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变电站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有相应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来规范,并且南网和国网的规定也不相同。
2. 大电网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要求
电网对继电保护的基本要求是可靠性、选择性、快速性、灵敏性,即通常所说的“四性”,这些要求之间,有的相辅相成、有的相互制约,需要对不同的使用条件分别进行协调。
(l) 可靠性:是对继电保护最基本的性能要求,它又可分为可信赖性和安全性2个方面。可信赖性要求继电保护在异常或故障情况下,能准确地完成设计所要求的动作;安全性要求继电保护在非设计所要求动作的所有情况下,能够可靠地不动作。
(2) 选择性:是指在对电网影响可能最小的地方,实现断路器的控制操作,以终止故障或电网事故的发展。如对电力设备的继电保护,当电力设备故障时,要求最靠近故障点的断路器动作断开电网的供电电源,即电力设备继电保护的选择性。选择性除了决定于继电保护装置本身的性能外,还要求满足从电源算起,愈靠近故障点,其继电保护装置的故障启动值愈小,动作时间愈短;而对振荡解列装置,则要求当电网失去同步稳定性时,其所动作的断路器断开点,在解列后两侧电网可以各自安全地同步运行,从而终止振荡等。
(3) 快速性:是指继电保护应以允许的可能最快的速度动作于断路器跳闸,以断开故障或终止异常状态的发展。继电保护快速动作可以减轻故障元件的损坏程度,提高线路故障后自动重合闸的成功率,并特别有利于故障后的电力系统同步运行的稳定性。快速切除线路和母线的短路故障,是提高电力系统暂态稳定的最重要手段。
(4) 灵敏性:是指继电保护对设计规定要求动作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够可靠动作的能力。故障时进入装置的故障量与给定的装置启动值之比,为继电保护的灵敏系数,它是考核继电保护灵敏性的具体指标,在一般的继电保护设计与运行规程中都有具体的规定要求。
3. 继电保护专业行规标准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5145-2001 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147-2001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GB/T 14598-1998 电气继电器
GB/T 7261-2000 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 50150-19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DL 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T 748-2001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准则
DL/T 587-199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 624-1997 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
DL/T 769-2001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
DL/T 671-1999 微机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 670-1999 微机母线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 770-2001 微机变压器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 5136-2001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7-2002 静态继电保护逆变电源技术条件
DL/T 95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不能确保是最新的规程。大致上都是行业标准。
4. 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规程包括哪些
产品别称微机继保仪、微机继电保护测试仪、继电保护测试仪、六相继电保护测试仪、继保测试仪、六相继保测试仪、六相继电保护校验仪、继保校验仪、六相继保校验仪、继保仪
产品介绍
电压电流输出灵活组合 输出达6相电压6相电流,可任意组合实现常规4相电压3相电流型、6相电压型、6相电流型,以及12相型输出模式,既可兼容传统的各种试验方式,也可方便地进行三相变压器差动试验和厂用电快切和备自投试验继电保护测试仪。
。 操作方式 装置直接外接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进行操作,方便快捷,性能稳定。
新型高保真线性功放 输出端一直坚持采用高保真、高可靠性模块式线性功放,而非开关型功放,性能卓越。不会对试验现场产生高、中频干扰,而且保证了从大电流到微小电流全程都波形平滑精度优良。
高性能主机 输出部分采用DSP控制,运算速度快,实时数字信号处理能力强,传输频带宽,控制高分辨率D/A转换。输出波形精度高,失真小线性
好。采用了大量先进技术和精密元器件材料,并进行了专业化的结构设计,因而装置体积小、重量轻、功能全、携带方便,开机即可工作,流动试验非常方便。
软件功能强大 可完成各种自动化程度高的大型复杂校验工作,能方便地测试及扫描各种保护定值,进行故障回放,实时存储测试数据,显示矢量图,联机打印报告等。6相电流可方便进行三相差动保护测试。
具有独立专用直流电源输出 设有一路110V 及 220V专用可调直流电源输出。
接口完整 装置带有USB通讯口,可与计算机及其它外部设备通信。
完善的自我保护功能 散热结构设计合理,硬件保护措施可靠完善,具有电源软启动功能,软件对故障进行自诊断以及输出闭锁等功能。
产品参数
电流通道数
标准6相
电压通道数
标准6相
交流电流输出范围
30A /相或180A(六并)
直流电流输出范围
10ADC /相
交流电压输出范围
120VAC / 相
直流电压输出范围
160VDC / 相
额定参数
1、交流电流输出
相电流输出时每相输出(有效值): 0~30A 输出精度 0.2级
相电流输出时每相输出(有效值): 0~60A
相并联电流输出(有效值): 0~180A
相电流长时间允许工作值(有效值): 10A
相电流最大输出功率: 300VA
相并联电流最大输出时最大输出功率: 1000VA
相并联电流最大输出时允许工作时间: 10s
频率范围(基波): 20~1000Hz
谐波次数: 1~20 次
2、直流电流输出
电流输出: 0~±10A / 每相 输出精度 0.5级
最大输出负载电压: 20V
3、交流电压输出
相电压输出(有效值): 0~120V 输出精度 0.2级
线电压输出(有效值): 0~240V
相电压 / 线电压输出功: 80VA / 100VA
频率范围(基波): 20~1000Hz
谐波次数: 1~20次
4、直流电压输出
相电压输出幅值: 0~±160V 输出精度 0.5级
线电压输出幅值: 0~±320V
相电压/ 线电压输出功率: 70VA / 140VA
5、开关量
路开关量输入
空接点: 1~20mA,24V
电位接点接入: “0”:0 ~ +6V; “1”:+11 V ~ +250 V
对开关量输出: DC:220 V/0.2 A;AC:220 V/0.5 A
6、时间测量范围
0.1ms ~ 9999s , 测量精度 <0.1mS
5.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寿命
最新标准DL/T 587-201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3.7微机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2年。
6. 电气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有哪些规定
××××××电力公司 电力检修及新设备投运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电力生产的特点是“发、供、用”同时完成,要求电网必须统一调度管理。为此,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结合本公司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实用于本公司电网,凡是接入本公司电网的发、输、变、配电设备必须服从本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安全、可靠、不间断供电。本公司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机构为公司生产调度部,在调度业务上受宜宾电力局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地调”)领导,对内负责县调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电厂(站)、变电站、开关站、供电所发、输、变、配电的统一调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属本公司电网内的各级运行人员、调度人员、检修试验人员必须熟悉贯彻本规程。本公司各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继电(微机)保护、技安、通讯、基建、用电管理等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专业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 本公司电网内各生产部门的现场规程、有关制度与本规程有矛盾的,应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与上级规程、有关制度有矛盾的,应以上级规程、制度为准。
