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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发布时间:2022-05-30 09:10:57

⑴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大型畜力车等车辆。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非机动车所有者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非机动车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办理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统称牌证)。无牌证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五条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牌证,车辆必须经登记站检验合格,并交验车辆来源的合法凭证和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申请办理人力客运三轮车牌证,还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还须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条件。
在京的外省市人员需要在本市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牌证的,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规定办理。第六条非机动车过户、转籍,车辆所有者须持原车牌证、个人身份证明和过户、转籍的合法凭证到登记站办理。
残疾人专用车只可过户给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残疾人。第七条非机动车牌证丢失,车辆所有者须持个人身份证明和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到登记站申请补发牌证,经审核无误后予以补发。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不符合公安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含以电瓶为动力的装置,下同);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九条非机动车生产、维修经营者不得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违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在本市销售的非机动车,必须符合公安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在本市生产非机动车,定型生产前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鉴定合格。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停止生产、销售,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规定的处罚,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决定。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执行本规定时,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需要查明情况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第十二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⑵ 机械设备安装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机械设备安装的一般程序

(1)设备开箱与清点:在设备交付现场安装前,由总承包方负责与业主(或其代表)或供货商共同按设备装箱清单和设备技术文件对安装的机械设备逐一清点,登记和检查,对其中的重要零部件还需按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查验后,双方签字鉴证,移交.
(2)基础放线(设备定位):依据设备布置图和有关建筑物的轴线或边沿线和标高线,划定安装基准线.互相有连接,衔接或排列关系的设备,应放出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必要时应埋设一般的或永久的标板或基准点;设置具体基础位置线及基础标高线.
(3)设备基础检验:
●基础施工单位应提供设备基础质量合格证明书:主要检查其混凝土配比,混凝土养护及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如果对设备基础的强度有怀疑,可用回弹仪或钢珠撞痕法等对基础的强度进行复测.
●对基础的外观检查:主要察看基础表面有无蜂窝,麻面等质量缺陷.
●对基础的位置,几何尺寸的测量检查:检查的主要项目有基础的坐标位置,不同平面的标高,平面外形尺寸,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凹穴尺寸,平面的水平程度,基础的铅垂程度,预埋地脚螺栓的标高和中心距,预埋地脚螺栓孔的中心位置,深度和孔壁铅垂程度,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的标高,中心位置,带槽锚板和带螺纹锚板的水平程度等.
●对重型设备基础的预压试验是为了防止重型设备安装后由于基础的不均匀下沉造成设备安装的不合格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基础预压试验的预压力应不小于设备满负荷运转作用在设备基础上力的总和,观测基准点应不受基础沉降的影响,观测点在基础周围不少于均布的四点.观测应定时并应直到基础基本稳定为止.观测期间应有详细记录.
