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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装置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2-06-07 17:41:00

A. 地下室集水井的设置原则是什么

原则上是给排水专业设计,建筑给水排水规范,里面找排水,排水里面有污水池和集水池;如果是人防地下室设计,去找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给排水

B. 消防水池的国家标准设计规范是什么

1、 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宜≤48h; 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 容积>2000m³ 时,补水时间不应>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DN100;

2、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3、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 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每个(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2)水井装置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消防水池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C. 水井房电井房 设计要求

(一)高层建筑中,强电与弱电井应该设计的大小:
1、强电井,大约0.5平米,1×0.5,短边一侧放桥架。中间放电表箱。如果一层多于5户,那么就把竖井加大到0.7.比较安全。具体看供电局给的电表箱(柜)尺寸。 剩下的地方,可以放一个双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5层设一个,或者10层设一个,具体设计确定)
2、弱电井,不小于800×1000,以能放下一个弱电标准机柜并且有空间走桥架为准。 如果不做综合布线系统,则可以做到600×1000.也就是0.6平米。 弱电井最好根据系统情况排布一下。弱电系统越多,井就适当大点。
(二)高层建筑中,强电与弱电井设计大小,规范没有要求。

D. 消防水池的国家标准设计规范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高规新增条文。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二、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三、为便于扑救,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一般不宜小于5m,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OOm。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组)水泵3min的出水量。)
6、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水池结构自重(标准值) 长 宽 厚 容重 单项重 底板 14.2 9.2 0.35 25 1143.1 池壁 50 3.7 0.3 25 1387.5 顶板 13 8 0.25 25 650 覆土 13 8 0.6 18 1123.2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7.1规定(应该使用新规范2014的GB50016-2014):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³。
GBJ84-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2.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但可不大于18m³。
从现行的规范及所见到的资料里都没有明确消防水箱中的消防储水量是一个18m3还是两个18m³。因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将GBJ84-85中的18m³理解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分钟消防储量(与原GBJ45-82第6.2.3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用水量,按30L/s计算巧合)。因此设计消防检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存在时出现高位水箱中的消防储量为36m³的情况(其他情况还多,不一一列举了)。 究竟如何理解规范,采用何值(对一类高层而言)才是“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呢?
18m³是指10分钟消防总贮量,消防二字含义为:所有消防手段(包括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不存在24m³或36m³的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一般说来火灾发生时,如果有人在火灾现场,则除了灭火器等扑救外,会动用消火栓灭火,绝不会坐视不救而等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任其火灾扩大(火灾不到一定程序,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不会动作的)。这样在初起火灾时,即消防队到达现场前之5~10分钟内不可能有6~8股水柱同时使用灭火,一般两股水柱应为现实的,如不放心,加倍也只有4股水柱作用。 这是因为:
(1)初起火灾不大可能出现火灾层的上、下层同时“灭火”;
(2)不大可能有多人同时灭火,如有,那么在消火栓启用同时定会按启动消防泵之按钮,这样就不存在储量不够的问题了。这个时期(5~10分钟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不会动作,故18m³储水量即使是有4股水柱工作,则10分钟也只用去12m³。仍有6m³未动用。另外,有的设计者在高位水箱的消火栓系统出水管上设置水流指示器(设置与否有争论),当消火栓动用后,即使无人按消火栓箱处启动水泵按钮,则因水流指示器动作,在消防控制室有灯光和音响信号,值班人员可依据情况启动或“延时”启动消防泵。笔者不主张设水流指示器,更不主张由水流指示器信号经控制柜直接启动消防泵。
第二,当发生火灾时无人在现场,如娱乐场所、仓库等等,则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作,并且该系统只要有一个喷头动作,压力开头将在60秒内动作发出电信号,向控制中心报警,并经控制箱切换启动消防泵。即使几个喷头动作,18m3储水量也仅仅动用约三分之一。
第三,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理想,火灾漫延、扩大,消防队到达现场,消火栓开始使用时,早已不是10分钟的问题了,直接启动消防供水灭火。此时高位水箱中仍有相当量的储水。
第四,初起火灾在5~10分钟后,消防队才到达现场,在此之前一般说来,消防泵应没有启动。如果启动了就不存在18m³储水量够不够用的问题。如果没有启动,则因高位水箱位下降到低水位(即消防储量水位)时,生活水泵将启动供水。也就是说在火灾发生后的5~10分钟内,生活水泵继续供水5~10分钟,这样因消防储量已动用,实际上生活泵供水基本上是供给了消防用,因水位已可能是在消防储量以下,生活出水管无水可出,亦即说明供10分钟内消防用水量不止18m³,是够用的。
第五,如果因为是超高层建筑或普通一类高层,因水箱设置高度不够而设置增压系统,那么对于高区(或叫上区)消防来说,高位水箱的消防储水量单单对直接灭火而言,其意义几乎为零。当然为了使增压系统正常工作及中、下区来讲,高位水箱之消防储量仍然是必须的。

