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高压气瓶阀门介绍以及高压气瓶使用规程
高压气瓶属于一种在许多领域都具有不可或缺重要应用的产品,而作为其中的的关键部件,高压气瓶阀门的角色更是不容忽视。实际上根据用途的区分以及品牌型号的信息,市面上的高压气瓶阀门确实比较容易筛选,以下就从用户角度出发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高压气瓶阀门的内容以及高压气瓶使用规程,大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靠谱的产品。
一、高压气瓶阀门介绍
叫减压阀,就是用来减低流出的气体的压力,可以根据用气设备的使用压力来调节压力的,第一个表(靠气瓶的那个)表示气瓶内的压力,第二个表(靠出气口的那个)表示输出的压力,如果是用在氢气上的减压阀最好是用不锈钢的,减压阀还有只有一个表的。
根据高压气瓶的充气压力和充气气种,选择合适气瓶阀门。网上和气瓶制造厂都能找到合适适用的阀门。
二、高压气瓶使用规程
(1)禁止敲击、碰撞;气瓶应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以防滑倒。
(2)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3)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
(4)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5)氧气瓶及其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氧气瓶附近也不得有油类存在,操作者必须将手洗干净,绝对不能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手套及油手操作,以防万一氧气冲出后发生燃烧甚至爆炸。
(6)氧气瓶、可燃性气瓶与明火距离应不小于10m;有困难时,应有可靠的隔热防护措施,但不得小于5m。
(7)高压气瓶应避免曝晒及强烈振动,远离火源。
(8)使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气瓶工作地点,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换气。(9)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即余压一般应为2kg•cm-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kg•cm-2.
(1O)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充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1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1高压气体钢瓶内装气体的分类
三、高压气瓶阀门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瓶阀的材料不与瓶内盛有的气体发生化学放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要根据气体的性质选用合适材质的瓶阀。(对强腐蚀性或有毒气体如H2S、HCl、NO2,需要使用国外进口不锈钢瓶阀以保证使用及储存的安全)。
2.瓶阀出气口的结构,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可燃性气体的出口螺纹为左旋反牙,非可燃性气体的出口螺纹为右旋正牙。
3.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阀材料,必须选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与其接触的工具和相连的设备严禁带有油脂。
4.与瓶阀相连接的设备螺纹结构,必须与瓶阀出气口的结构相吻合。
5.瓶阀严禁使用硬质工具敲打、撞击。
6.贮存和运输工程中,必须配戴好瓶帽,以防倾倒、撞击损伤瓶阀。
7.开启瓶阀使用前,必须先确定与其相连的设备各接口的紧固情况,设备的良好状态。
8.注意缓慢开启瓶阀,往逆时针方向打开瓶阀,顺时针方向关闭瓶阀;通常先旋尽瓶阀,然后返回2/3打开状态。
9.关闭瓶阀停气时,不得过于用力拧紧瓶阀,轻轻关至瓶阀不出气即可,否则会损坏瓶阀的内部结构。
10.强腐蚀性气体气瓶用完后,必须要关紧瓶阀,以防外界空气倒入,腐蚀瓶阀。
11.开启瓶阀时,瓶阀的出气口不准对着人;同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瓶阀的侧面,不能站在正面和后面。
12.瓶阀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用气;并退回供应厂商处理。
针对用户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在选择高压气瓶阀门的操作中,我们为大家给出了具体的信息,包括综合介绍以及实际使用操作方法几个板块的内容。通过这些文字图片信息,相信大家也可以借此了解到关于高压气瓶使用的正确规程,而在后期的实践过程中,更是需要大家综合自身因素,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能够更加快速地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
❷ 车用气瓶支架制作工艺,气瓶安装工艺卡,支架焊接工艺卡,谁有我急用谢谢大家
焊接工艺参数和作业指导书
一、焊工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1、电焊工必须经过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2、认真熟悉焊接有关图样,弄清焊接位置和技术要求。
3、检查电源线是否破损,地线接地是否可靠,导电嘴是否良好,极性是否选择正确。
4、焊工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5、焊工必须按照规定经相应试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位焊接。
6、使用的焊接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其它工器具:手锤、砂纸、扁铲、钢丝刷、电磨工具等,以备清渣和消缺。
7、焊工在使用电磨工具时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前检查电磨工具砂轮片是否松动,是否需要更换砂轮片。
8、作业区如有易燃易爆物品时,要做好防止飞溅物的措施。
9、焊接时应注意避免飞溅或电弧损伤设备、飞溅。
10、禁止焊接有油污、将近燃易爆气体等的容器物品。
11、禁止在不停电的情况下检修,清扫焊机或更换保险丝,以防触电。
12、焊口局部间隙过大时,应进行修整,严禁在间隙内添加塞物。
13、焊接时,不得有穿堂风,并应有防风措施。
14、打底完成后,应认真检查打底焊缝质量,确认合格后再进行盖面焊接。
15、焊缝经无损检验,如有缺陷,可用挖补的方式返修,但同一位置上挖补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并做到:a.彻底清楚缺陷。b.补焊时,应按原工艺要求进行。
16、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应装设相应的消防器材。
17、当消除焊缝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头部应避开敲击焊渣飞溅方向。
18、雨天不得在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应穿绝缘鞋。
19、电焊、氩弧焊等,如产生缺陷,必须用电磨工具磨除后,再继续施焊,不得用重复熔化方法消除缺陷。
焊缝成型: 焊缝过度圆滑、匀直,接头良好
加强面高: 0-3mm
焊缝宽窄差: ≤3mm
裂纹、弧坑、气孔、夹渣: 无
二、各种焊接方法操作规定。
氩弧焊安全操作规程
1、氩气瓶上应贴有出厂合格标签,其纯度≥99.95%,气瓶中的氩气不能用尽,瓶内余压不得低于0.5MPa ,以保证充氩纯度。
2、流量计应开闭自如,没有漏气现象。切记不可先开流量计、后开气瓶,造成高压气流直冲低压,损坏流量计;关时先关流量计而后关氩气瓶。
3、输送氩气的胶皮管,不得与输送其它气体的胶皮管互相串用,可用新的氧气胶皮管代用,长度不超过30米。