对安装水平要求不太高的重型设备在安装前不做基础预压试验,而只在设备试运转时进行基础的沉降观测.
(4)设备就位:设备安全地安放到基础上,在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中所占的份量很大,它主要对起重作业提出了要求.一台重量大,体积大,安装位置又很高的设备,其吊装难度和消耗的费用都是很高的.对于解体设备,应先将设备底座就位.
(4)精度检测与调整:精度检测与调整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关键的一环.是安装工程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几乎包括了所有位置精度项目和部分形状精度项目,涉及到误差分析,尺寸链原理以及精密测量技术.
精度检测是检测设备,零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误差,如垂直度,平行度,同轴度误差等.
调整是根据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由规范或设备随机技术文件规定)和精度检测的结果,调整设备自身和相互的位置状态,例如设备的安装水平,垂直度,平行度和倾斜等.
(5)设备固定:除少数可移动机械设备外,绝大部分机械设备须牢固地固定在设备基础上.尤其对于重型,高速,振动大的机械设备,如果没有牢固的固定,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对于解体设备应先将底座就位固定后,再进行组装.
(6)拆卸,清洗与装配:对于解体机械设备和超过防锈保存期的整体机械设备,应进行拆卸,清洗与装配,这是要求比较精细的一道程序,如果清洗不净或装配不当,会给以后设备正常运行造成影响.设备装配的一般步骤如下:
熟悉设备装配图,技术说明和设备结构,清扫好装配用的场地,了解设备的结构,配合精度,确定装配方法,准备好工器具和材料.
对零部件的收集和检查包括外观检查和配合精度检查,检查应做好记录.
清洗零部件并涂润滑油(脂):设备装配配合表面必须洁净并涂润滑油(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这是保证配合表面不容易生锈,便于拆卸的必要措施.
组合件的装配:先从组合件开始,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
部件的装配:由组件装配成部件.
总装配:由部件进行总装配,先主机后辅机.
(7)润滑与设备加油:这是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润滑油路和润滑部位要洁净,润滑剂选择合理,质量要符合要求,设备用油和润滑剂的加入量要适当.
(8)调整与试运转:它是综合检验设备制造和设备安装质量的重要环节,涉及的专业多,人员多,须精心组织,统一指挥.
(9)工程验收:设备试运转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验收.
2,影响设备安装精度的因素及安装精度的控制方法
影响设备安装精度的因素
●基础的施工质量(精度):包括基础的外形几何尺寸,位置,不同平面的标高,上平面的平整度和与水平面的平行度偏差;基础的强度,刚度,沉降量,倾斜度及抗震性能等.
●垫铁,地脚螺栓的安装质量(精度):包括垫铁本身的质量,垫铁的接触质量,地脚螺栓与水平面的垂直度,二次灌浆质量,垫铁的压紧程度及地脚螺栓的紧固力矩等.
●设备测量基准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整台设备安装找正找平的最后质量.安装时测量基准通常选在设备底座,机身,壳体,机座,床身,台板,基础板等的加工面上.
●散装设备的装配精度;包括各运动部件之间的相对运动精度,配合表面之间的配合精度和接触质量,这些装配精度将直接影响设备的运行质量.
●测量装置的精度必须与被测量装置的精度要求相适应,否则达不到质量要求.
●设备内应力的影响:设备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内应力将使设备产生变形而影响设备的安装精度.因此,在设备制造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止设备产生内应力的技术措施.
●温度的变化对设备基础和设备本身的影响很大(包括基础,设备和测量装置),尤其是大型,精密设备.
●操作产生的误差:操作误差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是将操作误差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安装精度的控制方法
提高安装精度的方法应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着手,尤其要强调入的作用,应选派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去从事相应的工作,采用适当,先进的施工工艺,配备完好适当的施工机械和适当精度的测量器具,在适宜的环境下操作,才能提高安装质量,保证安装精度.安装精度的控制方法有下列几点;
●尽量排除和避免影响安装精度的诸因素.
●根据设备的设计精度和结构特点,选择适当,合理的装配和调整方法.采用可补偿件的位置或选择装入一个或一组合适的固定补偿件的办法进行调整,抵消过大的安装累计误差.
●选择合理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仪和测量方法,其精度等级应与被被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相适应.
●必要时选用修配法:修配法是对补偿件进行补充加工,抵消过大的安装累计误差.这种方法是在调整法解决不了时才使用.
●合理确定偏差及其方向:设备安装时允许有一定的偏差,如果安装精度在允许范围之内,则设备安装为合格.但有些偏差有方向性,这在设备技术文件中一般有规定.当设备技术文件中无规定时,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有利于抵消设备附属件安装后重量的影响,
