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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2-03-13 02:20:45

1.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作废了吗

SH/T 3082-2003
实施日期:2004-07-01
现 行
中文名: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Design code for instrument power supply in petroch

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附加2区指的是什么

这个是爆炸危险区的范畴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1)2区范围的划分①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距离贮罐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③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2)附加2区范围的划分。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易燃物质重于空气,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3. 装置设备布置常用的标准、规范有哪些

(1)GB50160—9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2)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5年、97年局部修订条文); (3)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4) SHJll-89《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设备布置通则》; (5) 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95年局部修订条文)。

4. 请教一下,用的化工厂电气设计中的规范有哪些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0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

5. 石化企业电气设计时需要参考哪些标准规范

石化企业电气设计时需要参考哪些标准规范:
做石化的电气设计,有一本规版范一定要,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权防火规范》,里面有很多强制性规范。
其他就是一些基本的规范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涉及的规范太多了。

6. 做石油天然气管道站场总图 都需要看哪些规范 最好把名字说具体点 小弟刚毕业 刚开始接触

你要看规范。在绘制总图的时候要考虑诸多因素比如油气田总体布置、油田生产设施布置、输油输气管道生产设施布置等等等等很麻烦很繁琐
要看的规范也很多。必读GB《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其他类 SY 0402—2000《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太多了。。反正我在单位找了下过多质料了!老师傅都说做总图不是一个人的事。。。
如果说你已经在设计院入职工作的话!那么就向老同志取经吧,其实这是要团队合作的

中石油 大庆石油 版的17套方案(如果搞得到的话)

7. 中国石油化工防雷防静电检修有哪些规范

  1. 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了解被测单位的生产流程和产品性能,根据有关防雷规范,确定防雷类别。根据被测对象的特点制定防雷检测的方案。


  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检测中需注意的要点

    2.1防直击雷装置检测

    2.1.1化工企业建筑物上防雷装置及建筑物内部设施防雷装置的检测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其电力设备防雷装置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在这些检测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检测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防雷保护情况。此时需区别放散管等有无管帽情况,当有管帽时保护范围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表3.2.1确定;若无管帽,接闪器与排放管的间距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第3.2.1条规定,若条件允许,最好设置在距排放管5米以外,其保护范围如图1所示。在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检测中,还要注意检测防雷装置地网的独立性及与周围金属物的间距等的设置情况。

2.1.2除一些常规的建筑物防直击雷装置外,化工企业中更多的是一些户外化工装置的防 雷设施的检测。规范明确规定,露天布置生产工艺装置,当金属罐(管)壁厚度_>4mm时,可 不设单独的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宜大于30米。 事实上,需要防雷的大部分金属罐(管)壁厚都超过4mm,按规范要求只做防雷接地就可以 了。但在实际检测工作中需注意,有些工艺装置顶部有许多自控装置,如电子自控阀、电子 流量计、电子温度传感器等等,这些装置所处的位置存在雷击风险,应注意检查其是否处于 直击雷保护区内,有无防雷措施。
2.1.3化工企业内的储罐环境中往往存在大量的腐蚀物质,新建时防雷防静电装置都能按 规范要求做好,但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极易造成储罐接地线(带)等防雷装置受腐蚀而失效 甚至断开,对这类场所的检测,1要注重连接截面的有效性和完整性,2要注意维保、重置后 的复位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1.4化工企业中各类生产厂房(除第一类防雷建筑以外)、户外装置,所有金属设备、框架、管道、电缆金属保护层(铠装、钢管、槽板等)和放空管等,均应连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专用引下线、混凝土柱子内的钢筋,亦应在最高层顶和地面附近分别引出接到接地线(网)。
2.1.5新建的户外工艺装置都能按规范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但化工企业由其特殊性,往往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不断的技改会增设许多生产设备,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排污口等等。对于炉区,塔区,非金属外壳的静设备区,高大、耸立(坐地)的生产设备,机器设备区的大型压缩机、成群布置的机、泵等转动设备,罐区,可燃气(液)体装卸站、粉、粒料桶仓,框架、管架和管线以及不能作为接闪器的金属设备:冷却塔、烟囱和火炬,户外高处易遭受直击雷的灯具和电器等等,均应检测是否按相关防雷规范实施,接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2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装置检测
2.2.1可燃气(液)体储罐、工艺管线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的信号线,应检查其是否用铠装
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是否与罐体可靠连接并接地。
2.2.2电力和自动控制、通信线缆,应检查其是否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是否接地,有无安装电涌保护器;电力和自动控制、通信线缆应分开敷设并设隔离屏蔽。
2.2.3电缆桥架是否采用金属材料,在进出建筑物处、转弯处有无设置接地装置。
2.2.4化工企业各类架空管道较多,要分清管道的使用性质(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环境),分别对
待。对易燃和可燃气(液)体管道的法兰、阀门的连接处检测,首先应检查是否要用金属线跨接,其次检查金属跨接线是否完好,最后是测试过渡电阻。规范规定:过渡电阻值应卯.03Q。但由于金属管道能构成多个电气回路,在实际检测中测得的过渡电阻往往是多个回路的并联电阻,而不仅仅是跨接处的过渡电阻。笔者认为,多个回路代表有多个雷电流泄放通道,只要并联电阻值如.03fl,也能起到快速泄放雷电流的作用,其他回路也充当了跨接线的作用,同样能起到跨接两端电阻so.03Q的作用,使跨接两端基本处于等电位状态,消除跨接处的雷电火花。


