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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

发布时间:2022-06-11 02:09:37

① 毕业设计:变电站弱电设备防雷保护设计!没有原始资料!一点头绪都没有!麻烦大家给模板或是范文。

变电站的防雷接地技术
摘要:详细分析了雷击发生时,变电站电气设备可能受到的干扰和损
害,提出了在变电站设计时应采取的防雷保护措施。
关键词:变电站、雷击、电磁干扰、等电位、接地装置
1、提出问题
沿海地区的年雷暴日高,发生雷击事故的概率大。因此,在变电站的
设计过程中,为保护变电站的设备安全,提高其供电可靠性,优化防
雷设计方案,加强变电站的防雷安全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雷击事故
的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仅对变电站内的电气设备、控制保护系统的防雷保护、防静电和
防干扰屏蔽措施进行探讨。
2、接地装置
保护和屏蔽措施都要求有科学可靠的接地装置。
2.1 接地体
接地体可分为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设计中通常采用人工接地
体,以便达到所规定的接地电阻,并避免外界其他因素的影响。人工
接地体又可分为水平接地体和垂直接地体。
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取决于接地体与大地的接触面积、接触状态和土
壤性质。
垂直接地体之间的距离为5cm 左右,顶部埋深0.5-0.8m,接地体与道
路或通道出入口的距离不小于3m,当小于3m 时,接地体的顶部处应
埋深1m 以上,或采用沥青砂石铺路面,宽度超过2m。埋在土壤中
的接地装置连接部位应按规范规定的搭接长度焊接以达到电气连接。
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2.2 接地线
接地线即接地体的外引线,连接被保护或屏蔽设施的连线,可设主接
地线、等电位连接板和分接地线。
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即防雷接闪装置的引下线,可采用圆钢或扁
钢,两端按规定的搭接长度焊接达到电连接。
防静电保护和防干扰屏蔽装置的主接地线一般采用多股铜芯电缆,分
接地线采用多股铜芯软线。
3、防雷保护措施
防雷措施总体概括为2 种:①避免雷电波的进入;②利用保护装置将
雷电波引入接地网。防雷保护措施应根据现场常见的雷击形式、频率、
强度以及被保护设施的重要性、特点安装适宜的保护装置。
3.1 避雷针或避雷线
雷击只能通过拦截导引措施改变其入地路径。接闪器有避雷针、避雷
线。小变电所大多采用独立避雷针,大变电所大多在变电所架构上采
用避雷针或避雷线,或两者结合,对引流线和接地装置都有严格的要
求。
3.2 避雷器
避雷器能将侵入变电所的雷电波降低到电气装置绝缘强度允许值以
内。我国主要是采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西方国家除用外,还在所有电
气装置上安装空气间隙,作为失效后的后备保护
3.3 浪涌抑制器
采用过压保护器防雷端子等提高电气设备自身的防护能力,防止电气
设备、电子元件被击坏。在重要设备的电源配入、配出口均应加装电
源防雷器,选用的电源防雷器具有远传通讯接点,接入后台管理机。
当发生雷击事故时,如电源防雷模块遭到损坏,在后台监控机上就能
显示其状态。在控制、通讯接口处加装浪涌抑制器。
3.4 接地装置
独立避雷针要求单独设置接地装置;建筑物避雷网的引下线应与建筑
物的通长主筋及建筑物的环状基础钢筋焊接,并与室外的人工接地体
相连,与工作接地共地,形成等电位效应。为了保证防雷装置的安全
可靠,引下线应不少于2 根,在高土壤电阻系数地区,可采用多根引
下线以降低冲击接地电阻,引下线要求机械连接牢固,电气接触良好。
变电站的防雷接地电阻值要求不大于1Ω。
4、防雷电感应
现代变电站都有较完善的直击雷防护系统,户外设备直接遭雷击损坏
的概率较小。但雷击防雷系统时所产生的雷电放电及电磁脉冲,以及
雷电过压通过金属管道、电缆会对变电站控制室内各种弱电设备产生