有利于抵消设备运转时产生的作用力的影响;
有利于抵消零部件磨损的影响,
有利于抵消摩擦面间油膜的影响,
设备精度偏差方向的确定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对于一种偏差方向,往往要考虑多种因素,应以主要因素来确定安装精度的偏差方向.
3,电梯施工技术
施工现场电梯工程是把制造厂未经组合的整台电梯散件,在建筑工程提供符合要求的条件下组合起来,成为满足功能要求的整体设备.因此可以认为电梯工程是设备制造的继续.特种设备监察条例中规定,制造单位要对安装组合后的校验和调试结果负责.
由于电梯工程在高且深的井道内作业,每层在层门安装前留下较大的门洞,这个情况给作业人员或其他闲杂人员存有高空坠落的危险;井道内作业有立体交叉现象,所以制订防范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至关重要.
施工程序:
●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形位尺寸是否符合被安装电梯所提供的土建布置图和其他要求.
●对层门的预留孔洞设置防护栏杆,机房通向井道的预留孔设置临时盖板.
●井道放基准线后安装导轨等.
●机房设备安装,井道内配管配线.
●轿厢组装后安装层门等相关附件.
●通电空载试运行合格后负载试运行,并检测各安全装置动作是否正常准确.
●整理各项记录,准备申报准用.
电梯施工管理要求
(1)如总承包单位实施设备(电梯)采购供应并监造,选择的制造商应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制造商,招标采购时,仅有许可证明的制造商才能人围.
(2)电梯安装前,开箱检验进场验收时,不论是自行采购的,还是建设单位提供的,除了核对规格型号,部件附件数量,进行外观检查等常规的检验外,不可忽视的是要核验电梯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生产许可证明,证明可能是书面文件也可能是标示在铭牌上的许可证编号.同时对电梯出厂的随带文件进行点验,主要包括: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3)电梯安装单位能否施工,同样要获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因而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选择电梯安装专业分承包单位时,也仅能在许可的单位中遴选.许可的单位包括制造单位(经许可安装)或者制造单位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许可的单位.
(4)电梯安装开工前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否则不能施工.
(5)电梯安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制造单位的指导和监控.安装结束经自检后,由制造单位检验和调试,并将检验和调试的结果告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只有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才能交付使用.
(6)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后30天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将技术资料存人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电梯安装单位要保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这些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也要保持施工机械和检测仪器仪表的能力,使之处于完好有效状态.同时要在实施安装中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防止失效.
(8)电梯的制造和安装许可不是终身制的,是动态变化的,所以订货或遴选施工队伍时,要注意收集信息,防止失误.
4,设备管理
(1)设备监造
设备制造质量好坏,不但会影响安装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产品的加工精度,从而影响使用功能,尤其在机电安装工程包括设备成套交钥匙总承包的项目中,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环节.设备在工程总价占比重大,设备质量的不合格可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对设备进行监造控制,制造完工后进行检验,验收.
(1)设备监造的主要技术要点
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制订监造计划,包括包装,储运,发运技术要点等.
(2)设监造的主要技术内容
●根据设备运行可靠性的作用确定设备分类并列出清单,按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一般分为三类:一类设备是它的失效将立刻中止生产过程的设备;二类设备是虽不会立刻中止生产过程,但只有经过切换或启动才能恢复生产过程;三类设备是不属于以上两种设备类者.
●按设备的类别,即重要性和特性,对不同类别的设备分别进行制造车间的验证,包括监造,出厂试验验收,中间加强监督等.
●设备监造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设备监造是一个监督过程,它涉及整个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过程,验证设备设计,制造中的重要质量特性与订货合同以及规定的适用标准,图纸和专业守则等的符合性.如发生重大事故时需要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包括技术文件有:
监造过程相关的质量保证文件,如手册或大纲,包括主要程序清单;