2.3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
2.3.1对金属罐、设备、管道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同样应当重视连接过渡电阻以及接地连接的可靠和完整性;
2.3.2对易燃和可燃气(液)体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是否有防静电接地:a进出装置或设施处:b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c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岔管道每隔一定距离;d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2.3.3对生产区域检查时,要查看静态和动态设备(包括管道)是否共用接地,检查静电导除装
置的金属接地连接网络;金属配管中间的非金属导体管段, 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 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非金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接地是否设置并可靠,如图2所示;但金属管段已作阴极保护处理的可不设防静电接地。

2.3.4应检查易燃物品装卸场地有无设置供车、船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检测其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2.3.5应检查易燃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有无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检查或检测其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2.4接地电阻的测试
2.4.1在定期检测时,应注意检查接地及连接材料的腐蚀程度,比较接地电阻阻值是否存在异常,查验连接部位的坚固状况。
2.4.2除第一类防雷建(构)筑物应用独立接地装置外,其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
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gQ,如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上述系统共用接地,该接地电阻应s1Q。
2.4.3若是独立布设的防雷接地装置,一、二类建(构)筑物要求其冲击接地电阻<lOf2,电气保
护接地电阻gQ。值得注意的是户外化工装置防雷接地电阻因装置内化学产品爆炸危险性不同或行业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规定,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fl;而《氢气站设计规范》规定,氢气罐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石油库设计规范》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旌工规范》规定,钢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及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等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等等。
2.4.4在防静电接地电阻的检测中,需注意其接地电阻因环境爆炸危险程度不同或行业要求不同而有所差异,应仔细查阅有关行业规范。如:氢气站要求其接地电阻510Q;《石油库设计规范》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气)管道防静电接地装置宜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合用,其接地电阻s30Q,其它(专设)防静电接地电阻s100Q;《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宜<100Q。
2.4.5化工企业内地下金属管道比较多,测试接地电阻时要寻找合适的布设辅助接地极的地方,尽量远离地下金属管网。各测试点测试时应按要求进行三次测量,取平均值为测试数据。


——源自《化工企业防雷及防静电接地检测工作探析》

8. 化工行业有哪些标准

系统工艺上的标准
《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033-2008
《炼油装置工艺设计规范》SH/T3121-2000
《炼油装置工艺管道流程设计规范》SH/T3122-2000
《石油化工仪表及管道伴热和隔热设计规范》SH3126-2001
《炼油厂流程图图例》SH/T3101-200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设备布置设计通则》SH3011-2000
《石油化工企业总体布置设计规范》SH/T3032-2002
《空冷式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40-1997
《浮头式换热器和冷凝气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4-1992
《U型管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7-1992
《石油化工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T3003-2000
《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01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SH3010-2000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
《石油化工塔器设计规范》SH/T3098-2011
《石油化工喷射式混合器设计规范》SH/T3120-2000
《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管径选择导则》SH/T3035-2007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SH/T3040-2002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1995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T2588-2000
《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GB/T50441-2007
《炼油厂设计热力工质消耗量计算方法》SH/T3117-2000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11
《石油化工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设计导则》SHB-Z06-1999

以上的只是化工设计上常用的标准,还有很多标准规定,比如TSG_D0001-2009管规、其他的施工规范,质量验收等等,建议在网络文库里搜索“化工标准”,但有可能不是最新版。我以上列出的都是目前最新版本。