E.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的建筑物;

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

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第1。0。4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

第2。1。1条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1确定。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2。1。1

注:当地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2。1。2条集体宿舍、旅馆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2确定。

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2。1。2

注:①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生活用水综合指标。

②集体宿舍、旅馆、招待所、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办公楼、中小学校生活用水定额均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的用水量。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指病房生活用水。

③菜市场用水指地面冲洗用水。

④生活用水额定除包括主要用水对象用水外、还包括工作人员用水。其中旅馆、招待所、宾馆生活用水定额包括客房服务员用水、不包括其他服务人员用水量。

⑤理发室包括洗毛巾用水。

⑥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冷水用水定额外、还包括热水用水定额和饮水定额。

第2。1。3条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25~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h。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按表2。1。3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表2。1。3

注:①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应按汽车台的数量确定。

②汽车库内存放汽车在25辆及25辆以下时、应按全部汽车每日冲洗一次计算;存放

汽车在25辆以上时、每日冲洗数、一般按全部汽车的70%~90%计算。

第2。1。4条生活用水定额、水压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2。1。5条有洗车台的汽车库内汽车冲洗用水定额、根据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应按下列定额确定:

小轿车250~400L/辆·d

公共汽车、载重汽车400~600L/辆·d

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应按汽车台的数量确定。

第2。1。5A条汽车库地面冲洗用水定额可在2~3L/m2范围内选定。

第2。1。6条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2。1。7条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按表2。1。7确定

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表2。1。7

注:①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管道管径时采用。

②淋浴器所需流出水头按控制出流的启闭阀件前计算。

③充气水龙头和充气淋浴器的给水额定流量应按本表同类型给水配件的额定流量乘以0。7采用。

④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流出水头有特殊要求时、其数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⑤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额定流量和当量应按浴盆水龙头计算、不必重复计算浴盆上附设淋浴器的额定流量和当量。

第2。1。8条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

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二节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第2。2。1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当生活饮用水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或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非饮用水作为

大便器(槽)和小便器(槽)的冲洗用水。

第2。2。2条生产用水的水质、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2。2。3条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

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

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第2。2。4条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饮用水作为工业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在连接处、生活饮用水的水压必须经常大于其他水管的水压。

第2。2。5条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第2。2。6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室内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第2。2。8条生活、消防给水合用的水箱(池)、应采取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

第2。2。9条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生活饮用水水箱溢流管的排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贮水池。

第2。2。10条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第2。2。11条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节系统选择

第2。3。1条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生产、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或经综合评判方法而确定。

第2。3。2条生产给水系统应优先设置循环或重复利用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其余压。

第2。3。2A条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当采用循环水冷却系统时、循环水冷却宜采用机械通风冷却方式。

第2。3。3条生活、生产、消防给水系统中的管道、配件和附件所承受的水压、均不得大于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工作压力。

