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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装置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2-04-27 10:05:02

⑴ 垃圾焚烧炉的使用规范有哪些

1.垃圾焚烧炉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垃圾焚烧系统的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5年。
2.是垃圾池有效容积应按5-7天的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垃圾焚烧炉
3.应保证垃圾在焚烧炉内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有条件时宜控制在3%以内。垃圾焚烧炉
4.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酸性污染物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有效去除。垃圾焚烧炉
5.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烟气中二恶英的排放,包括: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
焚烧炉的优点:
1、处理垃圾范围广泛 能够处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院垃圾废弃物、废弃橡胶轮胎等。
2、燃烧热效率高 正常燃烧热效率80%以上,即使水份很大的生活垃圾,燃烧热效率也在70%以上。
3、运行维护费用低 由于采用了许多特殊的设计以及较高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因此运行人员少(包括除灰渣人员在内一台炉仅需两人),维护工作量也较少。
4、可靠性高,经过近20年运行表明,此焚烧炉故障率非常低,年运行8000小时以上,一般利用率可达95%以上。

⑵ 垃圾焚烧的四条原则

垃圾焚烧肯定是需要的,关键不在要不要烧,而在怎样烧。就个人立场而言,我反对的是一概肯定盲目推崇带来的垃圾焚烧大跃进。我担心如此下去,必致垃圾焚烧遍地开花,最终使垃圾焚烧所隐含的环境风险趋向最大化。
我的担心应该不是杞人忧天。君不见,但凡购买力强的发达地区城市,周边城郊莫不插满垃圾焚烧大旗?为了给这种垃圾焚烧大跃进辩护,主烧派往往不惜把广告辞章当论证依据,把理想当现实,把垃圾焚烧夸到完美无缺的地步。无利不起早,他们愈是这样不遗余力,就愈不免令人怀疑其用心,也就愈必须警惕垃圾焚烧背后的私利驱动。
垃圾焚烧发电不是天使而也是一种必要之恶。所以人类在因垃圾危机不能不与垃圾焚烧发电共处的同时,也必须像把权力关进笼子一样,给垃圾焚烧发电套上笼头。无论垃圾危机怎样严峻,焚烧发电都不能是首选,而只能居辅助地位,只能是填埋、堆肥、分拣等所有常规手段已经穷尽之后的补充手段。惟其如此,才能将烧的环境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这就是说,对垃圾焚烧发电不能过于理想化和浪漫化,而应持以最大限度的审慎。这种最大限度的审慎,应体现为至少如下四条基本原则: 健全的垃圾分类是垃圾焚烧发电的前置条件,是不可超越的历史阶段,这早就是社会共识。问题是,不是有没有这样的社会共识,不是公众的素养够不够,而是城市政府到底有没有决心。垃圾分类需要强大的基础设施,正如媒体已经指出的,日本人垃圾分类做得细,首要原因是他们垃圾分类运输设施做得好;台北20世纪90年代后垃圾总量锐减,也因为垃圾分类设施服务周到;美国人垃圾分类意识强,同样因为他们的垃圾分类运输排班表容易一目了然。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垃圾分类所需的强大基础设施。不论公众的分类冲动多么强烈,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强大基础设施来配合,就绝无落地的可能。
所以,垃圾分类试点在诸多城市迄无所成,板子不能都打到公众的屁股上,怪罪于所谓公众素养,该检讨的是城市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是否尽职尽责,如果并未尽职尽责,则说明其于垃圾分类纵然不是毫无诚意,起码也是半心半意。半心半意不可能做成任何大事,分类无成空耗公帑,理当问责城市政府,而不能反过来,充作城市政府大干快上垃圾焚烧发电的理由。 一个研讨会上,主烧派旗手、清华大学教授聂永丰欢呼:“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在2008年-2015年将迎来黄金时期。”他为什么会如此情不自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一位负责人当时就道破天机:由于获得回报相对稳定,垃圾焚烧设施备受投资人青睐,所以比较容易市场化;特别在当前全球经济严峻的形势下,会有更多的投资人将目光转向能源领域和环保领域,以寻求长期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引自中国固废网4月26日报道)
毋庸讳言,市场化已是中国垃圾焚烧发电的明显趋势。但巨大的环境风险却注定,在国情特殊的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并不适合市场化。发达国家可市场化,因为无论权力还是资本,在发达国家都受到严厉制约,而我们并不具备这样的制度环境。跟权力结盟的垃圾处理巨头如果不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只能无可奈何,最终的恶果则是社会买单,用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来买单。