第二章 电力检修管理
第五条电力检修的分类 电力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包括节日检修)和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和事故检修)。
1、计划检修是指纳入年度、季度、月度检修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的电力设备、线路的检修、维护、试验。
2、非计划检修是指因电力设备、线路缺陷、故障、事故处理,以及事故后检查等,临时安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
第六条电力检修安排的原则
1、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国家有关检修规程规定。
2、发输变配电设备的检修应根据电网特点安排,尽量避免重复停电。安排原则:发电厂机组设备和并网线路的计划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进行,非计划检修尽量安排在平段或谷段进行(事故除外);输变配电设备的检修应配合发电厂机组设备的检修进行;辅助设备的检修应配合主设备的检修进行;二次设备的检修配合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低压检修配合高压检修进行;局部检修配合整体检修进行。
第七条检修计划的编制与报批
1、凡属地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由公司生产调度部负责编制,送地调审查、批准。
2、凡属县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送公司生产调度部审查,分管领导批准。
3、用户设备的检修计划由用户负责编制,送公司生产调度部审查,分管领导批准。
4、已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的检修计划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计划检修管理
1、凡属县调管辖设备的计划检修计划,应在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公司生产调度部备查。
2、各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编制次月计划检修计划,送公司生产调度部审查。用户设备的计划检修计划应列入所属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的月度计划检修计划。
3、各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应将已下达的月度计划检修计划分解为周执行计划,并于每周四之前向公司生产调度部报送次周执行计划。公司生产调度部于每周五向各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回复可以安排的次周执行计划。
4、未列入月度计划检修计划的设备,除事故处理外,原则上不安排检修。确需检修的,应经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生产调度部的分管领导批准,并按非计划检修统计。
5、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在开工前必须向公司生产调度部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
6、计划检修确定后,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予改变工期。因电网原因引起的计划变动,由公司生产调度部重新安排检修时间,并提前通知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
第九条非计划检修管理
1、非计划检修一般应按计划检修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急需处理的可以向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非计划检修:
(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2)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不得扩大停电影响范围。
(3)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不涉及对用户少送电也不影响上网电力,对系统运行影响不大的检修。
(4)在已停电设备上进行的检修。
2、非计划检修将导致系统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必须经有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3、非计划检修工作开始后当日内不能完工的,即使在设备停运或工作已开始后,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也应向公司生产调度部补办停电检修申请书。
第十条检修申请
1、对已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设备进行检修,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公司生产调度部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
2、为了检修安全,除特殊情况和本条第5款所列内容外,公司生产调度部一般不受理口头或电话停电检修申请。
3、涉及用户停电的一般设备检修,应提前3~5天向公司生产调度部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凡影响110KV及35KV系统运行方式,需改变保护定值,影响大中用户生产或停电的检修,应提前10~15天向公司生产调度部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
4、继电(微机)保护、自动装置退出运行进行检修、试验的,按继电保护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
5、为了消除设备隐患,对不需停电、不影响出力及系统运行方式,且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检修,可以向当值调度员口头或电话申请,当值调度员有权批准,但应作好电话录音和书面记录。
6、对地调管辖设备的检修,由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在当月10日前向公司生产调度部申报次月检修计划,由公司生产调度部在当月20日前向地调申报次月检修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停电检修手续。
7、各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办理停电检修申请时,应向公司生产调度部明确提出:
(1)检修设备的名称、编号,以及主要工作内容和停电范围;
(2)检修后的一、二次接线、设备规范有无变化;
(3)因检修需同时停电的同杆架设线路、交叉跨越线路,以及其它停电的名称和杆号;
(4)应断开的开关、刀闸;
(5)要求调度采取的安全措施;
(6)检修时间超过一天的,原则上应恢复夜间供电。不具备夜间供电条件时,应向调度明确要求连续停电;
(7)检修后是否需要校核相序或相位。
8、当值时间内不能完成或对系统运行有较大影响的事故抢修,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报告部长或分管领导。
9、对有安全保证的带电检修作业可以当日口头申请,但必须向值班调度员讲明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工作负责人,以及是否停用重合闸等内容。值班调度员应作好书面记录,并按要求停用重合闸操作后方能许可工作负责人开工。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完毕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