第2。3。4条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修管理、建筑物层数等条件、结合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合理确定。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住宅、旅馆、医院宜为300~350kPa;办公楼宜为350~450kPa。

第2。3。4A条建筑物内的生活给水系统、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的静水压超过本

规范第2。3。4条规定时、宜采取减压限流措施。

第2。3。5条建筑物内部的给水系统、宜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室外给水管网中的水压昼夜周期性不足时、应设置水箱;当水压经常不足时、应设置升压或升压及水量调节装置。

第2。3。6条删除。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2。4。1条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枝状布置、单向供水。不允许间断供水的建筑、应从室外环状管网不同管段设两条或两条以上引入管、在室内连成环状或贯通枝状双向供水。如不可能时、应采取设贮水池(箱)或增设第二水源等保证安全供水措施。

第2。4。2条给水管道的位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面通过。

第2。4。3条给水埋地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穿越时、应与有关专业部门协商处理。

第2。4。4条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内、生活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

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并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当给水立管距小便槽端部小于及等于0。5m时、应采取建筑隔断措施。

第2。4。5条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2。4。6条生活给水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管外壁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

第2。4。7条建筑物内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应为0。5m;交叉埋设时应为0。15m、且给水管宜在排水管的上面。

第2。4。8条生活给水管道宜明设、如建筑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地下室、技术层、吊顶或管沟内;立管可敷设在管道井内。

第2。4。9条生产给水管道应沿墙、柱、桁架明设。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第2。4。10条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同沟或共架敷设时、宜敷设在排水管、冷冻管的上面或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给水管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沟敷设。

第2。4。11条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井当需进入检修时、其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

管道井应每层设检修设施、每两层应有横向隔断。检修门宜开向走廊。

第2。4。12条给水横管宜设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第2。4。13条给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2。4。14条给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应预留洞口、且管顶上部净空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一般不宜小于0。1m。

第2。4。15条通过铁路或地下构筑物下面的给水管、宜敷设在套管内。

第2。4。16条给水管道外表面如可能结露、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第2。4。17条给水管宜敷设在不结冻的房间内、如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地方、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2。4。18条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水表

第2。5。1条给水管管材应根据给水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给水塑料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生活给水管埋地敷设、管径等于或大于75mm时、宜采用给水铸铁管。

二、生产和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一般采用非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三、大便器、大便槽和小便槽的冲洗管、宜采用给水塑料管。

四、各种管道应采用与该类管材相应的专用配件。

五、根据水质要求和建筑使用要求等因素生活给水管可采用钢管、聚乙烯管、铝塑复合管、涂塑钢管或钢塑复合管等管材。

注:①消防、生活共用给水管网、消防给水管管材应采用与生活给水管相同的管材。

②镀锌钢管、镀锌无缝钢管应采用热浸锌工艺生产。

第2。5。2条给水埋地金属管道的外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埋地或敷设在垫层内的镀锌钢管、其外壁亦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含有腐蚀性气体房间内的给水管道及其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管材或在管道外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第2。5。3条当通过管道内的水有腐蚀性时、应采用耐腐蚀管材或在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第2。5。4条给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阀门:

一、引入管、水表前和立管。

二、环形管网分干管、贯通枝状管网的连通管。

三、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从立管接有3个及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

四、工艺要求设置阀门的生产设备配水支管或配水管。但同时关闭的配水点不得超过6个。

第2。5。5条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检修和易于操作的位置。

第2。5。6条给水管网阀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径小于或等于50mm时、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0mm时、宜采用闸阀或蝶阀。

二、在双向流动管段上、应采用闸阀或蝶阀。

三、在经常启闭的管段上、宜采用截止阀。

四、不经常启闭而又需快速启闭的阀门、应采用快开阀门。

注:配水点处不宜采用旋塞。

第2。5。7条给水管网的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两条或两条以上引入管且在室内连通时的每条引入管。

