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测设备是什么
职业健康环境检测装置能满足规程中的要求,准确的测量出影响职工健康的环境粉尘浓度、环境噪声值、环境温度、以及环境中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气等有毒气体的浓度值。测得上述各环境参数之后根据规程要求,做出相应的措施,更好的保护好矿工的身体健康。该装置具有体积小、质量轻、检测参数全、检测精度高等特点。主要适用于煤矿安监、劳保、通风等部门使用。
『贰』 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设备有哪些
4.3.1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的规定,
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原
材料,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劳动者远距离操作、机械操作,体力劳动强度和紧张度较
小,在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加以控制。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
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
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
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
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
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
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4.4.12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间淋浴间
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淋浴间.男女分别设置,淋浴间由更衣间、浴室和管理间组成。淋
俗间内部构造应易于使用清扫卫生设备,并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气措施。应设置不断
水的供水设备并保证用水卫生。淋浴器的数量应根据高毒作业的人数确定,一般4-8 人设1
个淋浴器。高毒作业女用浴室不能设浴池。
4.4.13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
高毒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配置闭锁式衣柜。更衣室中便服、工作服
应分柜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离开高毒作业场所时,应更换衣服,不可将工作服带出
车间。
『叁』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演习计划怎么做
就是根据你企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职业健康危害的事故发生的模拟演习,进行实际演练的具体事件、时间、发生事故的地点等应急演练响应程序的书面计划。
『肆』 产品设计中如何反应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人机工程学:分析人在各种劳动时的生理变化、能量消耗、疲劳机理以及人对各种劳动负荷的适应能力;设计出合理的能够降低因为使用产品而导致的人体损耗和伤害。(职业健康安全)
2、安全保护装置:设计设备时考虑有可能产生的危险并进行装置保护,比如冲压设备可以设置红外感应装置,当作业人员的手伸入冲压区域设备就自动停止运转,必须作业人员双手按在冲压区域外的控制按钮上才会动作;或者由于设备噪音大,使用吸音材料安装在设备上,减少噪音对人造成的损害等;(职业健康安全)
3、使用再生材料设计制造产品,避免废弃带来的环境影响;使用对大气、水质污染轻的材料制造产品;
这样类似的方面你可以参照管理体系的条款思考一下,再对照你们生产的产品和工艺,找到几个亮点
『伍』 企业在健康,安全,环境方面存在的合规化风险有哪些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含八大危险作业);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可做成一个通用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包括事故报告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可纳入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其他制度:
1、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章程;
2、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应规定考核职责、频次、方法、标准、奖惩办法等);
3、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
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5、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制度;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8、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9、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0、承包商管理制度;
11、供应商管理制度;
12、变更管理制度;
13、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4、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1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
16、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二)工作台帐
1、生产设施台帐(设备设施一览表、重要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建构筑物台帐、安全设施台帐、监视和测量设备校验台帐);
其中:
(1)设备设施一览表(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名称、工艺位号、规格型号、材质、重量、生产厂家、容积、出厂日期、安装日期、投产日期、图号、价格等内容)
(2)重要设备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位号、设备名称、按涉及的需求重点进行管理的相关因素(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特种设备规范、对关联系统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较大范围影响)、生产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情况等内容);
(3)特种设备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名称、工艺位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使用证编号、设备注册代号、定检日期、检验结果、复查日期等内容);
(4)建构筑物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种名称、位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日期、设计使用年限、占地面积、结构形式、防火等级等内容);
(5)安全设施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种类、名称、位置、数量、责任人等内容);
(6)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防雷防静电等监视测量设备和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设置栏目应包括分类、名称、安装位置、规格型号、测量范围、精度等级、编号、制造单位、检定周期、检定结果、复检日期等内容);
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帐(主要包括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设施,如冲淋器、洗眼器等;栏目设置应包括:种类、名称、位置、校验、维护日期、更新情况、责任人等内容);
3、防护急救器具台帐(如空气呼吸器等,栏目设置应包括器材名称、使用单位、存放位置、数量、保管负责人、领取时间、使用维护情况等内容);
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帐(记录发放和更换等情况);
5、安全警示标识台帐(包括标识类别、标识名称、单位、设置地点、设置时间、数量、维护责任人等内容);
6、灭火器材台帐(栏目设置同上);
7、事故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
8、隐患整改台帐(应含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等项目内容);
9、安全检查台帐(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形式、检查对象、参加人员、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10、各类作业证审批台帐(按作业类别分别设立台帐);
11、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台帐(安全费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安全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发生的费用等);
12、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台帐(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人厂时间、车间或部门、工种、培训学时(厂级、车间、班组)、考试绩[厂级、车间、班组);
13、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包括单位、工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专业工龄、培训单位、考核成绩含理论和实作、取证时间、复审时间、发证编号等内容);
1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台帐(企业对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其他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教育情况,);
15、转岗、复工及“四新”安全教育台帐(车间级,栏目设置应包括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育对象、考核情况、讲课人等内容)
16、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台帐(厂级、车间级);
17、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台帐(厂级、车间级);
18、工业卫生监测台帐(包括日期、车间或部门、项目、监测点、监测结果等内容);
19、职业卫生体检台帐(检查项目、受检单位、体检时间、受检人数、合格率、体检机构等内容);
20、其它台帐,如重大危险源台帐、危险化学登记台帐等,原则上有记录就应有管理台帐。
(三)档案
1、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2、重大隐患档案(包括重大隐患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评审意见、隐患治理方案(五定)、竣工验收报告);
3、特种设备档案(包括特种设备原始资料和检维修资料、注册登记证、定期检验检测报告等);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一人一档,可做成员工安全培训登记表,包括姓名、身份、培训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举办单位、考核成绩等内容);
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包括名录(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制度、安全检查报告等);
6、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承包商开工前准备的确认和承包商表现评价、续用等资料);
7、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资格预审、选择,供应商续用评价和经常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等资料);
8、化学品档案(包括1、化学品普查表2、化学品建档登记表3、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鉴别分类报告(若有)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5、非危险品的理化、燃爆数据和危害);
9、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职业**害项目申报表,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3、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报告),5、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6、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台帐);
10、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四)计划、总结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公司及所有部门均应有计划,公司的计划应包括安全投入计划,当然安全投入计划也可单列);
2、年度综合检修计划(含安全设施检维修计划,计划应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检修人员、安全措施、检修质量、检修进度)、检修方案;
3、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可单列,也可纳入安全工作计划);
4、年度职业卫生防治计划(也可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5、安全检查计划(每次综合检查及专项检查前,年初应有个总计划可纳入安全工作计划);
6、班组活动计划(可每季度制定);
7、隐患整改计划(方案);
8、公司及所有部门均应有年度工作总结;专项安全活动结束后也应有总结。
(五)应急预案及演练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可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合并,即可做成综合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公司应急预案,应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
