停车,并报警,显示胶带机速度;
烟雾保护:胶带机正常停车,并报警;
温度保护:报警;
堆煤保护:胶带机正常停车,并报警;
洒水保护:胶带机正常停车,并报警;
跑偏保护:报警并显示跑偏开关动作地址;
超速保护:报警,并显示胶带机速度;
纵撕保护:胶带机急停,并报警;
闭锁开关动作:胶带机急停,报警并显示闭锁开关动作地址;
张紧力下降保护:报警;
巷道内照明装置采用NBS-35N隔爆型防水钠灯,保证巷道有充足的照度。
三、其它火灾的防治措施及装备
1、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如下:
⑴ 坑木场、矸石山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⑵ 井上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⑶ 进风井井口房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应定期维修。
⑷ 在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口房内进行以上工作,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有关规定。
⑸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⑹炉灰场设洒水阀门,经常向炉灰堆洒水,防治没有燃尽的炉灰起火。
2、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火灾的措施
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凡高度大于15m的建(构)筑物均设有防雷保护装置,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3、防止地面采暖管路引燃煤粉的措施
工业场地内凡车间工艺设备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室内须保持一定温度的工业建筑及行政、公共建筑均设集中采暖,采暖热媒为0.05~0.2MPa饱和蒸汽。为保证安全生产,工业建筑物热媒根据其性质不同采用不同工作压力的饱和蒸汽。对矿灯房等室内空气含有燃点低的工业建筑物采用工作压力、饱和温度较低的0.05MPa饱和蒸汽为热媒,输煤胶带走廊采用工作压力不大于0.2MPa的饱和蒸汽,温度低于煤粉自燃点,对积存在散热器表面的煤尘不会产生自燃或爆炸,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为便于浴室、更衣室在春秋过渡季节及非采暖期亦能采暖,其采暖热媒采用蒸汽,为避免烫伤,保证职工安全,散热器加设防护罩。
4、井下胶带机硐室装备DMH型自动灭火系统。
四、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五、井下防火构筑物
井下电气设备硐室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了防火门、采用了不燃性材料支护,个别硐室布置为独立通风等。井底车场设有消防材料库。防火构筑物主要有风门、调节风门、防火墙等。
六、消防灭火装备
井下设置有消防材料库,并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及装备,其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它用。消防材料库有直达的巷道。井上下消防设备及器材见主要机电设备及器材目录。
『柒』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什么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捌』 各位前辈:请问回风井能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吗
与回风井在一条中线上的是风机防爆装置,安全出口和风机风道分别在两侧,风井就是一个安全出口,
『玖』 煤矿主斜井、副斜井、回风井的作用是什么
主斜井:是用来运输煤炭的斜井。
副斜井:是用来上下材料或人员的斜井。回风井:是用来抽出全矿井或一个采区及多个采区的风流的井筒。
回风井是指矿井通风系统中排出污风的风井。回风井一般都是专用的,因为排风流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因而回风井口应设在距工业区及居民区较远地方。
主井用作煤炭运输提升,而副井只作为下放材料、设备以及排矸(立井还作为人员上下的通道)。主要区别:主井安装有皮带(箕斗),副井安装有轨道(或者罐笼)。
斜井 :与地面直接相通的倾斜 巷道,其作用与 立井和平硐相同。不与地面直接相通的斜井称为 暗斜井或盲斜井,其作用与 暗立井相同。
按用途分类:
主斜井,用于矿石提升。
辅助斜井,用于人员、设备、材料、废石提升。
混合斜井,兼具主斜井和辅助斜井功能。
按设备分类:
箕斗斜井,为主斜井,用于矿石提升。
矿车组斜井,可为主斜井或辅助斜井,用于矿石、废石、人员、设备、材料提升。
胶带,运输机斜井,为主斜井,用于矿石提升。
『拾』 煤矿防火措施有些什么
矿井火灾以“预防为主”。
预防矿井火灾的一般性技术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井口房、井架和井口建筑物、进风井筒、回风井筒、平硐、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主要巷道的连接处、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等,都应该在岩层中开凿或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和填实。
设置防火门。在进风井口和进风的平硐口都应安设防火门,以防止井口火灾和附近的地面火灾波及到井下;进风井与各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的连接处都应设置防火门。要定期检查防火门的质量和灵活性。
设置消防材料库。猥劣迅速有效地扑灭矿井火灾,每个矿井必须在井口附近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每个生产水平的主要运输大巷中也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并备有消防列车。灭火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满足矿井灭火时的需要。灭火时消耗的材料和工具应及时补足。消防材料库中材料和工具,平时不准挪作他用。井下的火药库、充电硐室、水泵房和采区变电所中都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电气火灾和油料火灾,不能用水扑灭,而应该采用岩粉或沙子扑灭。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拉闸断电。