二、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进水的水箱、其进水管和出水管合并为一条管道时的引入管。

三、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

四、生产设备的内部可能产生的水压高于室内给水管网水压的设备配水支管。

五、升压给水方式的水泵旁通管。

第2。5。7A条止回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止回阀。

二、止回阀的阀板或阀芯在重力作用下应能自动关闭。

第2。5。7B条用于分区给水的减压阀、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减压阀宜设置两组、其中一组备用。环网供水和设置在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在报警阀前时、可单组设置。

二、减压阀前后应装设阀门。

三、减压阀前后宜装设压力表。

四、减压阀前应装设过滤器、并应便于排污。

五、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注:当减压阀阀前压力超过阀后给水分区允许工作压力时、不得绕减压阀设旁通管。

第2。5。8条当需对水量进行计量的建筑物、应在引入管上装设水表。

建筑物的某部分或个别设备需计量时、应在其配水管上装设水表。住宅建筑应装设分户水表、分户水表或分户水表的数字显示宜设在户门外。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可不装设水表。

第2。5。8A条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水量均匀的给水系统以给水设计秒流量来选定水表的额定流量;

二、用水量不均匀的给水系统以给水设计秒流量来选定水表的最大流量。

第2。5。9条消防和生活、生产共用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只有一条引入管时、应绕水表设旁通管、旁通管管径应与引入管管径相同。

第2。5。10条水表应装设在管理方便、不致结冻、不受污染和不易破坏的地方。水表前后直线管段的长度、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2。5。11条当必须对水量进行计量、而又不能采用水表时、应采用其他流量测量仪表、装置前后应设规定长度的直线管段。

第2。5。12条高层建筑的给水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网压力变化情况、在输水干管上装设防水锤装置。

第2。5。13条住宅每户进户给水支管宜装设一个可曲挠橡胶接头等隔振降噪装置和配件。

第六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2。6。1条生活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应按本规范第2。1。1条、第2。1。2条和第2。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第2。6。2条生产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计算确定。

第2。6。3条给水管的管径、应根据设计秒流量、室外管网能保证的水压和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火栓所需的水压计算确定。

第2。6。4条住宅、集体宿舍、旅馆、宾馆、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等建筑的生活给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g--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

Ng--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a、k--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应按表2。6。4采用。

注:①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②如计算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时、应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采用。

③综合楼建筑的a值和k值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值表2。6。4

第2。6。5条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公共食堂、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2。6。5)

式中:qg--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

q0--同类型的一个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L/s);

n0--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b--卫生器具的同时给水百分数、应按表2。6。5-1、2。6。5-2、2。6。5-3、

2。6。5-4采用。

注: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定额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表2。6。5-1

公共饮食业卫生器具和设备同时给水百分数表2。6。5-2

实验室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表2。6。5-3

影剧院、体育场、游泳池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表2。6。5-4

第2。6。6条不允许断水的给水管网、如从几条引入管供水时、应假定其中有一条被关闭

修理、其余引入管应按供给全部用水量进行计算。

允许断水的给水管网、引入管应按同时使用计算。

第2。6。7条引入管的管径、不宜小于20mm。

第2。6。8条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或生产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2。0m/s。

二、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2。5m/s。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注:当有防噪声要求、且管径小于或等于25mm时、生活给水管道内的流速度可采用

0。8~1。0m/s。

第2。6。9条给水管网的水头损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和铸铁管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u<1。2m/s时

当u≥1。2m/s时

式中: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mm/m);

u--管道内的平均水流速度(m/s);

dj--管道计算内径(m)。

二、塑料管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6。9-3)

式中:Q--计算流量(m3/s)。

三、局部水头损失、宜按下列管网沿途水头损失的百分数采用:

1。生活给水管网为25%~30%。

2。生产给水管网;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管网;生活、生产、消防共用给水管

网均为20%。

3。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网为10%。

4。生产、消防共用给水管网为15%。

第2。6。10条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应按下式计算:

(2。6。10)

式中:Hxh--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kPa);

hd--水带的水头损失(kPa);

Hq--水枪喷嘴造成一定长度的充实水柱所需水压(kPa);

qxh--消火栓射流出水量(L/s)、应按消火所需的充实水柱计算确定;

Az--水带的比阻、应按表2。6。10-1采用;

Ld--水带长度(m);

B--水流特性系数、应按表2。6。10-2采用。

水带比阻Az值表2。6。10-1

第2。6。11条水表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2。6。11)

式中:hd--水表的水头损失(Mpa);

qg--计算管段的给水流量(m3/s);

Kb--水表特性系数。

按式2。6。11计算后的取值尚应满足:对旋翼式水表不得大于0。0245Mpa、对水平螺翼式

水表不得大于0。0128Mpa;当消防时、应分别不得大于0。049Mpa和0。0294Mpa。

第七节水泵、吸水井及贮水池

第2。7。1条水泵的扬程和出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给水系统无水箱(罐)时、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所需水压。水泵的出水量应按设计秒流量确定。

二、给水系统有水箱时、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水箱进水所需水压和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所需水压。水泵的出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确定。当高位水箱容积较大、用水量较均匀时、水泵的出水量可按平均小时流量确定。

三、气压给水设备的水泵扬程应满足气压给水系统最大工作压力。水泵出水量、当气压水罐内平均压力时、不应小于管网最大小时流量的1。2倍。

四、生活、生产调速水泵的出水量应按设计秒流量确定。生活、生产、消防共用调速水泵、在消防时其流量除保证消防用水总量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活、生产用水量的要求。

第2。7。2条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泵、宜设一台备用机组。生产给水系统的水泵备用机组、应按工艺要求确定。不允许断水的给水系统的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第2。7。2A条需增压的给水系统、在节能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可采用变频调速水泵。变频调速水泵电源应可靠、并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第2。7。2B条变频调速水泵应有自动调节水泵转速和软起动的功能、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

第2。7。2C条变频调速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工作点应在水泵主高效区范围内。

二、计算的用水工况宜在水泵流量--扬程曲线的右侧。

三、调整范围宜在0。75~1。0范围内、在高效区内可允许下调20%。

四、当用水不均匀时、变频调速水泵宜采用并联配有小型加压泵的小型气压水罐在夜间供水。

第2。7。3条水泵宜设置自动开关装置。

第2。7。4条水泵装置宜采用自灌式充水。

第2。7。5条室外给水管网允许直接吸水时、水泵宜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但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不得低于100kPa(从地面算起)。

第2。7。6条水泵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时、计算水泵扬

F. 消防法中有没有关于设置专用消防水井规定或相关条文

这个在gb50974-2014有消防水井的要求,不过是4..4.1 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4.4.2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4.4.3 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 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
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6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 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G. 污水清扫井设置规范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水平方向上给水与污水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为1.0~1.5米,净距是指管外壁之间的间距,垂直净距最少40cm,检查井之间的间距没有规定,规范规定的给水井指的是城市自来水,用管道敷设的,你最好让洗车厂将污水检查井用防水水泥砂浆内外抹面20mm。如果你家是那种自己挖的饮用地下水的水井,最好自己做一些防止水污染的措施:1、采用密封的盖板,盖板顶高出地面至少0.5米;2、井口周围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宽1.5米,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米的粘土层,或采用其他等效的防渗措施。雨水污水井盖板用什么材料主要看设计时的要求,如果图纸没有表明就可以根据井口所在的位置选者适当的井盖。看要不要过车,和过多大的车。材质可以是铁的,可是水泥的,可以是玻璃钢复材的。污水井的深度国家标准要求中没有规定。 污水井是船舶污水临时安置的小型容器,也是船舶舱底水系统的组成部分。舱底水系统是将舰船货舱和机炉舱等的舱底水或双层底内的积水和渗进水排出舷外的管路系统。污水井就起到临时收集机舱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等舱底水的作用。国家标准污水井的要求: (1)应设有有效的舱底水排放系统,以能抽出及排干任何水密舱中的水,不包括装有淡水、燃油、液货并有有效排水装置的处所。 (2)所有与舱底排水设备有关的分配箱和手动阀,应设在通常情况下可到达之处。 (3)当船舶横倾超过5°时,至舱壁甲板或至干舷甲板的干舷分别使甲板边缘浸水,则应设有足够数量、适当尺度的泄水孔直接将水排向舷。