设备加工过程中不合格品及其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包括重大不合格晶的报告和批准程序;
监造记录,检查监督员工作定期报表,如分包方的质量问题备忘录和报告等.
●监督点的设置:
根据设备监造的分类,设置监督控制点,包括对设计过程中与合同要求的差异的处置.主要监督点要求如下:
停止点监督:针对设备安全或性能最重要的相关检验,试验而设置,监督人员在现场进行作业监视.监督人员按标准规定监视作业,确认该点的工序作业,重点验证作业人员上岗条件要求的质量与符合性.
证据监督:针对设备安全或性能重要的相关检验,试验而设置,监督人员在现场进行作业监视,如因某种原因监督人员来出席,则制造厂可进行此点相应的工序操作,经检验合格后,可转入下道工序,但事后必须将相关的结果交给监督人员审查认可.
文件记录点监督:要求制造厂提供质量符合性的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原材料与配套零部件的合格证明书或质保书等技术文件进行认可,使总承包方确信设备制造相应的工序和试验已处于可控状态.
(3)设备监造验收的主要技术内容:
(1)设备监造验收的主要依据
●设备订货合同中全部与设备相关的参数,型号,数量,性能和其他要求及进度,供货范围等.
●设计单位的设备技术规范书,图纸和材料清册.
●总承包单位制订的监造大纲.
(2)设备监造验收的主要技术内容
包括设备设计,制造和检验全过程,其主要技术要点是:
●重要设计图纸,文件与技术协议书要求的差异复核,主要制造工艺与设计技术要求的差异复核.
●关键原材料和元器件质量文件复核,包括主要关键原材料,协作件,配套元器件的质保书和进厂复验报告中的数据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关键零部件和组件的检验,试验报告和记录以及关键的工艺试验报告与检验,试验记录和复核.
●规定为最重要点和重要点的设备零,部,组件的加工质量特性参数试验,工艺过程的监视和相关记录的核对.
●检查完工设备的外观质量,接口尺寸,油漆,充氮,防护,包装和装箱等质量,或相关文件,图纸和保证措施.
●清点设备,配件和备件备品,确认供货范围完整性.
●复核合同规定的交付图纸,文件,资料,手册,完工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确认包装,发运与运输.
●签署见证/验收文件,或后续行动计划.
采购的通用程序为:
●编制采购清单.
●订立合同.
●设备监造.
●设备的包装,运输,交付.
●设备验收包括设备制造现场验收和设备在施工现场验收.
设备验收
●设备验收包括设备制造现场验收和设备在施工现场验收.
●合同中明确需要进行设备制造现场验收时,在设备监造过程中实施现场验收工作.
●设备验收的要求应按"1M412142设备验收的主要技术内容"规定要求实施.
●进场验收是设备运输到达施工现场后,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此项工作一般分为进场和安装前两段进行,即进场后对设备包装物的外观检查,要求按进货检验程序规定实施;设备安装前的存放,开箱检查要求按设备存放,开箱检查规定实施.
验收进口设备首先应办理报关和通关手续,经过商检合格后,再按进口设备的规定,进行设备进货验收工作.
5,材料管理
(1)材料的采购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机电安装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和大宗材料(A类材料)应由企业物资部门制定采购计划,审定供应人,建立合格供应人目录,对供应方进行考核,签订供货合同确保供应工作质量和材料质量.
●A类材料应由企业物资部门订货或市场采购,按计划供应给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企业物资部门提供材料需要计划.远离企业本部的项目经理部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下就地采购.
●B类和C类材料,应按承包人授权由项目经理部采购.项目经理部应编制采购计划,报企业物资部门批准,按计划采购.特殊和零星材料的品种,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约定.
(2)进场的材料要填报进场验收单,并报请监理认可
●进厂的材料应进行数量验收和质量认证,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和标识.不合格的材料应更换,退货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材料的计量设备必须经具有资格的机构定期检验,确保计量所需要的精确度.检验不合格的计量设备不允许使用.
●进场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材质证明(包括厂名,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试验数据)和出厂合格证.要求复检的材料应有取样送检证明报告.新材料未经试验鉴定,不得用于工程中.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试配,使用前应经认证.
(3)材料经监理认可后,方可入库进行存放和管理
●入库材料的储存,应按型号,品种分区堆放,并分别编号,标识.要做到合理码垛,精心养护,认真检查,降低损耗,使材料在保管期内,质量完好,数量准确,方便发货,采用分区,分类及货位编号的办法加以保管,尽最大可能降低保管费用.
●在材料保管期间应做到:
材料的账,卡,物及其质量保证文件齐全,相符.
存放布局合理,材料种类分库,按材质分架,按规格品种分层分位,并作出明显标识.
采取合理的保证质量手段和措施.如易燃易爆的材料应专门存放,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易损坏的材料应保护好外包装,防止损坏.
对质量标识不清或失去标识的材料,凡有准确依据的,保管员应在核对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做好相应标识;对于尽管有依据,但对应性不强的,应付以必要的检验手段,在查明其材质后,重新做出标识.,
(4)建立材料使用限额领料制度