4、应急预案评审记录;
5、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上级部门及协作单位签收记录);
6、应急须知向社会告知(如信息卡及发放记录);
7、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记录;
8、应急演练方案;
9、应急演练记录;
10、应急演练效果评价报告;
(六)原始记录
1、安全会议记录(安委会例会、安全员例会、生产经营调度会等);
2、厂、车间值班记录;
3、安全目标完成的考核记录;
4、安全责任考核记录(安全奖惩原始记录);
5、作业活动清单;
6、设备设施清单;
7、工作危害分析(jha)及风险评价表(记录);
8、安全检查表分析(scl)及风险评价表(记录);
(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价清单或报告)
9、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10、风险评价结果培训记录(以班组为单位组织的,可记入班组活动记录中);
11、年度风险评价(评审)及风险控制效果评审(检查)记录(报告);
12、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报告)记录;
13、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14、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
15、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更新记录);
16、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宣传、培训记录(在会议、班组活动记录中有也可以);
17、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向相关方传达的记录;
18、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报告(每年至少次);
19、不符合项原因和责任分析及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20、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评审记录;
21、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记录;
22、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上岗前培训及年度再教育考试(核)记录;
23、“四新”培训考试(核)记录;
24、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25、转岗、复工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26、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安全须知培训记录;
27、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厂级、车间级);
28、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29、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识别记录(包括所有基层单位);
30、安全培训教育效果评价报告(记录);
31、安全设施专人管理(检查)记录(可纳入安全员检查表、所在岗位负责人检查记录);
32、安全设施检修记录;
33、安全阀、压力表校验记录(可制成表格形式,压力表校验记录表应包括名称、安装位置、测量范围、精度等级、编号、制造单位、校验日期、红线位置等内容;安全阀校验记录应包括安装位置、安全阀型号、工作压力、起跳压力、回座压力、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下次校验日期等内容);
34、防雷防静电、易燃有毒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测量校验记录(报告);
35、安全联锁装置试验维护记录;
3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承包人承包点安全活动记录;
3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年度安全检查报告;
38、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考核承包人到位情况记录;
39、检维修记录(包括年度(月)综合检修计划、日常检维修计划的落实情况);
40、检维修交出及验收单;
41、有关管理部门(如安全部门)对检维修现场检查记录;
42、作业许可证存根(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盲板抽堵、断路、登高、起重作业等);
43、作业风险分析记录(可与作业证记录合并);
44、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记录;
4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46、变更(人员、工艺、技术、设施、机构等)申请及验收表(记录);
47、应急咨询服务值班记录;
48、“一书一签”培训记录;
49、产品“一书一签”发放记录;
5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记录;
51、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定期校验及检查记录;
52、应急抢险与救援记录、防护器具使用情况记录;
53、应急救援器材检查维护记录(可放在专柜中,定期收集存档);
54、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检查维修记录;
55、各类安全检查表(记录);
56、隐患整改通知书;
57、隐患整改验收及实施效果验证记录;
58、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记录。
(七)其它资料
1、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及推进过程相关资料;
2、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书(亲笔签名);
4、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有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
5、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书面文件;
6、安全管理网络体系框图;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10、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资料;
11、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12、生产设施建设“三同时”文件、建设“六阶段”的资料和审查意见;
13、各种报警器、检测仪器的说明书;
14、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安全附件的技术资料;
1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16、多个承包商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协议(可写入合同中);
17、生产设施拆除方案、风险评价以及报废验收资料;
18、承包商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的资料(入厂证管理、培训教育管理、各种作业活动相关手续的管理、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安全联席会议管理、安全检查管理等);
19、职业危害申报表;
20、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含未遂事故)。
(八)安全检查表
1、各级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安全检查表》(检查表应至少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等)。
『陆』 职业健康管理名词解释
1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卫生】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来源: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94。
【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来源: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种类】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来源: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观察对象】指具有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可列为观察对象,来源: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5-88。
【职业禁忌证】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来源: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来源: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传染病】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来源:安监总职安〔2007〕20号。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临时性工作场所】一年内联系生产不足3个月或者一年内间断生产不足4个月的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检测点】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中根据检测目的和现场调查的结果,选出的作为长期或定期测定的有代表性的作业点;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PC-TWA;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段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最高容许浓度】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超限倍数】对未指定PC-TWA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段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来源: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6284-2008。
【作业场所划分原则】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及作业人员等情况划分。
(一)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确定作业场所种类。
(二)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工段)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工段)为一个作业场所。
(三)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工人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作业场所。
(四)凡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作业场所。
(五)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作业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作业场所。来源:质安字〔2004〕78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
【检测点设置原则】作业场所必须设检测点,检测点设置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必须包括空气中待测物浓度最高、职工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检测点方位平面图。
(一)同一作业场所,同一有害因素,不同工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检测点。
(二)同一作业场所,同一有害因素,同一工种、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3台以下设1个检测点,4-10台设2个检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检测点。
(三)同一作业场所,不同有害因素,须分别设检测点。
(四)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m以下设1个检测点,10m以上设2个检测点,依次类推。
(五)仪表控制室和职工休息场所,面积在20m2以下的,设置1个检测点;20m2以上的,设置2个检测点。
(六)物理因素检测点应根据相应的测试规范要求定点。
(七)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但改进前后检测点应尽可能一致。来源:质安字〔2004〕78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
【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来源: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总粉尘】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来源: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呼吸性粉尘】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来源: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接触生产型粉尘的作业】工人在有生产型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来源: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工作地点】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来源: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接尘时间】指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来源: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来源: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每个采样点的样品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平均值表示;来源: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