设置消防水池。每个矿井都要建筑消防水池,井下可用上一水平的水仓做消防水池。井下各主要巷道中应铺设消防水管,每隔一定距离要设消防水龙头。
预防外因火灾的措施有:
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年个3,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从事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工作,如果一定要在井下进行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楚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沙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
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不准使用黑色火药,因为黑色火药爆炸后火焰存在时间长,有使瓦斯引燃或引爆的危险。井下只准使用狂用安全炸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跑,严禁用煤块、煤粉、炮药纸等易燃物代替炮泥,同时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源。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电缆或不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国内外多次发生过带式输送机火灾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发火原因是:输送带为非阻燃胶带,驱动滚筒与胶带间过度打滑,托辊不转,胶带跑偏与机架摩擦,转换地点积煤过多,胶带被积煤压住造成过载等。
为避免带式输送机火灾,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必须装设驱动轮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必须装设防跑偏装置、过速白狐、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过载保护和输送带脱槽保护等装置;保证安装质量,加强维护、改善装载条件等。
为测报和扑灭带式输送机的火灾,必须安装带式输送机火灾测报和灭火系统。现在有许多型号的装置。这些系统可用于监测和扑灭胶带火灾,并可与矿井环境监测系统联机。它由速差、温度、烟雾等传感器及电源控制箱、灭火控制阀和水喷雾系统组成,对矿井带式输送机进行或监测、报警、断电和自动喷雾灭火。矿用输送机自动防灭火装置,由单片微机实现信号采集及数据处理、贮存、显示和有选择地输出指令及相应执行元件动作的全部自动化,具有预警、报警、断电和喷水冷却灭阴火和喷泡沫灭火等功能。
预防自燃:
1、开采具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时,应采用合理的采煤技术,才能防止煤的自然发火。
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和采煤方法。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应采用石门、岩石大巷的开拓方式,这样可以少切割煤层,少留煤柱,又便于封闭、隔离采空区。如须在煤层中开拓巷道而且服务年限较长,则应进行砌券
2、对具有自燃性的煤层,应采用倒退式回采,禁止前进式回采。要选用回采率高、回采速度快、采空区容易封闭的采煤方法。所以长壁式采煤方法适于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充填法管理顶板,有利于防火。
3、合理布置采区。在有自燃倾向性煤层中布置采区时,应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和湖采速度来确定采区的尺寸,如果不考虑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盲目加大采区的走向长度,往往还没采完,采空区就已经自燃。
4、提高湖采率,坚持正规循环。回采率越低,丢煤越多,回采率越不正常,越容易自燃发火。所以应坚持正规循环,加快回采速度,清扫工作面浮煤,提高回采率,并及时放顶或充填。
5、预防巷道中自燃发火。首先要保证巷道的工程质量,防止发生冒顶。遇有巷道冒顶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形成的空洞,要清除浮煤,使其与外界空气隔绝,防止煤的氧化。
6、正确择通风系统。要根据地质条件和开拓系统,采煤方法,合理选用矿井通风系统。矿井走向长度大于4公里时,应采用对角式通风或分区式通风,若采用中央式通风,会造成通风阻力大,采空区漏风多;距离地表近、倾斜长度长的缓倾斜 开采,应采用中央边界式通风。
7、实行井联通风,避免串联通风。井联通风的通风阻力小,采空区漏风少,并有利于调节和控制风量。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时,便于控制风流和隔绝灾区,事故伤亡人员少。
8、正确选择建筑通风构建物的数量及位置。井下为控制或引导风流按生产需要流动,常需要建造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通风构建物。这些构建物多了,会增加风流的不稳定性,不利于采空区及封闭火区的防灭火,所以要正确选用其数量并保证其建筑质量。它们不能安设在裂隙多的破碎煤岩体中,也不能设在沿空留巷的巷道中,否则会造成大量漏风,不利于防止煤炭自燃。
9、加强通风管理,及时维修巷道。通风巷道的断面小,通风阻力越大,漏风越多。所以,要保证足够的通风巷道断面,对冒顶、底鼓等失修巷道要及时修复;巷道中不能杂乱堆放材料和设备;对已经不用的风门、风窗的墙垛要及时拆除等。
10、正确选用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开采自然发火期短的煤层,采面不宜采用Z型及Y型通风系统,而U型和W型系统有利于防止自燃,采面采完后要及时封闭。
11、及时采取注浆、注阻化剂、均压等防火措施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