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类建筑物需要做防雷接地检测
可以说都需要的。
已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至少每年检测一次,没有的需要及时增加防雷装置。
Ⅱ 什么样的建筑需要防雷装置
一类建(构)筑物:是指存放爆炸物品或经常发生互斯、蒸汽、尘埃与空气的混合物,因电火花能发生爆炸,致使建(构)筑物损坏或人员伤亡者。
二类建(构)筑物:凡贮存大量易燃物品的房屋(构筑物),或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民用建筑物。
三类建筑物:凡不属于前两类的范围,而需要作防雷保护的建筑物。
(二)防雷装置的一般要求
一般建筑物的防雷设施有针式和带式两大类,避雷针又可分为单支、双支、多支保护等几种形式。建筑物的防雷装置,一般由3个基本部分组成:
1.接闪器:接闪器也叫做受雷装置,是接受雷电流的金属导体,即通常所指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当建筑物由于美观上的要求,不允许装设避雷针时,可采用避雷带或避雷网。利用直接敷设在屋顶和房屋突出部分的金属条(圆钢或扁钢)作为接闪器。
2.引下线:引下线又称引流器,它是把雷电流由接闪器引到接地装置的导体。一般敷设在外墙面或暗敷设于混凝土柱子内。
3.接地装置:接地装置是埋在地下的接地导体(即水平连接线)和垂直打入地内的接地体的总称。其作用是把雷电流疏散到大地中去。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各防雷部分都要按照有关规范的具体要求装置,才能防止雷击的危害。
Ⅲ 所有的新建建筑物都需要设防雷装置吗是根据高度设定的吗如果是的话,那么设置防雷装置的高度界限是多
摘要 所有的新建建筑物都需要防雷装置,没有高度限定。所谓的防雷装置的高度是指避雷针的高度,具体的高度和被保护物的大小以及建筑物防雷等级等有关系
Ⅳ 各类建筑物采取什么防雷措施
外部防雷系统和内部防雷装置。
外部防雷系统作用:
1.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位于建筑物的顶部,其作用是引雷或叫截获闪电,即把雷电流引下。
2.引下线上与避雷针连接,下与接地装置连接,它的作用是把闪电器截获的雷电引流至接地装置.
3.接地装置位于地下一定深度,它的作用是使雷电流顺利流散到大地中去.
内部防雷装置:
它主要由等电位连接系统、共用接地系统、屏蔽系统、合理布线系统、电涌保护器等几部分组成,主要用于减小和防止雷电流在需防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在实际应用中,内部防雷装置的应用更为普遍。
Ⅳ 什么样的建筑需要做防雷设计。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pdf
里有详细说明
第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
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Ⅵ 哪些建筑物需要安装避雷设备
《建筑物防雷设计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1.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2.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Ⅶ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定有哪些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版屋面的物体均处权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