严重的电磁干扰,从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个方面的影响:①
雷电流要通过站内接地网主要靠集中接地装置泄入大地,在地网上产
生一定的冲击电位,严重时会在一些部位产生反击,甚至产生局部放
电现象,危及电气设备绝缘;②雷电流通过避雷针的接地引下线入地
时,会在周围空间产生强大的暂态电磁场,从而在各种通讯、测量、
保护、控制电缆、电线,甚至户内弱电设备的部件上产生暂态电压,
影响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
4.1 雷击时暂态感应电压分析
雷击厂站有2 种情况:①雷击站内的构架或独立避雷针;②雷击站内
所在建筑物的防雷系统。雷电放电会对周围空间,包括控制室内造成
传导或幅射的电磁干扰。在雷电波等值频率范围内,这些干扰主要是
电感耦合型的。从户外设备引入控制室的各种电缆、电线,在户外绝
大部分是走地下电缆沟的,雷电放电形成的空间电磁场对其影响不
大,这主要是因为线的走向与避雷针是垂直的。但在建筑物内走线时
就容易产生感应回路,而且这些回路的一端接入输入阻抗大的电子设
备,相当于开路,穿透建筑物钢筋水泥墙壁的电磁脉;中会在这些回
路中感应出幅值较高的暂态电压。雷击变电站内靠近控制室的避雷针
时,情况相当复杂,因为整个建筑物的各个导电构件,包括防雷系统、
水泥墙及地板中的钢筋、金属横粱等的影响都需要考虑。建筑物防雷
系统除避雷针外还包括由接地引下线、水平连接母线及引下线下的接
地装置构成的泄流系统。雷击时,雷电流经过离室内务回路相当近的
各接地引下线泄入地网,在各回路周围空间产生很强的暂态电磁场。
因接地引下线紧贴墙壁,故此时墙中的钢筋甚至墙上专门设置的屏蔽
网已基本不起屏蔽作用。因为只有处于非磁饱和状态的屏蔽材料才能
具备预期的屏蔽效果,而由于强辐射源离屏蔽层很近,若屏蔽层又不
是用饱和电平较高的磁性材料做成,则其屏蔽效果是很差的。另外磁
通也可以穿过较大的孔眼直接与较近处的回路耦合。
4.2 防护措施
为保证弱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可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采用多分支
接地引下线,使通过接地引下线的雷电流大大减小。改善屏蔽,如采
用特殊的屏蔽材料甚至采用磁特性适当配合的双层屏蔽。改进泄流系
统的结构,减小引下线对弱电设备的感应并使原有的屏蔽网能较好地
发挥作用。除电源入口处装设压敏电阻等限制过压的装置外,在信号
线接入处应使用光电耦合元件或设置具有适当参数的限压装置。<所
有进出控制室的电缆均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公用一个接地网。在控
制室及通讯室内敷设等电位,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与等电位汇流排
连接。
5、微机保护防干扰屏蔽措施
变电站的微机保护设备容易受到电磁干扰,由于受到电磁感应,在被
测信号上产生叠加的串模干扰由于受到静电感应、地电位差异的影
响,在信号线任一输入端与地之间产生叠加的共模干扰防干扰措施通
常采取屏蔽和接地相结合,将所有屏蔽电缆分屏屏蔽,用截面积<多
股铜芯软线作为接地线,分别与汇流接地母排电连接,汇流接地母排
与屏体绝缘,并采用单芯屏蔽电缆与室外接地体做一点连接。
6、结束语
根据防雷设计的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目的性,及整个变电站的
周围环境、地理位置、土质条件以及设备性能和用途,采取相应雷电
防护措施。对处在不同区域的设备系统进行等电位连接和安装电源防
雷装置及浪涌电压保护装置,使得处在不同层次的设备系统达到统一
的防雷效果变电站设计时应尽可能使象微波塔这样有引雷作用的建
筑物远离控制室和通讯室,特别是当其周围没有更高的屏蔽物时。建
筑物防雷系统,尤其是泄流系统的设计对感应电压的幅值有明显的影
响。在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最优方案,尽量减少感应,同时也
要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敏感的弱电设备。
信息来源:电工技术张晓波

