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劳动法中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时间,但不能约定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的条文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本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哪些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
本条要求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进行生产作业的,应当如何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 化学化工行业接触化学因素职业健康预防与干预技术有哪些
关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
(1)关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
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这一分析结果提示我们预防职业中毒是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其中尤其要关注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的慢性职业中毒。
(2)从源头抓好预防职业病危害。
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抓好作业场所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①对企业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价。一是经过职业卫生评价对已投产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落后的生产及工艺应予以淘汰或进行技术革新与改造。二是通过评价应重点加强对泄漏源的安全管理。泄漏是化工企业中常见的事故不仅会引发职业中毒而且可能会引发火灾与爆炸。如化工企业中常见的泄漏源有储罐与管道上的孔洞及裂纹、阀门与泵体的裂纹等。要建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测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闭性能不好、设备管理不善、检测检修不到位而造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而酿成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事故。②对进入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人员要加强劳动保护措施。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事先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以上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与自动报警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对少数高毒物质必须采取严格密闭隔离式操作以避免或减少直接接触等。④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备。⑥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其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3、卫生行政部门不报告的,由上一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4、机构虚报、瞒报的,对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健康监护档案的,视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7、用人单位不履行诊治义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③ 职业卫生怎么申报和过程
254877276回答的很全面。我就简单点回答吧。
职业卫生申报:第一,你要知道在那个网站申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选择职业卫生申报平台。
第二,进了平台后,注册企业的用户名,一般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再设定个密码。然后选择那个省,那个市,那个县,写上企业名,注册完成。
第三,按用户名登录,有张需要填写的表,你按要求,把表填写清楚。然后点上报。
第四,等吧。安监局主管的人看到了,他就会审查,你填的不对,他会退回来。时间太长,你可以给市或县里管这事的人打个电话,说声,我报,您给看看。
第五,如果你填的很全,安监局会申查同意并备案。你用用户名登录,把那张表条出来一份,盖上章,送到安监局管这事的那。他会给你出具个回执。
第六,要是他没有给你回执,可以多要几次,应该是给的,要还不给,你就等吧。
④ 化工企业安全月的试卷及答案
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案要点:1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和《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2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 - 2000 )、《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5603 一1995 )的规定。3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5 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具有哪些违法行为,发证机关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答案要点: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2 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3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三、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哪些违规行为?答案要点:1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2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人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3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对剧毒品的运输有哪些专项规定?答案要点:1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2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4 .铁路发送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按照《 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5 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清刷干净。五、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案要点: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 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六、对盛装爆炸品的包装有哪些附加要求?答案要点:l 盛装液体爆炸品容器的封闭形式,应具有防止渗漏的双重保护。2 除内包装能充分防止爆炸品与金属物接触外,铁钉和其他没有防护涂料的金属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装。3 .双重卷边接合的钢桶、金属桶或以金属做衬里的包装箱,应能防止爆炸物进人缝隙。钢桶或铝桶的封闭装置必须有合适的垫圈。4 .包装内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包括内容器,必须衬垫妥实,在运输中不得发生危险J 隆移动。