10、若检修后要改变一、二次接线方式,或更换、增加、改建设备时,应在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的同时办理设备异动报告,并将变化前后的调试资料等一并送交生产调度部及相关部门。涉及相序、相位者,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并事先作好检验相序、相位的工作安排。若申请书中未提出检验相序、相位要求的,则公司生产调度部将认为其相序、相位正确。投入该设备时,如因相序、相位错误造成后果,则由该检修工作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负责。
11、凡在县调管辖的设备上进行重大试验(如机组甩负荷试验、机组失磁试验、系统性试验、电容器投切试验等),设备运行单位应提前7日向公司生产调度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试验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能进行。
12、对县调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或故障录波器、通信、自动化设备等进行检修、试验、停运或其他改进工作时,应与一次设备同样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13、凡基建施工需要对调度管辖设备停电、退出备用、降低出力或改变运行方式的,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向公司生产调度部提出申请。
14、所有的停电检修申请应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检修时间
1、发电设备的检修时间是从发电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时开始计算,到按调度要求转为运行或备用时终止。其间,自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到转为运行或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起动、试验以及投运后的试运行)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2、输、变、配电设备的检修时间是从输、变、配电设备停运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后,值班调度员下达开工命令时起计算,到值班调度员接到检修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场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可以恢复送电的工作报告时终止。
第十二条检修申请的批复
1、检修申请由公司生产调度部负责审查批复。凡计划检修,生产调度部应于开工前3~5天内批复;凡临时检修,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可于开工前24小时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通知重要用户并征得重要用户同意后,生产调度部立即批复;凡事故检修,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可向当值调度员口头或电话申请后,由当值调度员依据前述权限批复。超出前述权限的,当值调度员应报告部长或分管领导审批。
2、批复检修申请时应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方式是否安全合理,有功负荷是否平衡,电压是否合格,以及倒闸操作时潮流分布的变化、继电(微机)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和调整,保护灵敏度是否满足要求,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 检修停电申请的填写要求
1、填写《电气设备检修停电申请书》应完整、准确、清楚,并不得涂改。
2、更改《电气设备检修停电申请书》内容应提前24小时办理,并在原申请书上注明“作废”字样。
3、《电气设备检修停电申请书》的申请人、审批人必须使用真实签名,禁止使用印鉴。
4、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检修停电申请书》,公司生产调度部应拒绝受理。
第十四条关于检修安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1、已经批准的检修申请在执行前仍须得到当值调度员的许可,严禁未经当值调度员的许可即在已停电设备或线路上工作。
2、严禁任何单位(包括用户)未经申请擅自利用其他单位停电检修时间在已停电设备或线路上工作。
3、发电厂、变电站因检修工作涉及到的内部安全措施由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做好安全措施后应及时报告当值调度员备案。安全措施有变动时也应及时报告当值调度员备案。检修工作完成后,相应的开关设备及其两侧的刀闸均应处于分闸位置。
4、所有的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按照《安规》的有关规定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装拆短路接地线,严禁约时开工检修。
5、线路停电检修时,两端的安全措施由当值调度员负责命令相应的厂、站值班人员完成,线路工作班工作现场的安全措施在许可开工后由相应的检修工作班自行负责完成。检修工作完成后,相应的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当值调度员作出“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线路上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可以恢复送电”的报告。
6、线路或发电厂、变电站检修时,凡是非当值调度员命令而作的安全措施,在送电或转入备用前必须自行拆除,然后向当值调度员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7、各检修单位(包括用户)应将有权申请检修工作的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公司生产调度部备案,人员有变动时也应及时书面报告更改情况,公司生产调度部只批准有权申请检修工作的人员提出的检修申请。
8、检修工作的申请人应为发电厂(站)、相关部所(队)及用户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线路检修停送电的联系人应为工作班负责人,其它检修停送电的联系人应为相应厂(站)的值长、电气值班长或正值班员。检修停送电申请人应为工作班负责人或管理检修设备的专责人员。
第十五条检修延期手续的办理
1、凡月度计划中的检修项目如不能按时开工,检修单位应在计划开工日前二天向公司生产调度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公司生产调度部将认为该计划已自行取消。
2、因天气或准备工作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中途停工,检修单位应至少在停电前二小时向公司生产调度部申请办理延期开工或更改工作时间的手续。因检修或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而不能保证按期完工时,检修单位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之前向公司生产调度部提出延期申请。
3、延期申请应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因检修工作延期影响用户供电时,申请延期的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应主动向有关用户阐明延期供电的原因。
第十六条关于用户通知
1、因计划检修停电影响供电的,设备停电检修申请单位或用户的对应职能管理部门提前3~4天通知受停电影响的所有用户。
2、因临时检修停电影响供电的,设备停电检修申请单位或用户的对应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3、因事故检修停电影响供电的,当值调度员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事先通知所有重要用户,以减少停电损失。
第三章 新设备投运管理
第十七条 凡属本公司电网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中安装或更换的主要发、输、变、配电设备及其相应的继电(微机)保护装置、自动装置、远动和通讯装置投入本公司电网系统运行,通称为“新设备投运”。
第十八条 新设备投运的申请
1、新设备投运前,该设备的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或其施工负责部门应事先向公司生产调度部办理《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送电线路及两端的变电设备同时投入运行的,线路及变电设备应分别办理申请。