4、在容器内部进行氩弧焊时,应戴专用面罩,并采取通风,以减少吸入有害气体。容器外应有人监护、配合;
3、进行长期打工作量氩弧焊作业时,应装置高频电磁场屏蔽,以减小高频电磁场对人体的影响,操作时应尽量减少高频作业时间,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
5、严格钴钨棒的领用和存放,应把钴钨棒存放在铅盒内,施焊现场不应以此领取数量太多,以避免大量的钴钨棒集中,造成放射性剂量超标伤人;
6、用砂轮磨削钴钨极端头时,焊工要戴好口罩,砂轮应设置良好的吸尘通风设备;
7、氩气瓶要立放,应有支架支持,并放置在离明火3米意外的安全地方,班后关闭氩气,切断焊接电源,排除余水,关闭水源。
8、结束时(下班)必须关紧有关阀门并放松调压阀,确认场地安全无火种后整理场地,保持整洁。
9、严禁在被焊件表面随意引燃电弧、试验电流或焊接临时支撑物等。
10、焊工所用的氩弧焊把、氩气减压流量计,应经常检查,确保在氩弧焊封底时氩气为层流状态。
手工电弧焊安全操作规程
1、电焊机必须绝缘良好,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兆欧,否则不准使用。不准任意搬动护接地设备。工作前,首先检查接地线、导线有无损坏,电焊变压器的一次电源线要保证绝缘外,其长度在2.5-3米。二次线应使用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或其它金属物体接起来做导线使用(含零线)。导线有接头不超过2个,要用绝缘布包好,电线不准拖在行人道路,要挂起来
2、电焊机用电焊变压器,应该按照规定时间,间歇使用。
3、电焊机外壳和二次线圈绕组引出线的一端,在电源为三相三线制或单相制系统中,应按装保护性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在电源为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系统中,应按装保护性接零线,其接地线接零线断面应稍大些,在电焊机二次线圈绕组一端接地或接零时,则焊体本身不该接地,也不应接零,以防工作电流伤人或发生火灾。
4、在有接地线或接零线的工作上进行电焊时,应将焊件是的接地线或接零线的接头暂时断开,焊完后再接上。在焊接与大地紧密相联的工件(如管路、房屋、金属、立柱,有良好的接地铁轨等)上电焊时,焊件接地电阻小于4欧,则应将电焊机二次线圈绕阻一端接地或接零线的接头暂时断开,焊完后再恢复,总之,不能同时接地或接零(指二次端和焊件)。
5、焊接中没发生电弧时,电压较高,要特别注意防止触电,调整电流或换焊条时,要放下电把进行。焊接工作结束后,要将电源切断。
6、在潮湿地点及金属容器内进行作业,要穿绝缘鞋和站在胶垫上。照明灯使用12伏,电焊、尖钳绝缘,使用镜有滤光镜的面罩,防止电弧射伤眼睛和烫伤面部,而眉与脸下不要离得太远,防止电弧和紫外线从侧面射伤面部。
7、应避免电焊线与带有感应线圈的设备相连,电焊线与焊钳连接部分应放置可靠,避免工作时电弧击伤管子或设备。
二氧化碳保护焊安全操作规程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和药芯焊丝电弧焊除遵守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作业前,二氧化碳气体应预热15min。开气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瓶嘴的侧面。
(2) 电弧光辐射比手工电弧焊强,因此应加强防护。
(3)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焊丝的进给机构、电线的连接部分、二氧化碳气体的供应系统及冷却水循环系统合乎要求,焊枪冷却水系统不得漏水。
(4)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时,飞溅较多,尤其是粗丝焊接(直径大于1.6mm),更产生大颗粒飞溅,焊工应有完善的防护用具,防止人体灼伤。
(5) 二氧化碳气体在焊接电弧高温下会分解生成对人体有害的一氧化碳气体,焊接时还排出其他有害气体和烟尘,特别是在容器内施焊,更应加强通风,而且要使用能供给新鲜空气的特殊面罩,容器外应有人监护。
(6)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所使用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外壳接地可靠。工作结束时,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
(7) 装有液态二氧化碳的气瓶,满瓶压力约为0.5~0.7MPa,但当受到外加的热源时,液体便能迅速地蒸发为气体,使瓶内压力升高,受到的热量越大时,压力的增高越大。这样就有造成爆炸的危险。因此,装有二氧化碳的钢瓶,不能接近热源。同时采取防高温等安全措施,避免气瓶爆炸事故发生。因此,二氧化碳气瓶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
(8) 大电流粗丝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时,应防止焊枪水冷系统漏水破坏绝缘并在焊把前加防护挡板,以免发生触电事。
氧乙炔焰喷焊安全操作规程
1、应定期检查氧、乙炔胶管是否有裂纹、老化等现象,应及时更换氧、乙炔胶管。
3、发现减压器有损坏、漏气或其他事故,应立即报主管及检修。
4、定期检查回火防止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不要用邻近焊枪的火焰点燃自己的焊枪。
6、不要用拿着焊枪或焊条的手移动铁板或移动眼镜。
7、不要让氧气或乙炔气的橡皮管碰到焊接火焰或炙热的钢板。
8、不要让油脂与焊枪口、氧气瓶及其减压阀等接触,以免发生燃烧。
9、不要踏着地上的橡皮管,不要使管子过度弯曲。
10、发现减压器有损坏、漏气或其他事故,应立即检修。
11、乙炔管和氧气管要整齐,使用后要盘好挂起,防止、扎坏,压坏。
12、点火时先稍微开启预热氧调节阀,再开乙炔调节阀,并立即点火。停火时先关乙炔调节阀,然后再关预热氧调节阀。
13、发生回火时,一般应首先关闭乙炔,然后再关闭氧气。
14、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须用卧放乙炔瓶应直立20分钟后再使用。
15、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16、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
❸ 什么是氧气瓶固定支架
氧气瓶固定支架:设置固定点的地方成为固定支架,这种固定架与固定支架不能发生相对位移,而且,氧气瓶固定架受力后的变形值应当很小,因为固定支架要具有足够的刚度。
❹ 气密性实验的区别及设备需求
气密性试验与气压试验是不一样的。首先,它们的目的不同,气密性试验是检验压力容器的严密性,气压试验是检验压力容器的耐压强度。其次试验压力不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容器的设计压力,气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倍。
而气密性试验装置即CNG汽车改装检测手段评审要求气密性试验装置 至少2套气瓶支架强度试验装置 至少1台手动试压泵 至少2台
氮气置换装置 至少1套
气体泄漏检测仪器 至少2台
气体压缩机 至少1台
真空泵 至少1台
氮气置换装置是用来将空气抽出,往里边冲入氮气。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是用来检测气瓶支架强度的装置。
在气瓶内工作压力为20MPa条件下,进行压缩天然气系统泄露试验。试验时应使用中性发泡液涂覆在整个被检测部位的表面上,观察至少1min,所检测的区域应无气泡产生。
试验装置应具备有效控制施力的设施,同时水平施力机构在垂直方向高度无极可调;应适应不同车型及各种气瓶的不同安装形式;应能记录并自动显示力及位移数据,且能自动绘制“力一位移”的关系曲线。
对被试件施力,当达到设定值时,自动停止施力,并实时记录力和位移数据,绘制“力一位移”的关系曲线。
在上、下、前、后、左、右六个方向上承受8倍于充满额定工作压力的压缩天然气气瓶重力的静力时,气瓶与固定座的固定点相对位移不大于13mm.
❺ CNG气瓶支架的技术要求是什么呢
强度校核
❻ 制作车用气瓶支架工艺卡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Vehicles
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yangminggao 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5 月8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前 言