5 盛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物品,包装应具备防止所装物品受外部电磁辐射源影响的功能。七、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有哪些安全要求?答案要点:1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2 .运输工具、车辆必须符合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3 托运剧毒化学品应向公安部门申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4 .配备的驾驶员、装卸员、押运员等应经过相应培训,持证上岗。5 不准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6 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通行区域,行车时间、路线执行。八、危险化学品对储存有什么要求?答案要点:l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2 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3 .危险化学品出人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4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九、同样的固体物质,为什么单位体积的表面积越大,其火灾危险就越大?答案要点:这是因为固体物质的燃烧,首先是从物质的表面开始的,而后逐渐深人物质的内部,所以物质的体表面积越大和空气中的氧接触机会越多,氧化作用就越容易、越普遍,燃烧速度也就越快。如松木片的燃点为238 ℃ ,而松木粉的燃点为l %℃ 。十、CO 的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答案要点:1 .易爆性因为CO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爆炸极限范围为125 %一742 %。2 .有毒性因为co 在血液中能与血红蛋白结合而造成人体组织缺氧即发生急性中毒。3 隐蔽性因为CO 无色、无臭、无刺激性,因而不易被察觉。十一、危险化学品火灾扑救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案要点:1 不同的化学品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差异很大,若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有效扑灭火灾,反而会使灾情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损失。2 化学品本身及其燃烧产物大多具有较强的毒害性和腐蚀性,极易造成人员中毒、灼伤。灭火人员应根据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采取相应灭火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增强紧急事态时的应变能力。3 职工应清楚自己的职责、有关消防设施的作用、人员的疏散程序和危险化学品灭火的特殊要求等内容。4 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事故时,扑救应由专业消防队来进行,其他人员不可盲目行动。另一方面灭火人员不应单独灭火,应注意始终保持出口清洁和畅通。十二、具有哪些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答案要点:1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2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4 超过检验期限的。5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6 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7 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三、仓库初起火灾如何扑救?答案要点:1 .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报警时说明起火仓库地点、库号、着火物资品种及数量。2 有关人员要根据起火物品的特性,利用仓库的灭火器材及时扑救,仓库灭火不可冒然用水枪喷射,应先选用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3 .仓库管理人员应主动向消防指挥人员介绍情况,说明物品位置及相应的灭火器材,以免扩大火势,甚至引起爆炸。4 为了防止火场秩序的混乱,应加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人内,参加灭火的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四、应急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有哪些不同?答案要点:1 针对的事故程度不同应急措施针对小事故。大部分重大事故是由于对初期发生的小事故处理不当或不力,进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在发生小事故时,基层应立刻采取应急措施,这有利于事故的控制。当采取应急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涉及人员不同应急措施主要是由车间或班组组织实施,仅由本车间或班组的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就能把事故控制住;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当采取应急措施仍不能奏效时,企业主管人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抢险救援力量进行事故抢险和救援,必要时报告请求政府进行抢险救援。3 制定部门不同应急措施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技术人员针对各种危险源、危险目标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制定;县级以上的地区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4 启动机制不同应急措施主要是由车间或班组成员根据事故发展自行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管理者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启动。5 目的不同应急措施主要目的是控制小事故发展,并且使事故得到处理,消除事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目的是在灾害发生的紧急关头,能从容及时按照预定方案进行有效控制,使系统得以恢复,能够减少事故和灾害的损失。十五、简述常见危险化学品意外事故伤害现场急救的主要措施?答案要点:1 .迅速使伤者脱离致伤源,去除被污染的衣服,清除残余化学物质,以减少创面继续损伤。2 立即就近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伤面的化学污染物,以达到稀释或清除致伤化学物质的目的。冲洗时间不能少于30 m1n ,防止毒物继续对皮肤的损伤,减少因皮肤吸收而发生中毒。3 .正确使用中和剂。如酸灼伤可用2 %一5 %稀苏打溶液或3 %的食盐水、肥皂水冲洗中和;如碱灼伤则用2 %的醋酸溶液或3 %硼酸水冲洗中和。但中和时间不宜过长,中和后再用清水冲洗。4 .创面经冲洗后,应进行简单的创面包扎,并尽决转送医院治疗。包扎时禁用油质敷料。5 如遇化学物质溅人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流动的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冲洗时眼睛必须睁开,并不断地转动眼球。十六、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案要点:1 事故单位。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 .化学品名称和泄漏量。4 .事故性质、危险程度。5 有无人员伤亡。6 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七、简述典型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组织机构的构成?答案要点:l 应急救援中心。2 .应急救援专家组。3 .医疗救治组织。4 消防与抢险组织。5 监测组织。6 公众疏散组织。7 警戒与疏散组织。8 洗消去污组织。