2、《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并按规定的份数(包括图纸)于预定加入系统前20个工作日报送公司生产调度部。涉及继电(微机)保护整定值计算所需图纸、资料的,应再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公司生产调度部。涉及全站或新建系统整体加入系统运行的,应至少在3个月前报送公司生产调度部。
3、办理《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应具有本公司允许接入本公司电网运行的批复。
4、《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为一式三份,一份由公司生产调度部存档,一份交公司技术安全部存档,另一份退申请单位存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即新设备的运行管理单位或其产权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名称,启动、试运行范围;
(3)预定的启动、试运行计划(包括试验项目)、试运行日期,有关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及说明书;
(4)启动负责人,接受调度命令人员名单和联系方法;
(5)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人(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主管该设备运行的负责人,申请人为申请单位主管该设备运行的技术负责人。下同)
5、图纸资料。包括:一次设备结线图、三相相序相位图、控制盘排列及盘面布置图、室内外设备平面布置图、线路资料(包括线路长度、导线型号、设计输送容量等)、继电保护原理结线图和说明书、安全自动装置原理结线图和说明书、远动资料、通讯装置资料、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包括主要设备规范、特性、实测参数及试验记录等,必须在设备投运后才能测得的,应在设备投运一周内补报)、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本公司允许接入本公司电网运行的批复等。
6、申请单位递交《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前应将所有设备的鉴定性资料报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验。已正式送达公司生产调度部的《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将被视为上述审验工作已经完成,审验结果合格。
第十九条 新设备投运申请的批复
1、公司生产调度部收到《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及图纸资料后,应在新设备正式投运前七个工作日完成批复工作。
2、《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的批复内容应包括:
(1)确定新设备调度管辖范围,一次电气结线设备调度编号,拟订通电程序。
(2)制定新设备投运后的正常运行方式和有关规定,确定主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3)给出继电(微机)保护、自动装置整定值,发出定值调整通知单(用户产权设备除外)。
(4)明确调度单位有权发布调度命令的人员名单。
(5)在《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上签注意见。
3、公司生产调度部完成上述批复后,由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最后送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凡属公司生产调度部直接调度管辖的新设备投运单位,在新设备投运前至少应具备一个主要调度电话和一个可靠备用电话,否则不予通电。
第二十一条 凡属地调直接管辖的新设备投运单位,在向地调报送图纸资料时,应同时报送公司生产调度部备案。公司生产调度部直接调度管辖的新设备投运对地调所辖网络有影响的,在新设备正式投运前应征得地调的同意,并将有关图纸资料报送给地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单位在新设备投运前,应组织运行人员熟悉调度规程、新设备启动运行方式及有关安全规程,并经有关部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单位由于资料不全,或设备安装试验不合格,或调度通讯及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不完善,导致公司生产调度部认为不能投入系统运行的,则公司生产调度部有权拒绝该单位的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并按当值调度员命令加入系统运行的新设备,其运行人员必须遵守调度规程,并接受调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设备、异动设备的启动投运规范 1、新设备、异动设备的启动投运条件:
(1)运行人员已经《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
(2)申请单位已向调度管理机构提出投运申请并获批准;
(3)启动投运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已明确;
(4)启动投运设备的调试、验收工作已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启动投运设备的竣工资料已齐全,参数测试工作已结束;
(6)启动投运设备已按要求完成现场命名和编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已整定;
(7)相应的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正常;
(8)启动试验方案已获批准;
(9)启动委员会已同意启动。
2、值班调度员或现场启动负责人必须得到启动委员会的许可后才能进行启动投运,启动投 运时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征得其许可。
3、启动投运设备自启动委员会同意启动时起,按运行设备进行调度管理,其运行方式的改变、试验等必须得到当值调度员的指令或征得其许可。
4、投产设备试运行结束后,由启动委员会移交运行单位按运行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分管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由公司生产调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试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公司生产调度部负责协调处理,所涉部门应注意及时反馈试行情况。
7.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原国家电力公司 国电调[2002]138号)
【标题】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颁布日期】2002/03/07
【实施日期】2002/03/0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国电调[2002]138号
【题注】
【正文】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 [2000] 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 《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1.3. 《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涵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也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有关措施,本次重复列出。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1.4. 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2.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2.1. 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发生。