9. 学习解读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修编主要内容(全文免费下载):

1、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

2、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

3、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4、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

5、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

6、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置图等5个规范性标准附录;

7、对标准的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原:名称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现:名称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

根据国标最新标准,作为规范类文件,必须全部是强制性条文,作为推荐型标准,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

◆原:GB50493-2009 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现:GB/T50493-2019 3.0.5: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条文说明:

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

可燃气体探测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自愿取证)。

◆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现:GB/T50493-2019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

◆原:GB50493-2009 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单元(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现:GB/T50493-2019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原:GB50493-2009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现:GB/T50493-2019 3.0.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条文说明:

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对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进行监控。

◆原:GB50493-2009 3.0.8: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现:GB/T50493-2019 3.0.6: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原:GB50493-200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机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现:GB/T50493-201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

◆条文说明:

只要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气体,都称为有毒气体。都需要遵循本规范。

◆原:GB50493-2009 3.0.5: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该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或报警灯。

◆现:GB/T50493-2019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当现场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数量少于10个,现场环境噪声低于85dBA,且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情况下,可不需设置现场区域报警器。

当现场环境噪声超过85dBA,探测器自带的一体化声、光报警器难以达到报警效果时,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及高噪声区等部位,需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原:GB50493-2009 3.0.10: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业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现:GB/T50493-2019 3.0.7: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和(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原:GB50493-2009: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现:GB/T50493-2019 4.1.2: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1.0 ≤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

◆条文说明: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据。

◆原:GB50493-2009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现:GB/T50493-2019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原:GB50493-2009 6.1.1:相对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相对空气密度小于(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m~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探)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现:GB/T50493-2019 6.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m(新增)。

◆条文说明: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09版规范为:高出释放源0.5~2m。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新增)

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新增)。

◆原:GB50493-2009 3.0.5:当现场斤需要布置数量有限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件下,现场报警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探头合体设置。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置,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声光警示要求,分区设置。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升级为105dBA的音响器,在高噪音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通常还设立旋光报警灯。

◆现:GB/T50493-2019 5.3.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09版标准为105dBA),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条文说明:

现场报警器选用,由原来105dBA的音响器修订为110dBA。

◆原:GB50493-2009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到现场巡检。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当需要采取联动保护时,二级报警的输出接点信号可供使用。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以便操作人员及时处理,对同时发出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的处理,应遵循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属同一报警级别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优先的原则。

◆现: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 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条文说明:

①一级报警为气体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处理;

②二级报警为气体泄漏紧急报警,提示操作人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③当气体泄漏需联动保护时,应采用二级报警接点信号作为联动保护条件;

④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报器接受探测器输出的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GDS系统输出的第二级报警信号。

◆现:GB/T 50493-2019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含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 组成差异大时,当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气体浓度都有可能达到各组分的有毒 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为确保生产安全,需要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原:GB50493-2009 4.1.2: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现:GB/T50493-2019 4.1.3: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条文说明: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和第 二级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第二级释放源: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

◆现:GBT 50493-2019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注:AQ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定》7.2.1.1要求: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仪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现:GBT 50493-2019 3.0.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条文说明:有毒气体的三种职业接触限值(OEL)数值由低到高依次为:最高容 许浓度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每天8小时,每周5天)、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15分钟)。

根据目前国内、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制造水平,如果采用MAC市场上 无探测器可选,在确保操作人员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时有多个职业接触限 值的有毒气体,应按MAC、PC-TWA、PC-STEL优先顺序选用;没有提供OEL值的有毒气体,可按直接致死浓度IDLH选用。

◆现:GBT 50493-2019 5.4.3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根据GB50493、GB50116及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规定及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GDS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区域警报器和室内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现场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

2、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包括独立设置的PLC、专用气体报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

3、报警控制单元发出二级报警信号时,应触发安装在现场相应报警分区的区域警报器。

4、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以设置一台独立的显示器。

5、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信号由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实施消防联动功能。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6、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输入时,探测器应独立设置,探测器配置应根据SIL回路定级结果确定,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说明:

探测器信号用于警示报警时,GDS报警控制单元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认证,也不需要取得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探测器信号用于消防联动时,GDS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信号用于安全联锁时,根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SIL1及以下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可接入GDS,SIL2及以上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应接入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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