这不是单纯的逻辑推导,而有铁的事实支撑。国家发改委之所以考虑要调整垃圾焚烧发电的发电补贴政策,盖出于焚烧发电企业普遍的弄虚作假。为骗取发电补贴,他们大量使用煤和油来发电,焚烧发电厂因此很大程度上蜕变为火电厂。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管的失灵。
面的问题如此严峻,点的问题就更触目惊心。有媒体披露,广州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附近村民癌症死亡率剧增,已是一个响亮的警钟(谣言止于智者)。同样的故事发生在深圳。有媒体披露,私营企业龙岗垃圾焚烧厂,其臭气在1.6公里外都能闻到,遂引爆当地居民集体抗议。
不难想象,垃圾焚烧企业失控到了何种程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所研究员张付申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除炉温要达到设计标准外,烟气处理必须添加大量“活性炭”来吸附二恶英。但活性炭极昂贵,所以很多垃圾焚烧发电厂偷工减料,只在应付检测时才姑且照章使用。这是垃圾焚烧反而助长污染的重要因素。当下中国,制度环境的根本改观非一日之功,只要制度环境没根本改观,监管就不可能落到实处,企业社会责任也就不可能落到实处,企业惟利是图的本性就无从遏制。
这种背景下,把垃圾焚烧发电这种高风险产业交给市场、交给企业去主导,后果极其严重,垃圾焚烧发电极有异化为打着环保旗号的环境公害产业的可能。如果城市垃圾危机确实严重到非烧不可,那么这种事关公共安全的高风险产业,就完全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就应该主要由城市政府买单,应该属于财政全额保障的公益行业。惟有财政全额保障,不计成本,才可能杜绝偷工减料的行业黑洞。这方面也并不是没有先例。同在深圳的宝安垃圾焚烧厂,安全系数就大得多,据媒体报道,它的烟囱几乎没有任何可视烟雾排出。政府测试也表明,该厂几乎没有二恶英及其他污染物排放,原因就在于该厂全系政府投入。只不过,其投入比私营垃圾焚烧厂高得多——宝安厂每吨垃圾燃烧所耗费成本是龙岗厂的10倍。但财政本应取之于民用于民,垃圾焚烧发电既然非上不可,就不必像葛朗台那样过于计较。烧不起就不要烧,要烧就应该不惜血本,以绝对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为最大追求。 台北市民及环保团体常常半夜出击去垃圾焚烧厂“抓现行”,监督有无违法垃圾焚烧,那种境界我们差了十万八千里。原因很简单,谁敢出击去垃圾焚烧厂“抓现行”?看工厂保安不一棍子把你打出来。围墙一入深似海,天知道里面咋个烧?
所以,能否做到垃圾焚烧全程公开透明,也应是决定垃圾焚烧发电是否上马的重要指标。这方面,台北的经验足资借鉴。据报道,台北的焚烧厂所在地,都会成立民间的监督委员会;焚烧厂每隔两月发布一次运行指标,方便市民质询。焚烧炉与民营业者之间的经营合约也在台湾环保署网站上公开。台北市环保局还在垃圾倾泻平台上设置录像设备,并连接网络,市民可随时上网检查进炉烧的是什么。
对环境风险的监控没有谁比潜在受害者的监控冲动更强,也没有什么监控比潜在受害者亲力亲为的监控更有信用。垃圾焚烧发电在信用严重缺失之当下中国,必须做到向整个社会,尤其向作为潜在受害者的所在社区的居民全方位开放,接受整个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居民全方位的监督,才能真正取信于人,真正让人放心。 垃圾焚烧发电不可避免的环境风险,显然要对周边居民的物业带来一定损失,既有损失就该赔偿,不能说为了所谓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少数人损失了就损失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不仅是指不被私人侵犯,不被民间侵犯,更包括不被所谓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所侵犯。利益只能置换,不能被牺牲,无论当事的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这个原则必须是刚性的,否则,借着所谓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今天被牺牲的可能是他,但明天就可能是你,这不过是个概率问题,谁都不能担保自己终生不在这个概率阴影的覆盖之中。所以,他在今天被牺牲、被侵犯的悲剧如果不被制止,明天轮到的就可能是你,那时你也就没有什么委屈可言。
这点上,还有很多认识误区。焚烧厂周边居民的维权举动常常遭到某些道德家的谴责,似乎他们仅仅出于一己私利而阻挠公共项目,因而是可耻的。在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多年、《物业法》也已适用多年之今日,还以这样的视角律人,其虚伪和荒诞自不值一驳。焚烧厂周边居民固然是在为他们争权利,但他们客观上何尝不是为全体国民争权利,道德上法律上何亏之有!假若他们连自身的公民权利和财产权利都不知道爱惜,那种犬儒才是他们真正的耻辱,也是整个国家的耻辱。
以上四条,窃以为是垃圾焚烧发电基础性的社会配套条件。垃圾焚烧发电在学理上是有争议的,在技术上是有分歧的,仅限于学理和技术的层面抽象地讨论垃圾焚烧发电的是是非非,是不会有什么结果的。纵然垃圾焚烧发电在发达国家是朵花儿,那花儿也有特定的土壤和空气。撇开其特定的土壤和空气,只因所谓花儿的美丽就急于照搬,焉知不会基因变异逾淮为枳?
当务之急
不是讨论该不该烧,以及该在哪里烧。当务之急只能是基于社会学视野,基于特殊国情,重点考察垃圾焚烧该怎样烧,即应该在怎样的社会条件下烧、这些条件我们是否已经充分具备。这种态度才是真正对生命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⑶ 垃圾焚烧炉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吗