2.2. 各级领导应重视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2.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2.4. 各网、省调度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发供电企业(特别是独立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必须接受调度部门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列入并网调度协议中,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5.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6. 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所有入网运行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配置,从初步设计阶段至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过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
2.7.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8. 调度部门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写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运行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9.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继电保护用高频收发信机的性能,对其动作行为进行录波和分析。充分利用故障录波手段,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从中找出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2.10. 继电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都应充分考虑系统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尽量避免在复杂、多重故障的情况下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同时还应考虑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对继电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当遇到电网结构变化复杂、整定计算不能满足系统要求而保护装置又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的情况下,线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1)线路纵联保护必须投入。
2)没有振荡问题的线路,要求距离保护的一、二段不经振荡闭锁控制。
3)提高保护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设备及接口设备等)的可靠性。
4)宜设置不经任何闭锁的、长延时的线路后备保护。
5)在受端系统的关键枢纽变电所,当继电保护整定困难时,在尽量避免损失负荷的前提下,设置必要的解列点。当灵敏性与选择性难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侧重防止保护拒动,并备案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2.11. 应重视发电厂的继电保护配置和整定计算,特别是与系统运行关系密切的保护,应认真校核这些保护与系统保护的配合关系。各发电公司(厂)应根据《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的规定,定期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
2.12. 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护装置拒动而导致系统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时又可大大减少由于保护装置异常、检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设备停运现象,但继电保护的双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护误动的机率。因此,在考虑保护双重化配置时,应选用安全性高的继电保护装置,并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注意做到:
1)双重化配置的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
2)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迭,避免死区。
3)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还应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运行中的一套保护因异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检修时,应不影响另一套保护正常运行。
4)为与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相适应,应优先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3. 线路保护
3.1.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联络线,不允许无快速保护运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 应积极推广使用光纤通道做为纵联保护的通道方式。
3.3.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微机型线路保护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除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外,并注意:
1)两套保护装置应完整、独立,安装在各自的柜内,每套保护装置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和就地判别装置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 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保护
4.1. 母线差动保护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母线差动保护一旦投入运行后,就很难有全面停电的机会进行检验。因此,对母线差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保证母线差动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2. 为确保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母线不至失去保护、防止母线差动保护拒动而危及系统稳定和事故扩大,必要时在500千伏母线以及重要变电站、发电厂的220千伏母线采用双重化保护配置。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每条母线采用两套完整、独立的母线差动保护,并安装在各自的柜内。两套母线差动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2)对于3/2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如有必要按双重化配置母差保护,每条母线均应配置两套完整、独立的母差保护。进行母差保护校验工作时,应保证每条母线至少保留一套母差保护运行。
3)用于母线差动保护的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应充分考虑母线差动保护所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合理分配,对确无办法解决的保护动作死区,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起动失灵和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
4.3. 采用相位比较原理的母线差动保护在用于双母线时,必须增设两母线相继发生故障时能可靠切除后一组故障母线的保护回路。
4.4. 对空母线充电时,固定连接式和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线差动保护应退出运行。