9 .后勤保障组织。10 .信息发布中心。十八、如何确定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答案要点: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对警情做出判断,初步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响应关闭。当事故发展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应当及时向应急救援中心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十九、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是什么?答案要点:1 .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3 .确定现场指挥人员。4 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5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6 .确定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7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8 .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9 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10 .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二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案要点:1 应分类、分级制定预案内容。2 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下一级预案为基础。3 .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单位版)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预案编制内容。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答案要点: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案要点: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三、《 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答案要点: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四、《 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答案要点: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二+五、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 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哪些要求?答案要点:l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胜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⑤ 嗯建立了健康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管理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蒋建民
副组长:陈永来
组员:肖志强、段永猛、陈永来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0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1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还有效吗
有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⑦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的预防措施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主要措施如下: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⑧ 化工企业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
化工行业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一是职业中毒;二是尘肺。因为在化工生产中许多化工产品的原料、中间体与产品都是有毒物质,加之其生产过程中需要的辅助物料,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等,也均可能是有毒物质,因此作业人员在化工生产中大多会接触到毒物。毒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投予较小剂量时可造成机体功能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这些毒物在生产环境中,常呈气体、蒸气、雾、烟尘、粉尘等形态存在,主要通过作业人员的呼吸道和皮肤侵入人体而导致职业中毒。在化工生产中,许多作业都会接触到粉尘,这是导致化工行业某些作业人员患尘肺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化工机械制造的选型、清砂、混砂,电焊、研磨,树脂、染料的干燥、包装与储运等;以及上述讲座中提到的化学矿山生产中的凿岩、爆破、装渣、运输、选矿等作业。化学工业中的几种主要化工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下。
(1)酸、碱工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硫酸工业生产的焙烧、精制、干燥过程中可产生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在其矿石粉碎、传送、筛分过程中可产生粉尘,以及焙烧炉周边也可产生粉尘,还有焙烧炉产生的高温。纯碱工业生产中可产生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有毒有害气体。氯碱工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氯气,但如采用汞电极电解槽法生产时还会有汞蒸气。
(2)化肥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氨、一氧化碳、硫化氢、氮氧化物、氟化氢、磷化氢等。例如,在氮肥生产过程中,尿素、氨水、碳酸氢铵等合成氨生产主要分为造气、变换、合成、加工4个部分,其中除了造气工段之外,基本上都是管道化生产。在造气工段、变换工段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有一氧化碳及少量的硫化氢;合成工段合成生产过程中及液氨装钢瓶时会有氨气;造气工段可产生高温及煤尘;以及变换工段的变换气体压缩机、合成工段的气体压缩机可产生强烈噪声。
(3)染料、涂料、有机合成溶剂助剂工业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有毒有害气体及某些有致癌作用的化合物。例如,染料生产的原料(苯、萘、蒽等)多从煤焦油提炼,这些原料大多经过硝化、还原、卤化、磺化、重氮化、氧化成为各种中间体,然后经聚合,合成各种不同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有苯、硫化氢、氮氧化物及氨等;苯、萘、蒽等染料原料和一些中间体属于脂溶性芳香烃化合物,可经皮肤吸收,某些染料的中间体如采用联苯胺或萘胺化合物,这些化合物有致癌作用;此外加热反应锅炉等锅炉及管道可散发热量产生高温;以及未采用湿式作业烘干、磨成细料时可产生的粉尘危害。又如,涂料生产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光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苯类等。再如,有机合成溶剂助剂生产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氯、氯化氢、甲醛、有机氟、醛、苯类、二氧化硫、三氯化磷、丙烯醛等。
(4)塑料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有毒有害气体。例如氯化聚醚在高温下可分解出氯化氢、氯甲烷、醛类、一氧化碳等;聚苯醚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有苯、甲醇、苯酚等;丙烯酸树脂生产过程中可接触氢氰酸、丙酮氰醇、甲基丙烯酸甲酯、甲醇、丙酮等。这些有毒有害气体或化学品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危害。