目前好像还没有检测符不符合标准,但既然有厂家生产,应该是按照国家标准去制造和生产的

⑷ 垃圾焚烧锅炉的炉墙设计!

城市垃圾越来越多,关靠填埋,堆肥来处理垃圾以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垃圾发电既能处理垃圾不造成二次污染,同时通过发电,供热还能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垃圾发电越来越受到人民的关注!
我国的生活垃圾水份多,热值低,而且没有做到分捡!垃圾焚烧锅炉不仅要承受垃圾翻滚带来的磨损,同时还要能抵抗垃圾燃烧时产生的气体对炉墙的的腐蚀!因此炉墙的设计十分关键!

⑸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要求是什么

1、水:主要为垃圾渗滤液污染物,经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二级排放标准;

2、气:包括烟尘防治、酸性气体的防治、二恶英的控制措施、烟气中重金属的控制、氮氧化物的控制和CO的防治 等,需要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相关标准;

3、渣:包括固体废弃物炉渣废弃物与砖厂联合综合利用;飞灰污染防治经系统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指定区域填埋;

4、声:噪声控制,声:噪声控制,噪声源主要为余热锅炉蒸汽排空管、高压蒸汽吹管、汽轮发电机组、风机、空压机、水泵、冷却塔和垃圾运输车等

5、恶臭控制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标准值。

⑹ 危险废物焚烧炉一燃室温度需要大于850度,是哪个规范上要求的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2001的规定,4.4.1表的具体规定为
危险废物,焚烧温度大于等于1100摄氏度,
多氯联苯,焚烧温度大于等于1200摄氏度,
医院临床废物,焚烧温度大于等于850摄氏度。
也就是说,焚烧炉的最低温度要控制在850摄氏度及以上。

⑺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条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

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第三条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第四条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

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六条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⑻ 垃圾焚烧炉焚烧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焚烧炉排放标准需遵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焚烧厂选址原则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二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2、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3、危险废物的贮存

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15562.2的专用标志。

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

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贮存场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4、焚烧炉的技术指标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之间 (干气)。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8)垃圾焚烧装置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焚烧炉的优点:

1、处理垃圾范围广泛 能够处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院垃圾废弃物、废弃橡胶轮胎等。

2、燃烧热效率高 正常燃烧热效率80%以上,即使水份很大的生活垃圾,燃烧热效率也在70%以上。

3、运行维护费用低 由于采用了许多特殊的设计以及较高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因此运行人员少(包括除灰渣人员在内一台炉仅需两人),维护工作量也较少。

4、可靠性高,经过近20年运行表明,此焚烧炉故障率非常低,年运行8000小时以上,一般利用率可达95%以上。

⑼ 农村用的小型垃圾焚烧炉建设时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没有做环评)

没什么特殊规定。但是我提醒你,这类小型焚烧炉无法避免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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