4.5. 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宜配置独立的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充电保护。该保护应具备可瞬时跳闸和延时跳闸的回路。
4.6. 断路器失灵保护按一套配置。断路器失灵保护二次回路牵涉面广、依赖性高,投运后很难有机会利用整组试验的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因此,对断路器失灵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保证断路器失灵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7. 做好电气量保护与非电气量保护出口继电器分开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作为断路器失灵保护的起动量,并要求断路器失灵保护的相电流判别元件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均不应大于20毫秒。
4.8. 用于双母线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其母差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接点应分别串接在各断路器的跳闸回路中,不得共用。
5. 变压器保护
5.1.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主变压器应采用两套完整、独立并且是安装在各自柜内的保护装置。每套保护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主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5.2. 要完善防止变压器低阻抗保护在电压二次回路失压、断线闭锁以及切换过程交流和直流失压等异常情况下误动的有效措施。
5.3. 变压器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同时应根据变压器的过励磁特性曲线进行整定计算,。
5.4. 为解决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因保护灵敏度不足而不能投运的问题,对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保护动作”和“断路器合闸位置”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一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回路,。
2)同时再采用“相电流”、“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 “断路器合闸位置”两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二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中央信号。
3)采用主变保护中由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元件”(或逻辑)动作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元件,当采用微机变压器保护时,应具备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动作” 信号输出的空接点。
5.5. 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应防水、防油渗漏、密封性好。气体继电器由中间端子箱的引出电缆应直接不允许经过渡端子接入保护柜。
6. 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
6.1. 大型机组、重要电厂的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对系统和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的原理构成复杂,牵涉面广,且与机、炉和热控等专业联系密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也难以处理。因此,有关设计、制造单位和发电厂及其调度部门应针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一次结构和继电保护的配置与二次接线方案,对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消除隐患。
6.2. 各发电公司(厂)在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时应遵循《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并注意以下原则:
1)在整定计算大型机组高频、低频、过压和欠压保护时应分别根据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后的不同运行工况和制造厂提供的发电机组的性能、特性曲线进行。同时还需注意与汽轮机超速保护,和励磁系统过压、欠压以及过励、低励保护的整定配合关系。
2)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的过励磁保护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并按电压调节器过励限制首先动作,其次是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动作,然后再是发电机转子过负荷动作的阶梯关系进行。
3)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时必须根据发电机在带不同负荷的运行工况下实测基波零序基波电压和发电机中性点侧零序三次谐波电压的有效值数据进行。
4)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负序电流保护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对称过负荷和负序电流的A值进行。
5)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的差动保护时,在保护正确、可靠动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过于灵敏,以避免不正确动作。
6.3. 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保护。大型发电机组和重要发电厂的启动变保护宜采用保护双重化配置。在双重化配置中除了遵循2.11的要求外,还应注意做到:
1)每套保护均应含完整的差动及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动作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2)发电机变压器组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出口跳闸回路应完全独立,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发电机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双跳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6.4. 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整定计算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
6.5. 认真分析和研究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动作行为,共同做好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选型工作。要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系统单相故障发展为两相故障时,失步继电器的不正确动作行为。设计、制造单位应将有关这些问题的计算、研究资料提供给发电厂有关部门和调度单位备案。发电机在进相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和校核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测量原理、整定范围和动作特性。在发电机进相运行的上限工况时,防止发电机的失步、失磁保护装置不正确跳闸。
6.6. 发电机失步保护在发电机变压器组以外发生故障时不应误动作,只有测量到失步振荡中心位于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并对其安全构成威胁时,才作用于跳闸。跳闸时应尽量避免断路器在两侧电势角在180度时开断。
6.7. 发电机失磁保护应能正确区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时还应配置振荡闭锁元件,防止系统振荡时发电机失磁保护不正确动作。