【放射工作单位】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来源: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来源: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5号。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来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来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劳动防护服装“四统一”】指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示;来源: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
【职业卫生档案】是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材料,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料;来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质安字〔2005〕56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来源:卫生部令第31号。
【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来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柒』 驾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员劳保用品有哪些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 管理职责: 1、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中国救治措施等内容。 2、为保证各参建职工的安全,项目分部统一购置职业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对参建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健康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对施工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用品使用: 1、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2、各分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三、职业健康事故: 1、事故报告: (1) 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职业健康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2、职业健康事故处理: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各分部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中国措施: (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应中国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中国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 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应中国救援保障:对可能发生有损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分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中国救用品、冲洗设备、应中国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可能发生的职业病预防措施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伤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组织定期训练。 2、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 3、化学品工段禁止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捌』 建筑工地环保用什么环境检测装置有吗
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委托经过考核认可的检测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BF] (TVOC) [BFQ]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依据上述规定,现在商品房在交付使用的时候,应该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消费者可以向开发商要求查阅。如果消费者认为所购房屋的室内环境不能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的,可以委托专业实施检测。
为规范室内空气检测市场,国家认监委发出了《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事室内空气检测应通过计量认证,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消费者要找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专业进行检测,经过采集样本和分析样本后,由这些专业出具检测报告。有些专业在检测后还可以提供空气质量的改善方案,由环保专家根据您的室内空气质量现状做出有针对性的改善方案。专业测量是收费的,这些费用需要消费者先行支付。
『玖』 组织如何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等条件
4.4 工作场所管理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
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
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
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
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
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
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
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
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
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
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
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
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
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
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
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
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
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
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
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
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
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
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
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
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上述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
日巡检,及时维修。
4.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撤离通
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
4.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
泄险区四周的选材不应与泄险物发生反应,泄露物质和冲洗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定期泄险要在中文
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险的物质和注意事项;事故性泄险应制定泄险预案,明
确泄险的条件、泄险命令的发布人、泄险时如何进行人群疏散、泄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消
除发生次生事故的危险、泄险后的善后处理工作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
泄险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泄险区。
『拾』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精神,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公司职工、临时工、民工都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前期预防
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提供给职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如果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1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2、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14、项目部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并实行交底签字后方可上岗,不得隐瞒或者
15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施工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8、项目部组织施工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项目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9、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20、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卫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 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 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防治措施
1、职业危害因素产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知识,加强个人防护,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公司建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工会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经理、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3、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在施工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4、项目工程施工,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场所,项目部需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药品,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
5、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要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6、对施工现场易有毒、有害气体类等有害因素,加强监测管理,配备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加强对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育,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7、高温季节合理安排生产,避免高温作业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用品以防中暑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女职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8、采购设备和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9、各部门对施工现场采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止职业病的要求,不合格产品,禁止使用。
10、在公司的各项生产活动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培训,持证上岗。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11、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职业病事故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