(5)化学农药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原料、中间体及成品中存在的各种化学毒物及其这些毒物所引起的职业中毒。例如在其生产过程中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主要毒物有三氯化磷、三氯乙醛、氯、氮氧化物、三氯硫磷、磷化氢、氯化氢、光气、硫化氢等;还有在生产与使用中接触并吸收一定浓度的有机磷类农药成品、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成品、杀虫脒类农药成品、溴甲烷类农药成品、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成品,可分别导致有机磷中毒、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2.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关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据2009年5月22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9]86号)结果分析,2008年全国“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
这一分析结果提示我们,预防职业中毒是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其中尤其要关注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的慢性职业中毒。
(2)从源头抓好预防职业病危害。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抓好作业场所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①对企业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价。一是经过职业卫生评价,对已投产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落后的生产及工艺应予以淘汰,或进行技术革新与改造。二是通过评价应重点加强对泄漏源的安全管理。泄漏是化工企业中常见的事故,不仅会引发职业中毒,而且可能会引发火灾与爆炸。如化工企业中常见的泄漏源有储罐与管道上的孔洞及裂纹、阀门与泵体的裂纹等。要建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测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闭性能不好、设备管理不善、检测检修不到位,而造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而酿成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事故。
②对进入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人员要加强劳动保护措施。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事先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以上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与自动报警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对少数高毒物质,必须采取严格密闭,隔离式操作,以避免或减少直接接触等。
④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备。
⑥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其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⑨ 有机溶剂对人体的危害途径有哪些
危害途径
人若长时间吸入有机溶剂之蒸气将会引起慢性中毒的现象,但短时间暴露高浓度有机溶剂蒸气之下,也会有急性中毒致命的危险。
在工业卫生上,有机溶剂对人体之危害与溶剂的挥发性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常温下,低挥发性溶剂在空气中不易造成危险。其他对人体危害有关系者尚有溶剂之脂溶性,反应性、含杂质情形、人体吸收之方式及途径、人体之代谢速率、累积情形、个体感受及敏感性、暴露时间之长短等。
1、经由皮肤接触引起之危害:
有机溶剂蒸气会刺激眼睛粘膜而使人流泪;与皮肤接触会溶解皮肤油脂而渗入组织,干扰生理机能、脱水;且因皮肤干裂而感染污物及细菌。表皮肤角质溶解引起表皮角质化,刺激表皮引起红肿及气泡部份。溶剂渗入人体内破坏血球及骨髓等。
2、经由呼吸器官引起之危害:
有机溶剂蒸气经由呼吸器官吸入人体后,人往往会产生麻醉作用。蒸气吸入后大部份经气管而达肺部,然后经血液或淋巴液传送至其他器官,造成不同程度之中毒现象。
因人体肺泡面积为体表面积数十倍以上,且血液循环扩散速率甚快,常会对呼吸道、神经系统、肺、肾、血液及造血系统产生重大毒害,固有机溶剂经由呼吸器官引起之中毒现象,最受人重视。
3、经由消化器官引起之危害:
有机溶剂经由消化器官主要引起之原因,为在污染溶剂蒸气场所进食、抽烟或手指沾口等,其引起之危害,首先受害为口腔,进入食道及胃肠,引起恶心、呕吐现象,然后在由消化系统,危害到其他器官。
有机溶剂中毒之一般症状为头痛、疲怠、食欲不振、头昏等。高浓度之急性中毒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丧失意识,而产生麻醉现象。
初期引起兴奋、昏睡、头痛、目眩、疲怠赶、食欲不振、意识消失等;低浓度蒸气引起之慢性中毒则影响血小板、红血球等造血系统,鼻孔、齿龈及皮下组织出血,造成人体贫血现象。
一般有机溶剂对人体危害生理之影响有下列几种:
1、对神经系统破坏:
因抑制神经系统的传导冲动功能,产生麻醉,神经系统障碍或引起神经炎等。如二硫化碳引起的神经炎;甲醇中毒影响视神经等。此类溶剂尚有酒精、苯、氯化乙醇、二氯乙烷、汽油、甲酸戊酯、醋酸戊酯、二甲苯、三氯乙烯、丁醇、松节油、煤油、丙酮、酚、三氯甲烷、异丙苯等。
2、对肝脏机能损伤:
因损伤肝脏机能,引起恶心、呕吐、发烧、黄疸炎及中毒性肝炎;一般氯化烃类均会引起肝脏中毒现象。此类溶剂有四氯化碳、氯仿、三氯乙烯、四氯乙烷、苯及其衍生物等。
3、 对肾脏机能破坏:
肾脏为毒物排泄器官,故最易中毒,且因血氧量减少,亦足以使肾脏受害,发生肾炎及肾病。此类溶剂包括烃类之卤化物、苯及其衍生物、二元醇及其单醚类、四氯化碳、乙醇等。
4、对造血系统破坏:
因破坏骨髓造成贫血现象。此类溶剂包括苯及其衍生物如甲苯、氯化苯、二元醇等。
5、对粘膜及皮肤刺激:
因刺激粘膜,使鼻粘膜出血,喉头发炎,嗅觉丧失或因皮肤敏感产生红肿、发痒、红斑及坏疽病等。此类溶剂包括氯仿、三氯甲烷、醚、苯、醋酸甲酯、煤油、丙酮、甲醇、石油、氯酚、二氯乙烯、四氯化碳等。
避免有机溶剂中毒的措施
1、工作场所要安装通风排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2、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场所,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如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淋浴和洗眼装置等。
3、设置泄险区、应急撤离通道、风向标等。
4、作业人员应配备适合的呼吸防护产品和皮肤防护产品,工作中坚持正确佩戴。
5、作业人员尽量处于上风位置进行操作。
6、进行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要及时调离有机溶剂作业岗位。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有机溶剂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如何应对有机溶剂中毒
⑩ 如何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 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4 内容与要求4.1 公司以安全管理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组长:蒋建民副组长:陈永来组员:肖志强、段永猛、陈永来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4.10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4.11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