H. 消防法中有没有关于设置专用消防水井规定或相关条文

有的。消防车取水井这个根据消规只在包含室外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才需要设置消防车取水井的。

I. 水利施工里面的轻型井点的布置方案以及设计步骤

井点系统布置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工程要求和设备条件等确定。一般要求掌握的水文地质资料有:地下水含水层厚度、承压或非承压水及地下水变化情况、土质、土的渗透系数、不透水层的位置等。要求了解的工程性质主要有:基坑(槽)形状、大小及深度,此外尚应了解设备条件,如井管长度、泵的抽吸能力等。

总步骤:
1.确定井点管的平面布置
2.确定井点管的高程布置
3.设计轻型井点管,包括涌水量、井点管数量、井点管间距、抽水设备等

平面布置
根据基坑(槽)形状,轻型井点可采用单排布置、双排布置、环形布置,当土方施工机械需进出基坑时,也可采用U形布置。
单排布置适用于基坑、槽宽度小于6m,且降水深度不超过5m的情况,井点管应布置在地下水的上游一侧,两端的延伸长度不宜小于坑槽的宽度。

高程布置
高程布置系确定井点管埋深,即滤管上口至总管埋设面的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h——井点管埋深(m);
h1——总管埋设面至基底的距离(m);
Δh——基底至降低后的地下水位线的距离(m);
i ——水力坡度;
L——井点管至水井中心的水平距离,当井点管为单排布置时,L为井点管至对边坡角的水平距离(m)。

涌水量计算
(1)水井分类
确定井点管数量时,需要知道井点管系统的涌水量。井点管系统的涌水量根据水井理论进行计算。根据地下水有无压力,水井分为无压井和承压井。当水井布置在具有潜水自由面的含水层中时(即地下水面为自由面),称为无压井;当水井布置在承压含水层中时(含水层中的水充满在两层不透水层间,含水层中的地下水水面具有一定水压),称为承压井。当水井底部达到不透水层时称为完整井,否则称为非完整井,各类井的涌水量计算方法都不同。
(2)无压完整井涌水量计算
目前采用的计算方法都是以法国水力学家裘布依(Dupuit)的水井理论为基础的。
裘布依理论的基本假定是:抽水影响半径内,从含水层的顶面到底部任意点的水力坡度是一个恒值。并等于该点水面处的斜率;抽水前地下水是静止的,即天然水力坡度为零;对于承压水,顶、底板是隔水的;对于潜水适用于井边水力坡度不大于1/4,底板是隔水的,含水层是均质水平的;地下水为稳定流(不随时间变化)。
当均匀地在井内抽水时,井内水位开始下降。经过一定时间的抽水,井周围的水面就由水平的变成降低后的弯曲水面,最后该曲线渐趋稳定,成为向井边倾斜的水位降落漏斗。图1-42所示为无压完整井抽水时的水位变化情况。在纵剖面上流线是一系列曲线,在横剖面上水流的过水断面与流线垂直。

井点管数量计算

井点管最少数量由下式确定:

n'=Q/q

式中,
n'——井点管最少根数
Q——总涌水量
q——为单根井管的最大出水量

井点管最大间距:
D'=L/n'式中:
L——总管长度(m)
n'——井点管最少根数。

J.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的规范在哪

您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有规定,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把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2. 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3.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4.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5.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还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如有疑问,欢迎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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