6.8.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投入跳闸,但必须将基波零序基波段保护与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的出口分开,基波零序基波段保护投跳闸,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宜投信号。
6.9. 在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出现非全相运行时,首先应采取发电机降出力措施,然后由经快速返回的“负序或零序电流元件”闭锁的“断路器非全相判别元件”,以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一时限,启动独立的跳闸回路重跳本断路器一次,并发出“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的动作信号。若此时断路器故障仍然存在,可采用以下措施:
1)以“零序或负序电流”任何一个元件动作、“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和“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通过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二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并发出告警信号,
2)同时经“零序或负序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以及三个相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的“或逻辑”,与“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动作后,经由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三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断路器失灵保护启动的信号”。
6.10. 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气体保护、低阻抗保护应参照变压器气体保护和低阻抗保护的技术要求。
6.11.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应要求发电机制造厂提供装设发电机横差保护的条件,优先考虑配置横差保护并要求该保护中的三次谐波滤过比应大于30。
6.12.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
6.13.重视与加强发电厂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与管理工作,杜绝因厂用系统保护不正确动作,扩大事故范围。
7. 二次回路与抗干扰
7.1. 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中有关保护及二次回路抗干扰的规定,提高保护抗干扰能力。
7.2. 应认真对各项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尚未执行的要制定出计划时间表。
7.3. 应按《高压线路继电保护装置的“四统一”设计的技术原则》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中关于二次回路、保护电压二次回路切换的有关要求,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认真检查二次回路,做好整组试验。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防止二次寄生回路的形成。
7.4. 应选用具有良好抗干扰性能的、并符合电力行业电磁兼容及相关的抗干扰技术标准的继电保护装置。
7.5. 应重视接地网可靠性对继电保护装置与接地网的可靠连接安全运行关系的研究。继续做好开关站至继电保护室敷设100平方毫米铜导线、以及在继电保护室内敷设接地铜排网的反事故措施,接地铜排网应一点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保护装置不能采用通过槽钢接地的接地方式。发电厂的元件继电保护室亦应尽快完成铜排接地网反事故措施。
7.6. 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以及收发信机的厂、站接地电阻应符合GB/T 2887-1989和GB 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技术条件所规定不大于 0.5欧姆的要求,上述设备的机箱应构成良好电磁屏蔽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7.7. 在实施抗干扰措施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规定。既要保证抗干扰措施的效果,同时也要防止损坏设备。
7.8. 对经长电缆跳闸的回路,要采取防止长电缆分布电容影响和防止出口继电器误动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电缆分开布置、增加出口继电器动作功率,或通过光纤跳闸通道传送跳闸信号等措施。
7.9. 应注意校核继电保护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冗余度,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7.10. 应加强对保护信息远传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远程修改微机保护的软件、整定值和配置文件。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干扰经由微机保护的通讯接口侵入,导致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
7.11. 在发电机厂房内的保护、控制二次回路均应使用屏蔽电缆,电缆屏蔽层的两侧应可靠接地。用于定子接地保护的发电机中性点电压互感器二次侧接地点应在定子接地保护柜内一点接地。
7.12. 新建和扩建工程宜选用具有多次级的电流互感器,优先选用贯穿(倒置)式电流互感器。
7.13. 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而扩大事故,应注意做到:
1)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熔断器时,直流熔断器应分级配置,逐级配合。
2)直流总输出回路装设熔断器,直流分路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熔断器与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3)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上、下级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4)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或小空气开关失灵而扩大事故,对运行中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应定期检查,严禁质量不合格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投入运行。
7.14. 宜使用具有切断直流负载能力的、不带热保护的小空气开关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断器,小空气开关的额定工作电流应按最大动态负荷电流(即保护三相同时动作、跳闸和收发信机在满功率发信的状态下)的1.5~2.0倍选用。
8. 运行与检修
8.1. 进一步规范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在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行为,及时编制、修订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和典型操作票,在检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通过有秩序的工作和严格的技术监督,杜绝继电保护人员因人为责任造成的“误碰、误整定、误接线”事故。
8.2. 各发、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继电保护安装、调试与定期检验的工艺流程和二次回路验收条例(大纲),保证继电保护安装、调试与检验的质量符合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8.3. 应加强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重要保护的运行维护,各厂、局必须十分重视快速主保护的备品备件管理和消缺工作。应将备品备件的配备,以及母差等快速主保护因缺陷超时停役纳入技术监督的工作考核之中。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重要保护的运行时间应不低于规定时间。