●材料发放时仓库人员应根据管理或技术人员开出的出库凭证或领料凭证,向需用单位施工班组发放材料.材料出库要复核,严格按领料单规定的材料发放.超限额的用料,用料前应办理手续,填写领料单,注明超耗原因,经项目经理部材料管理人员审批.
●用料单位或施工班组的领料员要认真填写领料单,写明材料名称,材质,规格,型号,数量,施工部位,按规定审批后交仓库管理员核发.
●在发放材料的同时,应出示相应质量保证文件.对于重要工程(如锅炉,压力容器)材料的领用,检验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后,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
●必要的标识移植在材料发放的同时由仓库管理员进行,以确保发出的和剩余的材料上均有相同内容的标识,以便可追溯.
(5)建立材料使用台账,实施材料使用监督制度
●材料使用台账应记录使用和节超状况.
●材料管理人员应对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监督记录.
●对于库外材料,余料,以及经质检员确定为不合格的材料,必须办理回收手续,做到工完,料净,场清;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和处理.
●班组应办理剩余材料退料手续.设施用料,包装物及容器应回收,并建立回收台账.
●制定周转材料保管,使用制度.
6,协调管理
(1)内部协调管理
从事机电安装的施工企业,其施工活动的管理和技术构成具有与其他施工活动不同的特色,主要表现在管理对象多,专业分工细,既有施工又有制造,涉及机械,电子,轻工,热机,热力,电力,供水,排水,交通,制药,食品等各行业相关的学科,因而其员工的构成尤其是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素质及配备数量应当与施工对象相称,施工机械,检测设备仪器的能力,精度及其数量要满足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活动的需要,确保对不同种类的施工活动都能顺利进行.
机电安装工程包含了设备安装,电气安装,管道安装,通风与空调安装,自动控制及仪表安装,金属结构或贮罐容器组装,窑炉安装,弱电智能化安装等各专业施工活动,因此工程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如进度安排,工作面交换,工序衔接,各专业管线的综合布置等都应符合机电安装工艺的客观规律,这个规律体现在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相互创造施工条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投产程序需要等各个方面.
(2)外部协调管理
机电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对各生产要素进行综合的组织协调与控制,保证工程施工能够科学,有效,顺利地进行.外部协调是指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与相关方之间的协调.安装工程施工的外部协调主要有以下方面:
(1)与土建工程的协调配合
●不论哪类特征的机电安装工程,都离不开与土建工程间的协调配合,只是依据工程性质来区别协调配合的复杂和紧密程度.
●民用机电安装工程主要依附于土建工程,土建工程的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安全与文明施工等各项项目管理是主线,机电安装工程为辅线,辅线必须服从主线.
●工业机电安装工程要依据生产工艺流程及其各类动力站(变配电所,空压站,热力站,乙炔站,氧气站,煤气站,供水泵房等)投运顺序来安排总体进度计划,无疑,机电安装工程处于主线地位,土建工程要服从这个安排原则处于辅线地位.
●如工程项目实行机电安装总承包,则机电安装总承包方实施对整个项目全面管理,负协调配合的主导责任.
(2)与其他相关方的协调
机电安装工程协调配合还有与项目外部相关方之间的一面,除特殊材料订货采购外,应注意与下列各相关方协调配合的时机与条件,否则会影响已建成项目的顺利投产或使用:
●进口设备材料检验.
●供电线路引入.
●供水干管连通.
●排污干管人网.
●通讯网络引入.
●市政煤气和热力.
●若为实施机电安装总承包的大型工业项目,往往会涉及铁路,港口,航道,主干公路的建设,其接通和投运也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3)与监管部门的接口
机电安装工程中有政府明令监督的特种设备安装,消防设备安装等,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列出计划,依报检,过程监督,最终准用等程序办理一切法定手续.
7,工程竣工验收P143
8,工程保修
工程保修体现了工程项目承包方对工程项目负责到底的精神,体现了施工企业"服务为本,对用户负责"的宗旨,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后,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保修义务.
(1)保修的责任范围
●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修理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责任按以上原则处理.
(2)保修时间
自竣工验收完毕之日的第二天计算,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二年,采暖和供冷工程为二个采暖期或二个供冷期.
9,施工组织
10,施工进度计划
11,工程质量的控制
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的控制 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会分析工程质量问题.
12,工程质量问题
13,工程质量事故
14,质量检验
15,工程造价
会用定额法及清单法进行简单的计算.
16,工程招标与投标
程序
17,合同管理
最重点
18,风险识别的方法有哪些 其中哪一种是必须采用的 风险识别的核心工作和工

