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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装置资格要求

发布时间:2022-04-07 14:31:42

⑴ 科研实验室建筑设备有什么规定吗

SICOLAB整理实验室建筑设备
1 通风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验台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2)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3)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与实验台体的公用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体靠近的独立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实验用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
4)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5)实验室的实验台宜设置为带止动装置的移动式实验台。
2 物品柜(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用实验室的内墙上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2)物品柜(架)自身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并应与墙体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可移动。

⑵ 实验室装修资质标准有哪些

还是要看工程额, 国家规定工程总额500万以上的, 需要公司设计资质甲级,施工资质一级 工程总额500万一下的,设计资质乙级施工资质二级即可。

一级资质标准: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辽宁省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证书2人或中装协项目经理证书1人。
4、企业具有3名以上安全员岗位资格证持证上岗。
5、企业具有材料员岗位证书1人,装饰施工员岗位证书2人。
6、企业具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件。
7、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为企业培训技工15人以上。
8、企业具有与装饰装修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1、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辽宁省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证书1人或中装协项目经理证书1人。
4、企业具有2名以上安全员岗位资格证持证上岗。
5、材料员岗位证书1人,装饰施工员岗位证书1人。
6、企业具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件。
7、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为企业培训技工10人以上。
8、企业具有与装饰装修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⑶ 实验室环境要求

1、一般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般实验室温度控制23+/5℃,湿度控制65+/15%RH,对于不同实验室要求不一样,具体应包括如下要求。

(1)实验室应有足够的通风换气设备,以及实验废气的排放管道,保持实验室内的空气新鲜洁净。

(2)实验室应配备冰柜用以保存样品和试剂。

(3)实验室应配备保险柜用以保存剧毒物品。

(4)对实验室内部不同功能的区域,尤其是进行具有高毒性和“三致效应”的环境污染物分析场所,应进行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加以区分。

(5)对进入不同区域的人员、设备和分析项目存在干扰的情况进行控制,如使用警示标识或门禁,以避免实验室环境发生交叉或外来干扰。

2、专用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天平室或傅立叶红外分析室

(1)室温20±5℃,湿度65±5%;

(2)内部应安装空调或除湿机等必要的设备,保证必需的恒温恒湿条件。

(二)光谱分析室

(1)配备样品处理间:有洗涤池、实验台、通风柜等;

(2)仪器室(摄谱室):室温20±5℃,湿度65±5%;

(3)通风:仪器激发部分的上方要有局部排气罩装置。

(三)ICP分析室

(1)室温22±2℃,湿度65±5%;

(2)内部应安装空调或除湿机等必要的设备,

(3)实验室装置资格要求扩展阅读:

实验室的分类:

1、按学科分类:生物类的实验室

(1)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不使用实验脊椎动物和昆虫)。

(2)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2、按归属分类:

(1)第一类是树立在大学里面,从属于大学或者是由大学代管的实验室。例如:英国剑桥大学的卡文迪什实验室,莫斯科大学的物理实验室,荷兰莱顿大学的低温实验室,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物理实验室,等等。

(2)第二类实验室属于国家机构,有的甚至是国际机构。它们大多从事于基本计量,高精尖项目,超大型的研究课题,和国防军事等任务。

(3)第三类实验室直接归属于工业企业部门,为工业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服务。例如:贝尔实验室和IBM 研究实验室。

⑷ 实验室设计有什么要求呀

考虑包括实验室规划设计、装修、通风、净化、废气处理等几个方面

⑸ 实验室申请认可需满足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法律在位;
2.有完善的管理体系;
3.有相应的检测仪器和人员;
4.符合中国的法律要求;
5.体系运行6个月以上;
6.每个领域均有满意有能力验证结果。
我刚参加了杭州冠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培训,我们客户的实验室就是该公司咨询的,很专业。你可以向他们咨询一下。

⑹ 实验室那些人需要资格确认

第二条本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四条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未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在实验室从事产品检测、校准、检查或者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三)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四)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者独立开展现场评审活动;(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承担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承担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工作经历和评审经历);(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学历证明以及其他资格证书等)。第八条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本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其颁发评审员证书。国家认监委制订统一的考核题库,印制统一的评审员证书。第九条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第十一条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二)对同一实验室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三)与所评审实验室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第十二条评审员通过参加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第十三条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评审员的评审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阅评审档案记录和询问等方式进行。第十四条评审员违反本法第十一条中(一)、(二)、(三)规定的,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暂停其承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并予公布。评审员违反本法第十一条中(四)、(五)、(六)规定的,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停止其承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并予公布。第十五条对特殊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安排具有特殊领域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评审。特殊领域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第十六条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取得实验室认可评审员资格证书的,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对相同考核项目予以简化。第十八条本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认监委2002年9月发布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法》同时废止。