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所称雷电防护产品,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用于雷电灾害防御的产品;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雷电防护产品和其他连接导体组成的雷电防护设施的总称。第四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方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第六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区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组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进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发、应用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灾害状况分析、重点防御区、防御措施、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等内容。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及其相应灾害性天气的监测。第八条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和场所;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系统和其他重要社会公共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九条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由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的机构依据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开展。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和程序颁发的资质证书,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检测。
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重复领取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第十一条组织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听取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第十二条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的隐蔽工程应当进行逐项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③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一、删去第一条中“(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将《办法》所有条款中的“防雷装置”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三、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将第二项修改为:“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五、将第十条的“法人所在地”修改为“法人登记所在地”。六、删去第十一条的“书面”,删去第二项,删去第三项、第五项的“原件及复印件”,删去第七项的“复印件”。
将第三项修改为:“《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将第六项修改为:“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七、删去第十二条的“书面”,删去第一项,删去第二项的“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九、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法人资格管理部门”修改为“法人登记机关”。将第二款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十二、在第二十二条后新增一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十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者撤销资质。”十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信用信息等及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 设计防雷装置的的要求

1 要有一个引子,能够把雷电吸引到其上。
2必须有一个引子连接的导电装置把雷电引向大地
如果你是用的是大功率用电器最好使用三相插座

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⑦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废止《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二、对《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中的“建设、安监、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二)删除第十四条。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四)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将第二十一条中的“防雷装置建设项目竣工后”修改为“第十四条第三款所列的防雷装置建设项目竣工后”。删除“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删除第三十三条。

(八)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九)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⑧ 防雷装置由哪三部分组成

要防止雷电危害,就必须装设完整的防雷装置。一个完整的防雷装置由3部分组成(图8-1):接闪器(避雷针)、引下线和接地体。接闪器是直接接受雷击的金属导体,它安装在被保护物顶端或独立的避雷器上。在雷电通道的初始发展阶段,因雷云离地面比较高,故通道发展的方向不受地面物体的影响,但当雷电通道发展到一定高度时,地面上的突出物将会影响通道的发展方向。因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地,如仓库、油罐等,必须装有接闪器(避雷针),通道就会向避雷针方向发展,这是因为接闪器高出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突出物体并且有良好的接地。所以,接闪器的本质作用,就是把雷电引到自身上来,并安全地将雷电流引入大地。

图8-1避雷装置构造

1.接闪器2.支柱3.引下线4.接地体

引下线是连接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它的作用是把接闪器上的雷电流传递到接地体上。引下线一般采用圆钢或扁钢制成,如有腐蚀性场所应当适当增大截面积,引下线一般沿建筑物的外墙敷设,敷设路线应尽量短而直,应固定牢固,固定支点不应大于1.5~2m。在地面连接处应用钢管穿管的办法,以防止外物对引下线的机械损伤和防腐蚀。为了检查测量的方便,在离地面1.5~1.8m处须设置断接卡。

接地体包括接地装置和装置周围的土壤或混凝土,它的作用是把雷击电流有效地泄入大地。现在常用的接地装置有水平接地极、垂直接地极、延长接地极和基础接地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接地装置一般采用垂直接地极,即用一根2.5m以上的角钢、圆钢、钢管或铜质柱形材制成,垂直打入土壤中,当接地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环形接地极组和放射形接地极组的办法,为了防止被腐蚀,可在埋前先涂上防腐剂。有些地区土壤电阻较高,一般接地方式达不到接地设计要求的,可采用人工办法来减少接地土壤的电阻率,即用换土法或化学处理法。