⑶ 两轮电瓶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机动车是烧油的.凭什么说电瓶两轮是机动车

属于非机动车啊。 10年5月1号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 依据我国1988年出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而电动自行车恰恰是自行车加装机械动力的一种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则一章中规定

⑷ 无锡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整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机关设立巡逻警察(以下简称巡警)部门,在划定的巡逻警区,负责道路、广场的巡察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巡察工作。第三条巡警在巡察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巡警的职责:
(一)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受理报警;
(二)协助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整洁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
(四)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救助急需帮助的人员;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巡警在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涉嫌的车辆、物品;
(二)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行使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职权。
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危及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醉酒人,流浪乞讨的人,应当送交附近的公安派出所处理。第六条巡警执勤实行双人制或者三人制,采取徒步巡逻为主,自行车、机动车巡逻相结合的方式。
巡警执勤时必须穿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四)、(五)、(六)、(七)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二)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一)、(二)、(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六)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四)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
(五)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四)项和第二十五条(四)、(五)、(六)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六)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七)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
(七)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一)、(二)、(三)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
(八)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指的进行赌博和出售、出租淫秽书画、录像、物品行为的。第八条对下列违反车辆管理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到指定地点拆除;
(二)以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载货的,以及无证照三轮车、板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暂扣证照或者车辆;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载货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暂扣车辆;
(四)残疾人违反规定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非法所得。第九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一)、(三)项还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物品:
(一)无证经营者占用道路、桥梁设摊经营的;
(二)有证经营者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桥梁设摊经营和沿街商店占用店门口及道路设摊经营的;
(三)在道路、广场收购药品或者设摊卖药的;
(四)在车站、码头强行为旅客介绍住宿、搬运或者托运行李的。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有关物品、证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倒卖、兜售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票证、物品的;
(二)倒卖外汇和金银(包括金银制品)的。第十一条对下列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的行为,责令行为人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任意张挂、张贴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道路、广场焚烧树叶、垃圾和迷信品等杂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施工或者堆放物品,未做好场地周围保洁工作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各种车辆运载垃圾、灰土、沙石、液体等物体散落、飞扬、泄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清理路面。
有前款(四)、(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⑸ 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市民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处罚种类与具体适用第五条本条例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扣驾驶证;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第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八条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章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元罚款:
(一)在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边缘1米以内行走的;
(三)在划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上,不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的;
(四)在设有人行横道灯的路口,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走的;
(五)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的。第十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或警告:
(一)翻跨、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游戏、打闹或围观,不听劝阻的;
(三)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内,不经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第十一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元罚款或警告:
(一)不面向前方乘坐摩托车的;
(二)租乘残疾人代步车的。第十二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元罚款或警告:
(一)车辆制动装置失灵的;
(二)在非可变式人行道上骑行的;
(三)骑自行车扶身、牵手并行,互相追逐或曲线行驶的;
(四)双手离把的;
(五)骑自行车带人的(带学龄前儿童的除外);
(六)越过停止线等信号的;
(七)不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第十三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驾驶人和使用人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或警告;有下列第(四)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沿机动车道内推、骑或逆向行驶的;
(二)载运物品超过长、宽、高限度的;
(三)人力三轮车或手推车并行的;
(四)两辆以上车辆共载一物的;
(五)擅自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在道路上行驶的;
(六)在路口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
(七)闯红灯的;
(八)在禁行路行驶的;
(九)人力三轮车或手推车在路口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转变时不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第十四条畜力车驾驶人在禁行时间内或禁行路上驾车行驶的,责令改正,处5元罚款或警告。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载人乘车人不面向前方骑坐的;
(二)驾驶或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
(三)在划有标线道路上,允许乘车人从左侧车门上下车的;
(四)营运客车在行驶中不关车门揽客或上下乘车人的;
(五)在二级以上公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
(六)在禁鸣区域或禁鸣时限内鸣喇叭的或使用超过声级标准的汽车喇叭的;
(七)驾驶中手持移动电话通话或查看寻呼机的;
(八)车体残损的;
(九)不按指定位置安装车辆号牌或故意遮挡车辆号牌的。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非公交车在公交站点停车的;
(二)停车距道路边缘超过0.5米或不将车停直摆正的;
(三)营运客车在设有乘降站和招停站的线路上不按站停车乘降的;
(四)在人行横道、黄格区内以及划有黄色边缘线的路段和公安机关明令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车的;
(五)占用道路刷车、修车影响车辆或行人通行的;
(六)非公交车擅自在公交车专用道内行驶或停车的;
(七)遇红灯或交通阻塞不依次等候的;
(八)非现役军人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
(九)因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启应急灯的;
(十)驾驶残疾人代步车载人、载货的;
(十一)擅自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车的。