8.4. 认真做好微机保护及保护信息管理机等设备软件版本的管理工作,特别注重计算机安全问题,防止因各类计算机病毒危及设备而造成微机保护不正确动作和误整定、误试验等。
8.5. 应加强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的检验、管理与防病毒工作,防止因试验设备性能、特性不良而引起对保护装置的误整定、误试验。
8.6. 为防止线路架空地线间隙放电干扰高频通道运行,要求有高频保护线路的原有绝缘地线均应改为直接接地运行,同时也要重视接地点的维护检查,防止产生放电干扰。
8.7. 继电保护专业要与通信专业密切配合,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8.8. 要建立与完善阻波器、结合滤波器等高频通道加工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落实责任制,消除检修管理的死区。
8.9. 结合技术监督检查、检修和运行维护工作,检查本单位继电保护接地系统和抗干扰措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10. 在电压切换和电压闭锁回路、断路器失灵保护、母线差动保护、远跳、远切、联切回路以及“和电流”等接线方式有关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以及一个半断路器接线等主设备检修而相邻断路器仍需运行时,应特别认真做好安全隔离措施。
8.11. 结合变压器检修工作,应认真校验气体继电器的整定动作情况。对大型变压器应配备经校验性能良好、整定正确的气体继电器作为备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8.12. 所有的差动保护(母线、变压器、发电机的纵、横差等)在投入运行前,除测定相回路和差回路外,还必须测量各中性线的不平衡电流、电压,以保证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8.13. 母线差动保护停用时,应避免母线倒闸操作。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应充分考虑异常气象条件的影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检修作业程序,尽可能缩短母线差动保护的检修时间。
8.14. 双母线中阻抗比率制动式母线差动保护在带负荷试验时,不宜采用一次系统来验证辅助变流器二次切换回路正确性。辅助变流器二次回路正确性检验宜在母线差动保护整组试验阶段完成。
8.15. 新投产的线路、母线和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等保护应认真编写启动方案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做好事故预想,并采取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设备启动正常后应及时恢复为正常运行方式,确保电网故障能可靠切除。
8.16. 检修设备在投运前,应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有无电压二次回路短路、电流二次回路开路和不符合运行要求的接地点的现象。
8.17. 在一次设备进行操作或检修时,应采取防止距离保护失压,以及变压器差动保护和低阻抗保护误动的有效措施。
8.18. 在运行线路、母线、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保护上进行定值修改前,应认真考虑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想和防范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现场设备的安全性。
8. 倒闸操作时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
倒闸操作时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使用原则是:
(1)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一切新设备均应按照DL400-9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规定,配置足够的保护及自动装置。设备送电前,保护及自动装置应齐全,图纸、整定值应正确,传动良好,压板在规定位置。
(2)倒闸操作中或设备停电后,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不必操作保护或断开压板。但在下列情况要特别注意,必须采取措施:
1)倒闸操作将影响某些保护的工作条件,可能引起误动作,则应提前停用。例如电压互感器停电前,低电压保护应先停用。
2)运行方式的变化将破坏某些保护的工作原理,有可能发生误动时,倒闸操作前也必须将这些保护停用。例如当双回线接在不同母线上,且母联断路器断开运行,线路横联差动保护应停用。
3)操作过程中可能诱发某些联动跳闸装置动作时,应预先停用。例如,发电机无励磁倒备用励磁机,应预先把灭磁开关联锁压板断开,以免恢复励磁合灭磁开关时,引起发电机主断路器及厂用变压器跳闸。
(3)设备虽已停电,如该设备的保护动作(包括校验、传动)后,仍会引起运行设备断路器跳闸时,也应将有关保护停用,压板断开。例如,一台断路器控制两台变压器,应将停电变压器的重瓦斯保护压板断开;发电机停机,应将过电流保护跳其它设备(主变压器、母联及分段断路器)的跳闸压板断开。
9. 继电保护管理的规程和标准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 继电保护技术规程GB14285-2006 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通内用技术要求 国网容二十九项反措_继电保护期工程 DLT970-2005大型汽轮发电机非正常和特殊运行及维护导则
10. 对继电保护装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各个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这四“性”之间紧密联系,既矛盾又统一。
1、选择性指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当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才允许由相邻设备保护、线路保护或断路器失灵保护来切除故障。
上、下级电网(包括同级)继电保护之间的整定,应遵循逐级配合的原则,以保证电网发生故障时有选择性地切除故障。切断系统中的故障部分,而其它非故障部分仍然继续供电。
2、速动性指保护装置应尽快切除短路故障,其目的是提高系统稳定性,减轻故障设备和线路的损坏程度,缩小故障波及范围,提高自动重合闸和备用设备自动投入的效果。
3、灵敏性指在设备或线路的被保护范围内发生金属性短路时,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规程中有具体规定)。通过继电保护的整定值来实现。整定值的校验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4、可靠性指继电保护装置在保护范围内该动作时应可靠动作,在正常运行状态时,不该动作时应可靠不动作。任何电力设备(线路、母线、变压器等)都不允许在无继电保护的状态下运行,可靠性是对继电保护装置性能的最根本的要求。
(10)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装置作用:
1、监视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当被保护的电力系统元件发生故障时,应该由该元件的继电保护装置迅速准确地给脱离故障元件最近的断路器发出跳闸命令,使故障元件及时从电力系统中断开,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电力系统元件本身的损坏,降低对电力系统安全供电的影响。
当系统和设备发生的故障足以损坏设备或危及电网安全时,继电保护装置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电力系统元件本身的损坏,降低对电力系统安全供电的影响。(如:单相接地、变压器轻、重瓦斯信号、变压器温升过高等)。
2、反应电气设备的不正常工作情况,并根据不正常工作情况和设备运行维护条件的不同发出信号,提示值班员迅速采取措施,使之尽快恢复正常,或由装置自动地进行调整,或将那些继续运行会引起事故的电气设备予以切除。反应不正常工作情况的继电保护装置允许带一定的延时动作。
3、实现电力系统的自动化和远程操作,以及工业生产的自动控制。如: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遥控、遥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