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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排风排气装置

发布时间:2022-06-11 08:05:52

机械排烟系统由哪些部分组成

机械排烟系统由防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道、排烟阀、排烟防火阀及排烟风机等组成。

(1)排烟口一般尽可能布置在防烟分区的中心,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能超过30m。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最小的水平距离小于15m。排烟口平时处于关闭状态,当火灾发生时,自动控制系统使排烟口开启,通过排烟口将烟气及时迅速排至室外。排烟口也可作为送风口。板式排烟口由电磁铁、阀门、微动开关、叶片等组成,如图3-23所示。

图3-24排烟阀

(3)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或风机吸入口处,兼有排烟阀和防烟阀的功能,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并起阻火隔烟作用的阀门。

排烟防火阀平时处于关闭状态,需要排烟时,其动作和功能与排烟阀相同,可自动开启排烟。当管道气流温度达到280℃时,阀门靠装有易熔金属温度熔断器而自动关闭,切断气流,防止火灾蔓延。

(4)排烟风机也有离心式和轴流式两种类型。在排烟系统中一般采用离心式风机。排烟风机在构造性能上具有一定的耐燃性和隔热性,以保证输送烟气温度在280℃时能够正常连续运行30min以上。排烟风机装置的位置一般设于该风机所在的防火分区的排烟系统中最高排烟口的上部,并设在该防火分区的风机房内。风机外缘与风机房墙壁或其他设备的间距应保持在0.6m以上。排烟风机设有备用电源,且能自动切换。

排烟风机的启动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启动装置与排烟系统中每个排风口连锁,即在该排烟系统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都能自动启动。

Ⅱ 大家知道机械排烟系统由哪些部分组成的吗

机械排烟系统的组成机械排烟系统由挡烟壁(挡烟梁、挡烟墙)、排烟口、防火排烟阀门、排烟风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走道一般采用竖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房间一般按防烟分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一个机械排烟系统可以负担多个防烟分区,但所负担的防烟分区不宜分布在不同防火分区。如果确需跨越防火分区,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当防火分区的独立的排烟系统穿越其他防火分区时,应设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且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风管应设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应合理组织排烟气流与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并尽量考虑与疏散人流方向相反。当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应保证排烟口与附近的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当有条件利用通风系统进行排烟时,应做好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保证系统的风量能满足排烟量要求。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完全可以作平时通风换气使用。车库宜按每个防烟分区设置独立排烟系统。

Ⅲ 机械送排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消防排烟系统有什么区别希望老师说的具象一点!谢谢

消防排烟系统通常包括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两种,其中机械排烟与机械送排风系统一起,都是利用机械(风机)动力促使空气(烟气)流动的,一般统称为机械通风系统。

Ⅳ 餐饮业卫生规范的加工经营场所

4.1. 布局与功能间
4.1.1.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生熟食品在存放、操作中发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4.1.2.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烹饪(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存放、切配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饮料、水果拼盘或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间;无备餐间的快餐店和食堂,符合4.2.3.3的要求。
4.1.3.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4.1.4. 粗加工场所内应分别设置肉类、水产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和操作台,水池数量或容量、操作台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和不同场所(功能间)、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1.5. 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使用煤油炉灶的,煤油储存容器应放在烹饪场所外,避免煤油或燃烧不完全物质污染食品。
4.1.6. 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食堂宜设置独立存放隔间。
4.1.7. 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4.2.内部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4.2.1. 屋顶与天花板
4.2.1.1.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
4.2.1.2.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4.2.1.3. 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4.2.2. 地面与排水
4.2.2.1.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4.2.2.2.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的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4.2.2.3. 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4.2.2.4. 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4.2.3. 墙壁与门窗
4.2.3.1.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
4.2.3.2.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4.2.3.3.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4.2.3.4.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室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2.3.5. 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4.3.卫生设施
4.3.1. 供水设施
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的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4.3.2. 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其位置应设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洗手消毒水池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
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4.3.3. 通风排烟
4.3.3.1.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受到污染。 4.3.3.2. 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4.3.3.3.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置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3.3.4. 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4.3.10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4.3.4. 采光照明
4.3.4.1. 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宜低于110lux。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4.3.4.2.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
4.3.5. 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
4.3.5.1.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餐饮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4.3.5.2. 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4.3.5.3.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3.5.4.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4.3.5.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4.3.5.6. 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4.3.5.7.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4.3.5.8. 提供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建立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查验餐饮具包装、标识是否完整齐全。
4.3.5.9.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餐饮具。
4.3.6. 场所及设施设备
4.3.6.1. 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进行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设施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4.3.6.2. 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4.3.6.3. 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设备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施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4.3.7. 卫生间
4.3.7.1. 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4.3.7.2. 卫生间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4.3.7.3. 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4.3.2的规定并宜设置在出口附近。
4.3.7.4. 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纱门、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4.3.7.5. 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
4.3.8. 更衣场所
4.3.8.1.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4.3.8.2. 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规定的洗手设施。
4.3.9. 库房仓储
4.3.9.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4.3.9.2. 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4.3.9.3.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4.3.9.4. 库房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
4.3.9.5. 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4.3.9.6. 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
4.3.9.7. 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4.3.10. 防尘防鼠防虫害
4.3.10.1. 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3.10.2. 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4.3.10.3. 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4.3.10.4.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4.3.10.5. 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4.3.11. 废弃物暂存
4.3.11.1. 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3.11.2. 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4.3.11.3. 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3.11.4.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废弃物应按相关规定处置。
4.4.专间
4.4.1. 专间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以上餐馆、快餐店、食堂等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符合4.3.2的规定。
4.4.2.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4.4.3. 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
4.4.4. 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4.4.5. 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