⑺ 实验室认证的前提条件

根据CNAS最新认可要求,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实验室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即实验室或所在母体应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b) 按认可准则及其应用说明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各要素(过程)都已运行并有相应记录,包括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c)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至少六个月;
d) 在申请后三个月内可接受CNAS的现场评审;
e) 具有申请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能力,并在可能时每一申请认可范围内的子领域均应参加其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具有支配所需资源的权力;
f) 遵守CNAS认可规则、认可政策等有关规定,包括支付认可费用,履行相关义务。
CNAS能够向实验室提供全面的认可,包括对产品或材料进行监测、测试或评价的实验室,以及对检测仪器或测量装置进行校准的实验室。实验室认可机构许诺不对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有任何的歧视行为,即不论其属性,为私有的,股份制的、行业的或政府的,也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或检测/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都一视同仁地提供认可服务。

⑻ 如何申请实验室资质,需要什么材料

一、管理要求的准备1成立工作机构2确定申请项目及检测能力3确定人员3.1确定授权签字人每个实验室至少应有两个授权签字人。3.2明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3.3培训与任命内审员及质量监督员。4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4.1编制、下发与宣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试运行与改进。一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运行3个月才能进行计量认证评审。5评审前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5.1内部审核5.2管理评审。6提出申请凡申请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需提前6个月向发证部门提交申请材料6.1《计量认证申请书》6.2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6.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6.4质量手册6.5程序文件6.6典型检测报告7现场评审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本单位的机构简介、组织机构、人员结构、申请认证的技术能力领域及项目数、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开展能力验证及实验室间比对的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为迎接现场计量认证评审组的准备工作情况等。二、.技术要求的准备1人员培训与考核1.1制定培训计划1.2计量认证基础知识的培训1.3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2技术能力准备2.1新开展检测/校准项目的评价确认2.2非标准方法的确认2.3现场考核项目的准备。3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与校准3.1编制仪器设备一览表3.2仪器的计量检定、校准及验证3.3计量仪器的标识化管理3.4装置、设施的标识化管理3.5编制仪器检定周期表3.6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4档案管理26类档案应包含的内容罗列如下供参考4.1组织管理:至少应有法人任命文件、机构成立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框图、各类人员任命文件、人员一览表、检测能力一览表法人授权证明。4.2外来文件:上级各部门的文件按时间记录。4.3内部文件:包括任命文件、所开展的活动文件等。4.4质量体系:各种版本的质量体系文件。4.5内部审核:审核计划表、内审员委派表、内审记录表、审核报告、不符合报告。4.6管理评审:评审计划表、评审报告、评审签到表。4.7人员培训:培训计划表、培训记录表、培训考核计划表、培训考核记录表。4.8人员技术档案:每人一个档案应有学历证明、培训考核证明、资质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4.9环境控制:环境监控记录、内务管理检查表。4.10标准方法及标准查新:现在使用的有效的标准目录和定期标准查新的证明。4.11量值溯源:周检计划表、相关合格证书。4.12能力验证及比对试验:验证计划表、验证评审报告、试验计划表、试验结果分析报告。4.13新项目管理:项目申请表、项目评审表、项目验收表、能力分析表。4.14文件控制:文件审批表、文件修改申请、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文件修改通知、文件销毁记录、文件总目录。4.15报告发放及更改通知书:报告发放记录表、检测报告更改申请表、对……报告的补充。4.16分包:分包分评审表、分包协议书、分包情况登记表。4.17抱怨及服务客户:顾客满意度调查表、顾客信息反馈表、申诉登记表、申诉处理表。4.18设备管理:购买申请表、验收报告、使用记录、报废申请表、维修记录。4.19服务和供应:采购申请表、采购计划表、供应商评价表、合格供应商登记表、材料验收单。4.20例外许可:例外许可申请表、例外许可评审审批表。4.21不合格工作及纠正预防措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表、改进纠正和……实施情况表。4.22抽样及样品处置:抽样委托单、样品处置表毒品危险品处理表。4.23自校:自校检定方法、自校检定记录。4.24标准物质:标准物质证书。4.25期间核查:期间核查方法、期间核查记录。4.26其它:如测量不确定的评定等。

⑼ 实验室资质认定需要哪些要求

整个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就是要求,具体可以去看看文本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4.5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4.5.5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4.5.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
a) 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
b) 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
c) 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
d) 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
e) 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 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4.5.1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 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b) 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c) 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
d) 质量目标实现程度;
e)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f)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g) 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h)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i) 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j)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k) 资源的充分性;
l) 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m) 改进建议;
n)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改进措施;
b) 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
c) 资源需求。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k)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4.5.21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2 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
4.5.25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7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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