2007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 年6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
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和重点内容,并且对其草案
进行了初步讨论。 2007 年10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
了研讨,形成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08 年1 月,特种设备
局以质检特函[20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
到的意见,起草组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 年3 月,特种设备局
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 年5 月,起草组在
分析、研讨审议意见并且进行修订后形成报批稿。2009 年5 月8 日,由国家质检总
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针对车用气瓶的特点和我国实情,规定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
工作内容,重点突出了对车用气瓶安装、加气站充装和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适用于车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和定期检验等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廖 洋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刘守正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王 志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新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1)
第三章 安装…………………………………………………………………………(3)
第四章 充装…………………………………………………………………………(4)
第五章 使用…………………………………………………………………………(5)
第六章 定期检验……………………………………………………………………(6)
第七章 附则…………………………………………………………………………(7)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8)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0)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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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
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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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
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
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 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
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
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
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
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
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
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 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证书。
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
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
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
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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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 装
第十六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
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
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
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
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
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
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
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
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
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
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
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
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
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
表》)。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
目分为A 类和B 类:
(一)A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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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
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
(二)B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
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
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
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
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
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
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
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
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 年。档案内
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
等。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
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
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
用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 充 装
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
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
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符
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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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
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
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
不少于1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
行演练。
第五章 使 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
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
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
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
(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
(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
记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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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
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
送检气瓶。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
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四十条 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
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
检验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求等,应当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暂时没有标准时,检验机构可以参
照相应气瓶的地方标准或者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第四十二条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在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并
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瓶体规定的部位打上永久性检验钢印标记。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留
1 个检验周期。
检验机构负责在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上醒目地涂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和下次检
验日期。涂敷位置应当便于充装前检查。
第四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四十四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当年气
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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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鼓励在制造、使用、充装等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
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9 年 8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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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A1 气瓶文件审查
(1)核查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等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是否符
合要求;
(2)核查在用车用气瓶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A2 安装资料审查
(1)核查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变更(含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A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
检查车用气瓶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A4 安装质量检查
(1)检查车用气瓶的安装是否与安装设计图样是否一致,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支架、螺栓、胶垫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牢固;
(3)检查瓶阀第一道接口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A5 泄漏试验
现场监督车用气瓶的泄漏试验,检查其程序、结果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设计图样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A6 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审查
核查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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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监检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工作压力