Ⅳ 制冷机排气装置的作用是啥

1、蒸发器复是制冷四大件中很重要的一制个部件,低温的冷凝液体通过蒸发器,与外界的空气进行热交换,气化吸热,达到制冷的效果。蒸发器主要由加热室和蒸发室两部分组成。加热室向液体提供蒸发所需要的热量,促使液体沸腾汽化;蒸发室使气液两相完全分离。2、冷凝器(Condenser),为 制冷系统的机件,属于换热器的一种,能把气体或蒸气转变成液体,将管子中的热量,以很快的方式,传到管子附近的空气中。冷凝器工作过程是个放热的过程,所以冷凝器温度都是较高的。3、膨胀阀是制冷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部件,一般安装于储液筒和蒸发器之间。膨胀阀使中温高压的液体制冷剂通过其节流成为低温低压的湿蒸汽,然后制冷剂在蒸发器中吸收热量达到制冷效果,膨胀阀通过蒸发器末端的过热度变化来控制阀门流量,防止出现蒸发器面积利用不足和敲缸现象。4、压缩机 (compressor),是一种将低压气体提升为高压气体的从动的流体机械,是制冷系统的心脏。它从吸气管吸入低温低压的制冷剂气体,通过电机运转带动活塞对其进行压缩后,向排气管排出高温高压的制冷剂气体,为制冷循环提供动力

Ⅵ 机械通风,机械排风,机械排烟,防排烟,空调通风等系统有什么关联与区别

机械通风是交换空气,强制内外对流。排风只是单相排出,室内形成负压,排烟是对特定区间将烟排出,防排烟是为了不让烟随意排出扩散的收集处理设备,空调通风是用空调交换室内外空气,均是对空气的处理和调节有关。

Ⅶ 机械排风系统是由几部分组成

排风口,送风口,风管系统,除尘净化系统,风机动力系统,自动控制系统

Ⅷ 机械排风的原理

利用通风机的运转给空气一定的能量,造成通风压力以克服矿井通风阻回力,使地面空气不断地进入井下答,沿着预定路线流动,然后将污风再排出井外的通风方法叫机械通风 (《建筑设备》同济大学出版社 主编:陈妙芳)定义:依靠风机提供的风压、风量,通过管道和送、排风口系统可以有效地将室外新鲜空气或经过处理的空气送到建筑物的任何工作场所;还可以将建筑物内受到污染的空气及时排至室外,或者送至净化装置处理合格后再予排放。这类通风方法称为机械通风。 补:机械通风分为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两种形式。(根据作用范围的大小、通风功能的区别划分) 机械通风系统一般由风机、风道、阀门、送排风口组成。

Ⅸ 餐饮的环保排放要求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八十一条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机械排风排气装置扩展阅读:

污水治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收集,并对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等进行预处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排水许可手续。

1、餐饮场所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餐饮场所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

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其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排放限值B级标准;

2、餐饮场所直接将污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体的,其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级标准。

3、餐饮场所周边建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在设施有处理余量条件下,可将餐饮污水和生活污水接入设施处理,且接入前需经过隔油、隔渣等预处理,要求污染物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水质控制项目限值C级规定。

Ⅹ 中央空调系统和机械排风系统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在于:中央空调系统的主要是通过空调主机调节室内温度,而版机械排风系权统主要是通过新风机等排风设备排出室内的污浊空气并引进新鲜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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