常见的防雷装置有:避雷针(图8-2)、避雷网、避雷带、避雷线、避雷引下线、防雷地网、避雷器(图8-3)等。

图8-2避雷针外形

图8-3避雷器外形

根据保护的对象不同,接闪器可选用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或避雷带。避雷针主要用于建筑物的保护;避雷线主要作为电力线路的保护;避雷网和避雷带主要用于建筑物的保护;避雷器是防止雷电侵入波的一种保护装置。

⑨ 简述建筑物防雷装置的组成及作用原理。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和。
一般将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分为两大类——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外部防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即传统的防雷装置。内部防雷装置主要用来减小建筑物内部的雷电流及其电磁效应,如采用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和装设电涌保护器(SPD)等措施,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可能造成的危害。
接地装置是防雷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地装置向大地泄放雷电流,限制防雷装置对地电压不致过高。除独立避雷针外,在接地电阻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防雷接地装置可以和其他接地装置共用。
(1)避雷针
避雷针一般用镀锌圆钢或镀锌焊接钢管制成。它通常安装在构架、支柱或建筑物上,其下端经引下线与接地装置焊接。由于避雷针高于被保护物,又和大地直接相连,当雷云先导接近时,它与雷云之间的电场强度最大,所以可将雷云放电的通路吸引到避雷针本身并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将雷电流安全地泄放到大地中去,使被保护物体免受直接雷击。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以它能防护直击雷的空间来表示。避雷针保护范围按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2)避雷线
避雷线架设在架空线路的上边,用以保护架空线路或其他物体(包括建筑物)免受直接雷击。由于避雷线既架空又接地,所以又叫做架空地线。避雷线的原理和功能与避雷针基本相同,其保护范围按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3)避雷带和避雷网
避雷带和避雷网普遍用来保护较高的建筑物免受雷击。避雷带一般沿屋顶周围装设,高出屋面100mm~150mm,支持卡间距离1m~1.5m。避雷网除沿屋顶周围装设外,需要时屋顶上面还用圆钢或扁钢纵横连接成网。避雷带和避雷网必须经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可靠地连接。
(4)避雷器
避雷器并联在被保护设备或设施上,正常时装置与地绝缘,当出现雷击过电压时,装置与地由绝缘变成导通,并击穿放电,将雷电流或过电压引入大地,起到保护作用。过电压终止后,避雷器迅速恢复不通状态,恢复正常工作。避雷器主要用来保护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也用作防止高电压侵入室内的安全措施。避雷器有保护间隙、管型避雷器和阀型避雷器和氧化锌避雷器。
避雷器是一种过电压保护设备,用来防止雷电所产生的大气过电压沿架空线路侵入变电所或其他建筑物内。避雷器也可以限制内部过电压。避雷器一般与被保护设备并联,且位于电源侧,其放电电压低于被保护设备的绝缘耐压值。当过电压沿线路侵入时,将首先使避雷器击穿并对地放电,从而保护了后面的设备。

⑩ 某工厂变配电所防雷保护与接地装置设计

1,屋面顶沿四周一圈,屋面中间再来两根横的,离面200,中间再来一根直的,回与两横交错部位要焊接,再在答对称角引两接地线到地下,与接地网连接,以上可用直径10MM镀锌圆钢。
2,变压器室,低压室内,在所在地面400MM高处用40*4贬钢焊一圈,所有带电设备都要与接地圈焊接,变压器底座至少要有两个以上接地点连接。
3,接地网,在变配电所四周,离地基不少于3米远,每五米远打一接地桩,桩两米五,打下后顶面要低于地面对300MM,不少于15个桩,都要用40*4镀锌连接,焊面不少于3个,如用接地模块,不得少于10个,模块顶面要低于地面800MM以上。
4,接地网到变配电所引入点每处不少于二个,配电房要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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