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
序
号
监检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工作见证监检员
确认
日期
1
1
气瓶
文件
审查
(1)气瓶及其附件产品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监检证书
A
2 (2)定期检验报告B
3 2
安装
资料
审查
(1)安装单位许可资格A
4 (2)安装设计图样B
5 (3)安装设计图样变更
的审批手续B
6 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B
7 4
安装
质量
检查
(1)安装与图样一致性、
安装位置B
8 (2)支架、螺栓、胶垫B
9 (3)瓶阀第一道接口B
10 5 泄漏试验A
11 6 安装竣工资料审查B
对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记事栏:
监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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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压力
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该车用
气瓶安装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其安装安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特发此证。
监检员: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监检单位(监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安装竣工文件交使用单位,其余由监检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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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封面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1 页(扉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登记证编号:
车牌号码 充装介质
使用单位
车 种 (公交车、出租车、其他车辆)
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148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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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 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序
号
设备代码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
空积
(L)
下次检验日期
第4 页
车用气瓶使用注意事项
气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1.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充装前后应当对气瓶及其附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3.禁止与油脂、化学品、硬件等物质接触,严禁划伤、磕碰、腐蚀和挤压;
4.严禁无资格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维修、拆装检验等,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
焊接修理;
5.严禁用热源对气瓶加热;
6.严禁超压充装,瓶内天然气不得用尽,需留0.1MPa 以上余压;
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合格后方
可重新使用;
9.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
常工作;
10.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
11.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
本证件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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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❼ 气瓶支架强度试验装置到底需要多大的压力表
1、没搞懂您问的问题。
2、气瓶支架强度试验装置干吗用的,是支撑气瓶的吗?如果是,那版么,澄清一权下概念:
气瓶支架强度试验装置支撑气瓶时,则支架只需承受气瓶重量及一点点富裕量即可,这个基本没有问题。
实验装置用来进行压力实验的话,因为您说:“厂家配置的是16兆帕(MPa)的压力表”,所以我固执的认为,您是用来进行压力实验。气瓶耐压(设计压力)一般是25MPa。充装压力不会高于15MPa,在夏季考虑到环境温度高,充装压力还会更低一些,有时只有10MPa,这是其一;气瓶出厂时,经过厂家安全监测,所以耐压安全不会有问题;在气瓶使用过程中,气瓶压力会越用越低,这是气瓶使用时的特点,所以厂家配置的16兆帕的压力表足以满足要求。
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一时没反应过来,混淆了气瓶重量和气瓶内压力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希望对您有帮助。
❽ 对汽车罐车气密性试验有何要求
气密性试验主要是检验容器的各联接部位是否有泄漏现象。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容器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对设计要求作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可与气压试验同时进行,试验压力应为气压试验的压力。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成的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的温度应不低于5℃,其它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按设计图样规定。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安全附件应安装齐全。
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后保压1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涂刷肥皂水进行检查,以无泄漏为合格。如有泄漏,修补后重新进行液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与气压试验是不一样的。首先,它们的目的不同,气密性试验是检验压力容器的严密性,气压试验是检验压力容器的耐压强度。其次试验压力不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容器的设计压力,气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倍。氮气置换装置是用来将空气抽出,往里边冲入氮气。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是用来检测气瓶支架强度的装置。在气瓶内工作压力为20MPa条件下,进行压缩天然气系统泄露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