⑹ 非机动车辆通行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法律分析:1、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到车辆管理机关注册、办证和砸钢印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3、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4、车辆、行人须各行其道,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当需要借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通行时,应当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或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则要靠右边行驶,但不能紧靠右边的行人5、醉酒的人不准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6、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7、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8、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9、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⑺ 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街道、巷弄、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供各种机动车辆通行的乡村道路。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建设、公用事业、市容、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交通警察应模范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严整警容,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提高道路交通的管理水平。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其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自觉性。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严格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和落实安全行车制度。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特定的时限和范围内,划定交通管制区或机动车辆单行、禁行路段以及公共汽车专用线。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第七条对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辆年度控制方案。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都不得以他人名义申领号牌。第九条机动车辆改装、改型、改色、更换发动机或车架,必须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机动车辆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接前款所列的维修业务以及维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时,应当向车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第十条机动车辆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准领取驾驶证,驾驶车辆。第十三条学习机动车辆驾驶的,应当在驾驶培训场地内进行;需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段内进行。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辆经过交通事故现场时,驾驶员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抢救伤者,必要时,交通警察可以强制使用其车辆。第十五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民用机动车辆使用军用、警用或公安专段号牌;
(二)使用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
(三)提供虚假情况,领取驾驶证或行驶证;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六)自行车、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第三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十六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边行走。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十七条精神病患者或6岁以下幼儿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须由其监护人或者成年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使用白色手杖或者有人扶持。第十八条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应当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二)在没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确认安全后迅速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不得在已停靠车辆路段绕行横过道路;
(三)不准跨越护栏和隔离带。第十九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市内客车、长途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应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招乘车辆;
(二)确需在车行道上下车的,必须待车辆靠右侧停稳后,从车辆的右侧或后部上下车辆;不准在车辆行驶时强行上下车;
(三)乘坐摩托车不得侧坐或者与驾驶员相背而坐。第四章车辆装载和行驶第二十条车辆载物或载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车载物的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大型客车载物的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4米,从行李架底部算起不准超过0.5米;小型客车载物的高度从行李架底部算起不准超过0.4米。
(二)残疾人专用车限载1人;载物时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千克,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车身。
(三)农用四轮车载物,载质量在1000千克以上的,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2.5米;载质量在1000千克以下的,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辆0.5米。车厢内不准载人。
(四)助车车不准载人。载物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千克;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0.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把0.15米。

⑻ 工程机械的动力装置主要有

内燃机 燃气轮机等

⑼ 吉林市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辖区非机动车的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抓好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都应宣传教育本单位职工、学生、军人遵守交通法规。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和劝阻,举报交通违章行为的权力。第二章车辆第六条购新自行车、手推车、前驱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发货票到指定的公安机关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行驶。
购旧自行车、手推车、前驱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和交易手续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生产、装配、买卖后驱动人力三轮车。
凡生产、装配、销售前驱动人力三轮车的,必须向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生产、经营审批手续。
凡因生产、运输需要使用前驱动人力三轮车的,必须事先向指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原已使用的后驱动人力三轮车,须在公安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改装成前驱动人力三轮车。第八条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定期参加年检,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检验费,年检合格后方准行驶。第九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和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车辆号牌须安装在指定位置。第十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第三章驾驶人第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第十二条醉酒者不准驾驶车辆。第十三条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第十四条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人不准驾驶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第十五条残疾人专用车不准附载他人,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十六条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第四章行驶第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指挥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有停止信号、手势时,除右转弯车辆伸手示意可通行外,其它车辆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后。第十八条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逆向行驶;在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必须在右侧分道线内行驶;在没有分道线的道路上,自行车在道路右边石(路肩)一点五米以内行驶,人力三轮车在二点二米以内行驶,畜力车在二点六米以内行驶。第十九条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经过批准入城的畜力车早七时至八时禁止在城区行驶;准行时间内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第二十条未经批准畜力车不准进入城区。
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用畜力车运输物品。
经批准进入城区的畜力车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并须下车牵引牲畜。第二十一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手中不准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
(七)城区骑自行车不准带人,托带学令前儿童只限一人;
(八)驾驶人力三轮车不准并行。第五章停放、装载第二十二条凡新建、改建商场、市场、机关办公楼、住宅小区等建筑物的,必须预留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同时设计、建设与主体设施规模相匹配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存车棚。
新建、改建商场、市场、机关办公楼、住宅小区的设计规划,没按规定预留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存车棚场地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规划审批和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峻工验收。

⑽ 环卫工人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吗

法律分析:1.机动车中文意思就是“机动车辆”。

2.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如电动摄位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脚踏车等)。

3.可分类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须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必须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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